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合同

劳务承包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合同编号: )

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下述 项目劳务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规模: m2。

二、合同施工范围及内容:

2.1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要求提供工程施工劳务承包,选择需

要提供劳务的项在“□”内划“√”:

图纸实体工程劳务承包范围:

□砼工程劳务承包;

□钢筋工程劳务承包;

□砖砌工程劳务承包;

□二次结构工程劳务承包;

□抹灰工程劳务承包;

□外墙漆劳务承包;

□室内地坪工程劳务承包;

□屋面工程劳务承包;

□厨卫间劳务承包;

□室外散水劳务承包;

□台阶工程劳务承包;

□其他 等施工劳务承包。

施工范围内非实体工程劳务承包范围:

□模板工程劳务承包;

□内外脚手架摆设工程劳务承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劳务承包;

□塔吊、龙门吊基础劳务承包;

□机械安拆辅助;

□施工措施人工;

□工程低耗材料及辅料承包;

□工程用各种材料(含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上下车、堆码、入库、

废料回收入库及二次转运劳务承包(场外转运另计);

□现场清洁卫生工作劳务承包;

□除塔吊、门式吊、搅拌机以外的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用电设备以及

电线、工具承包;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重庆市标准化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所需的一切用

工、用料(消耗材料)承包;

□配合其他专业预留预埋及补洞、补槽、补烂等一次性劳务承包。

□其他 等施工劳务承包。

合同外需考虑的劳务用工承包范围:

□现场承包范围内的零星用工劳务承包;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如设计变更等)所产生的用工用料(辅料)承

包。设计变更每次增减人工费在2000元以内不作调整,超出部份按实调整(以甲乙双方签证为依据);

三、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施工工期: 日历天(含节假日)。

四、承包方式及劳务单价计取方式:

4.1承包方式:采取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劳务费、□除主材外其他材料

(即2008重庆定额规定的“其他材料”)、□施工机械费、□2.1中施工范围内非实体工程勾选工作内容的费用、□、单次变更在2000元以内的变更、□相关管理费、□其他 、□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4.2的单价中,即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该单价不受天气变化、市场价格、职工生活费用增加、甲方相关工程施工进度、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情)。

4.2劳务单价计取方式:

选择双方接受的单价计取方式,在“□”中划上“√”:

□4.2.1方式一:

4.2.1.1基础部位(指地梁或地圈梁顶标高以下部位):

钢筋: 元每吨;

混凝土: 元每立方米;

模板: 元每平方米;

4.2.1.2地下室及基础以上按建筑面积计:

地下室: 元每平方米; 主楼: 元每平方米;

4.2.1.3零星用工:是指工程实体式环境以外发生突发用工或工程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用工,按 元/工日综合计算, 小时为一工日。

4.2.1.4合同以外单项工程按以下单价结算: 钢筋: 元/t; 砼浇筑: 元/m3; 模板制安拆除: 元/m2; 砌体工程: 元/m3; 内墙抹灰工程: 元/m2; 外墙抹灰工程: 元/m2;

其他:

□4.2.2方式二:

五、竣工结算及计量有关约定:

5.1选择双方接受的结算形式,在“□”中划上“√”:

□ 5.1.1采用4.2.1的劳务单价形式结算:

竣工结算价=基础部分结算价+地下室及基础以上部分结算价+合同外增

加零星用工结算价+合同外增加(减少)的变更价

5.1.1.1基础部分结算价格:按实际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基础部分单价;

5.1.1.2地下室及基础以上部分结算价格:按相应部分的建筑面积结算,以建筑面积乘以合同规定的每项综合单价为依据结算该部分工程款;

5.1.1.3第二条2.1中合同外增加零星用工结算价:按实际签证的用工数量*4.2.1.4中用工单价;

5.1.1.4合同外增加(减少)的变更:按增加(减少)的变更的工程量*4.2.1.5中合同外单项工程单价。

□5.1.2采用4.2.1的劳务单价形式结算:

5.2计量约定:

5.2.1若现场发生甲方调动乙方人员、材料、设备的情况,乙方应及时申请办理签证手续,在施工过程中不予结算与支付,在竣工结算时随结算款一起支付,未按期办理签证手续的,甲方不予认可。

