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明朝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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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概况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统一王朝(1368-1644年),经历17个皇帝,276年。朱元璋在元末农民起义中扫灭群雄,推翻元朝统治,建立明朝之后,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加强了中央集权。由起义将领转变而来的文臣武将和为朱元璋打天下的各路英雄(如开国功臣中“六国公二十八侯”等),是明朝官僚机构的中坚力量。他们任职于中央政府各个重要部门,是朱元璋推行各项政策的最高统治集团。

朱元璋称帝不久,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拉拢士大夫参加各级政权。洪武19年(1386年),朱元璋选取应天各府、州、县士大夫到南京做官,共1460人(《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30年(1399年),明政府调查浙江等9布政司,直隶、应天18府州,田地在700亩以上的地主(共14241户),编成花名册,准备分批召见录用(《明太祖实录》卷252)。于是,地主阶层大量涌进明政府,掌握了各级政权。

建国不久,朱元璋与文臣武将围绕权力问题产生了不少矛盾,而且官僚集团中文臣派李善长与武臣派徐达的斗争也很尖锐,两者都威胁着皇权。故洪武13年(1380年),朱元璋杀丞相胡惟庸,兴胡党大狱。至洪武23年(1390年)止,10年间坐而连诛者达3万余人,如李善长、朱亮祖等2国公、20列侯皆坐死。洪武26年(1393年)又以谋反罪杀大将军蓝玉,并兴蓝党大狱,被株连者有1公、13侯、2伯及其家属,同时被杀的共15000人。朱元璋以大屠杀解除了皇权危机。

与此同时,朱元璋从洪武3年-18年(1370-1385年),先后分封诸子为王,分镇各地,使皇权不致孤立。但在大封王子的同时,朱元璋也提防藩王割据威胁中央集权,所以虽然各王“禄岁万石,府置相傅官属,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余人,多者万九千人”,但“惟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明史稿·列传三·诸王》)。可见明初分封的诸王是不同于周、汉的分封。此外,朱元璋加强了侦察机构,在建国前曾立镇抚司,建国后又设锦衣卫,作为皇帝的耳目爪牙,监视、镇压全国官吏以至人民。

朱元璋在加强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同时,也加强了社会文化教育的统治。建国初即在京师设国子监,后来数次扩充。洪武2年(1369年)又在全国设府、州、县学及闾里私塾。从此,一方面垄断了社会教育,另一方面借以培养大批新官僚。朱元璋非常注意国子生新官僚的培养,《明史·选举志》说:“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为盛”,学校成为培养明朝新官僚的场所。明初也加强了科举制度,笼络各阶层士大夫作为政权支柱。

朱元璋起义不久就建立民兵万户府,实行军屯政策。他曾说要效法汉武帝及曹操的屯田政策,强调“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令将士屯田,“且耕且战”。当时屯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军粮需求,保证战争的顺利进行。朱元璋称帝后,继续利用军队实行卫所屯田。这时屯田的性质不同于以前,是剥削军士的工具。明政府规定,边地军队“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史·食货志》)。屯军要向政府交纳赋税,称为“屯田籽粒”。洪武年间规定军屯“亩税一斗”。军屯税粮是明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除军屯外,还有民屯。明初统治者多次组织人多地少的“狭乡”农民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去屯种,还把

蒙古族人民迁徙到各地去屯种。这些屯民除移民外,还有“召募”和“罪徒”,他们直接由明朝地方政府管理,军屯则属于卫所管理。

朱元璋1368年建立明朝,1398年(洪武31年)71岁病死,在30多年中基本奠定了明朝的政治、经济制度。他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朱棣即位后,继续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地方藩王势力,继续实行垦荒、屯田,进一步加强对北方和东北地区的管理。从永乐元年(1403年)到永乐7年(1409年),陆续在东北地区设置了130个卫所。永乐7年,朱棣采纳了奴儿干官员的建议,下令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奴儿干都司)。永乐9年(1411年)又将奴儿干都司治所设在特林(黑龙江口附近)。奴儿干都司是明朝中央政府委派管理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军政合一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设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签事等军政长官,在奴儿干都司治所有驻防军人500名。这些都司卫所的官员,都由明政府任命,其中有汉人、女真人(满族)及其他民族,但卫所官员一般都由本部族首领担任,各卫所的居民还得向明政府缴纳赋税。

自明宣宗宣德(1426-1435年)以后,“臣僚宴乐,以奢相尚”。尤其是到英宗正统时(1436-1449年)土地迅速集中,皇族地主更加恶性膨胀。明政府给亲王庄田多达10万亩,嘉靖时岁支各藩禄米至853万石,再加上皇亲国戚,构成了庞大的寄生阶层。他们凭借政治特权,往往以“空地”、“闲地”、“退滩地”、“荒地”等名目,向皇帝“奏讨”、“乞请”赐田。官僚地主也乘机大肆兼并土地。剧烈的土地兼并,破坏了明初建立的屯田制度,原来的军屯,这时成为“田归豪室,赋累贫军”(《明世宗实录》)。不少军官把士兵“私役在家,侵其军粮”,使得广大士兵无法生活,纷纷逃亡。

特务统治是明朝统治者巩固皇权的主要形式。锦衣卫与东厂(永乐时置)、西厂(成化时置)是实行特务统治的主要机构。从永乐开始,宦官就成为皇室的爪牙,他们是执行特务统治的主要成员。到正德时,内阁官僚与皇权仍存在矛盾。所以明武宗即位,就以亲信太监刘瑾掌司礼监,邱聚、谷大用提督东、西厂,张永督12团营兼神机营。首先掌握重要的特务组织与“警察”机构,其次命令“各镇守太监预刑名政事”(《明史·武宗纪》),让他们随时考察京官,可用笞捶、重枷之法来对待言官。正德3年(1508年),刘瑾感到东、西厂尚不能尽特务统治之职,又设内行厂。内行厂不但是特务统治的号令机关,同时连东、西厂的行动也在其伺察之中。正德时期,刘瑾的势力空前增涨,权压朝野。凡“章奏先具红揭投(刘)瑾,号红本,然后上通政司,号白本”(《明正德实录》卷66)。章奏的批答,刘瑾皆“持归私第”,与亲信孙聪、张文冕、焦芳等人参决,所以当时人称刘瑾为“立地皇帝”。由于刘瑾势力无限增大,武宗也感到威胁,便以谋反罪捕杀刘瑾,并诛杀其同党。刘瑾虽死,但是明朝的特务统治并没有因此停止。

从16世纪20年代开始,明朝步入晚期。1521年明武宗死后,其堂弟朱厚熜以湖广安陆藩王的资格,受到以杨廷为首的内阁改革派的拥护而入继大统,改元嘉靖。因而内阁权势也远较明代中叶为重,皇室支柱的重心也更多地移放在内阁。在内阁改革派的主持下,世宗(朱厚熜)即位时颁布了一系列改良政治的诏令:革除武宗时期的一些弊政;汰除锦衣卫及各卫军冗员10余万人;杀钱宁、江彬等人,限制宦官专政;此外也部分地清查皇庄官庄,清理盐法,裁减抽分。但这些措施在次年就改变了,在权贵们的攻击下,只好“收回成命”。内阁也在改革派与保守派的斗争中出现了派系倾轧。改革派与保守派都想在内阁中找到自己的代理人,所以内阁首辅地位的争夺从嘉靖以后愈演愈烈,持续到明朝覆亡。

二、中央官制

明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袭汉唐旧制。后来随着明太祖统治力量的逐步加强,才定出其新制。洪武28年(1395年)6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明太祖实录》卷239)。”这套制度既非复古也不完全是创新。然而经过时间演变,明中期的制度与初期却大有差别。

“大九卿”为六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使、大理寺卿;“小九卿”为太常寺卿、大仆寺卿、光禄寺卿、詹事府詹事、翰林学士、鸿胪寺卿、国子监祭酒、苑马寺卿、尚宝司卿。

(一)三公、三孤

明初的中枢政务机构,设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惠帝、成祖时曾一度废除,至仁宗时复置。《明会要·职官一》引《弇山集》载,“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张辅太师、沐晟太傅、陈懋太保;蹇义进少师、杨士奇进少傅、夏原吉进少保。于是公、孤立官备”。

公、孤为皇帝辅佐官,职位崇高,无定员,无专授。蹇义、夏原吉、杨士奇、杨荣在宣宗时犹受恩宠。《昭代典则》载,明宣宗赐玺书说:“古者,师保之职,论道经邦,不烦以政。少师义、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荣,皆祖宗遗老,畀辅朕躬。今黄发危齿,尚令典烦剧,兼有司之事,非所以优之也。其辍所务,朝夕在朕左右,讨论治理,共宁邦家。其勋阶爵禄并如故。”

自蹇义等以后,公、孤立官无专授,实际上是一种虚衔。中期以后,成为勋戚及文武大臣的加官、赠官,而文臣无在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后赠之。万历9年张居正加太傅,10年加太师,实掌朝政,是特例。

(二)宗人府

设宗人令1人,左、右宗正各1人,左、右宗人各1人,均为正一品,掌皇族属籍,书宗室子女嫡庶、名封、嗣袭、生卒、婚嫁、谥葬等事。凡宗室陈请,由其代奏上闻,选拔材能,惩处罪过。洪武3年(1370年)初置大宗正院,22年(1389年)改为宗人府,并以亲王领之;以秦王樉为宗人令,晋王、燕王棣为左、右宗正,周王隶、楚王桢为左、右宗人。其后以勋戚大臣摄府事,不备官,而所领亦尽移之礼部。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1人(正五品),典出纳文移。

南京宗人府:经历司经历(正五品)1人。

(三)废中书省设内阁

明初,在中央设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总理六部事务。随后,朱元璋又对中央机构进行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们作威作福、独断专横,“生杀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执行。洪武11年(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关白(告知)中书省”(《明史·太祖纪》)。这显然是裁抑中书省权力的一个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却不知收敛,反而组织党羽,在外招集军马,并派人勾结倭寇,又向蒙古贵族残余势力称臣,请兵为外应,阴谋武装政变。洪武13年(1380年)正月,朱元璋杀胡惟庸等人,并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六部,相对提高六部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

《明太祖实录》卷129载,“胡惟庸等既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13年9月朱元璋置“四辅官”,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通纪》载,“九月丙午,置四辅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袭敩为春官,杜敩、赵民望、吴源为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摄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旸时若,验其称职与否”。

不久废四辅官,并于洪武15年(1382年)仿宋代制度设内阁于殿廷,置华盖殿、谨身殿、英武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以辅太子,品秩都是正五品。《昭代典则》载,“(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典籍吴沈为东阁大学士,使侍左右备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召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为之,以辅导太子”。

内阁本来既非官署官,也非职官名,开始只是简任文臣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务。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务,也无官属,不能直接指挥行政,与东汉的尚书、唐代的翰林学士性质略同。久而久之,这些人逐渐升迁,并有了正式办事处所,大学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但其所迁任的官往往以至尚书、侍郎,或有加衔至“三公”者。这样,内阁地位才逐渐提高。

明成祖以后,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词林典故》载,“永乐初,命编修等官于文渊阁参预机务,谓之内阁,渐升大学士诸职。仁宗或加师、保及尚书、侍郎、卿,仍兼学士、大学士衔。自后因之,称内阁大学士。凡大学士加三师,则为一品;加尚书,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学士者,则仍正五品”。

仁宗以后,阁臣之权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间(1522-1566年),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上。这时,内阁就类似于唐代的中书门下省了。唐代中书门下省官员互称阁老,明代大学士一般也称阁老。大学士办公处在内阁,中书居东西两房,大学士居中,故又称中堂。内阁大学士表面虽位尊权重,但独立发挥其权力的机会却甚少,因其内受制于宦官,外则用人之权集中于吏、兵两部。《明史·职官志》载,“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取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由

此可见,若以为明代内阁大学士具有宰相的权力是不恰当的。

(四)六部

明代中枢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隶中书省统辖,分理国家诸事,其职至重。《昭代典则》载,“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5年(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于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自洪武13年(1380年)罢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各部司务厅设司务2人(从九品,掌催督、稽缓、勾销、簿书)。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

永乐19年(1421年)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之六部称“南六部”(品秩俱同北京),虽同有一套职官,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势力,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代的一种奇特现象。

1.吏部(首任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

洪武6年(1373年)吏部分总、司勋、考功3属部。13年(1380年)增司封部。22年(1389年)改总部为选部。29年(1396年)改为4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1人: 文选司(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

司封司(掌封爵、袭荫、褒赠、吏算);

稽勋司(掌勋级、名籍、丧养);

考功司(掌官吏考课、黜陟)。

南京吏部:尚书、右侍郎各1人,其属官司务厅司务1人: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司各有郎中1人、主事1人。验封、稽勋二司主事,后并革。南考功司掌考察南京官,不由北吏部。

2.户部(首任尚书为杨思义,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

洪武6年(1373年)户部分设5科:一、二、三、四科和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2人,主事5人。13年(1380年)分总、度支、金、仓部4属部。22年(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4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12部,每部仍分4科:

民科司(主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物、图志、古今沿革、山川险易、土地肥瘠宽狭、户口物产多寡登耗);

度支司(主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赉、禄秩之经费);

金科司(主市舶、鱼盐、茶钞税课及赃罚之收折);

仓科司(主漕运、军储出纳料粮)。

洪武29年(1396年)改12部为12清吏司,各设郎中1人、员外郎1人、主事2人。永乐元年(1403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永乐18年(1420年)废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阯3个清吏司。宣德10年(1435年)罢交阯司,定为13司。13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禄俸,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

户部13司,自孝宗弘治以来,因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

户部直辖机构:

