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

第六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九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予以解聘。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综合办公室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或补交餐费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工作。除公司主要领导固定用车外,其他人员工作用车均实行派车制度。

第十四条 各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各部门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部门用车,后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解决,且不得耽误工作。

第十六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司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第十八条 车辆的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完成;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

第十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和车队负责人应在指定4S店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

事前不申请,不按规定程序维修,上级领导不予签字认可,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审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车队负责人审批—主管领导审批—修理厂维修(保养)—验收人验收。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告知车队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经审批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试,确保维修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由车队负责人统一负责结算。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驾车辆的性能,做到认真维护,合理驾驶。必须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护、保养指标做到心中有数,到保养期限须及时申请维护。由于个人原因而疏忽、延误了维护车辆,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50%的损失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借车辆维修保养之机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令其停职检查并收缴其因之所获的个人利益。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综合办公室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加油实施一车一卡,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费用报销必须经车队负责人签字。

月度车辆加油费用由车队负责人汇总,对车辆用油消费情况,车队负责人可通过加油卡办理单位服务网站查询。车队负责人有权要求各驾驶员对车辆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经领导授权,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且使用现金加油的,应向车队负责人汇报,并由车队负责人向分管副总请示审批后方能办理。任务结束后,驾驶员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车辆停车费、洗车费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具体情况制定费用标准。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综合办公室车队负责人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车队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保证安全行车。

第三十二条 车队负责人要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队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并扣罚当事驾驶员200元工资。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按驾驶员负全部、主要、一半和次要责任情况,分别处罚驾驶员车辆损失费及事故处理费用总额10%、8%、6%、4%的罚款。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

不能足额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则必须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不得私下了结,否则驾驶员本人承担不足的车辆损失费用。

第三十五条 要求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不得随意关机。对出现拨打手机不接听或发短信不及时回复而影响工作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月报销通讯费用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停车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费用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第四十条 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和公司各承担50%。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出车登记表

景宁畲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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