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芒斯与制度经济学的基础

作者:杰奥佛雷·M.霍奇逊

翻译:胡平杰/王国顺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5年12期

  一、凡勃伦范式制度主义支柱的坍塌

  从凡勃伦到今天,所有“旧”制度主义者的著作都有一些共同的主题。其中,最突出的也许是为便于经济分析而承认个人的目的和偏好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社会促成的(Hodgson,2000)。康芒斯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认为制度“塑造每一个个体”(1965,3)。基于这种思想,康芒斯明确指出“我们相处的个体都是制度化的有智慧的人”(1934,73—74)。正是因为这种广义的标准使凡勃伦成了完全的“旧的”制度主义者。但是,使凡勃伦的著作变得独特和杰出的原因,是凡勃伦关注了环境塑造个体的因果过程和心理机制(Rutherford,1984; Hodgson 2003,2004)。对凡勃伦来说,考察这些因果过程至关重要的科学分析工具源自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威廉·麦克道格尔(William McDougall)和其他一些人的实用主义哲学及本能—习惯心理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当制度经济学运动出现,凡勃伦为其理论核心提供了非系统的元素。对于这场广泛而多变的运动,并非所有的成员都赞成这种基本的哲学和心理学命题,但当时没有一位杰出的制度主义者可以与凡勃伦相提并论或者提出一套别的核心思想。

  1.凡勃伦制度主义的第一根——心理学的——柱石

  20世纪早期西方的心理学和社会科学运动削弱了认为人的行为受生物的或者基于本能的影响的观点。达尔文的进化论观点使许多人认为,个人受其无法控制的遗传基因和本能的支配。尽管这种观点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但这种误解依然存在。然而,这种误解导致了本能—习惯心理学和社会科学中达尔文进化论的出现。

  1913年,约翰·沃森(John Watson)创立行为心理学,以动物实验为基础,提出环境作用是第一位的,而本能是第二位的。他强调环境对行为的影响。行为主义者抨击了诸如意识和内省这些所谓“非科学”的概念,认为这些概念在实验上是站不住脚的,提出要将这些思想排除在科学之外。

  20世纪初,在发布“制度经济学运动”的声明时,沃顿·汉密尔顿曾批评经济学家“忽视了本能和欲望在推动经济活动时所起的作用”(1919,318)。但在一段较短的时期内,这种凡勃伦式的观点本身也受到了攻击。随着20世纪20年代行为主义声望的提高,人的本能行为观被迫放弃。在詹姆斯本能行为观鼎盛期的30年后,本能的概念实际上已从美国心理学界消失。到20世纪30年代末,相关的实用主义的习惯概念也随本能概念在心理学和社会科学中湮没(Camic,1986; Degler,1991)。凡勃伦制度主义的第一根——心理学的——柱石坍塌了。

  2.凡勃伦制度主义的第二根——哲学的——柱石

  从大约1880年到1920年之间,带来重大变化的另一件事情是当时流行的科学概念。19世纪30年代,沃格斯特·科姆特(Auguste Comte)创立实证主义哲学以后,实证观被人们广泛接受,并在19世纪90年代得到恩斯特·迈克(Ernst Mach)和其他人的进一步推动,实证主义演变成了多种流派。但总体而言,实证主义者将经验和实验视为知识的源泉而将所有形而上学的东西视为对科学的背离。到20世纪20年代,沃森心理学上的追随者紧抱着实证主义的观点,将所有不能被实验直接衡量和验证的东西视为非科学。总之,这一时期在社会科学领域里实证主义和技术主义思潮替代了皮尔斯、詹姆斯、梅德和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并促进了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复兴。由于社会科学领域对实证主义的持续认同,凡勃伦制度主义的第二根—哲学的—柱石坍塌了。

  3.凡勃伦制度主义的第三根柱石——对达尔文主义思维模式的认同

  凡勃伦制度主义认同达尔文主义思维模式。该思维模式对皮尔斯、詹姆斯和杜威的影响也很大。达尔文的观点包括承认自然界和社会演变过程中变异和新事物的普遍存在。基于这种观点,以遗传和变异为特征的复杂系统就服从于达尔文物竞天择的一般过程。进一步说,凡勃伦明白达尔文主义受因果链解释的本体论的约束(1919,37,61,77,176—7,191—2,238,240,436)。他以为,“在达尔文的思想方法中,对事实的不断追问探究是一种因果关系的延续”(1907,304)。

