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区别

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区别

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可燃性气体,主要是低分子烷烃的混合物,可分为干气天然气和湿天然气两种。干气成分主要是甲烷,湿天然气除含大量甲烷外,还含有较多的乙烷、丙烷和丁烷等。液化石油气是指在炼油厂生产,特别是催化 裂化、热裂化、焦化时所产生的气体,经压缩、分离而得到的混合烃,主要成分是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

天然气

生物遗骸长期沉积地下,经慢慢转化及变质裂解而产生之气态碳氢化合物, 具可燃性,多在油田开采原油时伴随而出。

天然气蕴藏在地下约3000— 4000米之多孔隙岩层中,主要成分为甲烷,比重0.65,比空气轻,具有无色、无味、无毒之特性, 天然气公司皆遵照政府规 定添加臭剂,以资用户嗅辨。

依天然气蕴藏状态,又分为构造性天然气、水溶性天然气、煤矿天然气等三种。而构造性天然气又可分为伴随原油出产的湿性天然气、与不含液体成份 的干性天然气。

天然气主要有以下几个用途:

1.天然气发电,具有缓解能源紧缺、降低燃煤发电比例,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且从经济效益看,天然气发电的单位装机容量所需投资少,建设工期短, 上网电价较低,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2.天然气化工工业,天然气是制造氮肥的最佳原料,具有投资少、成本低、 污染少等特点。天然气占氮肥生产原料的比重,世界平均为80%左右。

3.城市燃气事业,特别是居民生活用燃料。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环保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城市对天然气的需求明显增加。天然气作为民用燃料的经济 效益也大于工业燃料。

4.压缩天然气汽车,以天然气代替汽车用油,具有价格低、污染少、安全等 优点。

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提高,世界需求干净能源的呼声高涨,各国政府也透过立法程序来传达这种趋势,天然气曾被视为最干净的能源之一,再加上1990年中东的波湾危机,加深美国及主要石油消耗国家研发替代能源的决心,因此,在 还未发明真正的替代能源前,天然气需求量自然会增加。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第七条 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燃气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章 燃气经营从业资格

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燃气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标准;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二)管道供气能力不足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储气规模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三)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燃料经营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进行年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供气区域,由省人民政府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

见后确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确需扩大供气区域的,按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侵害用户权益或者屡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的供气区域予以调整,直至取消。

第四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燃气安全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取得生产安全、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企业的燃气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二)保障企业的供气规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决定企业燃气设施检修、更新改造,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五)发生燃气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自救。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燃气地下管网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因规划过错造成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重新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进行安全使用的督促和指导;对使用大型燃气器具的用户应进行技术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销售商应当根据用户发展规模,设立相应的燃气器具维修站(点),并有维修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服务,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的室内外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用户应当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抢修。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泄漏事故报告或者发现燃气泄漏,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树木、设施及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管理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抢修费用或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燃气器具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燃气器具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生产燃气器具实行产品生产许可和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十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的,列入《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在本

地区销售。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第三十八条 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装,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的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第七章 新型燃料和压缩燃气

第三十九条 新型燃料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 新型燃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合格,方可开发和经营。

第四十一条 压缩燃气充装站应当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规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压缩燃气充装站应当使用按照国家规定鉴定并批准生产的高压气瓶、高压设备。对使用的高压气瓶、高压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斯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供气,逾期仍不供气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二)“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工商企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等。

(三)“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直接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企业。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计量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是指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燃气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调压器等。

(六)“新型燃料”,是指利用石油、化工等副产品加工制成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号)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7日

一、审批事项

(一)燃气经营单位资质审查登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1号令;第62号令;7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第82号;《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济人发[1996]37号)

2、申报材料:(1)提出书面申请。(2)填报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3)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4)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5)气源情况。外购气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3、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间:(1)济南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5日内派员对燃气企业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建设厅审批)(2)初审合格的企业,核发《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3)燃气企业持《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4)燃气企业试运行一年,经复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4、收费标准由省建设厅确定。

咨询电话:6075056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登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1号令;第62号令;7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第82号;《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济人发[1996]37号)

