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该在公司法、大会规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若出现《章程》规定之情形,公司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至少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二十日或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保持大会秩序和有效率的前提下,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股东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违反以上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大会主持人应对大会进行适当的管理并确保大会有序进行。

除涉及公司秘密商业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主持人的协调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股东大会上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应该符合有关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

决。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

(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章程》并参照《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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