  因此,对凡勃伦来说,达尔文主义就意味着根据人的意愿所作的解释,它可以被“认为只能是暂时的以及作分析时的直接因素。”意愿是真实的,但对其解释也必须依据一定的因果条件。与亚里斯多德和笛卡儿不同,达尔文不承认人的意愿是因果关系之外的独立范畴。意愿本身必须可以用因果条件来解释,像其他所有因果关系一样,包含物质或能量的交换。关键是,亚里斯多德或笛卡儿的二元论和人本论与人类本身是进化和自然选择的产物这一观点相抵触。

  但是,直到20世纪40年代,即使在生物学领域,达尔文主义本身还广受争议。最重要的是,20世纪早期生物学与以英语为表达语的社会科学之间联系断裂,这意味着达尔文主义在社会科学家中间是不受欢迎的。即使是制度经济学家,对凡勃伦的达尔文主义也没有多少热情。建立在达尔文主义哲学基础上的认同丧失了。凡勃伦制度主义的第三根—达尔文进化论的—柱石也坍塌了。

  总体来说,心理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的这些变化以及随之发生的凡勃伦制度主义三大柱石坍塌所带来的颠覆性影响是:作为一场运动,美国制度主义从1918年发起开始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全盛时期都遭受了极大的创伤。这场运动在美国舞台上明显的作用和成功之处是模糊了制度主义基础的理论和方法论问题。尽管如此,这些问题使得美国制度主义越来越难以承受40年代蓬勃兴起的新古典经济学和形式主义经济学的攻击。

  康芒斯制度主义理论基础正是形成于这个非常困难的关口,所以,对其著作的局限性必须与其时代飞速变化的学术环境结合起来理解。

  二、康芒斯、心理学和实用主义

  整体而言,与凡勃伦著作明显不同的是,康芒斯的著作中很少提及詹姆斯和麦克道格尔的本能—习惯心理学。从本质而言,康芒斯与本能—习惯心理学家的区别通常是,他强调信仰是行动的首要因素。相反,皮尔斯、詹姆斯和麦克道格尔认为,习惯是行动和信仰二者的基本决定因素。正是基于这种意义,他们才提出了“习惯性信仰”。与本能—习惯心理学观点不同,康芒斯通常认为,信仰——独立于习惯和本能之外,它是人类活动的最终推动力。这种思想一直贯穿在他后期的著作中。

  康芒斯坦承,他“从未学过心理学”。但是,在某些方面,康芒斯对实用主义和行为主义心理学派的态度,却能从他著作中的几处关键段落里看得一目了然。在《资本主义法律基础》的一段话里,康芒斯远远地背离了他自己的立场。他写道:“科学是处理可能性与现象的”,而不是解释潜在的因果机制的。在这里,他认可与实证主义相一致的对科学的解释。接着他肯定地推断出:“行为主义者正确地定义了意愿”,而将是什么决定和激发意愿这一问题“交给了别人”。在这里,康芒斯显出他的心理学命题在某些方面也是行为主义的。他认可了行为主义者放弃解释人的动机背后的原因的任何企图。但是,与行为主义相比,康芒斯强调了意志或意愿的重要性。

  在康芒斯的第一篇期刊文章中,他明确声称自己是一个制度主义者,他写道:“如果制度经济学是意志的,就必须有一种制度心理学与之相匹配。这就是交易心理学,也可命名为谈判心理学”(1931,655)。接着,他又毫无顾忌地将“谈判心理学”解释为“一种行为心理学”。在同一篇文章中(95,640),康芒斯两处提到了沃森。康芒斯反对像沃森这样的行为学家提出的以“纯粹个人主义的方式”来对待“个人”,但他不反对行为学家攻击本能—习惯心理学(640)。他给人的印象是,行为心理学部分与他本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不足以实现他的意图。在接受行为主义的某些方面而抛弃本能—习惯心理学上,康芒斯是紧随米歇尔和艾伦斯的。

