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规避拖欠工程款的三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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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文 苑东 亮 李 慧 民
常生平 !
在 目前 国 内 建筑 市 场 运 作 不 够 规 范 的 现 实情 况 下 ,工 程 款 拖 欠 风 险 很
大 。 怎 样 较 好 地 解 决 工 程 款 的 拖 欠 , 直 是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中 亟 待 解 决 的 一
一
大 难题 。
施王企 规避拖 欠 程款的三三铡
在
三三制方法可供借鉴 。
目前 国 内 建 筑 市 场 运 作 不
无果或拖欠 渐增的情况下 , 采用如 下 自 应
项 目建 设 单 位 的注 册 资 本 金 是 否 到 位 , 工 程 进 度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是 否 有 保 障 以及 履 约 能 力 、 信 情 况 和诉 讼 情 况 。争 取 做 到 资
够 规 范 的 现 实 情 况 下。工 程
款 拖 欠 风 险 很 大 。怎 样 较 好
我保护措施 : 第 一 步 : 慢 施 工 进 度 , 后 续 资 金 放 对
地 解 决 工 程 款 的 拖 欠 , 直 一
明显 不 落 实 的 则 应 坚 决 停 建 。
第 二 步 : 资 金 遇 有 一 时 困 难 、 主 对 业 要 求 垫 资 的 。 应 协 商 要 求 建 设 方 对 已欠 则
信 誉 低 的 工 程 不 揽 , 金 不 落 实 的工 程 不 资
揽 , 额 垫 资 的工 程 不 揽 , 止 工 程 一 到 巨 防 手 就 形 成 拖 欠 款 。这 一 点 说 起 来 简单 , 但 在 目前 国 内建 筑 业 市 场 “ 多 粥 少 ” 僧 的情 况 下 做 起 来 其 实 很 难 。 际情 况是 很 多 施 实
工 企 业 为 找 到 工 程 已经 达 到 “ 择 手 段 ” 不 、
是建 筑 市 场 管 理 中亟 待 解 决 的 一 大 难 题 。
下 面 针 对 业 主 未 按 合 同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工 程 竣 工 后 的 结 算 款 等 介 绍 解 决 问题 的
资金提 供第 三方的信用担保 。 无法提 供担
保 的 , 应 选 择 由建 设 方提 供 实 物 抵 ( ) 则 质 押 或 将 该 工 程 开 业 后 的 经 营 权 进 行 抵 押
跳 出三个误 区
误区一 : 程在 我手上 , 怕你逃债 。 工 不
众多工程 、 土地 或在 建 项 目已 被 业 主 先 期
的做 法 第 三 步 : 工 企 业 应 与 建 设 方 达 成 拖 施
“ 惜 血本 ” 不 的地 步 . 少 有 施 工 企 业 敢 和 很 甲 方 提 要 求 、 价 钱 。 是 , 扭转 这 种不 讲 但 要 利 局 面 决 不 能 靠 一 味 地 、 条 件 地 牺 牲 施 无
工 企 业 的利 益 , 家 要通 过 立 法 进 行 宏 观 国
欠 资金 补 偿 的 书 面 协 议 ; 长 期 拖 欠 而 又 对
不 能办 妥 有 关 抵 押 担 保 协 议 手 续 的 , 积 要
抵 押 , 其 是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不 得 对 抗 消 尤 费 者 买 授 权 者 以 强 制 性 规 定 往 往 使 施 工 企 业 赢 了 官 司 却 拿 不 到 工程 款
。 种 先 例 这 比 比 皆是 。 以说 这 种计 划 经 济 的 思 维 模 所 式是很危险的 。 误 区 二 : 松 对 有 “ 府 背 景 ” 工 程 放 政 的 款 拖 欠 的 清 理 , 为 由 政 府 作 后 台 , 付 认 支 只 是 时 间 问 题 。现 今 投 资关 系 复 杂 , 府 政 并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 . 至业 主蓄谋 以 甚 重 组 、 产 、 闭 等 陷 阱使 施 工 企 业 讨 债 破 关 无门的事例亦非罕见 。 误 区 三 : 为 自己 是 国 有 企 业 , 入 认 陷 最终的困境后 , 政府 总 会 救 一 把 。 而 现 实 却 是 : 为 我 国加 入 WT 的承 诺 条 件 , 作 0 建 筑 市 场 已 是 开 放 的竞 争 性 市 场 , 望 政 府 指 或 银 行 来 拯 救 的想 法 根 本不 现 实 。
