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年修订版)

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

规划用途为 工业厂房 。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土地使

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日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 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工业 厂房 。

该商品房__1__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__/ ___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____/ ____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 。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

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 )于 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计 元(¥ / ),剩余房款 元

(¥ )向 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

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7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 /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

定金)计 / 元(¥ / ),剩余房款 / 元

(¥ / )向 /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__/ 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

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

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 支

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___/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 /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的,买受人应在 /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1)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

额确定。

2. / 。

第八条 交付时间及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__ __ 年 _ 月 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3 项所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3、满足附件六中的约定标准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_ __ 年__ _月 ___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_ __ 年__ 月 __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3、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3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金额为 / ;

(3)若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由出卖人负责完善 。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绿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_______ __________;

3、物业服务用房: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3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 / 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3) 由出卖人负责完善 。

(三)商业配套设施建成的时间

1、幼儿园: ___/ __ 年 ___/ _ 月 ___/ _ 日前竣工;

2、会所: ___/ __ 年 ___/ _ 月 ___/ _ 日前竣工;

3、购物中心: _/ ___ 年 _/ ___ 月 __/ __ 日前竣工;

4、 /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 / 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3) / 。

公共服务设施与商业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其竣工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十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5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_9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 /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_90___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30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不承担任何延迟交房的后果,买受人截止最后房屋交付日仍未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接收的,视为房屋验收合格且出卖人已切实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且与该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最后交付日届满起开始计算并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办理房屋接收手续逾期15 日内(包括15日),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逾期收房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正式完成房屋交接手续;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__1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 逾期在_60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时限相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__万分之一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_60 日(该时限应当第七条第1(2)项中的时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百分之三__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__万分之一___(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2)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30___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_若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房屋逾期交付的,应当由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交接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销售承诺:

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受到交易限制的情况;

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按照规划用途建设、出售商品房和办理房屋登记。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

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详见附件四。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房屋登记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

2、买受人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3、买受人不得在房屋内从事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或噪音污染的研发或生产活动;买受人在该商品房内的装修、生产研发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制定颁布的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丁类厂房标准使用。厂房投入使用前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报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由于买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周边业主或开发商、物业公司受到损害的,买受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节能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五):

外墙保温形式为 / 保温,主要保温材料为 /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屋面采用 / ,主要保温材料为 /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 mm;底部自

然通风的架空楼板主要保温材料为 /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 mm;门窗采用/

窗;入户门采用 / 门;空调冷热源类型为: / 机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为: / ;本建筑满足节能 / %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全体业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全体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5、。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30__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同期银行存款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另行签订补充________ 。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

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

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

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30__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同期银行存款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七条 房屋质量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

求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

达之日起__30___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同期银行存款____利率付给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出卖人承诺:

1、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

规范;

3、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

件的要求;

4、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

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4____

方式(可多选)处理: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

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___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________/___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

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 __由出卖人予以完善、支付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约定:

1、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室内空气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持买受人对于商品房进场装修

(包括材料设备进场等)前的状态下,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

测该商品房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该检测费用由买

受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

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

部已付购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__/ 利率给付利息,给买受人

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在负责整改,整改

后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整改期间或因整改导致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

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八条 房屋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

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

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

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______/____日内履行保修义务,

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买受人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

以及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

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______/____日内

通知买受人。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_____/_____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

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

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

金;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60个工作日

内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若设定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出卖人应

于 / 日内(该时限不能长于办理合同备案的时限)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

记;买卖双方应于60个工作日内(与合同备案的时间相同)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没有按约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承

担相应责任,且买受人可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若设定了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应当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在商品房交付后 365个工作 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办妥买受人的房

屋所有权证后180个工作 日内办妥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将买

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每

日按已付房款的 万分之一 支付违约金。

3. / 。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

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 日(该时限应当

与本条第三款(1)项中的时限相同)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

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三款(1)

项中的比率)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登记之日止,买受

人按日向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万分之一 支付违约金(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

三款(2)项中的比率)。

3. / 。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双方到长沙市房屋登记机

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 向另一方按总房款 3 %支付违约金的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按套

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多退少 补 。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的约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为 ,资质证

号为 ,出卖人交房时有权按照相关流程变更物业管理公司 。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 包干制 。物业服务期限:自 至 / 止,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建筑面积),收费起始时间 为交房之日起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 /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 月 / 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 月 / 日前和 / 月 / 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季度后 / 日内缴费。

4、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八)。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