  在对行为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比较中,康芒斯似乎将人的意志看成了独立的因果类型。康芒斯呼吁“一种人的意志的科学”,并否认意志大多是反复无常或逐渐变弱的(1950,36)。他提出,一种“变化无常和无规则”的意志将“不符合科学要求的一致性”(1934,741)。但是,在解释人类意志的本质和起源上,康芒斯没有带领我们走多远。他拒绝人的意志是“反复无常和逐渐削弱”的观点,但没有讲清楚意志取决于什么(739)。他只是暗示社会调节的模糊过程,并为“谈判”和行为心理学开启了一扇门。很显然,康芒斯看到了制度和习俗对人的意志的影响,但对其中包含的因果过程没有明确的解释。

  我们可以通过追溯康芒斯对诸如本能、习惯和习俗这些关键术语的理解和使用来进一步考察他的态度。这也能就他如何解读实用主义哲学和心理学给我们提供一些线索。

  1.本能

  在早期的著作中,康芒斯偶尔会提到本能一词,但并不重视。他怀疑地解释道:“对本能的定义就像是天生的倾向一样,既是各不相同的,也是可以改变的”,似乎允许作者“根据其说明的需要对本能任意定义”(1919,313-4)。行为主义者对本能-习惯心理学也有类似的抱怨。随后,本能的概念基本上从康芒斯的论述中消失。康芒斯从未接受过本能-习惯心理学,随着本能-习惯心理学广遭冷落,本能一词就被排除在康芒斯的著作之外。詹姆斯和麦克道格尔的本能-习惯心理学对他著作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康芒斯的确承认人的有些能力是先天的,但在进一步形成习惯和产生行为的过程中,他认为本能不起作用。

  2.习俗

  相反,习俗的概念在他早期和晚期的著作中都可以看到。其中对此概念进行了详尽讨论的一处是在他的《资本主义法律基础》(Commons,1924,298—306)中。在此书中,康芒斯将习俗看成是一个社会团体类似的、长期的行为方式。10年后,在他的《制度经济学》中,习俗的概念十分突出。他写道:“习俗是再现”,是“习俗的强迫性”再现(1934,155,701)。但这只是强化了他在行为和潜在原因之间关系的理论困惑以及他没能考虑习俗与个人意志之间的因果关系。康芒斯对习俗的典型定义是:“习俗是有望在未来持续的、几乎不变的行为相似性”(1950,110)。

  康芒斯一再坚持习俗在塑造个人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他写道:“习俗的固有威力是其预期的安全性”(1924,301)。在这里,他暗示了群体中重复的行为会导致每个个体形成有关未来的稳定预期。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必然使个体服从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在同一著作中,他还提到了习惯,但未强调习惯和习俗之间有任何的因果联系。(1924,300,349)。

  3.习惯

  当习惯这一概念第一次在《资本主义法律基础》中出现时,康芒斯将习惯定义为:“身体、神经和大脑的,基于过去经验的潜意识的设定,当受到外部刺激时开始沿习惯性方向前进”(1924,349)。在《资本主义法律基础》中偶尔简单提到的习惯,被定义为与其说是一种重复的行为,不如说是一种倾向。

  尽管康芒斯晚期热衷于实用主义,但在解释行为时,他还是想将信仰和意志而不是习惯放在首要的位置。因此,康芒斯一强调习惯,就将这一倾向概念转换成行为概念。康芒斯不厌其烦地反复写道,“习惯……只不过是行为的重复……习惯是被人重复的行为…习惯是行为的一种重复”(1934,45,155,740)。所以,对1934年的康芒斯来说,习惯意味着重复的行为或结果,而不是一种习得的个人倾向。基于这种定义,习惯概念除了指重复的行为方式,本身对分析没有什么价值。这种有缺陷的行为主义习惯概念与詹姆斯、凡勃伦和杜威这些人的更令人满意的概念形成鲜明对比。