极 主 动地 跟 踪 建 设 方 的 动 向 : 拖 欠 款 较 对 大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还 应 及 时 施 行 诉 讼 保 全 , 防止 业 主偷 偷 地将 建 设 项 目抵 押 以 或 变 卖 给第 三 者 , 而避 免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从
权对抗 消费者买受权的发生 。
调 控 ,建 立 一 个 公 平 竞 争 的建 筑 业 市场 ,
在 这 个 公 平 的市 场 上 ,作 为 施 工 企 业 , 应 该 把 人 力 、 力 、 力 从 “ 关 ” 向 增 强 财 精 公 转 企 业 实 力 . 高施 工 技术 , 善 企业 管理 , 提 完 让 实 力 说 话 。 甲方 找上 门来 签合 同 。 让 ( ) 查项 目投 资 法 人 责 任 制 。在 投 3审
加 强三 控 制
1 事 前 控 制 、 () 1 完善 施 工 合 同条 款 。有 一 些 施 工
标 阶 段 . 设 单 位 一 般 都 能 提 供 较 为 全 面 建 的招标 证 明文件 资料, 标 单 位( ) 了 投 人 应 解 清 楚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与 发 包 人 或 招 标 人 名 称 在 招 标 各 项 文 件 中 的记 录 是 否 一 致 ,
企 业 法 律 意 识 较 为 淡 薄 他 们 觉 得 反 正 现 在 的施 工 合 同 都 是 套 用 建 设 部 《 设 工程 建 施 工合 同 》 范 文 本 , 必 要 修 改 了 。 实 示 没 其 不 然 , 范 文 本 通 用 条 款 虽 然 从 各 方 面 规 示 定 了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一 些 权 利 义 务 , 但 还 有很 多 是 通 用 条 款 没 有 规 定 的 , 要 在 需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 例 如 , 于 工 程 变 更 追 对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为 两 方 或 多 方 而 仅 以 其
中 一 方 作 为 发 包 人 进 行 招 标 时 , 标 单 位 投 ( 1 获 得 建 设 单 位 其 他 各 方 的授 权 委 托 人 应 书面文件。 同时 还 应 审 查 该 授 权 是 否 已 明 确 包 含 了 已 签 合 同 的 全 部 内容 , 就 是 要 也 认 真 审 查 项 目投 资 法 人 责 任制 。
2
事 中控 制 、
迈好三大步
控 制 工 程 拖 欠 风 险 的 关 键 是 控 制 项
加 造 成 工 期 顺 延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式 , 用 条 通
款 就没有规定 。 ( ) 查 项 目资金 保 障 。投 标 前 应认 2调
( ) 工 单 位要 建 立 和 不 断 完 善 严 格 1施 的 自我 约束 履 约 管理 机 制 。 工单 位 应 从 施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履 约 管 理 制
目的 在 建 过 程 。在 发 生 拖 欠 初 期 , 了 I 除 Z I 头 催 讨 , 要 善 于 运 用 国 际上 通 行 的 函告 更 催 讨 方 式 , 做 好 催 讨 记 录 。在 连 续 催 讨 并
真 作 好 调 查 摸 清 发 包 方 底 细 和 项 目底
细 , 别 是 要 摸 清 项 目资 金 的组 成 和 来 源 特 是 否 有 保 障 。 外 , 标 单 位 ( 还 要 了解 另 投 人)
度 :① 内部 要建立专 门的合 同管理机构,
并配备具 有各类专业 知识 的人 员, 对各 项
合 同的 履约 实行 授 权分 级 管理 负责 制 ;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2 0 年第 0 期 总 第 2 1 08 5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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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建 立 对 生 效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特 别 是 造 价