2、申报材料:(1)由申请从事济南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向济南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资格证书。(3)填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书。

3、办事程序和时限:(1)接到企业的申请后,5日内派员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济南市燃气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4、咨询电话:6075056

(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登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1号令;第62号令;7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第82号;《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济人发[1996]37号)

2、申报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持营业执照、建设或设计单位资

质证书、企业代码证、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燃气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外地企业还需持进济施工许可证原件。(2)填写《济南市燃气工程(施工)单位注册登记表》或《济南市燃气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3、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1)自收到企业的登记表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去考察企业或外地企业的驻济地点。要求企业具有符合其资质的设备、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要技工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能够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有固定场地和固定电话。(2)考察完企业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察结论通知企业。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发给《济南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注册登记证》并确定其设计或施工资质等级。对外地持有一次性进济施工许可证的,只发给临时注册登记证。(3)定期发文并登报公布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单位及其资质。(4)每年定期审验注册登记证。

4、咨询电话:6075056

(四)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1号令;第62号令;7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第82号;济编发[1997]19号;《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济人发[1996]37号)

2、申报材料:(1)勘察设计资料(1份)。(2)开工报告(1份)。(3)施工合同副本(1份)。(4)济南市燃气工程施工注册登记证。(5)济南市燃气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3、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间:(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办理燃气工程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申报书,按工程总造价的0.2‰收取燃气工程质量监督费。)(2)市燃气工程质监站在接到有关资料的五日内,确定该工程的质监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计划。(3)工程开工前,质监员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4)工程施工中,质监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管线工程的抽查重点是管基(沟槽)坡度、防腐、接口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燃气材料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材料质量。核查“济南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5)工程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做出验评,并把评定数据的文件和该工程全部技术资料报请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验。(6)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咨询电话:6075056

二、相关事项

(一)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程序。

1、建站必备条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燃气法规法令;有符合规范的场地;有正当的审批手续;有相应的资质设计;使用国家认定的设备;保证提供符合国标的车用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2、建设单位向济南市燃气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燃气办)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简介、站址、建站气种及等级、资金、预备起止时间等)。

3、市燃气办接到申请3日内组织人员勘察现场,符合条件的5日内予以批复。

4、建设单位持批复到市消防、规划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5、市燃气办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6、市燃气办组织图纸初审、通过后向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站报监,技术监督部门对压力容器检验。

7、竣工后市燃气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8、验收合格后发《试用证》,一年内设备调试并办理各种手续,属独立法人的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二)《济南市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建筑业施工资质;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技术负责人和负责燃气工程技术人员证书(以上文件看原件,留复印件备案)。

2、填写注册登记表。

3、考察企业(外地企业考察驻济队伍)。

要求:企业各项制度完备;有与资质符合的施工设备,能承担燃气工程施工;承揽或参与过燃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技术人员及生产骨干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外地企业必须有固定的驻济地址并持有进济施工证。

4、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发证(接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

5、发文并登报公布(按批次)。

(三)济南市煤气公司有关业务办事程序。

(天然气、管道液化气业务范围:大纬二路以西)

1、开户:向市煤气公司用户服务管理处提出天然气管道安装申请。公司用户服务管理处会同有关人员查看现场,确定管线走向。用户填写楼层表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1、1:500现状地图;2、用气建筑底层标准平面图;3、建筑物剖面图;4、基层出图;5、地下管线资料),双方签定天然气管道工程协议,交款开户。设计室设计出图后交工程处施工,工程完工后经质检科验收合格交营业处点火通气。

2、变更过户:用户持原用户燃气证、本人身份证及变更双方确认的计量表读数,到所属营业站提出变更过户申请。用户自提出申请2日后到营业站领取新的燃气证。

3、挂失:天然气用户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营业站提出挂失申请,用户于办理挂失2日后到营业站领取新的燃气证。

4、销户:用户持燃气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营业站提出销户申请,营业站下达摘表通知单,工作人员按预约时间入户摘表,并抄清表底数交用户签字认可,营业站将用户销户申请和表底数输入微机并存入用户档案,结算用户余款,撤销用户存折号。