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且都不

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自解除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买受人应当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登记撤销等手续,同时,出卖人应将购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全部退还给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_____/ 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九),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3 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按揭银行 份,公积金中心 / 份,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壹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

1、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长沙市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2、设置购房合同密码:网上签约时,系统为买受人的购房合同自动设定购房合同初始密码为“811224”。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务必及时修改密码。具体修改方式有两种:

(1)网上修改:通过登录www.csfdc.gov.cn,在该网站的首页修改密码。 (2)申请修改: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窗口申请密码修改。 如果买受人忘记密码,可持本人身份证、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窗口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与银行存折密码一样,购房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撤销,并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购房合同的变更、撤销,都必须由买受人凭购房合同密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亲自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设定的购房合同密码自动转换为房屋所有权的交易密码。在处分(如转让、抵押等)房产时,不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必要的登记资料,而且必须凭密码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交易手续。

3、查询房屋登记情况: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查询方式为:通过登录www.csfdc.gov.cn,在该网站的便民服务栏目下的查询业务中查询,买受人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本合同基本术语释义

1.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2.中国计量认证(CMA):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3.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

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

1、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的约定:

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面积等的约定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等的约定: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等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具体约定: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具体约定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2、关于其他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等的约定

关于其他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等的约定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 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出卖人(签章):

/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五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本项目属工业建筑,本附件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六 具体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楼板:为钢筋混凝土,建筑填充墙体材料为加气混凝土砌块,房间内每平方米活荷载标准

值4kn,卫生间和阳台每平方米活荷载标准值2.5kn

屋面:保温防水屋面

外墙:灰色系外墙砖,彩铝门窗。

楼内:地面水泥砂浆抹平,墙面为混合砂浆墙面,顶棚为混凝土素顶,室内卫生间预留上

下水接口.

公共空间:门厅及电梯前室地面铺地砖,墙面贴面砖或乳胶漆,顶棚为石膏板吊顶或乳胶

漆;楼梯间为地砖,墙面及顶棚刷乳胶漆;局部墙面设铁质栏杆。

供电:一户一表,380V电源供电到位,户内设总开关,供电负荷为50W/㎡(一至十二层)。 14-15号楼中间裙楼供电负荷为80W/㎡

电梯:每单元设两部电梯。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七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出卖人可以延长保修期。

在保修期限内,出卖人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保修问题:

办公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

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合理使用寿命年限】:___参照国标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地基下陷、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且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的,无偿进行保修。

2、屋面防水: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5年】: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设计、施工或所用防水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天面渗水、滴漏的,无偿进行保修。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5年】:__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外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的,无偿进行保修。

4、墙面、顶棚抹灰层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__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的,无偿进行保修。

5、地面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的,无偿进行保修。

6、门窗、五金件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的,无偿进行保修。

7、管道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管道堵塞的,无偿进行保修。

8、卫生洁具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卫生洁具开裂、漏水的,无偿进行保修。

9、灯具、电器开关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灯具、电器开关失灵的,无偿进行保修(不包括灯泡)。

10、防盗及对讲系统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___参照国标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的,无偿进行保修。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八 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买受人签订本合同时,已收到并细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他约定,同意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及公约所列之规章条例,并愿意承担所述之责任、义务及一切因违反规章条例而导致的后果。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九 补充协议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出卖人己向买受人明示《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已阅悉并且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己有充分了解,且不持任何异议。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一、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

若买受人以支票、汇款或贷款的方式向出卖人交纳相关款项,则买受人支票、汇款或贷款的款项实际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视为买受人履行完毕交款的义务。

(一)一次性付款

主合同签署当日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逾期支付的,按照主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二)按揭贷款

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己详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及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特做出如下承诺:

1、买受人保证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贷款银行要求向出卖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书面或电话)后,按时前往由出卖人指定的地点或银行办理完毕全部按揭手续。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真实的提供办理购房抵押贷款之相关资料,或未能按时交纳按揭贷款相关费用,致使其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购房抵押贷款手续,而导致不能签署有效贷款文件的,买受人构成违约,按主合同第七条之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应付款额中含买受人应申请的贷款额)。

2、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的 3 日内,按出卖人要求完成如下事项: a、补充办理按揭中银行审批所需要增加的资料,并交与出卖人;

b、签署银行按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文件;

c、交纳按揭贷款相关费用;

d、前往本市房地产管理局完成销售合同备案的买受人信息验证手续;

e、按照房地产管理局要求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买受人逾期未完成上述事项的任何一项,买受人构成违约,视同逾期付款,应按主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按揭手续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批准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如不足本合同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或由于银行不受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