宝钞提举司(提举1人,正八品);

钞纸局(大使1人,正九品);

广积库(大使1人,正九品);

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库(大使各1人,正九品);太仓银库(大使1人,正九品); 御马仓(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

长安门、东安门、西安门、北安门仓(各副使1人);

印钞局;宝钞广惠库;广盈库;军储仓;赃罚库;外承运库;承运库;行用库;张家湾盐仓检校批验所。

南京户部:尚书、右侍郎、司务、照磨各1人;十三司郎中各1人;员外郎9人,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山西、陕西、云南九司各1人;嘉靖37年,革山西、陕西三司员外郎各1人,隆庆中又革广西、云南二司员外郎各1人;主事17人(山西、广东、广西、云南四司各2人,隆庆3年革广东司主事1人)。

辖:

宝钞提举司(提举1人,隆庆3年革);

广积库、承运库、赃罚库、甲乙丙丁戊五字库、宝钞广惠库、军储仓(各大使1人,隆庆3年革军储仓大使);

长安门仓、东安门仓、西安门仓、北安门仓(各副使1人);

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1人)。

3.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

洪武6年(1373年)分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4属部。13年(1380年)定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1人。22年(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29年(1396年)改为4清吏司: 仪制司(掌诸礼文、宗封、贡举、学校;正统6年增设仪制司主事1人,教习驸马); 祠祭司(掌诸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

精膳司(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

主客司(掌宴飨、牲豆、酒膳;弘治5年增设主客司主事1人,提督会同馆)。

辖:

①铸印局:大使1人、副使2人(万历9年革1人)。

②僧录司: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阐教(从六品),左、右讲经(正八品),左、右觉义(从八品)均各1人。

③道录司:

左、右正一(正六品),左、右演法(从六品),左、右至灵(正八品),左、右玄义(从八品)均各1人;法官、赞教、掌书各2人。阁皂山、三茅山灵官(正八品)、太和山提点各1人。龙虎山正一真人(正二品)1人。洪武元年张正常入朝,去其天师之号,封为真人,世袭。隆庆间革真人,只称提点。万历初复称真人。

僧、道录司(洪武15年始置)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担任,设官不给俸。其后,僧有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封号,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封号,赐银印蟒玉,加太常卿、礼部尚书及宫保衔,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时宠幸,非定制。僧分禅、讲、教三等,道分全真、正一二等。

④教坊司

奉銮(正九品),左、右韶舞(从九品),左、右司乐(从九品)均各1人,掌乐舞承应,以乐户充任。嘉靖中,又设显陵供祀教坊司,设左、右司乐各1人。

南京礼部:尚书、右侍郎、司务各1人;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有郎中1人,仪制、祠祭二司各有主事1人。辖:铸印局(副使1人)、教坊司(右韶舞1人,左、右司乐各1人)。

4.兵部(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

洪武6年(1373年)分总部、驾部、职方部3属部。13年(1380年)增库部。22年(1389年)改总部为司马部。29年(1396年)改为4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 武选司(掌卫所土官选授、升调、袭替、功赏);

职方司(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简练、征讨);

车驾司(掌卤簿、仪仗、禁卫、驿传、厩牧);

武库司(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供应诸司官署柴薪及直衙皂隶)。

辖:会同馆(大使1人,正九品;副使2人,从九品;掌京师邮传驿递)、大通关(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入流)。

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右侍郎、司务各1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各有郎中4人,员外郎2人(武选、武库无员外郎);主事5人(车驾主事2人)。宣德8年始置参赞机务。成化23年后,专以本部尚书参赞机务,同内外守备官操练军马、抚恤人民、禁戢盗贼、振举庶务,故其职为南六部之首。辖:典牧所(提领1人,正八品);会同馆、大胜关(各大使1人)。

5.刑部(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

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6年(1373年)刑部分为总、比、都官、司门4属部。8年(1375年)增设4科,分属4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2人。22年(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23年(1390年)分4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12部。29年(1396年)改为12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乐18年(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3司。宣德10年(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13清吏司。13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

照磨所(照磨1人,正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掌照刷文卷,计录赃赎)、司狱司(司狱6人,从九品;率狱吏,典囚徒)。

南京刑部:尚书、右侍郎、司务、照磨各1人。十三司郎中各1人;浙江、江西、河南、陕西、广东五司员外郎各1人;主事14人(广东司2人);分掌南京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卫所刑名之事;司狱2人。

6.工部(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杨翼)

洪武6年(1373年)分总、虞、水、屯田4属部。8年(1375年)增立4科。13年(1380年)以屯田部为屯部。22年(1389年)改总部为营部。29年(1396年)定为4清吏司:

营缮司(掌经营兴作);

虞衡司(掌山泽采捕、陶冶);

都水司(掌川泽、陂池、桥道、舟车、织造、券契、量衡);

屯田司(掌屯种、抽分、薪炭、夫役、坟茔)。

各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1人,后增设:都水司郎中4人,主事5人;营膳司员外郎2人,主事3人;虞衡司员外郎1人,主事2人;屯田司主事1人。

辖:

营缮所(所正1人,正七品;所副2人,正八品;所丞2人,正九品);

文思院(大使1人,正九品;副使2人,从九品);

皮作局(大使1人,正九品);

宝源局(大使1人,正九品);

军器局(大使1人,正九品;副使2人,后革1人);

节慎库(大使1人,从九品;嘉靖八年设);

织染所(大使1人,正九品;副使1人,从九品);

杂造局(大使1人,正九品;副使1人,从九品);

柴炭司(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

颜料局、鞍辔局、大通关提举司;

广积、通积、卢沟桥、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大使、副使各1人)。

南京工部:尚书、右侍郎、司务各1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各1人,营缮、都水司员外郎各1人(嘉靖37年,革都水员外郎);主事8人(营缮司3人,屯田司1人,余各2人)。辖:

营缮所(所正、所副、所丞各1人);

龙江、清江提举司(各提举1人,副提举后革);

文思院(大使1人,嘉靖37年革);

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大使各1人)。

(五)都察院

明初袭元制设御史台,洪武13年(1380年)5月罢御史台。洪武15年置都察院,为明代创设的机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

经历司(经历1人,正六品;都事1人,正七品);

司务厅(司务2人,从九品;初设4人,后革2人);

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

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6人,后革5人)。

13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湖广、山西各8人;云南11人。

都御史“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明史·职官志二》)。可见明代都御史权力之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处理。

其他各官署则分属13道监察御史稽察。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2人,南直隶3人,宣大1人,辽东1人,甘肃1人,13省各1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1人,万历末南京增设1人)、巡盐(两淮1人,两浙1人,长芦1人,河东1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明史·职官志二》)。

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永乐8年(1410年)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永乐七年(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据《世法录》载,洪武15年(1382年)5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据《梦余录》载,宣德间,

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10年(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明代对御史的选授、督察甚为严格。

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1人;司务、经历、都事(隆庆4年革)、照磨各1人;司狱2人(嘉靖37年革司狱1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道御史各2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道御史各3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提督操江1人(以副、佥都御史兼任),领上、下江防之事。

(六)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献言详定司,后又置通政院,其职掌不同。明洪武3年(1370年)3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两人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罢。洪武10年(1377年)7月置通政司,设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誊黄右通政1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1人(正五品),其属: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明史·职官志二》)。

洪武10年(1377年),以曾秉正为首任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使。上任之时明太祖晓谕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机构是相当重视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创设的,其职能类似于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匦使、宋代的閤门使及通进银台司等机构之合并。在理论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间的一个联系机关,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须经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资格参预“廷推”。

据《梦馀录》载,通政司门下有一红牌,书云“奏事使”。持此牌可直入内府,守卫官不得阻拦。这给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时上达。通政司出纳王命,为朝廷喉舌,其封奏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天顺(1457-1464年)以后,其作用虽稍减弱,但也为权奸所警戒。嘉靖中,赵文华与严嵩结为父子,严嵩念“己过恶多,得私人在通

政,劾疏至,可豫为计”,故以赵文华为通政使(《明史·严嵩传》)。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实际已被奸党所控制,通达下情之意荡然无存。

南京通政使司:通政使、右通政、右参议各1人,掌收呈状,付刑部审理;经历1人。

(七)大理寺

明代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国家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三法司会审,初审时刑部、都察院为主,覆审时大理寺为主。但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洪武14年(1381年)置大理寺,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19年(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22年(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见明太祖对大理寺的重视。其属:司务厅(司务2人,从九品);左、右寺(分理京畿、13布政司刑名;各寺正1人,正六品;寺副2人,从六品,后革右寺副1人;评事4人,正七品)。

《明代典则》载,洪武24年(1391年)6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非常重要。

据《梦余录》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体论罪。”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无法实行,尤其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庸劣不称者”之手,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6年(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刑狱不清,职此之故(见《明臣奏议》)。”

因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捶死狱中”、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明史·虞谦传》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又《明史·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盖谓如上文‘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

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

南京大理寺:卿、右寺丞、司务各1人;左、右寺正各1人;左、右评事各3人(隆庆3年各革1人)。

(八)詹事府

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图籍,召四方名儒训导太子、亲王。不久,太子居文华堂,诸儒轮班侍从,又选才俊之士入充伴读。当时,东宫官属有: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均从一品),太子少师、少傅、少保(均正二品),太子宾客(正三品),皆为东宫大臣,无定员、无专授,只为兼官、加官及赠官;还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谕德、赞善大夫,都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又有文学、中舍、正字、侍正、洗马、庶子及赞读等官。

洪武15年(1382年)改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司直郎,又各设大学士。随即又定司经局官,设洗马、校书、正字。22年(1389年)因属官太多而无所统率,才设詹事院以总之。25年(1392年)改詹事院为詹事府,置:詹事1人(正三品),掌统府、坊、局之政事,以辅导太子;少詹事2人(正四品),为詹事之副贰;府丞2人(正六品)。其属:

1.主簿厅:

主簿1人(从七品),录事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2人,掌东宫朝谒及辞见之礼,“凡廷臣朝贺、进笺、进春、进历于太子,则引入而举案”。

2.左春坊:

大学士(正五品)1人,执掌太子向皇上奏请及讲读;左庶子(正五品)、左谕德(从五品)各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赞善(从六品)各2人,各奉其职以从;左司直郎(从六品,后不常设)2人,左清纪郎1人(从八品,不常设),掌弹劾宫僚,纠举职事;左司谏2人(从九品,不常设),掌箴诲鉴戒,以拾遗补过。

3.右春坊:官员设置如左春坊。

3.司经局:

洗马1人(从五品),掌经史子集、制典、图书刊辑之事,凡天下图册上东宫者,皆受而藏之;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各2人,皆为洗马之佐,掌缮写装潢并校正典籍之讹谬。

明太祖很重视对太子的教育,既不随便付以重任,又特设一套较前代完备的东宫官属以训导太子。《明会要·职官七》引《明通纪》:“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中书及都督府议,仿元旧制设中书令,欲奏以太子为之。帝曰:‘取法于古,必择其善者而从之。元人事不师古,设官不以任贤,惟其类是与,岂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长,学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礼师傅,讲习经传,博通古今,识达机宜。他日军国重务,皆令启闻,何必效彼作中书令乎?’乃令詹同考东宫官,设少师、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谕德、赞善,宾客等官。”这表现了明太祖的卓见远识。

詹事府官员对太子的影响最为直接,所以明太祖慎择其人,常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明

史·唐铎传》载,初置詹事院,太祖对吏部说:“辅导太子,必择端重之士。三代保、傅,礼甚尊严。兵部尚书唐铎谨厚有德量,以为詹事,食尚书俸如故。”以后,凡东宫官缺,则命廷臣推举孝义笃行之京官兼任。英宗天顺(1457-1464年)以前,或尚书、侍郎、都御史兼任。宪宗成化(1465-1487年)以后,例由翰林出身的礼部尚书、侍郎兼掌。

明太祖规定宫官由廷臣兼领,其谋虑很深远。《洪武圣政记》载:“洪武三年(1370年)十二月,礼部尚书陶凯请选人专任东宫官属,罢兼领之职,庶于辅导有所责成。帝曰:‘古者不备其官,惟贤能是用。朕以廷臣有才望勋德者,兼东宫官,非无谓也,尝虑廷臣与东宫官属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谋,离间骨月(肉),其祸非细。若江充之事,可为明鉴。朕今立法,令省台都督府官兼东宫赞辅之职,父子一体,君臣一心,庶几无相构患’。”这说明了明太祖规定“兼领”之制是接受了西汉巫蛊之祸的教训。宫官“兼领”就可预防廷臣与宫官相构,而生奸谋,“离间骨肉”。这是明太祖调节宫廷内部矛盾的重要措施。

明中期以后,詹事府成为翰林官迁转之阶,太子出阁的讲读之事都由其他官员充任,名实已不相符了。

南京詹事府:主簿1人。

(九)翰林院

吴元年(1363年)5月初置翰林国史院,设学士(正三品)、侍讲学士(从四品)、直学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编修(正八品)。洪武元年(1368年)改名翰林院。洪武2年置学士承旨(正三品),改学士为从三品,并增设待制(从五品)、应奉(正七品)、典籍(从八品)等官。洪武13年(1380年)增设检阅(从九品)。洪武14年降翰林学士为正五品,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为从五品,并革除学士承旨、直学士、待制、应奉等官。

翰林学士1人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其职位颇为清要。《明史·职官志二》载,“大政事、大典礼,集诸臣会议,则与诸司参决其可否,车驾幸太学听讲,凡郊祀、庆成诸宴,则学士侍坐于四品京卿上”。因其常在帝侧,“备天子顾问”,颇能左右朝政,也可干预官吏的黜陟,所以特受尊崇,虽品列第五,侍坐则在四品京官以上。