5.2.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计量:

5.2.2.1工程质量不合格,已明确要求返工,或已返工但工程质量未经甲方验收确认;

5.2.2.2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的项目;

5.2.2.3变更增加工程项目手续不完备的工程项目;

5.2.2.4工程质量未经甲方评定或未经甲方质检工程师签字认可的项目;

5.2.2.5其他违背合同规定的项目。

六、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选择双方接受的合同价款支付形式,在“□”中划上“√”:

□6.1支付形式一: 6.1.1、基础工程主体砼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现场清理干净,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基础工程款的 %。 6.1.2地下室顶板主体砼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现场清理干净,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地下室工程款的 %。

6.1.3主体封顶,主体砼浇筑完毕,待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主楼总工程款的55%。支付基础工程款剩余的 %。

6.1.4砖砌体砌筑完成经有关质检部门、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主楼总工程款的 %;支付地下室工程款的 %。

6.1.5内外墙抹灰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主楼总工程款

的 %;地下室部分支付地下室承包工程总款的 %。

6.1.6竣工验收交房前室内外收边收口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主楼工程款的 %地下室部分支付地下室承包工程款的 %。

6.1.7竣工验收后经有关质检部门、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主楼总工程款的 %地下室部分支付地下室承包工程款的 %。

6.1.8主楼、地下室承包总工程款的剩余 %作为该工程的质保金,待按合同所规定的质保期满时且无任何扣除及赔偿费用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退还质保金(不计利息)。

6.1.9乙方每次请款时,须出具相同金额的梁平建安发票。

□6.2支付形式二:

七、工程质量:

7.1质量执行标准:本工程以施工图、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以及合同文本附件中约定的主要工程验收标准进行控制验收,质量标准为合格。具体执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

(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4)《 市建筑节能条例》();

(5)《 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

(6)《 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7)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8)《重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

(9)《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10)《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11)《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和的通知》();

(12)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

八、工期:

本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工期组织施工,甲方尽可能创造条件利于乙方连续施工。条件不具备时,乙方应分段施工,乙方不得以分段施工或抢工为由要求增加工期和费用。除不可抗力和甲方供应材料供应延迟因素影响,乙方工期不予顺延。

九、安全施工、检查、环境保护:

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9.2乙方应在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员,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9.3环境保护要求: 9.3.1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必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9.3.2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因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乙方自负,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必须避免乱拉、乱弃、乱排,由此发生的纠纷、处理费用及其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材料、设备、临时性设施、施工图纸的提供:

10.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

10.1.1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钢材(含型钢、钢筋)、水泥、砂、石材及装饰类材料、砌块、商品砼、防水材料、玻璃、门窗各类型材及其配件、保温材料(除砂浆保温外)、建筑实体水电安装需要的PVC管、PPR管及其管件,预留预埋的套筒、电线电缆、桥架、开关、面板、接线盒、防雷接地型材、水篦子、井盖、阀门、户内电箱、外墙涂料、钢筋套筒。

10.1.2甲方所供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塔吊、塔吊司机、指挥工(塔机由乙方统一指挥)、变压器、一/二级配电箱(柜)、砼输送机械、设备。

10.1.3甲方提供的临时性设施: 10.1.4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不得用于其他工地,严禁将材料出售。乙方超过计划使用材料设备2%的部分,甲方按合同执行期间市场最高价的200%对乙方加收资金占用费、采购保管费、补材料差价等费用。如乙方私自出售甲方供应材料,一经甲方发现将按合同执行期间两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10.2乙方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

凡甲方提供以外的,均由乙方负责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列举: 10.2.1乙方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架管、扣件、顶托、对拉螺杆、止水栏杆、螺帽螺栓、蝴蝶扣、模板(木模板、钢模板及U型卡)、跳板、安全网、木方、防护钢板网、钢丝网、止水带(橡胶止水带、钢板止水带、膨胀止水胶条)、伸缩缝养护薄膜、彩条布、钢丝绳、模板密封胶条、扎丝、铁丝、钉子、焊条、便携可移动式施工工器具与二级施工电源之间的连接电线电缆和插座,施工用水点与施工作业点之间的临时连接软管线、扫帚、胶带