申请(包括银行因政策调整而拒绝受理等因素),或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导致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差额部分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电话通知或报纸公告之日起 7 日内付清全部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应当按照主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若买受人按揭贷款未足额按时到达出卖人收款账户且未按时以自有资金付清全部房款,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全部房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此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交付的房款中扣除并自由处置该房产。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违约金后的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交付的房款扣除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后的余额(无息)。

5、买受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应按照其与银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因买受人未及时足额偿还本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费用,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还款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卖人归还相关本息,并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到买受人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在上述 10 日内如仍未偿还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若买受人连续或累计 3 个月延期支付贷款本息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有权留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于解除合同后 30 日内向买受人退还其已交房款(无息),但出卖人有权从应退房款中扣除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款项,上述商品房可由出卖人另行出售。

6、若因买受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要求出卖人提前代为偿还买受人所欠全部贷款余额并同时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与抵押权转让给出卖人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书面告知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出卖人代为清偿之全部贷款款项 , 并应在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支付给出卖人赔偿金,赔偿金为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的5%。买受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约定,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上述买受人应付出卖人赔偿金和应偿还出卖人贷款款项,出卖人可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受人应当另行全额支付。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在扣除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自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由出卖人向买受人予以退还(无息),该商品房可由出卖人另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7、若因买受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买受人履行回购义务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办理:(1)买受人必须按照出卖人的要求履行回购过程中由买受人承担的各种义务并承担因回购而发生的各种费用;(2)回购款的支付:按照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格的70%,扣除出卖人代买受人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及费用、买受人应支付出卖人的违约金等费用后余额(无息)支付给买受人。

二、房产交付使用

1、若买受人的购房款已全额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出卖人在主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的七日前,以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直接送达、签字领取或本地报纸公告等方式向买受人发出《房屋入住通知书》。买受人应当按照该《房屋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房屋交付时间、地点以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前往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若买受人未在房屋交付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按主合同第七条约定收取违约金,且有权延迟交房,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延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办理完毕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有关税费、维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出卖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任何责任。同时延期交房期间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4、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具备了主合同第 九 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后,买受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接收手续,否则,买受人应当按照主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违约责任。

5 、在房屋交接时,如买受人发现交付房屋有瑕疵或任何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记录在交接文件中,按主合同第 十 条相关约定执行,买受人应在房屋交接后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在 90日内进行维修。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不得以此提出退房要求。

6 、依据主合同第十一条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有权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于主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届满后 30 日内,由买受人以书面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本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按照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买受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7 、依据主合同第二十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若因一方原因致使产权登记办理逾期的,非责任方有权向责任方主张逾期登记违约责任,非责任方皆应于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后15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责任方主张违约责任,否则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应当从非责任方正式发出书面催告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8 、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买卖双方根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选择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当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时,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补交超出部分的房款;当产权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退还买受人多交的房款。(适用于面积多退少补)

9、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未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后 30 日内签署补充协议,买受人逾期未与出卖人签署补充协议的,主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

10、该房屋的装修标准见主合同附件。对约定的装修标准所涉及的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如在货物采购或市场供应有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使用该相关材料、设备时,为保证能按期按质交付该房屋,出卖人有权采用质量相当或以上的材料、设备替代。

11、出卖人承诺于房屋交付使用时电话线、宽带等管线具备接通条件 , 但涉及各相

应服务供应商所要求缴纳的建设费、开通、使用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代为收取)。

12 、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通讯地址、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或事后书面通知地址(或代收人)的,或买受人在合同中注明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不能将房屋交付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有效通知到买受人的,出卖人对此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自房屋交付通知书上注明的交付日期(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买受人应当按照主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

主合同项下小区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小区内的公共配套建筑业将分期建成交付,如政府承担的外围配套设施在房屋移交时不能交付使用,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主合同项下房屋的水、电、网络、通信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按规定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14、关于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除主合同及附件所标明的分摊部分外,本项目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均不随同该房屋转让,包括商业用房、售楼部、体育用房、网球场、会议厅、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金融邮电用房及其附属场地等未参予面积分摊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处分其产权及使用权。

按政府、市政部门或行业垄断部门的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出卖人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

15、关于房屋使用的限制。为保证小区的品质,买受人承诺:

a、所有阳台、平台未经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得封闭,护栏不得更改(含颜色、材料、增加门扇)。

b、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设计指定位置,买受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改建、搭建、扩建,不得从事任何破坏建筑物外观美观的行为。

c、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对买受人违反以上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若买受人违反以上任意一项义务,自出卖人或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之日起 30 日内,买受人应当自行拆除添附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未及时拆除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强行拆除,或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买受人予以拆除并承担全部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及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d、出卖人或物业公司对与该房屋有关联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有义务先行提供便利。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及时协助的,则买受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

