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书

重庆市XX 县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06)X 法执字第163号

被罚款人XX 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XX 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 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11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相关义务。2008年6月24日,市一中院以(2008)渝一中法监字第XXX 号《督促令》将该案督办。本院于2008年7月8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2006)X 法执字第163-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XX 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罚款壹拾万元,限在2008年8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OO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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