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 刘仁和  余志威

内容提要:本文从理论角度分析税收政策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必要性,并结合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从组织形式、融资、投资、退出四个方面阐述了现行税收政策对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不利之处,提出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关键词:创业投资基金  税收政策  组织形式一、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理论基础

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还要有利于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并提高微观经济效益。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令创业投资基金相对于其他投资渠道拥有比较优势,并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主体一个良好的政策预期,调动市场主体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积极性。由于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比传统企业有更高生产效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这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

(一)税收优惠信号理论

Bond和Samuelson在1986年分析外商直接投资时提出税收优惠信号理论,他们认为在东道国政府和外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可视为东道国政府发出的信号,表明本国较其他国家有更好的发展潜力,从而有效吸引外资。创业投资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如投资者不能有效监督基金管理者的投资行为而导致道德风险,则税收优惠能向投资者传送创业投资拥有较好获利能力的信号。

二、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及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但这些税收政策对于我国还不完善的创业投资业来说,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缺陷。对这方面的研究,以往学者主要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涉及的某一税种,或简单分析某一法规的不足,或重在分析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应从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组织形式、融资、投资及退出)入手研究其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这将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

(二)市场不完全性理论

创业投资基金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指外部性、风险与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由于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或运用而存在正外部性,使高新技术企业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按照微观经济学原理,正外部性的存在,将会造成供给不足。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遵循庇古的外部性纠正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外部性的消极影响。风险与不确定性指创业投资基金由于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而引起投资高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数据来看,创业

① 

投资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可见其高风险性。

(一)组织形式

依照2001年《信托法》、2005年《公司法》及2006年《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目前可行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从实践来看,多数注册于国内的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了公司制,极少数采取了信托制,而在我国设立的多数外资基金则采取了有限合伙制。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负担不一,将会影响不同组织形式创业投资基金优势的发挥。

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使投资者要求高风险溢价、高收益率的回报,这不利于高新技术项目的融资。税收优惠能对投资风险进行一定的补偿,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三)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实现效率原则

现代税收理论的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分配不仅

蒋玲凤《风险投资发展与税收政策关系之我见》,《常州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1

期。

「Tax Reform  税制改革」

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还要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对获得的红利、股息等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面临双重征税问

题,不符合“投资管道”理论。

税所得没有税收抵扣优惠。因此,如果个人投资于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将面临双重征税问题。

2.从个人所得税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亏损前转、后转条款或是与其他投资相连的条款。个人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是股息、红利,这些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这个规定使得个人在获得投资收益时要缴纳所得税,而在亏损时不能抵消其他所得。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项目失败概率高的特点,平均概率是

③ 1/3失败,1/3持平,1/3获得成功。因此,个人投

信托制创业投资基金由于不是以公司的形态存在,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信托制与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都能够避免双重征税。与此同时,合伙制与信托制创业投资基金不能享受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享有的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在当年不足以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个规

定对合伙制与信托制创业投资基金没有意义。

资收益由于投资的成功率较低而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不同年度的收益可能存在很高的波动性,在盈利的年度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亏损的时候却只能自我消化,这有失公平。

由于创业投资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及收益滞后等特点,常使得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基于收益

④ 与风险的考虑徘徊在外。在大部分投资者具有风险

厌恶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上述不足必然促使投资者选择其他风险较小的投资渠道,如债券等,这直接影响了创业投资基金的总体规模,使其无法尽可能多地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按照分散化投资会降低总体风险的原理,基金的规模过小,将制约基金投资的分散化,不利于降低其总体风险,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二)融资规模

税收政策主要通过改变投资者的预期来影响其投资行为,从而间接影响创业投资基金的融资规模。《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收益只在其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时,才需要对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作为投资方的企业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创业投资基金的适用税率时,就不需要对投资收益纳税。这一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投资方是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投资者是个人的税收负担。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个人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表现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个人应纳

(三)投资对象

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仍存在如下不足:

1.税收优惠具有明显的地域与产业特征,造成我国行业、区域的不均衡发展。我国现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如《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只对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也只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

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投资管道”。“投资管道”理论认为,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及时分配给出资人,因此创业投资基金本身不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参见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2005年的研究报告《税制改革条件下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②③刘健钧 《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宏观经济管理》2007年第4期。④

王 华《我国风险投资及税收政策选择》,《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第23期。

经济特区与上海浦东新区给予所得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我国政府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虽定

①位在八大行业上, 但具体的税收优惠却主要集中在

③ 

只占财政收入的0.16%。作为印花税理论基础的托宾

税抑制短期投机行为、不影响长期投资行为的功能,

④也未得到股票市场的实证支持。同时,《关于企业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上,没有体现出对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与支持。据统计,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企业优惠税额占高新技术产业全部税收优惠总额的