  在康芒斯一生的著作中,他对本能、习俗和习惯这三个概念以及实用主义哲学整体而言以不同的频率、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引用。首先,与凡勃伦相比,本能在康芒斯的全部著作中作用甚微。其次,习俗在他早期和晚期的著作中都有突出的、更多方面的引用。第三,习惯概念在1920年尝试性地进入了康芒斯的著作,到20世纪30年代完全凸现,其意义也根据康芒斯整体意志性行动概念而改变,但他的行为主义习惯概念除了充当社会习俗的个体类比之外,并没有什么理论意义。随后,习惯很快从他著作的显要位置消失。至于实用主义,著作中很少提及詹姆斯,杜威也是偶有引用,但皮尔斯对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却有令人意外的突出影响。然而,皮尔斯最终也从康芒斯的著作中消失了,在《集体行动经济学》的广征博引中,就没有皮尔斯的名字。总体而言,康芒斯为制度经济学建构心理学基础的努力是模糊的、不充分的。康芒斯晚期受到了实用主义的启发,但这种影响是部分的、不持久的。尽管他强调意志,他还是受到了行为主义的影响。

  三、康芒斯与达尔文主义

  达尔文主义涉及到理论和本体论本质上的几个相关却不同的问题(Hodgson,2002)。我们首先讨论的是“自然”与“人为”选择的问题。凡勃伦坦率地呼吁一种“制度自然选择”(1899,188)理论。相反,康芒斯声称,“正如达尔文本人觉察到的,‘自然选择’这一术语用词就不当。它仅仅表示生存。正确‘选择’涉及意愿,属于理性范畴。由人来选择我们称作人为的”(1897,90)。康芒斯坚持认为经济演化涉及“人为选择”而不是“自然选择”(1934,45,120,636—8,657—8,713; Ramstad,1994; Bazzoli,2000)。在一些段落里,康芒斯认为人类社会中“自然”和“人为”选择是共存的:“社会选择部分是自然的,部分是人为的”(1897,95)。在别的地方,康芒斯认为一种选择可以取代另一种选择:“经济现象……是人为选择而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1924,376)。

  总的来说,康芒斯没有认可凡勃伦给予达尔文主义在社会领域的理论角色。例如,康芒斯曾提到“在盲目演化的自然选择阶段,经济学上紧跟达尔文的著名代表是凡勃伦”(1924,376)。在这里,康芒斯认为社会理论中的进化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试图脱离人的意愿,用自然力解释经济现象。”与“盲目”的自然选择不同,康芒斯认为“意志理论正好取其相反的观点。正如我们所知,经济现象是人而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1924,376)。在这里,康芒斯否认社会的进化是“达尔文式”的,因为他认为达尔文主义包含自然选择的“盲目”力量。

  达尔文认为不存在“没有原因的原因。”一切事物必须可以用科学的术语进行因果解释。自然选择就是这样一种因果解释,它本质上既不承认目的也不承认目标。这是达尔文本体论观点的关键部分。因此,康芒斯提出达尔文的进化论排除意志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相反,达尔文坚持认为思索和意愿必须能够被解释。在少有的几个社会科学家中,凡勃伦对此理解得很透彻。对凡勃伦而言,意愿或“充分理性”本身必须根据因果关系来解释。

  虽然“思维差异因素使人类行为区别于动物的行为”,但这种因素本身必须可以被解释。凡勃伦指出,以意愿解释来取代因果解释作为“理论构成的惟一最终基础”是“经济学的不幸”。遗憾的是,部分由于达尔文主义依然没有被广泛理解,所以,这种“不幸”今天还在影响着社会科学的许多方面。很多人还在想当然地认为,人的意愿的存在足以解释人的行动,而不去探究意愿本身背后的原因。

  康芒斯在这一点上误解了凡勃伦。与康芒斯不同(1924,376),凡勃伦在解释经济现象时没有试图“脱离人类意志”。有些观点很难与凡勃伦的陈述相吻合,诸如:“经济行动是有目的的,在这一意义上,人无时无处不在寻找事情做”(Veblen,1898,391)。“作为选择所必须,人是代理者。按照其自己的理解,他是演化动机活动—目的性活动的中心。他作为代理者,在每次行动中都寻求某一具体的、客观的和非个人目的的完成”(1899,15)。

