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第五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主要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全文共11章79条。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该条例共8章79条。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内容上: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反应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程序上: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

国家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

国家决算时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

2.国家预算的原则

(1)公开性;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2)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依据充分确认的资料,进行科学计算。

(3)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4)统一性;各级政府都设有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各级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5)年度性。指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1年,我国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预算

3.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线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以及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上解”可理解为“上交”。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上解上级政府的收入数额,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政府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 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

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归属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主体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财政年度

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入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试预算编制(步骤由国务院制定)。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批(人大)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2.批复(政府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30日财政部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15日中央各部门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本级人大批准中央预算30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各地政府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15日地方各部门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3.备案(预算上报备案)

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手指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1.预算收入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2.预算支出的执行

三原则:(1)按照预算拨付;(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3)按照进度拨款。

3.国库的设置与管理

(1)概念: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2)设置: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3)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经理就是经营与管理

(4)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5)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财政执行情况的报告

政府财政部门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按下列说明项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1)预算收支旬报:每旬终了后3日内;

(2)预算收支月报:每月终了后5日内;

(3)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每月终了后10日内;

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季度终了后15日内;

(4)年报(年度决算的变高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各级政府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六、决算

1.概念: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2.时间: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

3.财政部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执发报表格式。

七、预决算的监督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中央和地方预决算

县级以上——本级和下级

乡、民族乡、镇(仅有人大)——本级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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