条 款 、 程 进 度 款 的结 算 与 支付 及 时 检 查 工
管 理 别 是 当工 程 业 主 提 出抢 工 期 , 大 特 重
施 工 项 目调 整 时 。 给 予 许 多 口头 承 诺 或 会
扣 除 由业 主 提 供 而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的 各项 费用 业 主 提供 的 主要 建 材 价 款 如 代
制 度 。 同管 理 机 构 对 合 同履 约 情 况 不 但 合 要 建 立 履 约 档 案 以 要 求 施 1 现 场 随 时 反 二 馈 信 息 外 , 要 经 常 深 入施 _ 现 场 检 查 合 还 _ 【
同签 订 双 方 的 履 约情 况 . 现 问 题 及 时 研 发
者 给 予 少 许 的 奖励 , 现 场 管 理 者 又 未 及 而
交 的 电 费 扣 代 缴 的税 费 等 . 此 , 当 代 因 每
进行 一 次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时 . 工 单 位 财 务 施
部 门 应 当积 极 主 动 与 工 程 业 主 完 清 财 务
时 按 合 同约 定 程 序 和 期 限 取 得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文 件 , T 期 达 到 目标 后 . 程 业 主 当 工
就 以各 种 理 由 拖 延 和 搪 塞 以致 错 过 取 得
证 据 的最 佳 时 机 到头 来 对 增 加 的 费 用 无
清算 手续 样 才 能 在 当 工 程 业 主 不 能 按 这 合 同 规 定 的 按 时 足额 支 付 工 程 款 项 而 带 来 的 违 约 责任 时, 提供 有 力 的证 据 保 证 。
3 事 后 控 制 、
( ) 分 运 用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1充
究 整 对 策 样 才 能 在 合 同履 约 中处 于 调
这
积极 主 动 的地 位 。
法 进 行 结 算 ( )加 强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中 间 结 算 , 3 认
真 清 理 签证 资 料 , 为 工 程 决 算 做 准 备 。
坚持 按 合 同 约 定 的方 式 结 算 务 部 门 要 财
③要 建立严格 的文 档记录 和各类合
同履 行 资 料 收 集 和 保 管 制 度 , 常 检 查 , 经 确 保证据完整地收集保管。
( 以合 同 为依 据 , 2) 以法 律 为 准 绳 , 强
权 。结 合 《 同 法 》 第 2 6条 规 定 以 及 合 8 20 0 2年 6月 1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高人 民 最 法 院 关 于 建 设 工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问 题
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和收取工程价款 。
合 同 造 价 条 款 是 承 发 包 合 同 中 的 关 键 条 款. 接 关 系 到 合 同 双 方 签 订 的 履行 承 发 直 包 合 同权 利 义务 所 指 向 的 目标 和 关 键 , 施
化合 同 的履 约 管理 。 工 企 业 在 合 同 履 约 施
过程 中一 定 要 坚 持 以合 同 为 依 据 的 原 则 履 行 合 同 中 的 每 一 项 T 作 都 应 当 有 合 同 依 据 . 此 工 企 业 应 强 化 证 据 意 识 . 为 施 加
的批复》 ,施 工 企 业 行 使 优 先 受 偿 权应 注
意 几 个 问 题 :行 使 优 先 权 的 期 限 为 六 个
工 过 程 中 的 中 间 结 算 , 成 为 整 个 合 同 造 就 价结 算 的 重 要 环 节 和 总 体 强 化 造 价 结 算
月. 自建 设 工 程 竣 工 之 日或 者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约 定 的 竣 工 之 日起 计 算 。 工企 业 可 以 施
强履 约管 理, 建 立 和 落 实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要 的 收发 文 制度 , 同时 要 特 别 注 意 承 包 人 单
方 面 发 给 发包 人 的 书面 文件 , 果 没 有 发 如 包 人 签 收 的证 据 。 日后 产 生 纠 纷 时, 在 发包 人 就 会 轻 易 地 否 认 曾经 收 到 过 此 类 文 件 .
