西城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人口普查的基本原则

西人普办发„2010‟5号附件:

西城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人口普查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西政发„2009‟23号),制定西城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二、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区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解决民生问题、发展高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人口规划和调控政策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三、西城区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北京市和西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社区居委会要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本单位 — 1 —

2010年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四、西城区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街两级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的领导同志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七、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八、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本区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西城区行政区划内居住的自然人。

九、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十、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 2 —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一、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二、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三、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四、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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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七、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八、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强制治疗管理处(安康医院)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普查,一律填写普查表短表,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监狱、劳教所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司法机关统一进行普查,一律填写普查表短表,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十、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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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

二十二、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应当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由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社区居委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五、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人口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于2010年6月中 — 5 —

旬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时间和数量应根据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

二十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区、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八、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九、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社区居委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并对每个普查区的建筑物进行核查。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西城区地域范围。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三十、在西城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开展户口整顿与摸底工作。户口整顿与摸底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出生未上户口人口、死亡未销户— 6 —

口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等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户口整顿与摸底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一、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做好普查小区地图和户主姓名底册的核实、更新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抽取长表调查样本。

核实和长表抽样工作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二、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三、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申报人和普查员在普查表上签字。

三十四、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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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六、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七、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八、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九、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四十、复查工作完成后,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四十一、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西城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主要数据公— 8 —

报。

四十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三、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组织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四十四、西城区人口普查数据由西城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五、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六、西城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七、西城区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西城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八、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九、西城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向区政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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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五十、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一、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二、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

五十三、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西城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发布。

五十四、本方案由西城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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