等以及《重庆市计价定额》(2008)各子项中说明示为“其他材料费”所包含的其他材料。

10.2.2乙方所供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施工监时照明工具、便携式手提电焊机、扎钩、铁锹、榔头、砖刀、抹子、砂轮、手动电葫芦、钢筋加工的弯曲机、拉丝机、对焊机、断钢机、套丝机、电渣压力焊焊机、电焊机、夹钳、三级配电箱(柜)、人工斗车、振动泵(平板)、模板加工车床、切割机、角模机。

10.2.3乙方提供的临时性设施: 10.2.4乙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满足设计、标准及甲方的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材料报告并承担检验、复检的一切费用。提交甲方进行检验的,自行检验的项目,其材料、设备应满足业主、设计、监理要求,并应得到以上部门的认可,否则甲方按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处理。

10.2.5由于乙方原因或技术需要代用的材料,必须报请甲方批准,超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6乙方保证按10.2.1、10.2.2条中要求的材料、设备型号、数量和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场。若乙方机械不能按时进场,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将视情节按乙方未进场机械每台(套)每天对乙方处以不低于****元的罚款,并至直将乙方驱逐出场,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设备,乙方必须按要求增加。

10.3图纸

10.3.1甲方在开工前5天内,向乙方提供肆套复印的施工图纸。

10.3.2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说明、技术交底和有关材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正式开工前由乙方会同甲方共同审阅,施工中如有疑问及时向甲方专业工程师请示,由甲方专业工程师负责解释。

10.3.3非经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不能作为乙方永久性工程的施工依据。

10.3.4变更设计按甲方发出书面的指令文件为准。

10.3.5乙方因施工需要根据设计图纸自行绘制的施工用图纸,必须报请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承担一切费用。

十一、双方责任及代表:

11.1甲方责任

11.1.1负责提供将基本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的形式交给乙方;提供施工蓝图电子版本及两套图纸纸质版本供乙方施工使用。

11.1.2及时按合同支付各项工程款项。

11.1.3及时组织各项工程甲方供应材料的供货。(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11.1.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工作。

11.1.5审核乙方提交的设计、补充设计方案和安装施工方案。

11.1.6甲方应在安装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安装,并指定存储地点,乙方自行卸货到存储地点。

11.1.7提供施工现场施工用电,用水接驳点(水电费用乙方自理)。 11.1.8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

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

11.1.9负责乙方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配合工作。 11.1.10配合乙方组织本工程的环保管理部门验收工作。

11.2乙方责任

11.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承包资质证书。

11.2.2在合同签订后,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设计与监督,

确认工地施工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11.2.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约定产品,保质保量地完成

施工、将产品调试(需调试的产品)合格,并接受甲方、监理及总包方的监督管理。

11.2.4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及响应进度统计数量报表工作。

11.2.5在施工现场,服从甲方及总包的安全管理,采取施工安全

预防措施,施工期间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6乙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到货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

监理提请报验,设备、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不合格产品由乙方自行承担退换责任及费用,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11.2.7在施工安装期间,负责保管本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

备,费用自行承担。

11.2.8按照国家(行业)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完成设备的安装和

调试工作,并保证环保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

11.2.9乙方在施工时应注意成品保护(包括乙方已施工完的成品及由其他施工方施工完的成品),在施工时如乙方对其他施工方已施工完工程造成损伤,应无条件修复并双倍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已施工完工程及所有的材料

在验收合格移交总包单位保管前,凡被盗、损坏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1.2.10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现场的安全文明施

工,及时将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运出场外处理并承担场外运输等相应的处理费用,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土建施工。

11.2.11负责提供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的食、宿等所有费用。

11.2.12负责施工质量的自检验收,配合政府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并承担验收的所有费用。

11.2.13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按实际用量向总包方缴纳。

11.2.14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检查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重庆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检工作,作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2.15按甲方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政府文明、安全规范的要求作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臵现场照明和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监理。