三、税费承担

1 、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标明的售价金额不包括如下税费:公证费、合同印花税、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维修基金、契税、电话、宽带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因商品房面积误差引起的买受人负担的税费的变化,由买受人承担。

2 、因本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由买受人承担的有关税费,按现行标准由出卖人代为收取,按办件时当时相关规定进行多退少补。

四、关于产权登记

1 、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须在交房前主动向出卖人提交以下资料和税费:

(1)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书面委托书;

(2)提供支付该房屋契税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税、费的证明;

(3)其它应由买受人提交的个人资料和表格。

2、以上费用和资料由买受人在交房前预交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完成以上各项手续,交齐相关费用和资料,则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过后补办房地产权属证书,需由买受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在买受人办妥房屋接收手续后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所有权证后18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书。

买受人实际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时间与主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不一致的,以买受人实际办理房屋接收手续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期限。

4、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要求提供完整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之日起 7日内,买受人应当及时提供给出卖人,若逾期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办理期限顺延,且由买受人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5、关于预抵押登记的办理:乙方应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预抵押手续的资料及费用,并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预抵押登记手续,或由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办理完毕预抵押登记手续。由于乙方未按时办理预抵押登记,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及时发放或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的,乙方应自逾期办理预抵押登记之日起按主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关于他项权证的办理:在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的30日内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办理他项权证的,每逾期一日,按日以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因此导致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五、送达事宜

1 、因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所发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等文件均应采用挂号 31

邮件、 EMS 方式、传真或在本地报纸刊登等可供查询的方式。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买受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预留的(或代收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通讯地址、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或事后书面通知地址( 或代收人)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对于前述文件的形式,双方确认如该文件系出卖人发出,须由出卖人经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该文件系买受人发出,须由买受人或买受人之授权代理人签署,如买受人为公司或其他组织,还需加盖买受人公章。

2 、买卖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六、解除合同事宜

1 、如合同中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出卖人未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除应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并自主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外,还应另按未付房款额的 5% 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在支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出卖人。

2 、如合同中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出卖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之日或报纸公告刊登之日起 15 日内,与出卖人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好合同相关登记注销手续。如买受人己入住的,须在 10 日内腾退房屋,并支付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合同相关登记注销手续之日止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 5% 的年折旧率计算)。房屋如有毁损,买受人还应另行给予赔偿。该条款不影响出卖人依据其他条款约定向买受人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3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处置,且该处置所获得的一切收益概由出卖人享有。

4 、当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退房要求时,若己办理购房入户的,须由 买受人自己将己办户口迁回原籍后方可退房;若房屋己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 修费用或损失。

七、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项目 号楼,出卖人保留对后期规划调整的权利。

八、物业相关约定

1、买受人接受并遵守出卖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同意在交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 、买受人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

3 、买受人己收到《 项目临时业主公约》,并细读明白公约内容,同意遵守公约所列之规章条例及守则,并愿意承担所述之责任、义务及一切因违反规章条例而导致之后果。

32 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合同所称的 “该商品房项目”仅指

4 、买受人应在入住前签署《物业管理公约》及相关物业管理文件,买受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并按期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用于所购房屋所在小区及楼宇保洁、保安、环境、楼宇外观维护及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保养等)。

5 、出卖人因城市建设、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该房屋所在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基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6 、除政府最终批准的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非经营性配套设 施外,小区中建筑面积不计入公摊范围的配套经营性设施, 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7 、小区交付后,出卖人为营造小区良好的居住氛围,可以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在小区的公共活动区域内举行针对小区业主和客户的活动,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

8、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和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有关的公共设施。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设施的使用性质。

9、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号为暂时编号,最终编号以当地派出所编排的门牌号为准。

九、附则

1 、买受人对购买其他房屋的业主拥有相应连廊或露台的使用权没有任何异议。 2 、地下室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对地下室进行转让、出租或自行使用。

3 、本项目的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广告、口头宣传仅供参考,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本项目所有信息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附件内容和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4、买受人如委托代理人与出卖人签订及履行合同,应出具正式的委托手续并交与出卖人,且委托手续须经公证处公证,并附买受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实施的一切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十、效力优先性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一、买受人特别声明

1、买受人已认真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已有完整、明确的理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已有清醒的认识,并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

2、买受人同意接受本补充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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