  凡勃伦认为,人有目的的行为是同时建立在先天本能和后天习惯的基础之上的。但在详细阐述这一观点的主要著作中,他一再坚持这要包括目的和意图(1914,3—6,31,334)。凡勃伦的观点是,意愿或“完全理性”本身最终必须根据因果关系来解释。凡勃伦承认人的意志,但还是试图解释其背后的因果和发展机制。对凡勃伦来说,虽然“思维差异因素使人类行为区别于动物的行为”,但这种因素本身必须可以被解释(1909,625—26)。

  康芒斯放弃了关于人的意志决定因素的任何讨论。他声称,“无论我们持决定主义还是非决定主义观点,对经济目的来说是无关紧要的”(1924,82)。因此,我们将“意志是否是注定的这种问题交给别人”。相反,凡勃伦明白达尔文主义包含了一种对因果解释的内在作用。凡勃伦和达尔文都相信,这种作用同时适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达尔文主义包含的观点是所有结果都是由一定原因决定的。

  四、康芒斯、个人和制度

  要考察康芒斯所持有的制度立场,需要评估以下三个命题正确与否:

  1.康芒斯的“集体行动”和“集体意志”概念涉及的意义是制度本身的意志高于个人意志。

  2.康芒斯忽视了人们相互作用的非意愿结果,包括非设计性的制度。

  3.康芒斯强调合法的而不是法外的制度。他对一些制度,包括一些不在法律规定之内的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制度和自发的秩序较少给予关注。

  正如杰夫·贝德(Jeff Biddle,1990,31)所评论的:“很难相信读过康芒斯著作的人会认为康芒斯不承认人类行动的非意愿或非设计性影响。”因此,命题1和命题2都是错误的。我们上面已注意到,康芒斯不仅接受无意识动机行为的可能性,也承认人类行为的非意愿结果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有人提出命题3是正确的。要注意的是,命题3的确承认非意愿结果的可能性。命题3没有说康芒斯相信所有的制度现象都是有意的。但这里我们发现了康芒斯在这一领域的思维局限。他写道:“社会制度……是基于对私有财产内在的强制认可之上,而私有财产是自我意识和社会制度起源的社会表征。在这里,社会组织与自然和生物组织是根本不同的”(康芒斯1899,170)。“社会组织是超自然的,是由使个人从属于单一意志的强制性约束组成”(1900,89)。

  在这里,康芒斯排除了既不属于私有财产也不属于法律的制度,比如语言制度。部分而言,这可能是一个对制度的定义问题,但同时也暴露了康芒斯对通过机制而非法律(习惯法或成文法)起作用的强有力的社会结构的一贯而相对的忽视。尽管上面两段引文都来自康芒斯早期的著作——因而必须谨慎对待——但这种忽视在康芒斯所有的著作中都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康芒斯的确承认非正式规则的重要性,但在写到“制度”时,他通常是指与法律相关的组织。

  有关社会制度的一些最著名的理论探讨论及了自组织现象。语言通常被认为是这样一种制度(Searle,1995)。康芒斯没有将语言当成一种制度表达,而是称其为“语言习俗”(1934,73)。碰巧,这种观点因为他的行为主义习俗概念是“持久性群体重复的行为”(155)而有了问题。语言远不止是在群体中重复的声音或行为。它是带有句法结构的,使用者有时不能完全理解其典型意义的指示物和语义的组合体。语言不是行为;甚至在谈话停止时,语意取向、词汇和句法结构依然存在。

  在讨论习惯法的作用时,康芒斯是否几乎承认法外、自组织或自发秩序这些概念了呢?康芒斯曾明确提出,正式的法律通常是已经存在的、非正式和未经设计的社会安排或习俗的表现(1924,298—301;1934,239—43)。但是,他并没有将习惯法描述为纯粹的自发秩序,而是将其视为法律扩展和强化习俗本身的稳定调控机制。对康芒斯来说,法律是基本的。尤其是,正如康芒斯完全认识到的,习惯法本身需要不断的法律解释、选择和判断。它从来就不是完全独立于强大的法律制度之外,以完全自发的方式发挥作用的。康芒斯对法律的本质有很深的理解,而法律不可能成为纯粹的自发机制,但他没能恰当地考虑法律之外的自发秩序。