11.2.16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11.2.17自行为现场人员及施工机械购买保险并承担保险所需费用。 11.2.18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19设备出厂时有保护膜的,未正式起用前,不得去掉保护膜。现场出现损坏须及时修复或更新,并对安装设备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11.2.20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并运至现场的指定地点。 11.2.21乙方负责并保证本工程通过环保部门检测及验收合格。

11.3甲乙双方现场代表:

甲方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 乙方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 十二、工程设计变更:

12.1 施工中甲方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技术洽商或有其它特殊要求,应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洽商通知,因变更或洽商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但必须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方可进入结算。乙方应无条件在3日内执行甲方变更的内容,并不得因新增工程内容的价格问题未落实而不施工或停止施工;若乙方对新增内容不施工或延迟施工,甲方有权将该部分工作内容另行发包,并以该部分工程的造价的50%对乙方进行处罚。

12.2 乙方如擅自变更原工程设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12.3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顺序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由乙方提出单价,经甲方审核后按甲方审定的价格执行。

12.4所有收方单、签证单除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外,必须经工程部经理、审计部该项目负责人员及经理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12.5设计变更等确定的单价,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变更、签证在支付进度款时不考虑,该项在结算时一并处理。

十三、检查、返工:

13.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及甲方的检查、检验。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发生的费用。

13.2 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十四、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及验收

14.1 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未经过甲方现场人员书面验收,乙方私自隐蔽的部分不进入竣工结算。

14.2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如发生工期顺延情况,按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3本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自检合格后15日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与甲方。

14.4乙方提供竣工资料三套、原始安装资料一套交物管公司(共肆套),(包括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试验报告、原材料的证明文件、隐蔽工程验收文件、验评资料压力试验文件,整套资料手续等)。(本条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采用)

十五、工程保修:

15.1 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15.2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叁 年

15.3 保修费用的承担: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因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

15.4,在保修期间,甲方以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保修;在规定的期限内没到现场的,甲方有权另委托他人维护,其所发生的费用双倍从质保金中扣除,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十六、违约条款:

16.1工期违约:

16.1.1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实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七日内乙方未有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解除合同;工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三扣除违约金。

16.1.2如逾期超过10天的(因天气原因除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完不合格工程不进行结算,已完合格工程按合同单价的60%进行结算。

16.2质量违约:

16.2.1技术力量和生产装备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整改后仍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的。

16.2.2出现质量问题时不按照要求完成质量整改,或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重大问题的。

16.2.3当出现质量违约时,乙方经整改后仍旧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另请他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由乙

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6.3安全违约:

存在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仍未能整改的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甲方有权终止解除合同,并另指派队伍继续完成工程的剩余部分,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6.4现场管理违约:

16.4.1双方约定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后,乙方仍然拖欠职工工资,以至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经甲方劝阻后仍然没有改善的。

16.4.2乙方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及其它义务后乙方或乙方雇佣的人员如有发生聚众滋事、影响甲方工作等现象的。

16.4.3乙方不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的。

16.4.4乙方人员在甲方任何办公室、销售场所聚众滋事、影响甲方工作等现象的。

16.4.5乙方在未征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换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16.4.6如若乙方发生以上情况,情节轻的,处以500.00-500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重的,甲方有权终止解除合同,并另指派队伍继续完成工程的剩余部分,已完不合格工程不进行结算,已完合格工程按合同单价的60%进行结算,已完不合格工程不进行结算,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6.5“售后服务”履约违约:

16.5.1乙方未能按“售后服务”的承诺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单方从工程尾款的5%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16.5.2凡住户投诉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6.6违约责任承担

16.6.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以应付款为基数按每天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应付款支付完毕之日为止。

16.6.2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则乙方应以应付款为基数按每

天5‰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至完工之日为止。

16.6.3本工程不得转包或再分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发包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16.6.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款项,甲方有权从根据本合同应付给乙方的最终结算款内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七、合同生效和终止

1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 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该合同自然终止。 十八、合同解除:

1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18.2 因不可抗力之事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

18.3 因一方违约(包括工程停建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另一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18.4 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

十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首先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双方协商停工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其他条款:

20.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②本合同文件;③邀标文件及其答疑; ④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⑤图纸;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⑦中标通知书;⑧投标书及其附件;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补充,并以书面形式认可。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话: 电话:

帐 号: 帐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法定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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