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章程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出资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代驾服务、汽车保养(装饰、美容)服务、婚庆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会议会展服务、汽车拖车服务、通勤服务;代办汽车上牌、年审;汽车零配件批零兼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
第八条 出资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缴纳出资时间如下: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出资人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公司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出资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由出资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出资人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出资人指定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公司会议,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出资人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公司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公司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
(五)向公司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交出资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七)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出资人指定。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交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
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出资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出资人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盖章(非自然人出资人):
签名(自然人出资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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