  考察康芒斯对流行的行为规则的看法是很重要的。在社会中,许多规则具有超法律特性,有许多规则甚至没有记录成文。在一段落中,康芒斯考虑了工作规则的长期“演化”,包括被“那些进入并留在群体中的人共同接受”(1924,136)的语言规则“演化”的事例。这可以被解释为对法外自发秩序可能性的接受。但是,康芒斯对“演化”这一术语的使用削弱了这一点,因为他反复声明,在社会中,演化意味着深思熟虑、“人为选择”。因此,这至多是对自发秩序可能性的未经深究的暗示。这一否定性结论在康芒斯的另一段话中得到了强化,他写道:“流行的行为规则由权威制定”(1924,332)。有征兆表明,当康芒斯在这里想到未必是法律的规则时,他同时想到一个实施的权威。数言之后,这种讨论很快就从一般的行为规则转移到受法律控制的行为规则。正如康芒斯要求社会进化需通过一些立法者和其他权威的“人为选择”一样,他认为,社会规则的出现也需要强有力的个人或集体来协调。

  总之,康芒斯低估了自发秩序在社会中出现的可能性,比如自组织,本质上不是通过司法规则,而仅仅是通过个人或集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出现的。有些制度的进化可能不需要使用法律。卡尔·蒙格(Carl Menger)将这种非设计的结构描述为“有机的”制度(1871)。例如,人们在走路时可能形成选择道路的一边而不是另一边的习俗,或者一种货币单位的出现会成为广泛使用的交换媒介。这些都是我们熟知的协调均衡(coordination equilibria)的例子,没有一个总的协调者和法律机构的参与。

  在此,这些协调均衡的例子对我们的论点最为重要。协调规则(语言、道路规则)不同于其他有关规范性限制规则(法律规则或道德规则)。一种协调平衡能够自我强化,因为不仅每个参与者都没有改变行动的激励,而且每个参与者都希望别的参与者和他们保持一样的行动(Schotter,1981,22—3; Schultz,2001,64—66)。自发秩序传统的提倡者—从大卫·休谟(David Hume)到亚当·斯密,从卡尔·蒙格到弗里德里奇·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常常将这两种类型的规则结合起来。他们经常忽视社会的交互作用,强化既不是自发的也不是内生的,因而需要规范性制约(Vanberg,1994,65)。相反,康芒斯强调了强化问题但对协调均衡或规则没有予以多少关注。

  尽管如此,广义而言,康芒斯在使用所谓“有机的”制度这一术语时必然涉及了相关的障碍和制约(1899,21—22 170;1900,89;1934,713)。根据康芒斯的理解,即使没有法律参与,对语言的错误发音或者驱车于错误的一边都会有明显的“制裁”。通过可以感知的惩罚或激励,“有机的”制度得以出现。康芒斯正确地强调了所有的制度都涉及了制约或强制。但由于对法外自组织和“有机的”制度的忽视,他减弱了这一正确观点的影响范围。因此,他没能对符合相互利益的制约或限制和必须通过规范原则强化的制约或限制之间进行区别。

  因此,康芒斯所认为的所有制度都是“单一意志”的附属结果是一种十足的误导——无论这种“单一意志”是个人的还是群体共有的。“有机的”制度结果不仅是非设计的,而且它们也未必涉及法律规则。它们是个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相互的利益协调和演变结构中内在的制约或限制而出现的结果。所以,在某些方面,它们与自组织的例子本质上是类似的(Prigogine and Stengers,1984; Kauffman,1993)。通观康芒斯的著作,他对社会中的自组织现象都未予以重视。

  在一个段落中,康芒斯讨论了斯密的“看不见的手”(1923,110),他认为,个人行为“即使不是本意也有增强国家繁荣”的可能性。但紧接着,他又视其为一种“天意”而不予理会。这段话也表明康芒斯不承认或者不能完全理解自组织或自发秩序的可能性。相反,通观其著作,康芒斯都在宣传制度必然依赖于一种法律框架和某种至高的法律权威。他忽视了诸如协调平衡之类潜在的自发性现象。