因此 于 发 包 方 在 涉 及 工 期 、 款 、 对 价 质量
的 关键 。 持 工 程 进 度 中 问结 算 对 施 工 方 坚
具有 十分 重 要 意 义 。 具 有 边 做 边 算 算 要 先
后做 到 哪 里算 到哪 里 的 思想 。 因 此 , 做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严 格依 照 合 同约 定 和 工 程 要
进 度 规 定 的时 问 内 及 时 向 下 程 业 主 委 在
与 建 设 单 位 协 议 将 工 程 折 价 或 申请 法 院
直接拍卖。 优 先 受 偿 的 建 筑 工 程 价 款 包 括 承 包
人 为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支 付 的工 作 人 员 报 酬 、
材 料 款 等 实 际 支 出 的 费 用 , 包 括 承 包 人 不
等 内容 的重 要 文件 签 收 方 面 的 违 约 , 工 施 企业 要 予 以高 度 警 惕 , 发现 对 方 违 约 , 耍
有 理 有 节 地 及 时 交 涉 , 涉 无 果 , 采 用 交 可
托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编 报 工 程 进 度 价 款 结 算
凶 发 包 人 违 约 所 造 成 的损 失 , 比 如 违 约
申请 , 时 还 要 催 促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丁 程 业 同
主在 规定 的期 限 内审 签 工 程 进 度 价 款 。
金 。 费 者 交 付 购 买 商 品 房 的 全部 或 者 大 消
部 分 款 项 (0 以上 ) 。 工 企 业 就 该 商 5% 后 施 品 房 享 有 的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不 得 对
适 当 的方 式 保 全 证 据 , 于 履 约 T 程 业 主 对 方f 监理 丁程师1 或 以非 正 式 的 书 面 方 式 、
口头 方 式 或 事 实 行 为, 方 面作 出 的 对 合 单 同 条 款 的 变 更 应 仔 细 甄 别 其 利 弊 . 施 工 对 企 业 不 利 的 变 更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明确 拒 绝 .
当 工 程 施 工 到 尾 声 时 工 单 位 应 将 施
1 作 的重 点 转 向 工 程 竣 工决 算 相 关 资 料 二
抗 买 受 人 建 设 单 位 逾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 施 经
工 企 业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仍 不 支 付 . 施 T 企 业 方 能 行 使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权 。 催
告 的形 式 最 好 是 书 面 的 。 设 工 程 性 质 必 建 须适合于折价 、 卖 。 拍 对学 校 、 院 等 以公 医 益 为 目 的 的 工 程 一 般 要 排 除 在 优 先 受 偿 范 嗣之 内 。 ( ) 起 代 位 权 诉讼 有 些 发 包 人 往 2提
的 准 备 , 程 项 目部 应 将 技 术 质 量 、 划 计
合 同 、 务 、 资 供 应 等 部 门 的相 关 人 员 财 物 组成竣 工决 算班子, 互 配 合, 施其 责, 相 各
对 确 需 要 变 更 的, 以 双 方 盖章 或 合 同约 应
定 的 舣 方 代 表 签 字 的 补 充 协 议 等 正 式 书
对 合 同 工 程 量 、 计 变 更 量 、 程 业 主 供 设 工 应 的物 资 量 等 与 此 相 关 的 各 种 签 证 资 料 进 行 清 理 、 总 、 对 , 需 签 证 而 还 未 签 汇 核 如 证 的相 关 结 算 资 料 要 在 工 程 竣 工 移 交 前
取得设计 、 理 、 主的签证 , 监 业 总之 要 做 到
面 文 件予 以确 认 : 工 程 业 主 要 求 施 T 方 当 在 合 同约 定 之 外 完 成 某 项 丁程 时 , 者 , 或 当
因为 工 程 业 主 或 者 不 可 归 责 于 施 工 方 的 原 因 导 致 施 工 方 _ 延 误 或 费用 增 加 时 。 丁期
往 以 对 外 债 务 收 不 回 来 为 借 口表 示 无 力
“ 万事 具 备 , 只欠 东风 ” 万 不 能 待 工 程 竣 , 千 ]移 交 后 进 行 补 签 证 , 样 , 程 业 主将 借 二 那 工
口设 计 、 理 已退 场 无 法 取 得 签 字 而无 法 监 向T 程 业 主 结 算 应 该
结 算 的 工 程 补 偿 : 无 论 是 工 程 施 工 的 中 间 结 算 是 程 竣 丁 还
支 付 工 程 款 , 此 承包 人 可按 照 合 同 法 的 对