其属: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2人),掌撰著记载;侍读、侍讲(正六品)各2人,掌讲读经史;修撰(从六品)、编修(正七品)、检讨(从七品)无定员,掌修国史,经筵充展卷官,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收卷官;庶吉士无定员;《五经》博士(正八品)各掌专经讲义,不治院事,以优给圣贤先儒后裔世袭;典籍(从八品)2人;侍书(正九品,后不常设)2人,掌以六书供侍;待诏(从九品,不常设)6人,掌校对章疏文史;孔目(未入流)1人,掌文移。

翰林院世袭《五经》博士(正八品):孔氏2人;颜氏1人;曾氏1人;仲氏(子路后裔)1人;孟氏1人;周氏1人(周敦颐后裔);程氏2人(程颐、程颢后裔);邵氏1人(邵雍后裔);张氏1人(张载后裔);朱氏2人(朱熹后裔);刘氏1人(刘基后裔,后革)。

明初,翰林院官员都是荐举而入,而不从进士中选任。所以洪武4年(1371年)开科,状

元吴伯宗只授员外郎,榜眼、探花仅授主事。至18年(1385年)更定翰林品员,定进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编修、检讨,其品秩自学士五品以下至七品不等。据《明史·选举志》载,这年廷试后,一甲进士丁显等授翰林院修撰,二甲马京等为编修,吴文为检讨。进士入翰林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此后,明太祖对翰林院的政治作用逐渐注意。据《明史·戴德彝传》载,洪武27年(1394年)戴德彝为翰林院侍讲,太祖对他说:“翰林虽职文学,然既列禁近,凡国家政冶得失,民生利害,当知无不言。昔唐陆贽、崔群、李绛在翰林,皆能正言谠论,补益当时,汝宜以古人自期”。

惠帝建文初年,复置学士承旨,改侍讲、侍读两学士为文学博士,以方孝孺任之,参预机务;并置文翰、文史二馆,以文翰馆居侍讲、侍读、侍书、五经博士;文史馆居修撰、编修、检讨。永乐2年(1404年)授一甲3人为翰林修撰、编修,再于二甲选文学优等者杨相等50人及善书者汤流等10人为庶吉士,在翰林院读书。三年后考试,合格者二甲授编修,三甲授检讨;不合格者则为给事中、御史,或任州县官。此后,庶吉士便成为翰林院专官。宣德5年始命学士教习庶吉士,万历以后掌教习者,专以吏、礼二部侍郎2人。

明代翰林院官员具有两重意义:

1.作为参预机务的内阁成员。内阁成员称大学士,因而内阁与翰林院为一而二,二而一的机构,这是清制唯翰林出身者才能入阁的由来。自明宪宗成化(1465-1487年)以后,不但内阁,就连六部长官也有定例以翰林官充任。据《明史·职官志二》载:“其在六部,自成化时,周洪谟以后,礼部尚书、侍郎必由翰林,吏部两侍郎必有一由于翰林。其由翰林者,尚书则兼学士,六部皆然。侍郎则兼侍读、侍讲学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视其品级,必带本院衔。詹事、少詹事带学士衔,春坊大学士不常设,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则带侍讲、侍读学士以至于编修、检讨等衔”;

2.明代翰林院包括前代的秘书监、史馆、著作局、起居郎、舍人等职;因此,这些官名均已废除。事实上连这些官的职务也废除了,有时不过作为装点门面而已。

南京翰林院:学士1人(不常置,以翰林坊局官署职);孔目1人。

(十)国子监

置祭酒(从四品)、司业(正六品)各1人,掌国学诸生训导之政令。明初,祭酒、司业,择有学行者任之,后皆由翰林院官迁转。其下设:

1.绳愆厅:监丞(正八品)1人,掌执学规;

2.博士厅:

《五经》博士(从八品)5人,《易》、《诗》、《书》、《春秋》、《礼记》人专一经,分经讲授;助教(从八品)15人、学正(正九品)10人、学录(从九品)7人,分掌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为士子肆业之所,为明代所特设);

3.典簿厅:典簿1人(从八品),掌文移金钱出纳支受;典籍1人(从九品),掌书籍;

4.掌馔厅:掌馔2人(未入流),掌饮馔。

南京国子监:祭酒、司业、监丞、典簿各1人;博士3人(隆庆4年革1人)、助教6人(嘉靖37年革2人)、学正5人(隆庆4年革1人)、学录2人;典籍1人;掌馔1人(嘉靖37年革)。

(十一)在京的其他机构

(1)太常寺

卿(正三品)1人,掌祭祀礼乐之事,总其官属,籍其政令,以听于礼部;少卿(正四品)2人为佐,其中1人提督四夷馆,掌译书之事;寺丞(正六品)2人。其属:

1.典簿厅:

典簿(正七品)、博士(正八品)各2人;协律郎(正八品)2人,嘉靖中增至5人;赞礼郎(正九品)9人,嘉靖中增至33人,后革2人;司乐(从九品)20人,嘉靖中增至39人,后革5人。

2.各祠祭署(天坛、地坛、朝日坛、夕月坛、先农坛、帝王庙、祈谷殿、长陵、献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显陵、康陵、永陵、昭陵):

各有奉祀(从七品)1人,祀丞2人(从八品)。

3.牺牲所:吏目1人(从九品)。

4.神乐观

神乐观掌乐舞,以备祭祀天地、神祇及宗庙、社稷,与道录司无统属。洪武11年于郊祀坛西建神乐观,设提点(正六品)、知观(从八品)各1人;凡遇朝会,提点列于僧录司左善世之下,道录司左正一之上;嘉靖中革。

南京太常寺:卿、少卿、典簿、博士各1人;协律郎2人、赞礼郎7人(嘉靖中革1人);司乐2人;天、地坛祠祭署奉祀、祀丞各1人(嘉靖后革祀丞);山川坛、耤田祠祭署奉祀各1人;祖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各1人(嘉靖后革祀丞);皇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各2人;孝陵、扬王坟(嘉靖后革祀丞)、徐王坟祠祭署各奉祀、祀丞各1人。

(2)光禄寺

卿(从三品)1人,掌祭享、宴劳、酒醴、膳羞之事,率少卿、寺丞官属,辨其名数,会其出入,量其丰约,以听于礼部;少卿(正五品)、寺丞(从六品)各2人,其属:

1.典簿厅:典簿(从七品)2人、录事(从八品)1人。

2.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

各署正(从六品)1人,署丞(从七品)、监事(从八品)各4人。大官署供祭品宫膳、节令

筵席、蕃使宴犒。珍羞署供宫膳肴核。良酝署供酒醴。掌醢署供饧、油、醯、酱、梅、盐。

3.司牲司(畜养牲畜):大使(从九品)1人;副使1人,后革。

4.司牧局(畜养牲畜):大使(从九品)1人,嘉靖7年革。

5.银库(万历2年设):大使1人。

南京光禄寺:卿、少卿(隆庆4年革)、典簿各1人;大官、珍羞万历中革署丞、良酝(嘉靖中革署丞)、掌醢署(嘉靖中革署丞)署正、署丞各1人。

(3)太仆寺

卿(从三品)1人,掌牧马之政令,以听于兵部;少卿(正四品)2人,正德11年增设1人,1人佐寺事,1人督营马,1人督畿马;寺丞(正六品)4人,分理京卫、畿内及山东、河南六郡(济南、兗州、东昌、开封、彰德、卫辉)孳牧、寄牧马匹。其属:

1.主簿厅:主簿(从七品)1人,典勾省文移。

2.常盈库:大使1人,辖:各牧监监正(正九品)、监副(从九品)、录事各1人,后俱革;各群群长1人,后革。

南京太仆寺:卿1人;少卿、寺丞各2人(隆庆中各革1人);主簿1人。

(4)鸿胪寺:

卿(正四品)1人,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左、右少卿(从五品)及左、右寺丞(从六品)各1人。其属:

1.主簿厅:主簿(从八品)1人。

2.司仪、司宾二署:

司仪署典陈设、引奏,外吏来朝,必先演仪于寺,司宾署典外国朝贡之使,辨其等而教其拜跪仪节。各有署丞(正九品)1人;鸣赞(从九品)4人,后增设5人,典赞仪礼;序班(从九品)50人,嘉靖36年革8人,万历11年复设6人,典侍班、齐班、纠仪及传赞。

南京鸿胪寺:卿、主簿各1人;司仪、司宾署署丞各1人、鸣赞4人、序班9人。

(5)尚宝司

卿(正五品)、少卿(从五品)各1人,司丞(正六品)3人,专任大臣、勋戚子弟,以示荣宠,掌宝玺、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这些职务在古代只属于门下省的一小部分工作,而明代却是特立机构。其职掌据《明史·职官志三》说:“凡宝之用,必奏请而待发。每大朝会,本司官二员,以宝导驾,俟陞座,各置宝于案,立待殿中。礼毕,捧宝分行,至中极殿,置

案而出。驾出幸,则奉以从焉。岁终,移钦天监,择日和香物入水,洗宝于皇极门。籍奏一岁用宝之数。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

明代皇帝宝玺共24枚,原为17枚:皇帝奉天之宝2枚(祭祀天地,为唐、宋传玺);皇帝之宝(诏、赦);皇帝行宝(册封、赐劳用);皇帝信宝(诏亲王、大臣及调兵);皇帝尊亲之宝(上尊号);皇帝亲亲之宝(谕亲王);天子之宝(祀山川、鬼神);天子行宝(封外国及赐劳);天子信宝(招外服及征发);制诰之宝(诏);敕命之宝(赦);广运之宝(奖励臣工);敬天勤民之宝(敕谕朝觐官);御前之宝、表章经史之宝、钦文之宝(图书文史等)。

嘉靖18年增制7枚: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大明受命之宝、巡狩天下之宝、垂训之宝、命德之宝、讨罪安民之宝、敕正万民之宝。

太子玺有“皇太子之宝”1枚。

武官悬带金牌,上鈒双龙,下鈒二伏虎,文“上天祐民,朕乃率抚。威加华夏,实凭虎臣。赐尔金符,永传后嗣”。指挥佩双云龙、虎符金牌,千户佩单云龙、虎符镀金银牌,百户佩素云银牌符。

颁给勋戚、侍卫之扈从及班直者、巡朝者、宿卫者“仁、义、礼、智、信”字金牌(铜镀金)5种,牌下铸“守卫”,背铸“凡守卫官军悬带此牌”。公、侯、伯、驸马都尉佩仁字牌(独龙蟠云);指挥佩义字牌(伏虎盘云);千户、卫镇抚佩礼字牌(獬貂豸蟠云);百户、所镇抚佩智字牌(狮子蟠云);将军佩信字牌(蟠云)。

“承、东、西、北”半字铜符4种,颁给巡城寺卫官,巡者左半,守者右半,合契而点察。

令牌6种:“申”字令颁给金吾诸卫之警夜者;“木、金、土、火、水”字令,颁给五城之警夜者。“勇”字铜牌1种,颁给守卒。

牙牌5种,以察朝参:公、侯、伯牙牌称“勋”,驸马都尉牙牌称“亲”,文官牙牌称“文”,武官牙牌称“武”,教坊司牙牌称“乐”。嘉靖中,编为官字某号,官员朝参时佩以出入,不佩则会被守门者阻拦。私相借者,论如律。官员身故,则缴还内府。

祭牌3种:陪祀官称“陪”,供事官称“供”,执事人称“执”。

双鱼铜牌2种:“严”字牌以肃直卫锦衣校尉之止直者;“善”字牌以饰光禄胥役之供事者。

“马、水、达、通、信”符验5种。符验之制,上织船马之状,起马用“马”字,双马用“达”字,单马用“通”字。起船者用“水”字,起站船者用“信”字。亲王就籓及文武出镇抚、行人通使命者,则给符验。御史出巡察则给印,事毕,咸验而缴还。

南京尚宝司:卿1人。

(6)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洪武6年(1408年),沿前代特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驳正六部百司,纠劾官吏。给事中衙署即在午门外东、西朝房,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若有失误,则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分类抄出,参署付部,并驳正其违误;故权势尤重。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有建言及进谏之责。六科于乡试时充考试官,会试时充同考官,殿试时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时,则充正、副使。六科与御史同有言责,所以经常不免互有袒护而产生矛盾。习惯上以御史为台,以给事中为垣,台垣不相容是明代政局中的奇特现象。

每科设都给事中(正七品)1人,左、右给事中(从七品)各1人以总司管。给事中(从七品),吏科4人、户科8人、礼科6人、兵科10人、刑科8人、工科4人,后增、减员数不常。

南京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6人(户科给事中管理后湖黄册)。

(7)中书科

有中书舍人(从七品)20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直文华殿东房中书舍人(从七品,无定员),掌奉旨书写书籍;直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从七品,无定员),掌奉旨篆写册宝、图书、册页;内阁诰敕房中书舍人(从七品,无定员),掌书办文官诰敕、翻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制敕房中书舍人(从七品,无定员),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及各王府敕符底簿。其名虽与古代中书舍人相似,而实际职掌不同。总之,这些舍人实际任务只是照例书写诰敕而已,此外并无重要职权。

中书舍人建于永乐初年。《明史·职官志三》载:“洪武间,置承敕监、司文监、考功监,参掌给授诰敕之事。永乐初,命内阁学士典机务,诏册、制诰皆属之。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入办,事竣辄出。宣德初,始选能书者处于阁之西小门,谓之西制敕房。而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谓之东诰敕房。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序班、译字等官,于是内阁又有东诰敕房。”这就是内阁诰敕房及制敕房中书舍人的由来。若从其沿革看,似乎是古代中书舍人演变而降为低级。而直文华殿东房、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最初为内官之职,继而以中书分直,最后则选择能书者充任,其地位更为卑微。

