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贵公司企业改制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生效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贵公司的企业改制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公司的工商档案及公司内部保存的相关文件,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提供的文件和所有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和疏漏。

3、本所仅对本次企业改制及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评论。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领导参考使用,在未征得我们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因时间紧迫本律师仅仅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浏览而没有一一核对,且贵公司不允许把相关资料提供给律师以便出具本意见书,故本意见书只是律师对浏览资料后凭借记忆对改制情况出具意见。其粗略性在所难免,如对某些事实情况记忆有误则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准。

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我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法律依据

本所对本次改制进行法律审查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7、《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8、《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10、《关于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4号

1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二、贵公司提供的文件

1、公司工商档案一套;

2、改制、资产重组方案及申请

3、上级机关批复

4、98年7月17日股东会选举3名股东代表的决议

5、召开股东会通知92份

6、股东会签到薄80人签名

7、股东会会议记录

8、经股东代表签字的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基本情况

1、贵公司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变更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8年经过一次改制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8年的改制由于没有得到质疑故不在本次审查范围之内。

98改制之后在职的全体职工成为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3名股东代表分别为: 。

四、贵公司资产情况

五、原公司国有产权的转让

在审查资料时没有发现相关文件资料,如在改制中国有资产的转让,是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经上级机关批准,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改制程序

1、2002年12月召开股东会表决改制重组方案,通知92人签到80人,会议记录表明是举手表决通过改制方案,会议主持人为 。 2、2002年12月20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改制申请并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中对资产评估、员工置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处理。

3、2003年上级机关批复同意按其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4、2003年在 工程公司基础上重新注册成立公司。

六、结论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依据委托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对改制情况进行了法律审查,结论如下:

存在问题:

1、选举股东代表的决议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为全体参会股东共同签名,而不应该仅仅由被选举的股东代表自己签名。

2、公司的工商档案中的资料与企业保存的诸多资料不相符合。

3、改制后 的实际股东人数超过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范围(2-50人)。

4、产权确认不明确,股权转让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手续,改制不彻底。

对于上述问题公司应当想办法弥补或改正,总体而言贵公司的改制情况比较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之规定,其改制行为顺应当时改革经济体制的潮流,落实了党的政策;改制的方案(包括股权分配以及员工身份置换等)也符合当时的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对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没有违法我国法律规定;重要的是改制的方案已经上级机关明文批复,其审批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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