规 定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 《 同法 》 7 合 第 3条 规 定 : 因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 , “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权 人 可 以 向人 民法 债 院请求 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 人 的 债权。例 如 ” 某 化 : I厂欠 了施 工企 业 的工
程 款 .而某 公 司 叉 欠 化 1 厂 的货 款 未 付 , 二
施 工 方 要 按 合 同约 定 程 序 和 期 限 时 签 及
证, 时索赔 : 程业主f 监理工程师1 及 工 或 对 索 赔 金 额 或 时 间不 能及 时 给 予 确 认 的 施 工 方 应 特 别 注 意 保 留 由 工 程 业 主 f 监 理 或 工 程 师1 署 过 的 相 关 证 据 , 据 这 些 证 据 签 根 应 能 够 反 映 出或 计 算 出索 赔 事 项 所 涉 及 的工 程 量 或 工 作 时 间 , : 方 应 该 清 醒地 施 [ 认 识 到 :在 工程 业 主 严 重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一
决 算 , _ 位 的财 务 部 门 都 要 与 工程 业 施 T单
主 办 理 T 程 款 项 支 付 的 清 算 手 续 , 程 承 工
包 合 同 约 定 的 支 付 价 款 一 般 包 括 工 程 预 付 款 , 度款 和工 程 竣 工 决 算 尾 款 ( 括 施 进 包
工 方 的履 约保 证 金 、 量 保 证 金 等1 而 工 质 ,
这 时施 工企 业 就 有 可 能提 起 代位 权 诉讼 ,
直 接 起 诉某 公 司要 求 其 支付 货 款 。 起 代 提
位 权诉 讼 应 当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权 人 对 (债 1
味 忍 让 , 导 致 自己一 方 的 损 失 进 一 步 将
扩 大 需 强 调 的 是 . = 企 业 在 工 程 施 工 施 【 : 过 程 中往 往 只 注 重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质 量 、
程 预 付 款 一 般 都 要 在 施 工 过 程 的 中 间 结 算 时,在 一 定 的 时 间 内 分 次 分 额 度 扣 除 ,
同 时 , 程 业 主 还 要 按 合 同 约 定 中间 结 算 工
ARa tI .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必 须 合 法 。也 就 是 说 , 承包
人 与 发 包 人 已经 办 理 了工 程 款 结 算 手 续 ,
不 抓 合同 履 约 管 理 据 意 识 差 , 视 资 料 证 忽
发 包 人 确 实 应 当支 付 工 程 款 而 没 有 支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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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I S ’中国民 e I 营科技与 经济 20 年第0期 总第21 08 5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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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人 怠 于行 使 其 债 权 , 对 债 权 人 造 2债 并
成 损 害 。 主 要 是 指 发 包 人 不支 付 承 包 人 这
面异议 , 法院不能对其强制 行。 时 , 则 这 承 包
人 只 能 另 外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 求 法 院 要 判 决 第 三人 向 其 履 行 债 务 。
法, 争取提前 收回工程拖 欠款 。③对久拖
不决 、 险较 大 的 拖 欠 款 应 不 失 时 机 地 做 风
的 工 程 款 , 不 以诉 讼 方 式 或 仲 裁 方 式 向 又
其 债 务 人 主 张 其 到 期 债 权 . 致 承包 人不 导 能 拿 到 工 程 款 。() 务 人 的 债 权 已 经 到 3债 期 。 即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已 经 超 过 付 款 期
好 准 备 工 作 : 要 做好 社 会 上 各 方 面 的 工 一 作 ,尤 其 要 争 取 社 会 和 政 府 的 支 持 和 司 法 、 户银 行 等 有 关 单 位 的配 合 : 要 能 开 二 够 提 交 出 有 足 够 法 律 依 据 且 内 容 完 整 严