《明史·职官志三》说: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迁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舍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后虽加衔九列(卿),仍带衔办事。

中书舍人,性质十分难辨。明代制度,富家子弟尽管一无所能,但可用资捐得一中书舍人,再加一卿衔,便俨然成为高官显爵。如与唐、宋之舍人相较,则有天渊之别。沿至清代,虽不至如此之滥,中书科中书(删去“舍人”二字)只以荫生、贡监补授,至于内阁中书则几乎是非进士不可补。

(8)行人司

洪武13年(1380年)初置,设行人(正九品)1人、左、右行人(从九品)各1人。不久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另设行人345人。洪武27年(1394年)升司正为正七品,左、右司副为从七品,行人为正八品,职专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行诏赦、册封宗室、抚谕请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每岁朝审,则行人持节传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明史·职官志三》)。最初多由孝廉充任行人,奉使常不称旨。后定行人司官40员,全在进士中选授,非奉旨不得随便派遣。从此行人之职才受到重视,在京官中地位虽低,而声望甚高,升转极快,初中之进士,以任此职为荣。建文中,罢行人司,以行人隶鸿胪寺。明成祖复旧制。

南京行人司:左司副1人。

(9)钦天监

监正(正五品)1人、监副(正六品)2人,掌察天文、定历数、占候、推步之事。其属:主簿厅主簿(正八品)1人;春、夏、中、秋、冬官正(正六品)各1人,掌推历法,定四时;五官监候3人(正九品,后革1人)、五官司历(正九品)2人佐五官正;五官灵台郎8人(从七品,后革4人),掌辨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变;五官保章正2人(正八品,后革1人),专志天文之变,定其吉凶之占;五官挈壶正2人(从八品,后革1人),知刻漏;漏刻博士6人(从九品,后革5人),定时以漏,换时以牌,报更以鼓,警晨昏以钟鼓;五官司晨8人(从九品,后革6人)佐漏刻博士。

钦天监官员不得改任他官,其子孙不得改习他业,世代相继。有天文科、漏刻科、回回科、历科,自五官正下至天文生、阴阳人,各分科肄业。如还出现空额,则由礼部访求人员,经考试任用。

南京钦天监:监正、监副、主簿各1人;五官正1人、五官灵台郎2人、五官监候1人、五官司历1人。

(10)太医院

太医院掌医疗,有大方脉、小方脉、妇人、疮疡、针灸、眼、口齿、接骨、伤寒、咽喉、金镞、按摩、祝由13科,医官、医生、医士,专科肄业。凡医家子弟,择师而教之,经考试任用。

院使(正五品)1人,院判(正六品)2人。其属:御医(正八品)4人,后增至18人,隆庆5年定设10人;生药库大使、副使各1人。外府州县置惠民药局,有大使、副使各1人;边关卫所及人聚处各设医生、医士或医官,均由太医院考试任用,年终时察考其功过,决定其升降。

南京太医院:院判、吏目各1人;惠民药局、生药库大使各1人。

(11)上林苑监

永乐5年始置。左、右监正(正五品)各1人,掌苑囿、园池、牧畜、树种之事,以禽兽、

草木、蔬果供祭祀、宾客、宫府之膳羞;左、右监副(正六品)各1人;左、右监丞(正七品)各1人。监正、监副后不常设,以监丞署职。苑地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关,西南至浑河,并禁围猎。其属:

1.典簿厅:典簿(正九品)1人。

2.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

宣德10年始定四署,良牧署掌牧牛羊豕;蕃育署掌育鹅鸭鸡;林衡署掌果实、花木;嘉蔬署掌莳艺瓜菜。各署设典署(正七品)、署丞(正八品)、录事(正九品)各1人。正德间增设监督内臣共99员,嘉靖元年裁汰80员,革蕃育署、嘉蔬署典署和林衡署、嘉蔬署录事。

(12)中、东、西、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五城兵马司)

各设指挥(正六品)1人,掌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京城内外五城兵马司画境分领,若皇帝出宫,则率夫里供事;副指挥(正七品)4人,吏目1人。凡亲王妃父无官者授兵马指挥,郡王妃父无官者授副指挥,不管事。

明初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后改为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3日1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洪武5年在中都凤阳又设兵马指挥司分司。洪武10年将京城及中都兵马指挥司由正四品降为正六品,改指挥使、副指挥使为指挥、副指挥,职专京城巡捕等事,革知事。洪武23年定设五城兵马指挥司,增设吏目,惟有中城称中兵马指挥司。永乐2年设北京兵马指挥司。嘉靖41年诏巡视五城御史,每年终将各城兵马指挥会本举劾。

南京五城兵马司:指挥各1人、副指挥各3人(万历中每城革副指挥2人)、吏目各1人。

(十二)宦官机构

明初对宦官的限制非常严格。洪武2年(1369年)8月定内侍官制时,明太祖诏谕吏部:“朕观《周礼》,阍寺不及百人,后世多至数千,卒为大患。今虽未能复古,亦当为防微之计。此辈所事,不过供洒扫、给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无一二。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心腹,即心腹病。驭之之道,但当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则骄恣畏法则检束,自不为非也。(《昭代典则》)”可见其对宦官之害认识的深刻。洪武6年11月,特命廷臣考究前代纠劾内官之法,礼部议置内正司,设司正、司副各1人,专门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行为。

洪武10年(1377年)5月,有一个内侍官因在内廷时间较久,偶而言及政事,当即被太祖斥归乡里,并令终身不得叙用,又对诸臣说:“此辈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结君心。及其久也,假窃威权,以干政事,遂至于不可抑。自古以此辈乱者多矣。今立法不许寺人干预朝政,决去之,所以惩将来也随后规定内臣不许读书识字。(《明会要·职官十一》引《明政统宗》)”

洪武17年(1384年)特铸铁牌,上刻文字“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置于宫门之中;又敕令诸司,不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自古对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备。当时有个御用监名叫杜安道,以镊工侍太祖数十年,朝中许多机密计议他都知道,但他个性慎密,严遵

太祖禁令,在诸大臣面前仅一揖而退,从不启口泄漏机密。太祖对他很宠爱,但不给予优遇,后来迁出为光禄寺卿。

洪武末,明太祖重新整顿宦官机构,定12监及各司局,并制定宦官品秩和待遇。《明史·宦官传序》载:“明太祖既定江左,鉴前代之失,置宦官不及百人。迨末年颁《祖训》,乃定为十有二监及各司局,稍称备员矣。然定制,不得兼外臣文武衔,不得御外臣冠服,官无过四品,月米一石,衣食于内庭。”

建文帝嗣位,一遵祖训,对内臣限制更加严格。《明史·宦官传序》载,惠帝诏内臣“出外稍不法,许有司械闻”。成祖初临朝,也警惕宦官擅权。《明史·职官志三》载,他曾说:“联一遵太祖训,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当时有个宦官私自调用应天府工匠为其服役,事发后,成祖立即诏命锦衣卫逮捕治罪。

但不久,这些禁令全部破坏了。《明史·职官志三》说:“顾中官四出,实始永乐时。元年(1403年),李兴等赍敕劳暹罗国王,此奉使外国之始也。三年(1405年)命郑和等率兵二万,行赏西洋古里、满刺诸国,此将兵之始也。八年(1410年),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洪熙元年(1425年),仁宗派遣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此后,宦官领兵之例便相沿不革。同时又派王安镇守甘肃,于是各省镇皆相继派宦官为镇守。

宣德4年(1429年)宣宗特于宫中设内书堂,命大学士陈山专授小内使书。从此,废除了太祖不许内臣读书识字之制,甚至特赐金英、范弘等宦官免死诏,无异于勋臣之丹书铁券。从此,宦官威慑朝臣、权倾内外,如英宗时的王振、宪宗时的汪直、武宗时的刘瑾、熹宗时的魏忠贤,更是作威作福,独擅朝政。至于神宗时的矿税使,简直无处不受其害。

宦官不仅有权有势、仗势欺人,而且可以荫弟、荫侄、封伯、封公,所以一些利欲熏心之辈,皆争相自宫(自割其生殖器)以备其选。正德2年(1507年)9月,武宗曾严申自宫之禁,但有潜留京师者论死(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由于当时宦官受到格外宠幸,愚民不受其禁,不少人阉其子孙以图富贵,有的一村中自宫者达数百人。嘉靖、隆庆以后,自宫的人数越来越多。宦官权势日张,操持国柄,为祸酷烈,终导致明朝灭亡。

(1)十二监

旧制每监各置太监(正四品)1员,左、右少监(从四品)各1员,左、右监丞(正五品)各2员,典簿(正六品)1员,长随、奉御(均从六品)无定员,后渐更易。

1.司礼监(自明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后,司礼监专掌机密、批阅章奏,实权在内阁首辅之上): 提督太监1员,督理皇城内一切礼仪刑名,管理长随、当差、听事各役,关防门禁,催督光禄供应等。

掌印太监1员,掌理内外章奏及御前勘合。

秉笔太监、随堂太监无定员,掌章奏文书,照阁票批硃;凡皇帝口谕,例由秉笔太监用朱笔记录,再交内阁撰拟诏谕颁发。

书籍名画等库掌司、内书堂掌司、六科郎掌司无定员,各掌所司。

典簿无定员,掌记奏章及诸出纳号簿。

2.内官监:掌印太监1员,总理、管理、佥书、典簿、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

掌木、石、瓦、土、塔材、东行、西行、油漆、婚礼、火药10作,米盐、营造、皇坛3库,及国家营造宫室、陵墓,并铜锡妆奁、器用暨冰窨诸事。

3.御用监:掌印太监和里、外监把总各1员,典簿、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

掌造办御前所用围屏、床榻诸木器,及紫檀、象牙、乌木、螺甸诸玩器。仁智殿监工1员,掌武英殿中书承旨所写书籍画册等,奏进御前。下辖:

①甜食房:掌房1员,协同无定员;掌造办虎眼、窝丝等糖及诸甜食。

②条作:掌作1员,协同无定员;掌造各色兜罗绒及诸绦绶。

4.司设监:员同内官监,掌卤簿、仪仗、帷幕诸事。

5.御马监:

掌印、监督、提督太监各1员。腾骧四卫营各设监官、掌司、典簿、写字、拿马等员。象房有掌司等员。

6.神宫监:掌印太监1员,佥书、掌司、管理无定员;掌太庙各庙洒扫、香灯等事。

7.尚膳监:掌御膳及宫内食用并筵宴诸事。

掌印太监、提督光禄太监、总理各1员,管理、佥书、掌司、写字、监工及各牛羊等房厂监工无定员。

8.尚宝监:掌印1员,佥书、掌司无定员。

掌宝玺、敕符、将军印信。凡用宝,外尚宝司以揭帖赴监请旨,至女官尚宝司领取,监视外司用讫,存号簿,缴进。

9.印绶监:员同尚宝监,掌古今通集库,并铁券、诰敕、贴黄、印信、勘合、符验、信符诸事。

10.直殿监:员同尚宝监,掌各殿及廊庑扫除事。

11.尚衣监:掌印太监1员,管理、佥书、掌司、监工无定员;掌御用冠冕、袍服及屦舄、靴袜之事。

12.都知监:掌印太监1员,佥书、掌司、长随、奉御无定员;旧掌各监行移、关知、勘合之事,后惟随驾前导警跸。

(2)四司:旧制每司各置司正(正五品)1人,左、右司副(从五品)各1人,后渐更易。

1.惜薪司:掌所用薪炭之事。

掌印太监1员,总理、佥书、掌道、掌司、写字、监工及外厂、北厂、南厂、新南厂、新西厂各设佥书、监工,俱无定员。

2.钟鼓司:掌印太监1员,佥书、司房、学艺官无定员;掌管出朝钟鼓及内乐、传奇、过锦、

打稻诸杂戏。

3.宝钞司:掌印太监1员,佥书、管理、监工无定员;掌造粗细草纸。

4.混堂司:掌印太监1员,佥书、监工无定员;掌沐浴之事。

(3)八局:旧制每局大使(正五品)1人,左、右副使(从五品)各1人,后渐更易。

1.兵仗局:掌制造军器,下辖火药司。

掌印太监、提督军器库太监各1员,管理、佥书、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

2.银作局:掌印太监1员,管理、佥书、写字、监工无定员;掌打造金银器饰。

3.浣衣局:掌印太监1员,佥书、监工无定员;凡宫人年老及罢退废者,发此局居住,惟此局不在皇城内。

4.巾帽局:掌印太监1员,管理、佥书、掌司、监工无定员;掌宫内使帽靴,驸马冠靴及各籓王国诸旗尉帽靴。

5.针工局:员同巾帽局,掌造宫中衣服。

6.内织染局:员同巾帽局,掌染造御用及宫内应用缎匹;城西蓝靛厂为此局外署。

7.酒醋面局:员同巾帽局,掌宫内食用酒醋、糖酱、面豆诸物;与御酒房不相统辖。

8.司苑局:员同巾帽局,掌蔬菜、瓜果。

此外还有:

1.内府供应库:掌宫内及山陵等处内官食米及御用黄蜡、白蜡,沉香等,下辖油蜡各库。 掌印太监1员,总理、管理、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

2.司钥库:员同上,掌收贮制钱以给赏赐。

3.内承运库:掌大内库藏,凡金银及诸宝货总隶之。

掌印太监1员,近侍、佥书太监10员,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

4.十库:各掌库1员,贴库、佥书无定员。

甲字库,掌贮银硃、黄丹、乌梅、藤黄、水银诸物;