② 

40%左右。但高新技术产业的范围要远大于软件和

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公开上市出售股票退出,其上市退出成本较大,对处于初期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有较大的抑制作用。

在其他几种退出方式中,都涉及了股权转让。按照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及财产转让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种单一税率的设置,不利于充分调动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由于创业投资基金要承担比传统产业更高的风险,因此,应给予税收优惠引导其发展。

集成电路产业,这就会人为地造成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的不公平。税收优惠的上述特征,制约了创业投资基金在不同行业、地域进行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的行为,会造成我国的行业、区域不均衡发展。

2.对不同时期创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有失公平原则。《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规定,给予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却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享受1994年1号文件优惠的企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一般高新技术企业在创办两年内都难以获得收益,上述规定对不同时期创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存在歧视性。投资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将面临不同的税收负担,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缩小创业投资基金不同组织形式的

税收优惠差距

一是遵循“投资管道”理论,免征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所得税,而只对其投资者征收所得税,这样就能与信托制、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一样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二是给予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与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相同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应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如果投资者是个人,允许其将投资亏损抵扣以前年度或者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避免个人在获得收益的时候承受较高税负,而在亏损时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允许投资者按投资比例计算的亏损冲抵其他所得。其次,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只需对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个人、企业投资方征税,那么如何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抵扣呢?笔者认为,具体做法可以是:先计算出投资者的投资额在创业投资基金总投资额中所占的份额(a),然后根据投资抵扣优惠政策计算出总投资抵扣(b),即投资者可以享有的税收抵扣就是a×b,如果投资者在抵扣前的总应税所得是c,那么抵扣后的应税所得就是c-a×b,当年不足以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抵扣。

(四)退出阶段

国际上通行的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投资的方式包括公开上市、兼并收购、回购和清算等,其中,公开上市是创业投资基金的黄金退出方式,其所涉及的税收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财政部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只对卖出方征收。但是,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作为股票的卖出方,并没有享受到该调整带来的优惠。从国际比较来看,目前只有l9个国家保留证券交易印花税,2008年9月调整后我国的印花税仍属于高税率之列;而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并不突出,在2008年印花税

①②③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王乔、饶立新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分析与建议》,《税务研究》2007年第1期。

据财政部2008年的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完成收入979.16亿元,同年我国财政收入执行初步统计为61316.9亿元。这方面的研究包括SHING-YANG, H., 1998, The Effects of the Stock Transaction Tax on the Stock Market - Experiences from Asian Markets, Pacific-BasinFinance Journal, 6.等,他们的研究结果都否定了印花税能够减少金融市场波动程度的假设。

「Collections of Main Arguments  论文摘萃」

(二)统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域限制,对不同地区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都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其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内等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促使不同地区的创业投资基金普遍发展;其次,对于在不同时期创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使不同时期的创业投资基金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发展。

完善纳税评估工作

的几点建议

◆ 钟国柱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税收经济分析制度。明确各级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建立税收分析工作规范,定期发布税收质量监控指标,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税收分析方法上的指导,推动税收分析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市税务局具体负责分析和监控地区、行业税源税收情况,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质量,指导基层做好分析工作;县税务局具体负责统计基本数据的采集,确保数据质量并认真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分析。

二是明确各级税务机关部门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三是配合各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的专项检查工作,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做到查到一个行业、一个地区,就规范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税收秩序。同时,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根据新职能配置和征管中发现的制度漏洞,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定和落实好纳税评估规程、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以及欠税公告办法等制度。

四是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实行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保证。切实履行税收管理员职责,必须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对所辖税源实施分类或分处管理,实现管户和管事的有机结合,做到管好一般纳税人,管住小规模纳税人,强化“双定”业户的管理。

结合纳税评估,还可开展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尝试建立纳税信誉的动态监测评价系统。科技化加人性化,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规律,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

(三)对创业投资基金不同的退

出方式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基金能否顺利退出,直接决定了其存续能力。因此,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不同退出途径,税收政策作为政府的调控手段,应该有所作为。首先,降低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税率。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美国税法规定,投资所得与红利的税率为15%,同时对股票红利不征税;我国香港地区对现金红利与股票股利均免征所得税;新加坡对现金红利只按5%征税。由此看出,我国的相关税率相对国际上其他国家与地区要高,应降低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率;同时,考虑到我国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的不完善,应对其退出时涉及的所得税给予一定的减免。其次,对于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公开上市途径退出企业的,应取消或者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

参考文献

(1)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管理》2007年第4期。

(2)王 华《我国风险投资及税收政策选择》,《财经问题

研究》2006年第23期。

(3)王 乔、饶立新《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分析与建议》,

《税务研究》2007年第1期。

作者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王  敏)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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