谨 的 证 明 材 料 , 别 是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期 的 特
( ) 他 可 以采 用 的 方 法 。竣 工 拖 欠 3其
一
旦 发 生 , 操 作 层 面 上 讲 . 者 认 为 施 从 笔
工企业 应做好 以下几个方面 的工作 。 ①建
立 清 理 催 讨 落 实 责 任 制 , 辅 以对 责 任 人 并
限 , 包 人 仍 然 没 有 支 付 。() 务 人 的 债 发 4债
权 不 是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自身 的债 权 。 属 于 专 债 务 人 自身 的 债 权 主 要 是 指 基 于 扶 养 关 系 、 养 关 系 、 承 关 系 产 生 的 给 付 请 求 赡 继 权和劳 动报酬 、 休金 、 老金 、 恤 金 、 退 养 抚
安 置 费 、 寿 保 险 、 身 伤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人 人
奖罚 的考核措施 。 为防范风险 和加快清 ②
欠 进 程 , 业 主 资 金 难 以 全 部 清 偿 的情 况 在 下 ,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 分 拖 欠 资 金 可 通 可 部
有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双 方 往 来 公 函 、 纪 要 、 开 工 令 、 工 报 告 等 , 请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竣 申 对拖 欠工程款进行判决或仲裁 。
总 之 . 防工 程 款 的 拖 欠 是 工 程 项 目 预 实 施 中既 重 要 而 又 复 杂 的工 作 . 只要 我 么
过 置 换 成 生 产 经 营 要 素 ( 将 工 程 房 产权 如
作 抵 押 、 转 让 该 工 程 的 房 产 权 或 部 分 房 或
等 权 利 。 执 行 过 程 中 申请 对 发 包 人 的 到 在
产 权 , 可 采 用 控 制 该 工 程 开 业 经 营 后 部 亦 分 股 份 作 为 补偿 ) :或者 置 换 成 可 以 生 产 效 益 和 现 金 流量 的 资 产 ( 采 取 将 建 设 方 如 的产 品 、 电车 船 设 备 、 存 材 料 、 地 产 机 库 房
按 照 该 方 法 及 其 有 关 规 章 、规 程 办 事 , “ ” 严 在施 工 前 , 防 ” 施 工 中 .协 商 ” “ 在 “ 在 施 工 后 . 加 “ 讼 ” “ 裁 ” 为 最 后 一 外 诉 与 仲 作 道 防线 , 能 逐 渐 规 范
竞 争 市 场 , 能 最 就 就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和 顺 利 解 决 工 程 款 结 算 中 的拖欠纠纷 , 为建 筑 市 场 的 良性 循 环 营造
一
期 债 权 予 以强 制 执 行 。
如 果 承 包 人 直 接 起 诉 发 包 人 . 决 胜 判
诉 却 发 现 发 包 人 没 有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 发 但
包 人对 第 三 人 有 到 期 债 权 。这 时 , 包 人 承
可 以 向法 院 申请 对 该 到 期 债 权 予 以 强 制
及 公 司 股 票 、 三 方 责任 的 追 索 作 为 以物 第
抵 款 、 股 抵 款 、 责 抵 款 的方 式 , 行 评 以 以 进 估后依法办理移 交过户手续 )的方式 : 或 重新签订协议 , 由业 主 承 担延 期 支 付 工 程 拖 欠 款 的 利 息 .也 可 采 用 让 利 收 款 的 方
执 行 .要 求 第 三 人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履 行 债 务 。 是 , 当 注 意 的 是 . 三人 如果 在 收 但 应 第
到 法 院协 助 履 行 通 知 后 十 天 内 提 出 了 书
个 健 康 的内 部 运 行 环 境 。圈
( 者 单 位 :、 西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 ;、 作 1 2
河 南 日新 实 业 总 公 司)
( ) 据 适 用 原 则 。 企 业 在 费 用 控 制 1根 和 利 润 目标 的 规 划 上 . 不 同业 务 量 下 的 对
是 : 要 提 高 预 算 的准 确 性 。 目前 预 算 指 一 标 的 确 定 带 有 较 强 的 主 观 性 , 常 是 依 据 通
一
过 分 析 寻 找 差 异 并 对 差 异 进 行 分 解 和 细 化 .从 数 据 上 形 成 差 异 的最 基 本 原 因 ; 另
