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决定.章程新

******有限公司

经理聘任证明

****年**月**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在******会议室决定聘任**为公司经理。

年**月**日执行董事签字:****

******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2014年3月17日,******有限公司股东**在******会议室决定:

一、 **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为法定代表人。

二、 聘任**为公司监事。

三、 通过公司章程。

以上决议符合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认缴壹佰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决定任免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财务账册。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4)不得再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 股东其他财产应与公司财产分离,不得混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执行董事人选及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监事人选及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任命。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

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作出的决议,向股东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决定聘任。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章程规定分配。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时;

(二) 股东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同意并签字或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公司各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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