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保修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保修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承担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中包括: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露;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沙;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油漆、涂料等装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厨房、卫生间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7、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水;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开关、插座故障,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1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10年;

3、外墙保温10年;

4、装修工程为5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5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5年。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乙方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甲方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甲方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甲方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乙方书面委托甲方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乙方预留于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乙方采购的,或由甲方采购而乙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属甲方采购,乙方曾提出质量异议而甲方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乙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甲方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索赔问题签署的文件、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与业主进行协商处理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补偿

事宜,甲方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补偿金由乙方承担,并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5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工程办理竣工手续后5日内支付给甲方,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利息。

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时,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3、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满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回访,在确定工程无质量缺陷后甲方方可将保修金返还。

4、甲方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乙方承担的但已由甲方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付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款项的0.4%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乙方应凭相关证明到甲方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乙方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书面通知甲方及物业。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则该工程项目经理为保修负责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联系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如发生变动,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物业。发生质量投诉时,甲方电话通知乙方工程保修负责人,保修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甲方物业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逾期未领取或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

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乙方必须在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6小时内与甲方、物业、质监、监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确定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并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乙方收取代办费。如乙方拒不承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预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在完成保修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物业、监理签字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交回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如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可认定为乙方

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超过三次维修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甲方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按市场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六、维修时限(自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5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的为3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油漆、涂料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3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2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5天;

6、门窗变形、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2天;

7、室内外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1天内必须完成,剩余土建修复工作3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为1天。

9、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7天

以上时限均以住(用)户配合为前提。如住(用)户不予配合,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物业到场确认,未经甲方物业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七、其他

1、甲方指定其“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乙方不按合同履行保修义务或故意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甲方申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按规定给以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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