~
预 算 收 支 . 编 制 弹性 预算 来 确 定 各 个 费 可
用 项 目应 怎 样 随 业 务 量 的变 化 而 变 化 。
种 或 几 种 方法 进 行 预 测 的结 果 , 字 准 数
方 面 , 合 企 业 的 经 营 分 析 . 找 在 经 结 寻
确 性 较 差 且 间 隔 期 较 长 , 行 结 果 偏 差 较 执 大。 因此 , 预 算 实 施 过 程 中 , 须 适 时进 在 必
行 调 整 , 高 预 算 的 准 确 性 : 要 体 现 可 提 二
营 方 面 产 生 问 题 的根 源 ; 分 析 得 出 的各 将
项 原 因层 层 分 解 到 企 业 的最 底 层 . 而 避 从 免 管 理 层 只看 财 务 数 据 的表 面 现 象 而 忽
( ) 合 可 供 选择 。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经 2符
营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情 况 编 制 可 供
选 择 的 预算 , 以保 持 灵 活性 。根 据 各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分 别 按 上 、 、 三 种 不 同 的 中 下 业 务水 平 来 编 制 预 算 并 加 以运 用 . 以最 大 限 度保 持 预 算 指标 的 准 确 性 、 威 性 和有 权
效性 。
控性原则 。 即要 改 变 核 定 内部 各 单 位 各 预 算 指 标 时采 取 单 一 的 “ 地 ” 则 ,
格 区 属 原 严
分 可 控 责 任 和 不 可 控 因 素 . 预 算 的执 行 使
视 了 深层 次 的 根 源 问 题 , 管 理 决 策 提 供 为 支持。
2 建 立 和 完 善 预 算 的评 估 与 考 核 。 、 预
充 分 体 现 其 可控 性 : 要 体 现 权 力 与 责 任 三
的统一 。 目前 一 些 企 业 的 预 算 编 制 及 执 行 过 程 中审 批 、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的 考 核 都 采 对 取 “ 权 ” , 致 了责任 和权 力的脱 节 , 集 制 导 因 此 必 须 调 整 预 算 权 力 , 正 做 到 预 算 责 真 任与预算权力 的统一 。
算 执 行 的 评 估 与 考 核 应 以 经 过 整 合 的 组
织 机 构 为 基 础 ,凡 能 独 立 承 担工 作 责 任 , 具 有 相 应 的权 力 , 能 进 行 考 核 、 价 的 并 评
() 3 编制 季 度滚 动预 算。即每 一季 度末 都 根 据 已经 掌 握 了的 新情 况 对 后 四个 季 度 的预 算 进行 调 整 和修 正 ,并 在 原 来 的 基础 上 补 充 下个 季 度 的 预 算 ,为管 理 层 不 断 提
供未来 1 2个 月 企业 的经 营绩 效 预算 。
职能 部 门 和 单 位 都 作 为 独 立 的责 任 中 心 , 按 权 责对 等 的 原 则 对 其 授 权 , 确 权 责 范 明 围 。 考 核 时 以 各 部 门的 责 任 报 告 为依 据 ,
分 析 、 价 各 部 门 预算 执行 情 况 , 实 事 , 评 重
( ) 制 零 基 预 算 。 企 业 应 在 预 算 年 4编 度 的 总 体 目标 及 各 预 算 单 位 的 具 体 目标 和 业 务 水 平 上 . 出相 应 的 费 用 预 算 。对 提 每 个 计 划 的 费 用 均从 零 开 始 计 算 。 免 预 避
做好预算管理 的执行考核和分析
1 建 立 预 算 执 行 中 的 分 析 与 控 制 体 、
重业 绩来 考 核 各 部 门 的工 作 成 果 , 实 施 并 奖惩 . 进 偏 差 的 及 时 纠 正 , 成 各 项 预 促 完
算 。 之 , 过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 终 达 到 提 总 通 最
系 。 在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 立 起 预 算 执 行 建
高经 营质 量 的 目的 . 是 企 业 管 理 者 在 新 这
算 控 制 部 门只 注 重 以前 变 化 的 普 遍 倾 向 。 4 、从 软 预 算 转 向硬 预 算 。 具 体 对 策
中 的 控 制 与 分 析 体 系 和 月 度 经 营 分 析 制 度 , 现 预 算 分 析 与 经 营 分 析 的结 合 。通 实
形势下 的必然 选择。圈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浦城县 审计局)
中国 民营科技 与经济 2 0 年 第 0 08 5期 总第 2 1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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