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

万柏林区企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万柏林区总工会制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以下称公司)和 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务工人员共同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务工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安全培训、安全奖惩等涉及务工人员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与支持。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工会有权依法对公司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参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处理。务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工会必须监督、指导员工予以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建筑材料管理,均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对生产现场文明要制度化,进行定期检测。

第七条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更换周期足额保质的发放。流动务工人员应按要求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等工作,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理;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操作,否则公司有权给予责任人罚款处罚。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均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九条 工会支持公司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工会指导员工要遵守公司的安全检查卫生制度。

第十条 在生产现场和重要辅助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务工人员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或部门管理者报告,接到报告的人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章 务工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向务工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务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务工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务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保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增加务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本着友好合作原则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定程序处理。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行为,以保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执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出现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双方如有违反《安全生产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报万柏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呈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总工会各1份备案。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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