乙字库,掌贮奏本等纸及各省所解胖袄;

丙字库,掌贮丝绵、布匹;

丁字库,掌贮生漆、桐油等物;

戊字库,掌贮所解弓箭、盔甲等物;

承运库,掌贮黄白生绢;

广盈库,掌贮纱罗诸帛匹;

广惠库,掌造贮巾帕、梳笼、刷抿、钱贯、钞锭之类;

赃罚库,掌没入官物。

5.御酒房:设提督太监1员,佥书无定员;掌造御用酒。

6.御药房:提督太监正、副各1员,分两班;近侍、医官无定员;掌御用药饵,与太医院官相表里。

7.御茶房:提督太监正、副各1员,分两班;近侍无定员;掌供奉茶酒、瓜果及进御膳。

8.牲口房:提督太监1员,佥书无定员;掌收养异兽珍禽。

9.刻漏房:掌房1员,佥书无定员;掌管每日时刻,每一时即令直殿监官入宫换牌,夜报刻漏。

10.更鼓房:有罪内官职司之。

11.弹子房:掌房1员,佥书数员;专备泥弹。

12.灵台:掌印太监1员,佥书近侍、看时近侍无定员;掌观星气云物,测候灾祥。

13.盔甲厂(即旧鞍辔局):掌厂太监1员,贴厂、佥书无定员;掌造军器。

14.安民厂(旧名王恭厂):员同盔甲厂,掌造铳炮、火药之类。

15.午门、东华门、西华门、奉天门、玄武门,左、右顺门,左、右红门,皇宫门、坤宁门、宫左、右门及东宫春和门、后门,左、右门,皇城、京城内外诸门等:各设门正1员,管事无定员;掌晨昏启闭,关防出入。

16.提督东厂(永乐18年设于北京东安门北):

掌印太监1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2员;掌刺缉刑狱之事。属官有掌刑千户、理刑百户各1员,由锦衣卫千户、百户充任,称贴刑官;隶役、缉事等官校亦由锦衣卫拨给。从事特务活动,诸事可直接报告皇帝,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旧选各监中1人提督东厂,后由司礼监之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专任。司礼监掌印太监权如外廷内阁首辅,提督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太监视众辅,各设私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

宪宗成化13年(1477年)于东厂之外增设西厂,用太监汪直、谷大用为提督,其权力超过东厂,活动范围自京师遍及各地。后因遭反对,被迫撤销。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又一度恢复,刘瑾被诛后,即废去。

17.提督京营:提督太监、坐营太监,监枪、掌司、佥书俱无定员,代宗景泰元年(1450年)始置。

18.文书房:

掌房10员,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及京官、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簿发;凡升司礼监者,必由文书房出,有如外廷的詹事府、翰林院。

19.礼仪房:

提督太监1员,由司礼、掌印或秉笔太监兼任;掌司、写字、管事、长随无定员;掌一应选婚、选驸马及皇子、公主及皇太子女诞生,选择乳妇诸吉礼。

20.中书房:掌房1员,散官无定员;掌管文华殿中书所写书籍、对联、扇柄等件,承旨发写,完日奏进。

21.御前近侍:

包括乾清宫管事(督理御用诸事)、打卯牌子(掌随朝捧剑),俱位居司礼、东厂提督守备之次;御前牌子、暖殿、管柜子、赞礼、答应长随、当差听事、拏马、尚冠、尚衣、尚履等,皆属近侍。

北京之外有:

1.南京守备:正、副守备太监各1员,有关防1颗,护卫留都,为司礼监之外差。

2.天寿山守备:守备太监1员,辖各陵守陵太监,职司护卫。

3.湖广承天府守备:守备太监1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兴宁。

4.织造:南京、苏州、杭州各设提督太监1员,掌织造御用龙衣;

5.镇守:各省各镇均有镇守太监(始于洪熙,遍设于正统),嘉靖8年后革。

6.市舶:广东、福建、浙江三市舶司各设太监提督,后罢福建、浙江二司,惟存广东司。

7.监督仓场:各仓各场俱设监督太监。

8.诸陵神宫监:各陵俱设神宫监太监守陵。

在外的临时差遣有监军、采办、粮税等名目,不胜枚举。

三、地方官制

(一)三司

(1)承宣布政使司

明代地方区域划分,除南京(南直隶)、北京(北直隶)外,还有13个布政司。布政使司由元代行中书省演化而来,《明史·职官志四》载:“洪武九年(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及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置云南市政司„„永乐元年(1403年),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十一年(1413年)置贵州布政司„„宣德三年(1428年)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两直隶无布、按两司,故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山西;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从二品)各1人,是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掌一省之政。

宣达朝廷政令,凡僚属满秩,负责考察其称职与否,上报巡抚、巡按,转达吏部、都察院。每3年则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属员:

经历司:经历(从六品)1人、都事(从七品)1人,负责文书往来。

照磨所:照磨(从八品)1人、检校(正九品)1人,典勘理卷宗、理问典刑名。

理问所:理问(从六品)1人、副理问(从七品)1人、提控案牍1人。

司狱司:司狱(从九品)1人,库大使(从九品)、副使各1人,仓大使(从九品)、副使各1人。 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各有大使(从九品)1人、副使1人。

左、右参政(从三品)无定员,左、右参议(从四品)无定员,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有督粮道(13布政司各1员,俱驻省城)、督册道、兵备道等,因事而添设,各省不等。

(2)提刑按察使司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洪武14年(1381年)于各道置按察分司,15年(1382年)又在府州县置按察分司。每司设按察使(正三品)1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属员:

经历司:经历(正七品)、知事(正八品)各1人。

照磨所,照磨(正九品)、检校(从九品)各1人。

司狱司,司狱(从九品)1人。

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无定员,分道巡察,分司诸道;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13布政司各1员,惟湖广提学2员);海防道、巡海道、兵巡道、整饬兵备道;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盐法道、抚治道、抚民道、抚苗道、招练道、监军道(不常设)等,各省因事添设,或置或罢。

明代的监察区有两种:1.是在一省中划分的小监察区(道),由布政司参政、参议派管民政,称“分守道”;或由按察司副使、佥事派管专门事项,如河工(水利)、督粮、督学、屯田、盐法等道,称“分巡道”。无论所司何道,均系差遣,并无品级,其参政、参议、副使或佥事才是本官;2.是以省为单位的大监察区,由中央派监察御史或各部尚书、侍郎等总督军务、巡抚地方、总督巡抚,俱无品秩,亦皆差遣。

(3)都指挥使司(流官,不世袭)

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为地区军事机构,掌各省军事。设:都指挥使(正二品)1人,“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明史·职官志五》),位在布、按两司之上;都指挥同知(从二品)2人、都指挥佥事(正三品)4人。属员:

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各1人,典文移。

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各1人,理刑狱;吏目1人。

司狱司:司狱(从九品)1人。

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1人。

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之中,常以1人统司事,称掌印;1人掌练兵、1人掌屯田,称佥书;巡捕、军器、漕运、京操、备御等务,也从中选人充任;不主管具体事务的则称带俸。

除13省都司外,还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

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有陕西行都司(西安)、山西行都司(大同)、福建行都司(建宁)、四川行都司(建昌)、湖广行都司(郧阳)。

(二)差遣官

三司鼎立之制,虽能防止地方权力扩大,但又不免酿成运用不灵之弊。所以明中央又派遣监察御史或部院大臣出任总督(也称总制)、巡抚、巡按各差,驾凌于三司之上,“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历、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明史·职官志二》)。此外,还派监察御史巡视各省,考核吏治,称“巡按”。永乐后成为定制,以一省为一道,分道出巡,其品级虽低而可与省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奉其命,事毕还京。

“巡抚”起于明代,“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地方,巡抚之名,始见于此”(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永乐19年(1421年)遣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逐渐派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抚边境、腹地,事毕则回朝复命,当时称“巡抚”或“镇守”。后因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才定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宣德时,以吴中、江南等处地大而重要,始专设巡抚,以后遂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

巡抚兼军务则加提督(提督兼巡抚),总兵地方则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而事务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由于总兵、宦官也可称“镇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后来凡文职官员奉命出朝,一律称“巡抚”,与“镇守”相区别。总督和巡抚在明朝都是属于都察院的差遣职官,宪宗成化5年(1469年)始专设“两广总督”,后各地逐渐增置,遂成定制。

由于这些官职是临时性的,所以各处名称都不同。较常设的有:

1.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1员;

景泰2年(1451年)始设,驻淮安(今江苏淮安),管理漕粮的征收、上缴和监押运输,兼巡抚淮安、扬州、凤阳、庐州四府和徐、和、滁三州。

2.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1员;

嘉靖29年始设,驻密云,巡抚顺天、保定、辽东,兼理粮饷。

3.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1员;

嘉靖29年定设,38年令防秋日驻宣府,43年移驻怀来。隆庆4年移驻阳和。

4.总督陕西三边军务1员;

嘉靖4年定设,驻固原,防秋驻花马池。初称提督军务,7年改为总制,19年避制字改为总督。

5.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1员;

景泰3年设总督,成化元年兼巡抚事,驻梧州。正德14年改总督为总制,不久改提督。嘉靖45年另设广东巡抚,改提督为总督,只兼巡抚广西,驻肇庆。隆庆3年又设广西巡抚,除兼职;4年革广东巡抚,改为提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广东。万历3年仍改总督,加带管盐法。

6.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1员;

宣德5年以侍郎总督粮储兼巡抚。景泰4年定遣都御史。嘉靖23年加提督军务,驻苏州。万历时移驻句容,后复驻苏州。

7.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1员;

嘉靖26年始以都御史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海道地方,提督军务。27年改巡抚为巡视,28年罢,31年复设。

8.巡抚福建地方兼提督军务1员;

嘉靖35年因闽浙道远,又设提督军务兼巡福、兴、漳、泉、福宁海道都御史。后改巡抚福建,统辖全省。

9.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1员;

成化2年始专设都御史赞理军务,巡抚顺天、永平二府,不久兼抚河间、真定、保定三府。7年兼理八府。8年因畿辅地广,从居庸关中分,设巡抚2员,其东为巡抚顺天、永平二府,驻遵化。崇祯2年又在永平分设巡抚兼提督山海军务,原巡抚只辖顺天。

10.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1员;

成化8年分居庸关以西,另设巡抚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广平六府,提督紫荆、倒马、龙泉等关,驻真定。万历7年兼管河道。

11.巡抚河南等处地方兼管河道提督军务1员;

景泰元年始专设河南巡抚。万历7年兼管河道,8年加提督军务。

12.巡抚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门等关军务1员;

正统13年始命都御史专抚山西,镇守雁门。天顺、成化间暂革,不久复置。

13.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1员;

正统5年始设巡抚,13年定遣都御史。嘉靖42年加督理营田。万历7年兼管河道,8年加提督军务。

14.巡抚辽东地方赞理军务1员;

正统元年设,旧驻辽阳。后因辖地日狭,移驻广宁,后驻山海关,后又驻宁远。

15.巡抚宣府地方赞理军务1员;

正统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设巡抚兼理大同。景泰2年另设大同巡抚,后又合并。成化10年又分设,14年加赞理军务。

16.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1员;

初与宣府共一巡抚,后或分或并。成化10年又专设,加赞理军务。

17.巡抚延绥等处赞理军务1员;

景泰元年专设巡抚加参赞军务。成化9年徙镇榆林。隆庆6年改赞理军务。

18.巡抚甘肃等处赞理军务1员;

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隆庆6年改赞理军务。

19.巡抚陕西地方赞理军务1员;

景泰初特改都御史巡抚。成化2年加提督军务,后改赞理,驻西安,防秋驻固原。

20.巡抚四川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1员;

正统14年始设巡抚。万历11年加提督军务。

21.巡抚江西地方兼理军务1员;

嘉靖6年始定设,40年加兼理军务。

22.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1员;

弘治10年始设巡抚。正德11年改提督军务。嘉靖45年定巡抚衔,辖南安、赣州、南雄、韶州、汀州、郴州地方,驻赣州。

23.巡抚广西地方1员;

广西旧有巡抚,沿革不常。隆庆三年复专设。

24.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1员;

正统9年命侍郎参赞军务,10年设镇抚。天顺元年罢,成化12年复设。嘉靖30年加兼理军务,43年改赞理。隆庆2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

25.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1员;

正统14年因苗乱置总督,镇守贵州、湖北、川东等处。景泰元年另设贵州巡抚。成化8年罢,11年复设。正德2年又罢,5年又复设。嘉靖42年裁革总督,令巡抚兼理湖北、川东等处提督军务。

26.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1员;

万历25年因倭寇攻陷朝鲜而暂设,不久为定制。

27.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1员;

成化12年因郧、襄流民屡叛,遣都御史安抚,因奏设官抚治。万历2年因抚治事权不专,加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9年裁革,11年复设。

(三)府

明初改诸路为府。洪武6年(1373年)分天下府为上府(粮20万石以上)、中府(20万石以下)、下府(10万以下)三等,知府依次为从三品、正四品、从四品,后一律定为正四品。明

初选任府州县官时都先赐给布疋、银两,称“养廉”,使其到任时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明会要·职官十三》引郑晓《今言》载,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诏中书省:“自今除府州县官,赐银十二两,布六疋。”

明太祖、成祖都很重视地方官吏选授。《世法录》载,洪武7年(1374年)谕吏部:“古称‘任官惟贤才’。凡郡得一贤守,县得一贤今,如颖川之黄■、中牟之鲁恭,何忧不治?今北方郡县有民稀事简者,而设官与繁剧同,禄入供给未免疲民,可量减之。”永乐元年(1403年)谕吏部、都察院:“为国牧守,莫切于守令。守令贤,则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贤,当速去之。然吏部选授之时,出于仓猝,未能尽其才。其令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使,凡府州县到任半岁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贪之实,具奏。”明成祖还特谕吏部,府州县官必须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换、抽调或额外增加杂务,使他们能够专心理民。

