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综合保税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

  摘 要:综合保税区作为智力密集型的区域,其企业大都存在着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等三大的特点,这决定了如果离开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支持,企业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综合保税区的产品具有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得综合保税区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研究综合保税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企业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中,既要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也要考虑通过诉讼以期实现封锁对方的市场、达到宣传效果,更要考虑诉讼的收益成本。因此本文从提高效率,降低维权成本的角度分析企业间知识产权诉讼策略选择博弈,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关键词:综合保税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

  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集物流、加工、贸易与口岸功能为一体,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因而综合保税区执行的是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由此使得综合保税区成为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经济区。

  作为海关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其最优惠的政策吸引了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者的大量投资,使得投资综合保税区成为智力密集型的区域,且综合保税区的产品较其他产品成本低廉。综合保税区的这两大特点决定了如果离开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支持,保税区企业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保税区中的产品将极易会受到被复制、仿造等侵权。由此研究综合保税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综合保税区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现状分析

  1.诉讼运行机制的现状与分析

  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本身具有终局性与权威性。因此在实践中,企业一旦遭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就是他们的首选。但知识产权诉讼因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与其他诉讼相比,它更难避免程序拖延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性强,并且随着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对其技术性层次的要求也会不尽相同。例如,需要专业判断去认定著作权领域的模仿是复制作品还是创作作品;同时亦需要专业的司法救济去解决实践中的一些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型疑难案件。但现实是日益增长的复杂知识产权纠纷与滞后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之间存在着严峻的矛盾,由此,专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匮乏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诉讼的进程。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这决定了其权利保护范围不易确定。特别是那些必须经过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授权才能确定权利范围的权利,例如专利权与商标权。往往容易让对方当事人利用此点通过发动行政诉讼来挑战,而使权利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使得在对权利人保护范围的认定和举证方面带来困难,并最终使得争议的结果难以预测。此时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必须以行政诉讼的确权为前提才能进行,这无疑会导致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拖延。

  最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这一特性使得权利本身变得极为不稳定,在诉讼实践中这点往往为被告所利用,据此启动权利无效程序来进行抗辩,极易导致程序拖延和“循环诉讼”。以专利侵权纠纷为例,一旦纠纷发生启动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后,被告往往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而提出抗辩,专利复审委员会则会启动复审,此时按法律的规定一审程序则需中止审理。依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对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按照二审终审案件经过了二审,把二审的期限加上的话,即使都没有超过审限,一个专利侵权的诉讼至少也要经历近3年的时间。

  综上所述,基于诉讼所产生的程序拖延,不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往往为被告所利用,经常滥用无效程序作为抗辩手段,因而不利于纠纷的消除与根本解决。

  2.诉讼调解的现状与分析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2001年以来诉讼调解日益受到重视。以武汉市中级法院为例,2003年武汉市中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07件,其中审结89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结案42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47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撤诉),占当年已结知识产权案件的52.8%,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①

  通过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而言,可以降低自己的维权成本;对法院而言,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不可谓不是一条捷径。但是在一味强调诉讼调解的社会氛围下,知识产权的诉讼调解实则已被异化,与调解中立性原则相违背。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受制于诉讼调解率。在各地法院纷纷将调解率列为衡量办案能力重要指标的情形下,法官个人的待遇、奖惩甚至政治升迁直接与调解率相关。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作为法官审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如此一来,法官们则纷纷将调解作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首选方式。有的甚至利用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相关认识的贫乏,运用自己的资源与影响进行“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将自愿调解的原则置诸于脑后,剥夺了当事人最基本的选择权,实在有违法官调解的中立性。

  通过对以上两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纠纷,无论是诉诸于司法诉讼还是诉诸于诉讼调解,虽然都有各自的优势,但也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诉讼的困境在于程序的拖延,调解的难题则在于其有违于调解的中立性。因而,以协商的方式即和解这种非讼解决方式成了诉讼双方更好的选择。毕竟,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要么会因此失去商机、要么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更何况在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知识产权诉讼更多的是作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一种策略和手段,而不是单纯的维权。

  二、企业诉讼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诉讼不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功效;其次,诉讼不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最后,诉讼不仅可以维护固有利益,还可以吸引公众的眼球,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因此,如果一家企业能够充分合理利用诉讼策略,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这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将会是大有裨益。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在选择诉讼策略中的影响因素有以下三个:

