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员工离职交接

员工离职

一、 离职的类型

(一) 合同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与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不再续签的;

(2)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员工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 酒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酒店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酒店决定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与酒店之间的劳务合同终止:

(1) 员工与酒店签订的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订的;

(2) 酒店与员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 协商解除合同

经员工和酒店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 员工单方解除合同

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即员工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欲离开酒店,可以依法或依约单方解除合同。

(四) 酒店单方解除合同

员工具备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酒店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 离职程序

(一) 离职意向的提出

1、员工拟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到期时不再与酒店续订合同的,或者拟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应当向行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表》。其中,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当提前三日提出;转正后辞职或拟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若员工拟不续订合同,但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因怠于通知导致离职手续延迟到合同终止后办理的,不视为合同的延续,员工亦不得因此向酒店主张任何补偿。

2、员工提出辞职的时间以行政办公室收到《离职申请表》为准。除非酒店批准员工在提前通知期满前离职,否则,员工应当继续工作至提前通知期满。

3、在提前通知期满前,酒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员工休未休年休假及倒休。酒店安排员工休假或休息,但员工不休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酒店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额外给予补偿。

(二) 酒店终止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酒店终止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酒店与员工之间的约定执行。

(三) 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1、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当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及《员工交接清单》的内容逐项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员工交接清单》所列各项手续的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审查离职员工是否已经办结前手手续并获得前手签字。

2、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的对象为酒店指定的接收人。酒店未指定的,为离职员工的直接主管。工作交接的内容及要求为:

(1)将因工作所获得、掌握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其全部副本,无论以何种介质保存,全部移交给接收人并制作移交清单;

(2)将未完结的工作书面交代给接收人,包括:工作内容、预期计划、目前的进展情况、后续工作安排、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完成工作交接后,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当在《员工交接清单》上签字。

3、离职手续

离职员工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并与接收人共同在《员工交接清单》上签字后,应当办理如下离职手续:

(1)到行政办公室返还领取的全部办公设施设备及工服等物品,并获得发放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的签字确认。不能返还的,照价赔偿;

(2)到行政办公室返还《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办理结算,包括:备用金、报销款、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3)劳动关系员工办结上述手续后,由行政办公室开具《离职证明》。

4、因离职员工个人原因,如遗失、忘带相关物品或材料、未按时办理手续等,导致离职手续延迟至劳动、劳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办结的,并不意味着酒店与员工之间用工关系的延续,员工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酒店不予补偿。

三、 离职后程序

除酒店与员工另有约定外,员工应当自离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酒店接收其人事档案关系的单位或机构的信息,配合酒店办理上述关系的转移手续。逾期未告知的,酒店

将依法处理。

四、 背景调查

员工离职时或离职后,酒店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应离职员工或其新的雇主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如员工在酒店的工作时间、任职岗位、工作表现等。员工在酒店工作期间有未办结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等不诚信行为或违纪行为的,酒店保留如实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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