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承 诺 书

区(县)财政局:

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本人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并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登记到本机构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还应承诺: 本人 (姓名)承诺如果信息(如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贵局备案。

承诺人 (签名):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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