5、户内管线改造:用户须到营业站提出管线改造申请,营业站下达受理用户管线改造登记单,安装人员按预约时间入户进行管线改造,并按规定标准现场收费。安装人员根据改造情况绘制改造简图并交用户签字认可。安全服务稽查人员7日内回访用户、征求用户意见。

6、热水器、采暖炉安装:用户须到营业站提出安装申请,营业站下达受理安装登记单,安装人员7日内按预约时间入户安装,并按规定标准现场收费,安装人员根据改造情况绘制改造简图并交用户签字认可。安全服务稽查人员7日内回访用户、征求用户意见。

7、业务查询:用户持燃气证到银行服务网点或营业站直接打印用气量、扣款、余额等明细表进行查询。

8、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办事程序

(1)开户:用户携带身份证或暂住证到就近液化气营业站点现场办理。

(2)销户:用户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及液化气使用证到所属营业站现场办理。

(3)过户:用户持用户证及本人身份证到新落户附件站点现场办理。

天然气、管道液化气、瓶装液化气咨询、投诉电话拨打蓝光热线:2971190,报警、抢修2971199。

(四)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有关业务办事程序。

(天然气、管道煤气业务范围:大纬二路以东)

1、开户: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持有效证件:(1)向市管道煤气公司提交用气申请书。(2)填写用户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1:500的地形图;用气建筑底层标准房间及剖面图;室内外上下水、电、暖走向及布置图。(3)受理业务的部门实地勘察、核实。(4)供需双方签定供气协议书。(5)组织设计施工安装。

2、更名过户:(1)持有效证件向市管道煤气公司提交申请。(2)按双方确认的煤气表读数,缴清当月煤气费。(3)更换新的户主。

3、挂失:用户需持挂失申请、身份证、煤气号到所属服务站办理手续。

4、用户报停:(1)用户向市管道煤气公司营业分公司提出申请。(2)填写登记表。(3)现场勘察、签定协议、办理手续。

5、拆、改、迁燃气管道:(1)用户向市管道煤气公司管线分公司和营业分公司提出申请。户内管道由营业分公司受理,电话2618246;户外管道由管线分公司受理,电话8958249。(2)填写拆、改、迁燃气管道登记表。(3)受理单位实地查看。(4)签定协议。(5)组织施工。

6、燃气器具安装:(1)用户向市管道煤气公司提出申请(营业分公司受理)。

(2)填写燃气器具安装登记表。(3)受理部门派专业人员现场勘察。(4)签定协议。(5)专业人员组织安装。

7、用户咨询、投诉:请拨打市管道煤气公司服务热线:8931190;报警电话:8931199。

三、服务标准

1、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工作不推诿、不扯皮,严格按规定时限开展工作。

2、严格按技术规范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各种报告、资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洵私情。

3、热情接待、礼貌用语、耐心解答,对违章者依章办事、处理适当,以理服人。

4、不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品,不得吃拿卡要,积极为用户解决业务难点,提供方便。

5、文明服务,佩带服务标志。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以气谋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工程的设计安装。

6、户内燃气设施改造。大纬二路以西的用户向市煤气公司营业处、大纬二路以东的用户向市管道煤气公司营业分公司提出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不符合施工条件的,说明原因;符合施工条件的,7日内完成施工。

7、抢修与维修。接到紧急事故报警电话后,抢修人员在10分钟内出动,以预定方案及时排除险情。户内煤气表、阀门故障,维修人员按约定时间准时到达维修处理。

8、查抄表与安全检查。查抄员每月按时入户查抄表及安全检查一次,做到安检无漏户,查抄准确无误。

9、当接到报警电话后,抢修人员在无路障情况下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10、对销售的各类液化石油气重瓶实行合格证封口制度,保证不出售超重瓶、欠重瓶、漏气瓶、缺件瓶、脏气瓶。保证市场供应,瓶装气做到按用户预约时间,免费准时送达。保证营业时间,做到不推迟上班,不提前关门;服务周到、热情、规范,严禁服务忌语,不克扣、刁难用户;为老红军、残疾人、“特需户”免费送修上门。

