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辩护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辩护制度研究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修订后,刑事辩护制度被修订和增加了很多,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其的关注和热议。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发展,更加侧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但是,法律并非是完美的,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来看,刑事辩护制度在实务应用中存有一定的问题,。在此,针对该问题,提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想法。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刑事诉讼法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发展突飞猛进,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民众的法治意识觉醒,司法改革和法治转型成为司法机关适应社会发展的应变。刑事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之一,是我国最具有强制力的武器,是司法最后的防护。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平衡强制力的另一个武器,但在我国的发展相对缓慢,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因此,2012年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尤其是加大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容,得到众多学者的好评,刑事辩护的中国式春天到来。

一、刑事辩护制度基础理论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涵义

辩护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制度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1]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的辩护人跟法律和事实,通过陈述、反驳、辩解和指控等方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从而去有效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二)刑事辩护的分类

根据当前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辩护主要有自行、委托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从字面理解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换言之,就是犯罪的人利用的知识、语言来为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一定辩护,已达到减轻罪责或者洗清罪名的目的。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从字面理解就是依靠他人的力量完成自己辩护的目的,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的公民来帮助辩护。这些人享有一定的辩护权利。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主要是针对一些困难、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人,由于其各种有限,国家为其专门指定的人员来为其辩护。当然享有指定的辩护人还有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文明的主要成果之一,其具有多重的价值,并且该价值已经是公众用来评价一个国家的辩护制度的合法性的标尺。

1.平衡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构造论中,控方、辩方和审判方为三种力量,其中控方和审判方都是代表国家的公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我们可以轻易发现辩护方处于弱者地位,难免会出现侵犯被诉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辩护制度的出现就是制约控方的力量,要求控方在保护多数的利益时候也不能忽视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于强势,很多的问题处理都是带有瑕疵的,根本无法达到平衡,只有刑事辩护制度才能够平衡。因此,辩护制度具有平衡三方力量的作用,促使整个诉讼程序的完成。

2.程序价值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直以来是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过去我国实务界对程序并不重视,过多的关注实体的实现,出现了很多的冤假错案。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开始重视程序正义,并且在立法中被固定下来。程序的公正并且是适用过程中被所有参与刑事诉讼参与人所严格遵守,那么出现的诉讼结果也是控辩双方可以接受的,最终法院的审判结果也是得到公众的信任,法律权威也会由此体现。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程序的力量,使得控方重视证据,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并且能够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侵害,促使控方和审判方作出正确的判断。

3.实体价值

辩护的目的就是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合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理念,辩护的实体的价值就是辩护人和其被辩护人对控方所提出的的罪名进行辩护,可以达到被辩护人无罪、最轻的目的。

4.效率价值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就是指出正义具有时效性。其实效率原本是经济学的术语,由于亚当斯密的引入,才有了法学中的效率一说,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也是一种资源。[3]。当前的法制和庞大的社会人口来比,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只能依靠国家制度来平衡这个关系。效率价值将会引导和推动法律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适当控制诉讼期间和提升诉讼节奏来提高诉讼效率。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比较多,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新亮点,并且这些内容都是具有前瞻性,将会引领刑事辩护制度的迅猛发展,也会给实务界指明司法活动的方向,并且规范司法活动。而刑事辩护制度在本次修订中也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强化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聘请律师,而他们的罪行又属于必须请辩护人辩护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为了实现这些人的辩护权利,国家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强化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有:

第一,法援适用对象的扩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34条的规定,我们发现旧的刑事诉讼法应当的指定辩护的范围为死刑案件,而新法下扩大到了无期徒刑案件。另外,法援适用的对象也有精神病人的身影。新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在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适用的对象非常少,而且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与国际上法律援助不一致,且不能够很好实现公民的辩护权利。第二,法律援助适用阶段得到扩大,在侦查阶段可以指定辩护,也就是意味着刑事辩护阶段范围包含了整个诉讼阶段。第三,指定辩护由以前法院指定,逐渐变为了公检法三部门都有义务通知法援,这样的规定可以及时保护犯嫌的合法权益。

(二)审前阶段辩护权的明确

刑事诉讼理念是在不断变幻的,当前社会的发展,法治必须跟国际接轨,降低法院在审判中的强势地位。先进的法治理念的影响,使得立法机关意识到必须转变模式,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比较强调辩护方的作用,辩护真正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32条、33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被辩护人服务,但是这个辩护人必须律师,侧面肯定了律师的地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双床的阅卷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会见、调查取证、阅卷问题在此得到了解决,辩护人的这三项权利在以后司法活动中可以真正的实现。

