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3]1号
各系: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下发第34号令,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予以转发,请认真学习,积极宣传。
各系要通知全体学生,认真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
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务办
2013-1-4
相关文章
- 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淮南市2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考务通知
- 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 学习[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的认识与感想
- 郑州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 20**年三明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
- 西欧阿布注册暖通工程师报考条件
- 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 ...
淮南市2012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考务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淮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职改字[2002]2号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组织.统一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经 ...
***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 单 第一部分 环保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 ...
学习<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的认识与感想 在学习<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这门课的过程中,让我对科研诚信有了更深刻的解读和认识,对学术规范也有了更详尽的了解. 诚信,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一个人立身社 ...
郑州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郑州大学于2000年7月由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三校合并而成,是 "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2月成为河南省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是河南省惟一一所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 ...
2014年三明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 根据<三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人[2012]3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明市公务员局将组织2014年三明市属事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的有关文件 工程师, 设备, 文件, 注册, 工程师, 设备, 文件, 注册 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 ...
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6-4-13 被阅览数:33867643次 文字 [ 大 中 小 ] 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