全国共159府,每府设知府1人,“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明史·职官志四》);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无定员,分掌军纪、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洪武3年始设,正七品)1人,理刑名、赞计典。属员:

经历司:经历(正八品)、知事各1人(正九品),受发上下有关文书。

照磨所:照磨(从九品)、检校各1人,磨勘六房宗卷。

司狱司:司狱1人。

京府长官称府尹,“掌京府之政令。宣化和人,劝农问俗,均贡赋,节征徭,谨祭祀,阅实户口,纠治豪强,隐恤穷困,疏理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府丞为次,兼领学校。治中参理府事,以佐尹丞。通判分理粮储、马政、军匠、薪炭、河渠、堤涂等事。推官,理刑名,察属吏。

1.顺天府

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各1人;治中1人、通判6人(正六品,嘉靖后革3人),共参理府事;推官(从六品)1人;儒学教授(从九品)、训导各1人。属员:

经历司:经历(从七品)、知事(从八品)各1人。

照磨所:照磨(从九品)、检校各1人人。

司狱司:司狱(从九品)1人。

都税司:大使(从九品)、副使各1人。

宣课司4个(正阳门外、正阳门、张家湾、卢沟桥):大使(从九品)1人。

税课司2个(安定门外、安定门):大使(从九品)1人。

税课分司2个(崇文门、德胜门):副使各1人。

递军所、批验所:大使各1人。

辖宛平县、大兴县,各有知县(正六品)1人,县丞(正七品)2人,主簿(正八品)无定员,典史1人。

2.应天府

府尹、府丞各1人;治中1人、通判2人;推官1人;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各1人;

儒学教授1人,训导6人。属员:

司狱司:司狱1人。

织染局:大使1人,左、右副使各1人。

都税司、宣课司各4个(龙江、江东、聚宝门、太平门)、税课局2个(龙江、龙潭):大使各1人,副使1-2人。

龙江递运所:大使、副使各1人。

批验所:大使1人。河泊所:官1人。

龙江关、石灰山关:各大使1人、副使4人。

辖上元县、江宁县,各有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各1人。

(四)州

州有属州和直隶州之分,属州与县同等,直隶州与府同等,但知州品秩相同。《大政记》载,洪武17年(1384年)8月“诏州民户不满三千者皆改为县,凡三十七州”。此外,全国尚有234州。

每州设知州(从五品)1人,掌一州之政令;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无定员,视其州事繁简以供其职。凡面积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无属县,不设同知、判官。有属县的州,不设同知而置判官。属吏有吏目(从九品)1人。

(五)县

吴元年定天下县为上县(粮10万石以下)、中县(6万石以下)、下县(3万石以下)三等,知县依次为从六品、正七品、从七品,后全部改为正七品。全国共有1171县。

每县设知县1人,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

知县之下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各1人,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属吏有典史1人,管文书收发。县丞、主簿添革不一,编户不及20平方里则并裁县丞、主簿。若无县丞或主簿,则典史分领丞、簿之职。

明中期以前,州县首官多从监生中选任。监生坐监后到吏部听选,前后经20多年方得出身。至除授之时,年已50以上,神志昏倦,又自认为在任不久便将黜退,升任的可能性很少,故受命之后,惟图私利,无治民之心。当时有不少大臣上疏,建议改从进士、举人中选拔年富力强、资质英俊者任地方官,但皆未能实行(《明臣奏议》)。隆庆5年(1571年)穆宗才同意大学士高拱建议:从举人中选任,就选者必稽其年貌。凡五十以上者,授以杂官,不得为州县之长(《梦余录》)。

(六)儒学

地方学校考课自宋代设提举学事司始,元代设儒学提举司,都是地方高级督学之官职。各府、州、县分设教授、学正、教谕。明初沿之,置儒学提举司。洪武2年(1369年)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13年(1380年)改各州学正为未入流(以前为从九品)。24年(1391年)定儒学训导位在杂职以上。31年(1398年)诏天下学官,凡在本籍任职者,一律改授旁郡州县。

府学设教授(从九品)1人,训导4人。州学设学正1人,训导3人。县学设教谕1人、训导2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协助其工作。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附学生无定数。

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始设提督学校官,又有都司儒学(洪武17年始置于辽东)、行都司儒学(洪武23年始置于北平)、卫儒学(洪武17年始置于岷州卫),以教武臣子弟。俱设教授1人、训导2人。河东又设都转运司儒学,其制如府。

至于考选生员入学之事,明初本未设专官,中期以后才由御史提督两京学校,以按察司副使、佥事为各省提督学道。不仅生员,连府州县教官也归其考核。

(七)府县杂职

1.巡检司: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设于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率徭役弓兵警备。

2.驿

驿丞,典邮传迎送之事。根据官员品秩及其仆夫多少,供应其所需舟车、夫马、廪糗、庖馔、裯帐(由府州县支付)。巡检、驿丞,各府州县有无多寡不同。

3.税课司(府称司,县称局):大使(从九品)1人,典税事。

4.仓大使(府从九品,州县未入流)、副使各1人。

5.库大使1人(州县设)。

6.织染杂造局:使(府从九品,州未入流)、副使各1人。

7.河泊所官,掌收鱼税;闸官、坝官,掌启闭蓄泄。

8.批验所:大使、副使各1人,掌验茶盐引。

9.递运所(洪武9年始置):大使、副使各1人,掌运递粮物。

10.铁冶所(洪武7年始置):大使、副使各1人。

11.医学(洪武17年始置):府设正科(从九品)1人、州设典科1人、县设训科1人,设官不给禄。

12.阴阳学(洪武17年始置):府设正术(从九品)1人、州设典术1人、县设训术1人,设官不给禄。

13.府僧纲司:

都纲(从九品)、副都纲各1人。州僧正司:僧正1人。县僧会司:僧会1人。洪武15年置,设官不给禄。

14.府道纪司:

都纪(从九品)、副都纪各1人。州道正司:道正1人。县道会司:道会1人。洪武15年置,设官不给禄。

(八)马政官

1.行太仆寺

卿(从三品)、少卿(正四品)各1人,寺丞(正六品)无定员,掌各边卫所营堡马政,隶属兵部。属员有主簿(从七品)1人。

洪武30年在山西、北平、陕西(每寺设少卿1人、丞3人),甘肃、辽东(每寺设少卿、丞各1人)置行太仆寺。少卿、丞从致仕指挥、千百户中选任。永乐18年改北京行太仆寺为太仆寺。宣德7年调充军罪犯到陕西行太仆寺养马。嘉靖3年依御史陈讲奏请,陕西、甘肃二寺各增设少卿1员,分管延绥、宁夏。

2.苑马寺

卿(从三品)、少卿(正四品)各1人,寺丞(正六品)无定员,掌6监24苑马政,隶属兵部。属员:主簿(从七品)1人;各牧监监正(正九品)、监副(从九品)各1人,掌监苑牧事,录事1人;各苑圉长(从九品)1人,统各群长阜蕃马匹。苑分三等:上苑(马10000匹)、中苑(马7000匹)、下苑(马4000匹)。

永乐4年置北直隶、辽东、平凉、甘肃四苑马寺,5年增北直隶苑马寺为6监24苑。18年革北京苑马寺,并入太仆。

清河监辖:顺义、长春、咸和、驯良四苑。

金台监辖:水州、隆萃、大牧、遂宁四苑。

涿鹿监辖:汧池、鹿鸣、龙河、长兴四苑。

卢龙监辖:辽阳、龙山、万安、蕃昌四苑。

香山监辖:清流、广蕃、龙泉、松林四苑。

通州监辖:河阳、崇义、兴宁、永成四苑。

永乐6年各增甘肃、平凉二寺为6监24苑。正统4年革甘肃苑马寺。弘治17年依都御史杨一清奏请,行太仆、苑马二寺官员出缺,简选有才望之参政、副使补升卿,参议、佥事补升少卿。嘉靖32年以辽东寺卿张思兼辖金、复、盖州三卫军民,42年又命带理兵备事。

(1)都转运盐使司

都转运使(从三品)1人,掌盐监之事。同知(从四品)、副使(从五品)各1人,判官(从六品)无定员,分司盐监。属员:经历司经历(从七品)、知事(从八品)各1人;库大使、副使各1人。下辖各场盐课司、各盐仓、各批验所(大使、副使均各1人)。都转运盐使司6个: 两淮辖泰州、淮安、通州分司。

两浙辖嘉兴、松江、宁绍、温台分司。

长芦辖沧州、青州分司。

河东辖解盐东场、西场、中场分司。

山东辖胶莱、滨乐分司。

福建。

各分司副使由副使、判官兼任,督各场仓盐课司,奉巡盐御史或盐法道之政令。福建、山东无巡盐御史。

(2)盐课提举司(职掌如都转运司)

提举(从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各1人,副提举(从七品)无定员。属员:吏目(从九品)1人,库大使、副使各1人。下辖各盐仓,各场、各井盐课司(大使、副使均各1人)。盐课提举司7个:四川、广东海北、黑盐井(廉州)、白盐井(楚雄)、安宁(姚安)、五井(姚安)、察罕脑儿(大理)。

(3)辽东煎盐提举司(职掌如都转运司):提举(正七品)、同提举(正八品)、副提举(正九品)。

(十)市舶提举司

提举(从五品)1人、副提举(从六品)2人,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属员吏目(从九品)1人。吴元年置市舶提举司。洪武3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7年罢泉州、明州、广州三市舶司。永乐元年复置,设官如洪武初制,不久以宦官提督市舶司。嘉靖元年革泉州、明州二市舶司,惟存广州市舶司。

(十一)茶马司

大使(正九品)、副使(从九品)各1人,掌市马之事。洪武中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马司,15年罢洮州茶马司,以河州茶马司兼领其事。洪武30年改秦州茶马司为西宁茶马司。

(十二)土官

明代于西北、西南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土司,由该族上层分子担任,按等级分授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职及土知府、土知县等文职,由子孙世袭。宣慰等司经历则为流官,军民府、土州县佐贰也多为流官。

宣慰使(从三品)、同知(正四品)、副使(从四品)、佥事(正五品)各1人。经历司经历(从七品)、都事(正八品)各1人。

2.宣抚使司

宣抚使(从四品)、同知(正五品)、副使(从五品)、佥事(正六品)各1人。经历司经历(从八品)、知事(正九品)各1人,照磨所照磨(从九品)1人。

3.安抚使司:安抚使(从五品)、同知(正六品)、副使(从六品)、佥事(正七品)各1人。吏目(从九品)1人。

4.招讨使司:招讨使(从五品)、副招讨(正六品)各1人。吏目(从九品)1人。

5.长官司: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七品)各1人。吏目1人。

6.蛮夷长官司: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七品)各1人。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6.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四、军职

(1)卫所

明初,朱元璋特别注意军队管理和建设,建立了卫所制度,“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明史·兵志》)。在军事要地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当时明朝军队(约200万)都编置在卫所中,卫所军户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也是父子相继,皆另立军籍。在京各卫称京卫。外卫皆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

①左军都督府辖:浙江都司、山东都司、辽东都司。

②右军都督府辖: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

③中军都督府辖: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

④前军都督府辖:兴都留守司、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

⑤后军都督府辖: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

最初,内外卫所1个卫统10个千户所,1个千户统10个百户,1个百户领2个总旗,1个总旗领5个小旗,小旗领军10人。洪武7年更定卫所制度,大概以5600人为1个卫,1220人为1个千户所,112人为1个百户所,1个百户所领总旗2人、小旗10人。

京卫、外卫之卫指挥使司设官相同:指挥使(正三品)1人、指挥同知(从三品)2人、指挥佥事(正四品)4人;镇抚司镇抚(从五品)2人,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下辖:经历司:经历(从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从九品)各1人,掌文移出入;仓大使、副使各1人。

洪武20年在各卫立掌印、佥书,实际管理卫中事务,从指挥使、同知、佥事中考选有才者充任。而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捕、漕运、备御、出哨、入卫、戍守、军器诸杂务的,称见任管事。不任事入队的军官,称为带俸差操。出征则各率其属,听所命主帅调度。

千户所有正千户(正五品)1人、副千户(从五品)2人、镇抚(从六品)2人,属吏有吏目1人。下辖百户(正六品)10人。千户所由1人掌印、1人佥书,称为管军;其掌印,常以1人兼数印。无刑狱之事时,所镇抚则管军;百户出缺,则代百户之职。千户、百户,有试用(试千户、试百户)和实授之分。守御千户所、军民千户所设官并同。守御千户所直属都司,不隶属于卫。

1.京卫

京卫有上直卫、南京卫、北京卫,品秩相同,各有掌印、佥书,恩荫寄禄无常员。其所辖千户所,多寡各不等。明太祖时南京内外置大小二场,设48卫,有军士20余万。明成祖北迁后,增为72卫。除在京卫所外,每年又分调中都、山东、河南、大宁各都司兵16万人,轮番到京师操练,称为班军。南京卫指挥使司、王府护卫指挥使司,设官皆如北京卫司。

京卫番上宿卫者称亲军,以护宫禁,不隶属五军都督府。上直卫亲军指挥使司有26卫,即(洪武中置12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永乐中置10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宣德8年置4卫)腾骧左卫、腾骧右卫、武骧左卫、武骧右卫。