11、燃气具维修:送到市管道煤气公司维修中心或市煤气公司各营业站点,实行随到、随修,一般故障立等可取;较大故障4小时修好;如灶具损坏严重不能在4小时内修好,用户缴纳押金后,可暂借一台灶具免费使用,修好后及时退还。如需上门维修的老、弱、病、残用户,按约定时间准时到户维修。热水器故障按约定时间上门维修,维修保质期1个月,并一律开具发票。

四、工作纪律

(一)服务人员上岗须佩戴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得体,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服务规范,语言文明。

(二)入户抄表敲门轻重适度,不大声喊叫,主动报明身份、来意,微笑服务,礼貌待人,工作完毕礼貌道别。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质量、设备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企业有关规章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四)严禁职工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职工向用户“吃、拿、卡、要”,发现后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五)发生服务纠纷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企业有关规章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一定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五、办事咨询电话与联系人

(一)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办事咨询电话:6019533联系人:马孟田

监督投诉电话:6019533、6075056

(二)市煤气公司办事咨询电话:2971190 联系人:张健梅

监督投诉电话:2971190

(三)市管道气公司办事咨询电话:8931190 联系人:尹逊黎

监督投诉电话:8931190

燃气常识 天然气常识

燃气常识

人口密度指数

一种与人口密度大致成正比的数字,用于某特定长度的管道根据人口密度所制定的地区等级。我国输气管道设计中,沿管道中线长2公里,两侧200米范围内有20户以下为一级区;20户至100户为二级区;100户以上为三级区;有4层楼建筑为四级区。分区的目的是设计管道时对不同地区采用不同设计系数。 燃烧极限

可燃蒸汽在空气中都有两个可燃极限。下限是可燃蒸汽在空气中进行燃烧所需要燃气与空气的最小比例;上限是空气与蒸汽最大浓度。比上限更富的蒸汽浓度只有与额外的空气保持接触才会燃烧。如:甲烷在空气中5.3%---14.0%;丙烷为2.2%---9.5%;汽油为1.4%---7.6%。

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或粉尘)与空气或其他气体混合后,在点火时能发生爆炸的浓度的上限和下限。在上下限之间的范围称爆炸范围。常用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粉尘)含量的百分数(或每立方米的克数)表示。氢气:18.3%---59%;气田天然气:1.6%----9.3%,此数由天然气的组份而定。

闪点

将石油加热到一定温度时,才能产生与空气混合成有足够的蒸汽。只要遇火

会瞬时引燃,火种一离去即熄灭。这一最低温度为油品的闪点。任何一种低挥发性的石油液体在容器中被加热到他的闪点温度以上时,都可以产生能够引燃的气体。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闪点低,挥发性弱可燃性液体则闪点高。防火规范中,按石油的闪点分级,闪点低于22.8℃为A级,闪点在22.8℃----65.6℃为B级,闪点在65.6℃以上为C级。

臭氧

是氧的三原子同素异形体。气态臭氧显浅兰色,不稳定,有特殊臭味,是强氧化剂。可利用其强氧化作用净化空气、处理污水等。微量臭氧对人体无害,但当大气中含0.1---0.3ppm时则对人体产生危害;含0.03ppm时,植物叶在8小时内即会出现斑纹和斑点。

臭氧层

在大气上层光解作用使氧分子分解,并因复合作用而产生臭氧,在距地面20---50公里的高空形成臭氧层。臭氧能大量的吸收对生命物质有害的紫外线,并对大气层的辐射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生物得以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 危险区

在一定地区内,可燃气或蒸汽经常处于可能引燃浓度下的地区,按该区出现危险的频率分别规定危险区的级别。共分三级:0级危险区是区内危险的可燃气体经常存在;1级危险区是正常操作时很容易出现可燃气体;2级危险区是只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才能出现可燃气体。

液化天然气

主要成分是甲、乙烷,将天然气冷却到-161℃时,天然气即成为液态。热值等于51.91MJ/Kg。体积可缩小634倍,有利于运输,液化过程很复杂。 液化石油气: 主要成分是丙、丁烷,液化过程较为简单。我们平时使用的罐装气,一般为液化石油气,不是液化天然气。

天然气常识

天然气概述 天然气利用的历史 天然气的用途 用天然气会中毒吗?

