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复习资料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定义: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首次公开使用了社会保障概念,随之,这一概念又在1938年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中出现。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采纳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它主要是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制度组成。

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大致可以分为救助型、保险型、福利型、国家保障型、自助型等五种模式。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财政不堪重负。②高福利容易养懒罚勤。③高赋税影响了企业的竞争活力。④社会保障的服务管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最为活跃的三大流派:①民主社会主义学派。②自由主义学派。③中间道路学派。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保障理论的论述:①揭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②阐明保险基金的来源。③阐述社会保障的分配。④阐释社会保障的功能。⑤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单位及个人统筹而积累起来的专项基金,当受益人出现生、老、病、死、失业等情况时,提供给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物质帮助。

社会保障基金作用:①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社会的安定。②发挥保险互济的作用,增强社会的凝聚力。③发挥基金的经济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类型:①DB 型现收现付制。②DC 型完全积累制。③混合型:如半积累制和名义账户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险的特征:①保障性。②法定性。③互济性。④福利性。⑤普遍性。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①实施范围和对象不同。②职责不同。③分配原则和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五大功能:①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社会。②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③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④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⑤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的意义:①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②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劳动制度改革;③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启动失业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社会保险产生的主观条件:社会保险行为产生的主观条件,主要是指人们的社会保险需求意识的产生和不断转变与深化。①人们对既定社会经济环境依赖心理的转变。②人们对劳动危险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收入损失所持的侥幸心理的转变。③人们对自身利益的比较选择结果的不同。

社会保险产生的客观条件:①劳动危险的客观存在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危害程度。②社会经济发展是实现保险的经济基础。

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①享受保险的权利与资格条件对应的原则。②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③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①年龄和投保年限。②年龄和工龄条件。③年龄、工龄和投保年限条件。④年龄和居住期限条件。

关于退休条件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①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提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②养老保障的目标是广度而不是力度。③在某些情况下职工有可能发生损失。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①扩大养老保险的社会覆盖面。②扩大养老保险金的来源。③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部分基金积累制,建立新的基金筹集方式。④建立养老基金增值的机制。⑤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的类型:①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意愿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将失业保险分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②按照失业者获得失业保险金的不同依据,可将失业保险分为权利型失业保险和调查型失业保险。③按照失业保险制度层次上的不同安排,可将失业保险分为单层次失业保险和多层次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基本框架:(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①由于在一国经济发展不出现大波动的情况下,失业保险年度开支一般会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因此,失业保险可以实行现收现付制。②世界各国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具体渠道和负担比例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如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均属此筹集方法,但具体三方负担比例又各不相同,视各国的保险政策而定。2、由企业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这一筹集办法被法国、希腊等国家所采用。3、由政府和企业双方共同负担。意大利、美国(除三个州外)、冰岛等国规定,失业保险费个人不需缴纳。4、由企业一方全部负担。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均采取征收保险税的方法,全部由雇主负担。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等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方式。5、由政府全部负担。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等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由政府全部负担,企业和个人都无需缴费。6、由个人全部负担。前南斯拉夫就实行这种负担方式。(二)失业保险基金的享受条件。①失业者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②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性的失业。③失业者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④失业者必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三) 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四)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①给付等待期。②最长给付期。

对建立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①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失业现象存在的原因认识不深刻,相当长的时间总想回避失业问题,而不是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②对解决失业问题的信心不足,面对失业问题多半是采取临时性、过渡性的措施和办法,而未提出系统的特别是制度和法律层面的解决办法。③对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未形成全社会的共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企业包下来的观念依然存在,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不强,对参加失业保险甚至采取拖延、抵制的做法。

医疗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保障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照顾的一种制度。

医疗社会保险的特征:①强制性。②社会共同责任和分担风险原则。③保障性。

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及与医疗社会保险的关系:①参保方可以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形式。②相对的自愿性。③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④保障性。

医疗社会保险有着独特的筹集机制。其独特之处在于:①法律规定其筹资目的和筹资渠道。②它按收入而不是按风险筹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只与其支付能力有关,而与其身体健康状况和供养的家庭人口无关。③它通过筹资实现风险分担,所有被保险人不管缴纳多少保险费,都有权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

医疗保险的特点:①医疗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②医疗保险属于短期的、经常性的保险。③医疗社会保险采用医疗给付的补偿形式。④医疗社会保险涉及面广,更具复杂性。

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分担形式:①定额自付。②按比例自付。③扣除保险。④最高自付限额。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功能:①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②工伤保险因其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从而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③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工伤社会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医疗健康水平、开展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连,对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治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④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社会保险的原则:①补偿不究过失原则。②差别费率原则。③完整补偿原则。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伤保险无论在覆盖范围、费率机制、补偿水平、资金筹集、管理制度、职业康复、工伤预防等方面均存在不少的差距和问题。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①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②加强工伤保险的制度管理。③重视职业康复工作。④加强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特点:①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仅限于女性。②给付项目多。③标准高。④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⑤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⑥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扶持和救助的一种住房政策措施的总和,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①制定相应的住房保障法规。②政府应作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③注意住房保障的层次性。④大力发展住房金融。⑤健全、完善其他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福利的概念:是从狭义角度去界定的,被认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它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思路是:①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和职能。政府以福利制度建设为重点,制定和完善社会福利目标、规划和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评价体系,将大量的机构设施交由社会去办,即使政府办的机构也要转换经营方式。②将社区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载体。③积极探索农村社会福利的新机制。 社会优抚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扶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制度。 社会优待主要内容: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社会优待更多地体现在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措施中。①建立伤残军人休养院或疗养院,根据伤残等级,从生活、治疗、休养各方面对无家可归的伤残军人进行供养和服务。②对未入伤残军人休养院的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按当地干部标准由国家供给商品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国家通过民政部门发给相当于当地二级普通工人工资标准的护理费。③对于离退休的因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除发放离退休费外,另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④在交通费、入学条件、医疗待遇等方面,国家对伤残军人实行优待政策。

社会优抚的特点:既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又有社会福利的性质,还包括社会救济的成分,是一种综合性的特殊的社会保障。①优抚内容综合型。②优抚对象特殊性。③优抚目标双重性。④优抚待遇激励性。 社会优抚的原则:①保障待遇激励性原则。②实行综合保障原则。③内外公平原则。④明确责任主体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

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终低标准,他们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生活处于困难境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 ①保障最低生活需求。②普遍性。③法制化。④维护个人尊严。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必要性:①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小康社会战略,而战略的实质和关键是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②可以缓解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产品市

场的冲击和挑战。③有利于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④能够缓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为社会提供安全保护。⑤有利于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构想:①贫困型农村的养老。在贫困地区建立以生活救济和生产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险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②温饱型农村的养老。在温饱型地区应该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养老保险,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③富裕型农村的养老。这些地区必须适时地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化养老。

当前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不足。②农村卫生体制难以适应保证收入水平差距极大的农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要求。③现有的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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