锦衣卫亲军都指挥使司,洪武15年(1382年)设,原为护卫皇宫的亲军,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宿卫入直;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大汉将军(共1507员)等侍从扈行。统领17所:中、左、右、前、后5所,分领军士;5所分銮舆、擎盖、扇手、旌节、幡幢、班剑、斧钺、戈戟、弓矢、驯马10司,各领将军、校尉,以备法驾;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后、中后6亲军所,分领将军、力士、军匠;驯象所领象奴养象,以供朝会陈列、驾辇、驮宝之事。

明成祖为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权力。其长官(指挥使)常以勋戚、都督领之。校尉以民间壮丁担任,专职擎执卤簿仪杖,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锦衣卫镇抚司分南北两部,北镇抚司专理诏狱,直接取旨行事,用刑惨酷;南镇抚司专管军匠。明中叶后,与东厂、西厂并称厂卫。

旗手卫掌大驾金鼓、旗纛,帅力士随驾宿卫。力士以民间壮丁担任,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入及守卫四门。金吾、羽林等19卫,掌守卫巡警。腾骧等4卫,掌帅力士直驾、随驾。

府军前卫掌统领幼军,轮番带刀侍卫。明初有带刀舍人,洪武时府军等卫皆有习技幼军。永乐13年为皇太孙特选幼军,置府军前卫,设官属:指挥使5人、指挥同知10人、指挥佥事20人、镇抚10人、经历5人。

2.京营

永乐22年始置京营:五军营、神机营(统火器)、三千营(统骑兵,嘉靖29年改称神枢)。五军营设中军、左掖、右掖、左哨、右哨,故称五军。京营由提督总兵官1员统辖,后改提督为总督,铸“总督京营戎政”印。另设协理京营戎政1人,掌京营操练之事,以兵部尚书、侍郎或右都御史充任。各营设副将、参将、游击将军、佐击将军、备兵坐营官(管哨官)、坐司官(管掖官)、大号头官、监枪号头官、中军官、随征千总、随营千总、选锋把总、把总等官。

(2)五军都督府

明初置行枢密院,明太祖自领之,又置诸翼统军元帅府。不久罢枢密院及统军元帅府,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为大都督(从一品),统领中外诸军事;下设参议(正四品)、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等官。又设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从二品)、副都督(正三品)、佥都督(从三品)、照磨(从七品)各1人,并设断事官(从五品)。为了防止军权过分集中,洪武13年(1380年)废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管京师及各地都司、卫所,惟锦衣等亲军,上直卫不隶五府。

为了防范统军将领专权,朱元璋又规定五军都督府无调兵权,军队调遣之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每逢战事,由皇帝临时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部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兵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朱元璋从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的重要措施。

每个都督府均设有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无定员,是恩功寄禄之官;下设经历司,有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各1人。

南京五都督府: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流官,不世袭),不全设;其掌印、佥书,皆用勋爵及都督,分掌南京卫所,以达于南京兵部;下辖经历、都事各1人。

南京守备1人,以公、侯、伯充任,兼领中军都督府事,节制本区各卫所;协同守备1人,以侯、伯、都督充任,领五府事;参赞机务1人,以南京兵部尚书兼任,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护之事。

(3)中都(凤阳)、兴都(荆州)留守司

正留守(正二品)、副留守(正三品)各1人(流官,不世袭),指挥同知(从三品)2人。其属吏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各1人;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

洪武14年置中都留守司,统凤阳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皇陵卫、留守左卫、留守中卫、长淮卫、怀远卫,守御防护皇陵。嘉靖18年改荆州左卫为显陵卫,置兴都留守司,统显陵、承天二卫,防护显陵。

(4)统兵官

明代的都督府都督后来变为空头官阶,因而统兵官需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

守备、把总等官号。这些官号无品级、无定员,均为差遣的名称。其中,总镇一方者为镇守总兵,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副总兵,均以都督及公、侯、伯充任;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副总兵、分守参将;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因事增置,视地险要,设兵屯戍。

遇有战事,总兵佩诸号将军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印总兵出战,事毕缴还,后渐成常驻武官。总兵挂印称将军的有:征南将军(云南)、征西前将军(大同)、平蛮将军(湖广)、征蛮将军(两广)、征虏前将军(辽东)、镇朔将军(宣府)、平羌将军(甘肃)、征西将军(宁夏)、副将军(交阯)、镇西将军(延绥)。总兵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增设于临洮、山海二总兵。天启间,增设登莱总兵。至明末,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

(5)武学

京卫武学(建文4年始置)有教授(从九品)、训导各1人;卫武学有教授1人,训导1-2人;掌教京卫各卫幼官及应袭舍人与武生,以待科举、武举、会举,隶属兵部。各卫若无武学,则诸武生隶于儒学。

五、封爵

(一)皇族

明朝时,王爵为皇族专享(开国诸大将死后有追封郡王者),皇族封爵均世袭罔替,为嫡长子继承制。这一世袭制度导致后来出现全国岁入不能偿宗室岁禄的局面,远支宗亲将军、中尉甚至有故意犯罪入狱求饱者。

(1)亲王(封皇帝诸子;岁禄10000石;龟纽金宝——“某王之宝”)

亲王嫡长子年10岁立为世子,嫡长孙年10岁立为世孙。女封郡主。亲王、世子、郡王常服为翼善冠、赤袍(前后及两肩各1条金织盘龙)、玉带。

尚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者皆称仪宾。岁禄各有差,皆不得参与政事。仪宾朝服、公服、常服俱视品级,与文武官同,但均用象牙笏。郡主仪宾金鈒花带、狮子补。县主仪宾金鈒花带,郡君仪宾素金带,均虎豹补。县君仪宾银鈒花带,乡君仪宾素银带,均彪补。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儒学读书习礼3年。

1.王府长史司

左、右长史(正五品)各1人,掌王府政讼、代奏书表,辅相规讽以匡王失,统率府僚,总其庶务。属员有典簿(正九品)1人。辖:

审理所:审理正(正六品)、副(正七品)各1人,掌推按刑狱。

典膳所:典膳正(正八品)、副(从八品)各1人,掌祭祀、宾客及王、妃膳羞。

奉祠所:奉祠正(正八品)、副(从八品)、典乐(正九品)各1人,掌祭祀乐舞。

典宝所:典宝正(正八品)、副(从八品)各1人,掌王宝符牌。

良医所:良医正(正八品)、副(从八品)各1人,掌医。

典仪所:典仪正(正九品)、副(从九品)各1人,掌陈仪式。

工正所:工正(正八品)、副(从八品)各1人,掌缮造修葺宫邸、廨舍。以上各所副官嘉靖44年并革。

伴读(从九品)4人(后只设1人),掌侍从起居,陈设经史。

纪善所:纪善(正八品)2人,掌讽导礼法。

教授(从九品)无定员,掌以德义迪王,校勘经籍。凡宗室年10岁以上,入宗学,教授与纪善为之师。

引礼舍4人(后革2人),掌接对宾客,赞相威仪。

仓大使、副使各1人,库大使、副使各1人;仓、库副使后俱革。

2.王府护卫指挥使司(掌防御非常,护卫王邸)

设官如京卫,有征调,则听命于朝。洪武5年置亲王护卫指挥使司,每王府设三护卫,每卫设左、右、前、后、中五所,每所千户2人、百户10人;又设围子手2所,每所千户1人。

3.王府仪卫司(掌侍卫仪仗):仪卫正(正五品)1人,仪卫副(从五品)2人,典仗(正六品)6人。

(2)公主(封皇帝女;龟纽金印——“某国公主之印”)

洪武7年公主府设家令(正七品)、司丞(正八品)、录事(正九品)各1人,23年改家令司为中使司,以宦官担任。

尚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者皆称驸马都尉(位在伯上),不得参与政事,但明初驸马都尉有典兵出镇及掌府部事者。驸马朝服为七梁冠(饰金蝉、不插雉尾)、玉革带。

(3)郡王(封亲王诸子;岁禄2000石;龟纽镀金银印)

郡王府教授(从九品)、典膳(正八品)各1人。郡王嫡长子立为长子,嫡长孙立为长孙。女封县主。郡王长子

朝服为七梁冠、绯袍、玉朝带、锦鸡绶、象笏。公服为皂绉纱幞头、绯袍、玉革带。常服为乌纱帽、大红织金狮子袍、玉束带。

(4)镇国将军(封郡王诸子;岁禄千石)

镇国将军府教授(从九品)1人。女封郡君。妻称夫人。冠服与郡王世子同。

(5)辅国将军(封镇国将军诸子;岁禄800石)

女封县君。妻称夫人。冠服与镇国将军同,但朝服为六梁冠、犀带。

(6)奉国将军(封辅国将军诸子;岁禄600石)

女封乡君。妻称淑人。冠服与辅国将军同,但朝服为五梁冠、金鈒花带,常服为大红织金虎豹袍。

(7)镇国中尉(封奉国将军诸子;岁禄400石)

妻称恭人。冠服与奉国将军同,但朝服为四梁冠、素金带。

(8)辅国中尉(封镇国中尉诸子;岁禄300石)

妻称宜人。冠服与镇国中尉同,但朝服为三梁冠、银鈒花带、盘雕绶,公服用深青素罗,常服为大红织金熊罴袍。

(9)奉国中尉(封辅国中尉子孙;岁禄200石)

妻称安人。冠服与辅国中尉同,但朝服为二梁冠、素银带、练鹊绶,公服为幞头黑漆,常服为大红织金彪袍。

(二)公、侯、伯

除宗室外,文武功臣及外戚之封爵有公、侯、伯三等,有岁禄而无封邑,但后世可袭封。功臣无论是否世袭,皆给诰券;封号分为四等:1.佐太祖定天下者,称开国辅运推诚;2.从成祖起兵,称奉天靖难推诚;3.奉天翊运推诚;4.奉天翊卫推诚。武臣称宣力武臣;文臣称守正文臣,岁禄以其功劳大小为差。爵未非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与。铁券外刻履历、恩数之详,以记其功;中镌免罪、减禄之数,以防其过;左右各一,左藏内府,右给功臣之家。衍圣公及外戚封爵,不给券。

有爵位而又立功者,或进爵或增禄。有贤才者充任京营总督、五军都督府掌印佥书、南京守备,或是出充镇守总兵官。才德低下者则食禄奉朝请而已。凡年幼而嗣封者,则先入国子监读书。嘉靖8年(1529年)定外戚封爵不得世袭,或有世袭一、二代者,则出于特恩。

公、侯、驸马、伯官服绣麒麟、白泽。公朝服为八梁冠(饰玉蝉、插雉尾)、玉革带。侯朝服为七梁冠(饰金蝉、插雉尾)、玉革带。伯朝服为七梁冠(饰玳瑁蝉、插雉尾)、玉革带。公、侯、驸马、伯公服服色花样、腰带与一品同。

公之妻称某国夫人。侯之妻称某侯夫人。伯之妻称某伯夫人。

1.衍圣公(孔氏世袭,正二品;袍带、诰命、朝班一品,织金麒麟袍、玉带)

元代封孔子后裔为衍圣公,赐三品印。洪武元年授孔子56代孙孔希学袭封。永乐22年赐衍圣公宅于京师,加一品金织衣。属员:掌书、典籍、司乐、知印、奏差、书写各1人,皆以流官充任。曲阜知县为孔氏世职,洪武元年授孔子裔孙孔希大为曲阜世袭知县。

六、嫔妃

皇后用龟纽金宝(皇后之宝)。明中后期出现了妃嫔中最高等级——皇贵妃,始于神宗宠妃郑贵妃生皇三子后晋升为皇贵妃。皇贵妃以下用龟纽金印(皇妃之印)。贵妃位在诸妃之上,诸妃称号为:贤、淑、庄、敬、惠、顺、康、宁。英宗复辟,多亏皇太后孙氏在内出力,故其复位后为孙太后上徽号,称圣烈慈寿皇太后。这是后世动辄为母后上徽号的滥殇。

七、官员品级与服饰等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一品命妇称夫人,后称一品夫人。二品命妇称夫人。三品命妇称淑人。四品命妇称恭人。五品命妇称宜人。六品命妇称安人。七品命妇称孺人。命妇因其子孙而封者,加太字,若其夫在世则不加太字。

岁俸兼支米钞:正一品1044石;从一品888石;正二品732石;从二品576石;正三品420石;从三品312石;正四品288石;从四品252石;正五品192石;从五品168石;正六品120石;从六品96石;正七品90石;从七品84石;正八品78石;从八品72石;正九品66石;从九品60石;未入流36石。

明代官袍圆团纹,除了龙团纹,还有蟒衣(四爪龙)、飞鱼(蛇头、鱼身、左右各有一翅)、斗牛(身似龙、头部两角向下弯曲)及麒麟的纹饰。蟒衣只有重臣权贵蒙赐才能穿用,飞鱼服、斗牛服则一、二品官员均可穿用,这三种服装纹饰与皇帝的龙衮服相似,不属品官服制之内,是特殊恩赏的服装。锦衣卫指挥侍卫者许着麒麟纹饰,其千、百户及带俸非侍卫的指挥不许僭用。

文官官服离地1寸,袖长过手,复回至肘。公、侯、驸马与文官同。武官官服离地5寸,袖长过手7寸。官吏衣服、帐幔不许用玄、黄、紫、玄、黑、绿、柳黄、姜黄、明黄等色,不许织绣龙凤文,违者罪及染造之人。朝见人员四季均着色衣,不许纯素。一至四品为绯袍,五至七品为青袍,八、九品为绿袍。

洪武24年官服始用补子,文官用禽、武官用兽,以示差别,是明代官服中最有特色的装束。明代补子织在大襟袍上,所以前后都是整块;补子以素色为多,底子大多为红色,上用金线盘成各种图案;五彩绣补较少见。补子四周一般不用边饰。