--------------------------------------------------------------------------------

天然气概述

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主要成分为甲烷,也包括一定量的乙烷、丙烷和重质碳氢化合物。还有少量的氮气、氧气、二氧化碳和硫化物。另外,在天然气管线中还发现有水分。

甲烷的分子结构是由一个碳原子和四个氢原子组成,燃烧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

CH4+2O2 → CO2+2H2O

与其它化石燃料相比,天然气燃烧时仅排放少量的二氧化碳粉尘和极微量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因此,天然气是一种清洁的能源。 天然气利用的历史

天然气的发现和早期应用

在公元前6000年到公元前2000年间,伊朗首先发现了从地表渗出的天然气。许多早期的作家都曾描述过中东有原油从地表渗出的现象,特别是在今日阿塞拜疆的巴库地区。渗出的天然气刚开始可能用作照明,崇拜火的古代波斯人因而有了"永不熄灭的火炬"。中国利用天然气是在约公元前900年。中国在公元前211年钻了第一个天然气气井,据有关资料记载深度为150米(500英尺)。在今日重庆的西部,人们通过用竹竿不断的撞击来找到天然气。天然气用作燃料来干燥

岩盐。后来钻井深度达到1000米,至1900年已有超过1100口钻井。

直到1659年在英国发现了天然气,欧洲人才对它有所了解,然而它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从1790年开始,煤气成为欧洲街道和房屋照明的主要燃料。在北美,石油产品的第一次商业应用是1821年纽约弗洛德尼亚地区对天然气的应用。他们通过一根小口径导管将天然气输送至用户,用于照明和烹调。 天然气管线的改进

由于还没有合适的方法长距离输送大量天然气,天然气在整个十九世纪只应用于局部地区。工业发展中的应用能源主要还是煤和石油。1890年,燃气输送技术发生了重大的突破,发明了防漏管线连接技术。然而,材料和施工技术依然较复杂,以至于在离气源地160公里(100英里)的地方,天然气仍无法得以利用。因而,当生产城市煤气时,伴生气通常烧掉(即在井口燃烧掉),非伴生气则留在地下。

由于管线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十九世纪二十年代长距离天然气输送成为可能。1927年至1931年,美国建设了十几条大型燃气输送系统。每一个系统都配备了直径约为51厘米(20英寸)的管道,并且距离超过320公里。在二战之后,建造了许多输送距离更远、更长的管线。管道直径甚至可以达到142厘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最长的一条天然气输送管线在前苏联诞生。例如,将位于北极圈的西西伯利亚气田的天然气输送到东欧的管线,全长5470公里,途经乌拉尔山和700条大小河流。结果,世界最大的Urengoy气田的天然气输送到东欧,然后再送到欧洲消费。另外一条管线是从阿尔及利亚到西西里岛,虽然距离较短,但施工难度也很大,该管线管径为51厘米,沿途要穿越地中海,所经过的海域有时深度超过600米。

当天然气在大气压下,冷却至约-162℃时,天然气由气态转变成液态,称为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缩写为LNG)。LNG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LNG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热值为52MMBtu/t(1MMBtu=2.52×108cal)。

液化天然气链

天然气从气田开采出来,要经过处理、液化、航运、接收和再气化等几个环节,最终送至终端用户。液化过程能净化天然气,除去其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硫化物和水。这个处理过程能够使天然气中甲烷的纯度接近100%。

天然气田开发

天然气田蕴藏在地层内,一般通过地震学数据探测天然气田构造及气田深度,也可用磁力仪,通过测量地球表面磁场的微小变化来寻找天然气和石油。开采天然气田的技术在现代石油工业中已相当成熟。

天然气液化

天然气被冷却至约-162℃变成液态,这将使其体积减少约600倍,便于储存和运输。

LNG船

LNG船是指将LNG从液化厂运往接收站的专用船舶。LNG船的储罐是独立于船体的特殊构造。在该船舶的设计中,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能适应低温介质的材料,对易挥发/易燃物的处理。船只尺寸通常受到港口码头和接收站条件的限制。目前125000m3是最常用的尺寸,138000m3是现有船只中最大的尺寸。LNG船的使用寿命一般为35年-40年。

