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20**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7〕33号

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依法对地质灾害实施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发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是指对在边坡开挖、地下洞室掘进、弃渣、爆破、抽汲地下水和矿山开采,水库、电站施工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引发地质灾害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责任的认定由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二)与认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以下称鉴定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鉴定单位按下列资质等级规定承接分析论证工作,并对成因分析论证结论负责:

(一)特大型: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者预估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二)大、中型: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三)小型: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由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大中小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

1、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第五条 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对情况特殊的,可由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组织进行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责任的成因分析论证认定。

第六条 组织成因分析论证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鉴定单位签订成因分析论证合同书(格式文本附后)。

成因分析论证工作费用按成因分析论证合同书签定的金额,由组织论证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垫付,也可协调认定申请人或被认定人垫付。引发责任认定清楚后,工作费用按引发原因确定支付人。属自然原因引发的,由地质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属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由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鉴定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实地的广泛调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贵州省×××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

分析论证报告必须有明确的地质灾害成因判别及直接引发地质灾害因素的结论。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分析论证方法和资料收集。要求对现场调查方法,调查和收集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正确的分析论证依据。

(二)地质灾害特征。要求阐述发生地点、时间、威胁对象、范围及类型、特征要素、发展变化等情况;

(三)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要求论据充分,分析合理,主因明确;

(四)成因分析论证结论。要求准确、清晰、简明;责任主体明确;严禁出现“可能”、“推测”等类似的不确定性用词。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成因分析论证结论作出责任认定,向被认定人下发《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告知书》(格式文本附后)附《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当责任人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时,组织成因分析论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被认定人对引发地质灾害责任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书起的60日内,可向下发告知书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认定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二)《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告知书》

(三)《贵州省×××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起的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时,应从贵州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3人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成因分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申请复议人承担。

专家组审查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专家组人员及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复议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在5日内给出书面回复,对认为专家组成员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要求回避且理由正当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采纳,并重新选择专家;不予采纳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对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的审查结论后,应当将审查结论分送复议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复议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查结论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专家组在10日内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作出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对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的审查结论,在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结论,给行政复议申请人下达《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结论书》(格式文本附后)。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鉴定单位在成因分析论证和专家在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审查中,因收受他人钱财,弄虚作假,偏袒一方,情节严重的,对鉴定单位给予资质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资质证书;对审查专家,取消审查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责任认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贵州省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技术论证合同书》、《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告知书》、《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结论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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