  有代表性的是,康芒斯考察了具体的习俗、规则和释义是如何演变的。他描述了不同的习俗和释义是如何不时地发生冲突的。接着,他列举了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对这些事情进行裁定的事例,以及各种裁定对经济组织及经济活动的影响。在这些事例中,美国最高法院也许希望这种结果。在别的案例中,另一法律权威会做出裁决:“有人必须在习俗之间做出选择。谁选择谁就是立法者”(1924,300)。这种选择被称为“人为选择”。那么,对康芒斯来说,结果是一种或多种意志的产物。正如艾伦·格鲁奇在评论康芒斯的著作时写道:“个人意志凝结成集体意志或行动意志”(1972,41)。

  康芒斯社会结构的概念特征是法律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对许多制度,尤其是法律统治下的社会是很重要的(Hodgson,2002)。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制度都很重要。有代表性的是,康芒斯将制度视为在一种演变的法律机构中发挥作用的个人意志的结构性组织,在这里,处于支配地位的群体的个人意志通常强迫许多其他人遵守。他没有考虑法外自组织的可能性并忽视了蒙格所说的“有机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结构的出现不需要全局的控制者或单独的调控权威。他的意志经济学强调了个人或团体的个体意志。那么,对康芒斯来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使一种意志从属于其他意志。对于这一点,他强调了制度和规则的法律框架。

  我们上面确认的康芒斯思想中的另一空白也是与此相关的。康芒斯相信制度化的思想,但对于如何使个人思想制度化的问题,他并没有成熟的理论。关于制度的行为功能,康芒斯反复而明确地认为,制度是对个人和群体的促进、解放和制约(1939,648,651;1950,21)。这是正确的,也是重要的。但关于它们的心理影响,亦即康芒斯所说的个人思想以何种方式制度化的问题,并没有成熟的解释。这一解释空白导致了康芒斯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和制约性。

  五、结论

  总体而言,康芒斯对制度经济学的贡献是非常巨大和重要的。同时,也应该肯定他试图为制度经济学提供系统理论所做的努力,这种努力不是传承凡勃伦、米歇尔或其他任何美国制度主义者。他还关注着让这种理论成为具体的政策工具。但是他的理论建构尝试是失败的。康芒斯既没有发展一种凡勃伦式的理论,也没有开创一种恰当的理论来替代。由于流行的学术观念远离了本能—习惯心理学和达尔文主义的思维模式,使成功地发展凡勃伦式的理论变得困难了许多。此外,实证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兴起也对制度主义沿着凡勃伦的思路发展产生了不利条件。

  康芒斯对这种情况的反应是抛弃本能—习惯心理学和接受行为主义的某些方面。但他缺乏适当的理论来解释人类动机的起因。但是这种缺陷在大约1930年后变得不太明显,因为在整体上社会科学与心理学和生物学之间的连接被迅速切断。诸如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这样的经济学家将经济学转化成一种选择科学,避开对偏好决定因素的任何解释(1932)。像泰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这样重要的社会学家,将社会学变成了一种关于社会的科学,在这里,它忽视了人的心理学和生物学方面(1937)。康芒斯的意志经济学依赖于人的意志但对人的心理、生理或者其他方面没有清楚的解释。

  尽管凡勃伦称颂了“后达尔文式”经济学,但康芒斯没能将达尔文主义的见识和看法结合起来。他不赞成“人为选择”只是“自然选择”的特例而不是一种替代的观点。不同于凡勃伦,康芒斯没有接受达尔文的观点而对所有的现象去寻求解释,包括人类意志本身。

  在1924年至1934年之间的某个时候,康芒斯阅读了皮尔斯的一些著作而开始强调习惯概念。但是《制度经济学》中表现出一种有力而不完整、简单而非持续的与实用主义结合的尝试。其中的习惯概念是破损的,是凡勃伦式的行为主义习惯概念和实用主义习惯概念的变形。在这些和其他著作中,对制度的自发和自组织方面有一种不恰当的态度。对制度经济学来说,这是一种可悲的失败。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术界不愿意接受基于实用主义哲学、本能—习惯心理学或者达尔文主义原则的理论,这也是事实。

  译者:胡平杰,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读博士生;王国顺,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

作者介绍:杰奥佛雷·M.霍奇逊,英  杰奥佛雷·M.霍奇逊[英](Geoffrey M.Hodgson),英国赫特福德郡大学商学院研究教授。本文编译自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37(3),September 2003,PP.547—76.限于篇幅,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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