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企业公章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售的,构成犯罪吗

伪造企业公章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售的,构成犯罪吗

案情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9日,举报人乙向被告人甲及丙(已判决)约购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银行客户通知单,短信照片、聊天记录照片,起赃经过、清单记录,伪造的印章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笔录,赃物照片,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验、检查笔录,银行账户明细,快递单复印件,办案说明,身份材料,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甲的供述,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

度较好;且其系怀孕妇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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