文官:一品仙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云雁;五品白鹇;六品鹭鸶;七品鸂鶒;八品黄鹂;九品鹌鹑;杂职练鹊。风宪官用獬豸(专司辨别忠奸的神兽)。四、五、七、八、九品的补子常织绣一对禽鸟。

武将:一品、二品狮子;三品老虎;四品豹子;五品熊罴;六品、七品彪;八品犀牛;九品海马。

1.朝服

官员在国家重大祭祀典礼、庆祝大功告成、正月初一进朝贺年、冬至、皇帝生日、圣旨开读、进呈奏表时着朝服。衣、裳用赤罗、青色滚边,戴梁冠(以冠上梁数区分品级)。

一品为七梁冠、玉革带、象牙笏。二品为六梁冠、玉革带、象牙笏。三品为五梁冠、金革带、象牙笏。四品为四梁冠、金革带、象牙笏。五品为三梁冠、银鈒花革带、象牙笏。六品、七品为二梁冠、银革带、槐木笏。八品、九品为一梁冠、乌角革带、槐木笏。杂职未入流品者视九品官。每年11月百官许戴暖耳入朝,而朝觐外官及举人、监生,不许戴暖耳入朝。

2.祭服

官员分献陪祀郊庙、社稷时着祭服。衣用青罗,裳用赤罗,黑色滚边,余同朝服。惟独锦衣卫堂上官在视牲、耕耤、祭日月及历代帝王时,着大红蟒衣、飞鱼服,戴乌纱帽,系鸾带,佩绣春刀;祭太庙、社稷时着大红便服。

3.公服

官员在朔望朝参、奏事,朝觐官见辞、谢恩时着公服、戴襆头(帽缘左右有两支像直尺的展角,展角尾端有的往上弯,再往左右弯。襆头分漆、纱二等,展角长1尺2寸),笏与朝服同。外官每日办公时着公服。百官入朝,雨雪时许着雨衣。

一品为绯袍、玉带(或花或素)。二品为绯袍、犀带。三品、四品为绯袍、金荔枝带。五品至七品为青袍、乌角带。八品、九品为绿袍、乌角带。杂职未入流官视八品、九品官。

3.常服

官员在平常朝参时,以乌纱帽(前低后高,帽后左右各有一片长椭圆形的帽翅,帽内有束发网巾)、团领衫、束带为公服,称常服。致仕及侍亲辞闲官许着纱帽、束带。因事黜降者,服与庶人同。

一品玉带、二品花犀带,用杂色文绮、绫罗、彩绣,帽顶、帽珠用玉。三品金鈒花带、四品素金带、五品银鈒花带,用杂色文绮、绫罗,帽顶用金,帽珠除玉外,随所用。六品、七品素银带,八品、九品乌角带,用杂色文绮、绫罗,帽顶用银,帽珠用玛瑙、水晶、香木。杂职未入流官视八品、九品官。

八、散官和勋官:

明代散阶形似唐宋而实已变质:明制是据官授阶,有官职才有位阶,散阶通过入流和考满来授受,并依职事变动相应调整,因此散官的地位与作用下降。所以学者认为明代散阶仅是一种荣衔,不再独立于官品。勋级自明代始分文武。

与官品相配,明代散官也分为九品十八级,从九品至正五品及正、从一品每级又有初授、升授两等,从四品至正二品则有初授、升授、加授三等。散官的授予办法是,初授或升授某品官,赐初授散官;初考称职时,赐升授散官;再考功绩显著者,赐加授散官。考核平常者,不赐升授或加授散官。除给散官外,文官一品至五品,武官一品至六品,经再考,可参照散官同时授予勋级。因此,散官与勋级既是附加性官衔,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但与实职和俸禄并无关系。

(一)散官

文散阶有42阶,以历考为差:

正一品,初授特进荣禄大夫,升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禄大夫,升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资善大夫,升授资政大夫,加授资德大夫;

从二品,初授中奉大夫,升授通奉大夫,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议大夫,升授通议大夫,加授正议大夫;

从三品,初授亚中大夫,升授中大夫,加授大中大夫;

正四品,初授中顺大夫,升授中宪大夫,加授中议大夫;

从四品,初授朝列大夫,升授朝议大夫,加授朝请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议大夫,升授奉政大夫;

从五品,初授奉训大夫,升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郎,升授承德郎;

从六品,初授承务郎,升授儒林郎,吏员出身者授宣德郎;

正七品,初授承事郎,升授文林郎,吏员出身者授宣议郎;

从七品,初授从仕郎,升授征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郎,升授修职郎;

从八品,初授迪功佐郎,升授修职佐郎;

正九品,初授将仕郎,升授登仕郎;

从九品,初授将仕佐郎,升授登仕佐郎。

武散阶30阶:

正一品,初授特进荣禄大夫,升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禄大夫,升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骠骑将军,升授金吾将军,加授龙虎将军;

从二品,初授镇国将军,升授定国将军,加授奉国将军;

正三品,初授昭勇将军,升授昭毅将军,加授昭武将军;

从三品,初授怀远将军,升授定远将军,加授安远将军;

正四品,初授明威将军,升授宣威将军,加授广威将军;

从四品,初授宣武将军,升授显武将军,加授信武将军;

正五品,初授武德将军,升授武节将军;

从五品,初授武略将军,升授武毅将军;

正六品,初授昭信校尉,升授承信校尉;

从六品,初授忠显校尉,升授忠武校尉。

(二)勋官

文勋10阶,自五品以上,经再考才授勋:

正一品左、右柱国,从一品柱国;

正二品正治上卿,从二品正治卿;

正三品资治尹,从三品资治少尹;

正四品赞治尹,从四品赞治少尹;

正五品修正庶尹,从五品协正庶尹。

武勋12阶:

正一品左、右柱国,从一品柱国;

正二品上护军,从二品护军;

正三品上轻车都尉,从三品轻车都尉;

正四品上骑都尉,从四品骑都尉;

正五品骁骑尉,从五品飞骑尉;

正六品云骑尉,从六品武骑尉。

九、整顿吏治

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征召天下贤才为府州县官,并敕命给予新授郡县官以厚赐,鼓励其自知廉耻,冀到任之后不扰害生民。洪武元年,太祖对新授北方县令说:“新附之邦,生民凋瘵(音债),不有以安养之,将复流离失望。尔等宜体朕意,善拊循之,毋加扰害。简役省费,以厚其生;劝孝励忠,以厚其俗。能如联言,不特民有受惠之实,即汝亦获循良之名(《昭代典则》)。”洪武年间吏部选用了一批国子生为六品以下郡县官,太祖诏谕之说:“事君之道,惟尽忠不欺;治民之道,惟至公无蔽。凡一郡一邑之民,必有饥寒不得其所者,有狱讼冤抑者,有贤才不举者,有豪猾蠹民者。汝等到任,能不为私欲所蔽,人言所惑,则方寸自明,而诸蔽可息。一牵于私欲,而惑于人言,则冥然如坐暗室,饥寒者无由获济,冤抑者无由伸理,贤才壅蔽,而豪猾纵横,则为废职矣。古人有言:人始入官,如入暗室,久而乃明,明乃治。汝等切记之,毋为人蔽惑也(《典故纪闻》)。”

当时的府州县官,凡廉能正直、不畏权势、考课得最者,则越级擢用。洪武19年(1386年)4月,宁波知府李仲文遣府吏马仁生到慈溪县巡察,府吏不遵守该县法规,被慈溪县丞秦仲彰械逮至京都,太祖甚嘉之,遂擢秦仲彰为宁波知府,降原知府李仲文为慈溪县丞(《昭代典则》)。洪武24年(1391年),新化县丞周舟以廉考课得最,升吏部考功主事。后其县民萧俊等诣阙奏言:“自舟去后,民被扰不安”。为安定县民,太祖只好改诏,再令周舟为新化县丞,并令礼部宴赏遣之(《明政统宗》)。御史凌汉审狱公正,罪犯很为感激,有个释放犯在路上碰到凌汉,特邀请他饮酒,并赠以厚金。凌汉说:“子罪当尔,非我私子。酒可饮,而金不可受。”坚决拒绝接受厚金。太祖得知其事,即擢凌汉为副都御史(《典故纪闻》)。

朱元璋目睹了元末政治腐败、官吏贪污的种种弊政,在建国后特别注意整顿吏治。他曾对群臣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当体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犹人行坦途,从容自适;苟贪贿罹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可不戒哉(《典故纪闻》)!”

朱元璋对官吏的考课非常严格,除采取赏罚措施外,还辅以严刑峻法。他执法很严,在农民战争时期,因当时粮食困难而下令禁止酿酒,大将胡大海之子犯酒禁,应按禁令惩治。这时胡大海正在浙江绍兴一带打仗,都事王恺便建议不要杀他儿子,以稳住胡大海。朱元璋说:“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明史·胡大海传》),竟亲自抽刀杀了胡大海之子。明朝建立后,中书省都事李彬犯法,丞相李善长为其求情,朱元璋不仅不允,反而采纳了刘基的建议,处死了李彬(《纪录汇编》卷14《国初礼贤录》)。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和用法之严酷是史上罕见的。他规定:地方官贪污钱财60两以上就斩首示众,还要剥皮实草(《草木子》及《明朝小史》)。朱元璋在府、州、县、卫衙门的左边,特别建立一座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皮场庙”;在官府公座两边,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触目惊心、知所警惕。

明代统治者严格整治官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吏的贪残殉私、横征暴敛,对人民是有利的。但明代君主对待官吏的残暴也是绝无仅有的。以往低级官吏虽也有被杖责的,但为数极少。而明代统治者在处罚官吏时却使用了残酷的“廷仗”。廷仗本无法律规定,只要官员违忤旨意,惹得皇帝不高兴,便立即拖下鞭打杖责,不少官员被活活打死在鞭杖之下。连朱元璋之侄,曾在南昌保卫战中为他坚守孤城、苦战85天的朱文正,也以“亲近儒生,胸怀怨望”的罪名被鞭死。

廷仗行刑地点在午门前的御路东侧。行刑时,众官员陪到午门外西墀下,左边是太监,右边是锦衣卫官校,下列旗校数十人,都是臂带袖套、手执木棍。监杖的司礼太监宣读完命令后,旗校就用麻布兜将犯人的肩脊以下部分束起来,用绳子捆住两脚,四面牵曳。犯人俯卧,让大腿受杖。这时,左右厉声高喝“搁棍”,就有一个执棍搁在犯人的大腿上;喝声“打”,就开始用刑。每打5棍就换一个人打。如果要置犯人于死地,监杖人就喝令“着实打”或“用心打”,受杖人就无生还。据说锦衣旗校行刑时,只要看监杖的司礼太监的两只靴尖,便知犯人是活是死。如果两只靴尖向外成八字形,那么他们就不会将人打死。如果靴尖向内一收,就把犯人打死。正德(1506-1521年)以前,凡受杖的不必剥去衣裤。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把犯人的衣裤剥去受刑,此后被杖死者就更多了。正德14年(1519年),群臣劝谏武宗不要到江南游玩,武宗大发雷霆,对劝阻的146个大臣统统施以廷仗,当场打死11人。嘉靖3年(1524年),世宗因议论追尊其父的帝号问题,对忤逆旨意的群臣也大动肝火,下令廷仗了134人,当场打死16人。这两起是明史上最大的廷仗案件。中期以后,法纪松弛、赏罚不明,真正贪酷不法的官吏往往反而罚不当其罪。

十、科举

明代读书人要当官,必须经过重重考试:

1.童生试:

是取得秀才(又称生员)资格的考试。参考者不论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儒童、文童”。每3年举行2次,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

2.乡试:

每3年1次在京城和各省省城举行,由皇帝派遣正、副主考官主持。参考者是通过本省学政事先考试(又称科考)成绩优良的秀才。乡试都在子、午、卯、酉年举行,共分三场,叫“正科”;如果遇到国家庆典,加科称“恩科”。多在8月举行,所以又称“秋试、秋闱”,也称“大比”。中试者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

3.会试:

通过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京城礼部由礼部侍郎主持的考试,或由皇帝特派正、副总裁主考。辰、戌、丑、未年会试,为正科;也有恩科,叫会试因科。因在春天考试,所以又称“春试、春闱”。中试者称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4.殿试:

由皇帝亲自在宫廷策问贡士的考试,称殿试或廷试。分为三甲:一甲3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为状元(也称殿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为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5.朝考:

殿试录取的新科进士,需再经一次殿廷考试,由皇帝派大臣阅卷,按成绩分别派任翰林院庶吉士、各部主事、中书、知县等职。庶吉士又在翰林院特设的教习馆研究,3年后举行“散馆”考试。优秀者授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余者分发到各部任主事或外任知县。

6.武科:

考试的进阶步骤和文科一样,考试内容分内、外场。外场考骑马射箭、走路射箭、立定射箭、拉弓、舞力枪拳剑、举重等武术击技;内场考默写《武经》。各阶段中试者都冠上一个武字,如武秀才、武举人、武状元、武进士等。

十一、致仕

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凡内外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洪武13年(1380年)正月,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弘治4年(1491年),又诏“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

致仕后的政治待遇,明初规定:三品以上官以本品致仕;四品以下官,现职任满3年而无大过者可升一等致仕;致仕官食原俸,不久取消。后又规定致仕官一般不领取俸禄,但享受本品豁免赋役的权力。若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明中叶改为官员致仕,升1-2等,有过而不称职者则以原品致仕。致仕官在礼仪上受尊重,在宴会、祭祀等活动中,仍享有该品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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