目前世界液化天然气船的储罐系统有自撑式和薄膜式两种(如下图所示)。

自撑式有A型和B型两种,A型为棱形或称为IHI SPB,B型为球形。 自撑式球形LNG船

薄膜形LNG船

液化天然气接收终端

液化天然气的接收终端内建有专用码头,用于运输船的靠泊和卸船作业;储罐用于容纳从LNG船上卸下来的液化天然气;再气化装置则是将液化天然气加热使其变成气体后,经管道输送到最终用户。

液化天然气在再气化过程中所释放的冷能可被综合利用。一般而言,约有25%的冷能可被利用。

什么是CNG和LPG?

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简称CNG)是天然气加压(超过3,600磅/平方英寸)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它与管道天然气的组分相同。CNG可作为车辆燃料利用。LNG可以用来制作CNG,这种以CNG为燃料的车辆叫做NGV(Natural Gas Vehicle)。与生产CNG的传统方法相比,这套工艺要求的精密设备费用更低,只需要约15%的运作和维护费用。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简称LPG)经常容易与LNG混淆,其实它们有明显区别。LPG的主要组分是丙烷(超过95%),还有少量的丁烷。LPG在适当的压力下以液态储存在储罐容器中,常被用作炊事燃料。在国外,LPG被用作轻型车辆燃料已有许多年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CH4),它本身是一种无毒可燃的气体。同其它所有燃料一样,天然气的燃烧需要大量氧气(O2)。如果居民用户在使用灶具或热水器时不注意通风,室内的氧气会大量减少,造成天然气的不完全燃烧。不完全燃烧的后果就是产生有毒的一氧化碳(CO),最终可能导致使用者中毒(反应式见下)。

2CH4+3O2→2CO+4H2O

天然气的用途

天然气主要可用于发电,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电厂的废物排放水平大大低于燃煤与燃油电厂,而且发电效率高,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另外,燃气轮机启停速度快,调峰能力强,耗水量少,占地省。

天然气也可用作化工原料。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次加工产品主要有合成氨、甲醇、炭黑等近20个品种,经二次或三次加工后的重要化工产品则包括甲醛、醋酸、碳酸二甲酯等50个品种以上。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装置投资省、能耗低、占地少、人员少、环保性好、运营成本低。

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用于造纸、冶金、采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

天然气汽车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与碳氢化合物排放水平都大大低于汽油、柴油发动机汽车,不积碳,不磨损,运营费用很低,是一种环保型汽车。 液化天然气接收终端

液化天然气的接收终端内建有专用码头,用于运输船的靠泊和卸船作业;储罐用于容纳从LNG船上卸下来的液化天然气;再气化装置则是将液化天然气加热使其变成气体后,经管道输送到最终用户。

液化天然气在再气化过程中所释放的冷能可被综合利用。一般而言,约有25%的冷能可被利用。

什么是CNG和LPG?

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简称CNG)是天然气加压(超过3,600磅/平方英寸)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它与管道天然气的组分相同。CNG可作为车辆燃料利用。LNG可以用来制作CNG,这种以CNG为燃料的车辆叫做NGV(Natural Gas Vehicle)。与生产CNG的传统方法相比,这套工艺要求的精密设备费用更低,只需要约15%的运作和维护费用。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简称LPG)经常容易与LNG混淆,其实它们有明显区别。LPG的主要组分是丙烷(超过95%),还有少量的丁烷。LPG在适当的压力下以液态储存在储罐容器中,常被用作炊事燃料。在国外,LPG被用作轻型车辆燃料已有许多年。

用天然气会中毒吗?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CH4),它本身是一种无毒可燃的气体。同其它所有燃料一样,天然气的燃烧需要大量氧气(O2)。如果居民用户在使用灶具或热水器时不注意通风,室内的氧气会大量减少,造成天然气的不完全燃烧。不完全燃烧的后果就是产生有毒的一氧化碳(CO),最终可能导致使用者中毒(反应式见下)。 2CH4+3O2→2CO+4H2O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