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汇报

全县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县按照国家和省卫计委、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进入全面总结阶段。经过“集中整治”和“全面巩固”两个阶段的整顿,我县的医疗秩序进一步规范,非法行医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卫生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成立了由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公安、计生、药监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亲自主持召开了动员会,对全县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局会同公安、计生、药监等成员部门联合印发了《萧县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工作重点、整治范围和时序进度。卫生监督所作为此次行动的具体实施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细化了工作措施。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实行了划片管

理、责任到人,进一步推行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在全县形成了领导有力,措施到位,目标明确,任务具体,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的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格局。

二、强化宣传,抓好舆论引导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县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卫生局在县电视台发布了《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通告》,向全县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一批非法行医名单。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集中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所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印发了宣传单。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在“七一”、“十一”和卫生下乡活动期间,通过“拉横幅、摆展板、发传单、设立宣传咨询台”等形式,广泛开展了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了电台有声音,电视有画面,报纸有文章,网络有专题。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强化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了人民群众正确择医、安全就医意识,为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突出重点,强化专项整治

在集中整顿阶段,全县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要求及部署,认真组织,周密实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对辖区内医疗市场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对无证行医的黑诊所进行了取缔,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进行了全面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切实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集中整治阶段,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37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10台次,检查医疗计生服务单位600余户次,查处无证行医案件21起,现场取缔无证诊所20户,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件;查处其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4家,其中责令改正4家,累计罚款4.7万元。

四、多措并举,加强部门协作

专项行动中,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主动加强协作与配合,结合各自职责,依法从快从重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保持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为规范联合执法行动,专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信息,成立了联合执法小组,定期统一行动,提高打击非法行医成效。各职能部门主动加强日常督查及不定期巡查,互通工作信息,使非法行医者无处藏身。公安部门充分发挥管片民警的作用,对辖区内将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人员的现象,依据治安规定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非法行医活动。卫生监督所将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力度,有效保证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实效。

专项行动中,各相关部门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投诉案件2起,目前全部办结,并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落实打击非法行医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加大了对违法违规

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人员,绝不袒护和包庇,给予必要的处分。在专项行动中,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对我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了多次检查督导,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开展。

我县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仍然清醒地认识到,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重拳出击,常抓不懈。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巩固提高,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的作用,继续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促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

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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