  第一,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市场因素。国外跨国公司往往会通过专利侵权诉讼步下“专利诉讼的陷阱”;其一方面可以借此遏制国内某些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升势头,以保持本公司的发展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收获巨额的经济补偿,以获取市场收益。诚如欧洲专利局所说:“经济竞争变得更加凶险。一部分知识产权作为商业策略,已经成为贸易武器。”②

  第二,利用诉讼达到宣传效果的因素。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往往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公众的焦点话题,因此诉讼可以作为销售策略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所取得的效果甚至比投入大量金钱对产品进行宣传的效果更好。以日本为例,日本为了让自己生产的摩托车挤占中国市场,首先通过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中国摩托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此举成功地引起了国内许多媒体的关注,并对该案进行了跟踪报道。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些报道不可谓不是在为该企业做免费的广告,而且效果比纯粹的广告好的多。

  第三,诉讼的收益成本。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性与复杂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较其他民事诉讼,收取的诉讼费用会更高;此外取证的困难亦会产生高额的取证费用,加之可能产生的巨额的赔偿费用等,这些费用直接影响着企业对于诉讼策略选择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这点可谓是企业重点考察的因素。企业多会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的选择,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三、综合保税区企业诉知识产权诉讼策略分析

  由于纠纷的解决本质上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过程。因而纠纷自身的情况会根据当事人个体的预期诉讼目标不同而不同。因此,有必要通过博弈理论来分析当事人的个体因素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影响。

  前述综合保税区作为智力密集型的区域,其具有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的特点,而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的特点,因而可以使得研究开发者能够在该领域因排除了市场竞争而取得合法的市场垄断地位,并且能够借此垄断地位较容易地收回投入的成本。由此,保税区的业主往往会从诉讼的收益成本这个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的选择。

  那么在博弈论框架下,保税区的业主们如何能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来选择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呢?笔者认为,企业和社会都有需要自己积极作为的方面。

  1.作为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来做好诉讼策略的工作

  (1)企业应加大对新技术自主开发研究的投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新技术能够自主开发且最后能够研发成功的,企业应给予有力的奖励,以提高研发人员开发创新的积极性,绝不能剽窃新技术。

  (2)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资。在提高技术水平、增强核心技术能力的同时,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库,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3)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我们要积极应诉,当然这得是在我们没有侵权的情况下。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面对的是国外公司所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时,我们一定得先进行战略和成本的预算分析,在确定应诉成本和不应诉所带来的损失以及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后,方能确定是否应诉,切不能盲目地应诉。如果和解所获得的净收入明显高于应诉所获得的净收入,且应诉成本较高时,则选择和解不失为明智之举。

  (4)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以专利侵权为例,应诉的企业应首先通过专利检索,查清和确定原告专利状况,掌握资料以确定下一步应对措施。其次,要审查本企业是否存在法定免责的情形。如果有,那么既可以通过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以提出抗辩,也可以通过申请宣告对方专利无效,以达到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交叉许可或企业并购的方式,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将企业外部纠纷内部化,实现和解解决纠纷,实现双赢。

  2.作为社会,应完善下列方面的工作以提高企业诉讼效率

  (1)通过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大力度以严罚侵权行为。这样一来,知识产权剽窃成本的增加,足以威慑潜在的侵权企业,这样既能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能节约有限的执法资源,避免其去查处非法侵权行为。

  (2)改革知识产权诉讼程序,通过设置简易程序,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审判新机制,缩短审理周期,降低司法费用,以降低自主创新者的维权成本。

  (3)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新的管理制度以完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行业协会可以联合行业的精英联合开发核心关键技术,这样,一旦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行业协会就可以出面积极应诉,一方面可以避免在没有侵权情况下被控侵权的成立导致的整个行业的市场封锁;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业应诉的成本或起诉的成本。

  注释:

  ①《2003年武汉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载于http://www.docin.com/p-36621245.html&endPro=true.htm1,2009-12-0906:46.

  ②欧洲专利局:《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愿景》,郭民生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参考文献:

  [1]张伟,孙燕玲.论知识产权侵权与反侵权的成本-收益博弈.科研管理,2012年第5期,86-93页.

  [2]许真桃.东道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博弈分析.科技管理研究,2009年第9期,236-238页.

  [3]曹勇,黄颖.基于博弈模型的企业专利诉讼战略研究.情报杂志,2011年第9期,1-19页.

  [4]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

  [5]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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