(三)审判阶段辩护权的实现

审判阶段辩护权的实现,我认为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文,使得公检机关不能违背程序作出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其中,律师发现非法证据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的。如果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我想一些冤假错案不再在我国发生,比如赵作海案件、佘祥林案件。在审判阶段中的很多程序都肯定了律师的诉讼地位。

四、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充分接受西方法治思想的精华,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也是推进刑事司法规范化的重要法规。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美的,由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距,新刑事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关于刑事辩护的部分条文不明晰

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辩护方面的部分条款用语出现含糊的情况,会大大降低司法的操作性,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实施条例进行明确。在刑事辩护制度中,条文不是非常明确表位会见权和阅卷权。关于会见权主要集中其中的核实证据和监听的理解问题,因为一旦理解出现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定的偏差。第一,核实有关证据的含义,律师作为辩护人去会见自己的被辩护人必须要了解事实的真想,必须去了解证据,才能为辩护做准备,而法规在核实这个方面比较模糊。核实的证据材料是口头还是对案卷有关材料的核实就会出现分歧,如果被辩护人看到不该看到的案卷材料,这个定性的问题和律师的责任问题;第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监听法律并未规定,这样在司法实务中操作就会成为问题。不同的

地方采取的监听措施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安装监听设备,还派侦查人员在旁,那么这个不受监听成为虚设。

(二)法律援助评价体系和工作标准缺失的问题

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领域是具有重要作用的,但是制度的好坏是在于运行。刑事辩护制度法律意义上得到突破,但是其的配套措施跟不上,再好的制度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也不会被大众所认可。但是我们看事物要看到两面性,仅仅是条文的规定,如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是法律的关键?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律援助律师是否真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没有相关的评价,工作的质量不能判断。没有有效的评价体系和工作标准根本无法激发法援律师的工作激情,无法使法援律师能够全心全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三)辩护人豁免权的问题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在47条中规定了律师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但是该条文可操作性差,缺少对有关机关违法的限制,并且缺乏其侵害律师辩护权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规范,法律也没有富裕律师真正有效的救济途径。没有严厉的法律后果规定,也没有程序操作,该条文太过于表面化,无法真正有效保护律师。很多学者和律师倡导在我国实行辩护人豁免权,从这次新法修订的条文看来,豁免权成为当前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五、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刑事辩护部分条文用语明晰化

新刑事诉讼法确实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不能只看到优点,也要看到不足,才能促进法制的完善。关于刑事辩护条文用语要明细化,避免因为理解的偏差,导致法律的实际操作性降低。因此,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出发,关于37条的核实含义,即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从审查起诉部门所获取的案卷材料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这些材料范围仅局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陈述、侦查部门客观收集到的证据,其他的案卷材料是禁止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于监听的含义,可以向美国学习,即侦查机关采用看的见而听不到的方式,侦查机关不得派人、不得通过设备听到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话,严格禁止听到。

(二)建立科学法律援助评价体系和最低工作标准

当前法律援助由于经费、保障等问题,使得一些援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责任心,这些人的辩护权利无法真正实现,因此,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工作标准是必要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建设:第一,关于评价体系,首要是确立评价主体,制定评价章程;其次,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律师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制定奖惩机制。第二,关于工作标准,主要从时间、工作量出发,即将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的累积的时间计算,比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时间;工作量就是援助律师为自己的援助人向有关机关提供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书所花费的时间。

(三)赋予辩护人相应的豁免权

辩护人的出现就是使得辩护方强大起来,使得控辩双方的力量不至于太悬殊,使得控辩双方都能够完成各自的职责。在当前司法实务中,控方和辩方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话,律师的言论和案件事实存在不符合下,有关机关就会记恨律师,甚至将一些律师逮捕或者拘留,律师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得刑事律师畏惧刑事案件。因此,在我国必须赋予辩护人相应的豁免权,使得辩护人能够轻松上阵,保护好律师的人身权利和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只能这样才可以使得控、辩双方平衡,推进辩护制度的发展。

六、结语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制度之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可以说当前刑事辩护制度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和控辩平衡的现代法治理念。但是,我们必须保持理性,不断去寻找法律漏洞,将漏洞快速填补,才能够真正推动法治进程。因此,本文通过将条文用语准确化、建立科学的法律援助体系和工作标准、赋予辩护人相应的豁免权去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促使刑事辩护制度能够真正去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权和程序的价值,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促使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学》,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8页。

[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载《理论与改革》,程兵,2007年第4期,

第130页,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