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创业资料

青年创业贷款的政策

一、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工商部门对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2、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对持《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给予免征有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探索设立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办企业和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贷方式和记结方式可由借贷双方商定。

二、《自主创业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办法:

1、申领《自主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毕业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报到证。

2、申领《自主创业证》发放程序

(1)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2)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3)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4)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3、《自主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

(1)《自主创业证》的有效时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

(2)《自主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存,报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4)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章。

(5)各市(含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册,实行微机管理。

(6)省教育厅对各市《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并建立微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了解掌握《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每月要向省教育厅上报《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

(7)《自主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原发证机构负责,每年7月进行。年审时,要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8)《自主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不予补发。但可按中领程序重新申领,其办证部门在《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和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9)对转让、出租、借用《自主创业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自主创业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自主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自主创业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供的材料:

1、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供的证件

(1)到“工商”窗口领取并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

(4)《房屋租赁合同》。

(5)本人身份证及照片(2张)

2、 办理合伙企业需提供的证件

(1)到“工商”窗口领取并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

(4)《房屋租赁合同》。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同人履历表》。

(7)《执行合伙人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9)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及照片(2张)

四、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1、 工商企业开业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 会计人员会计证及复印件。

5、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及复印件。

6、 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或房屋产权证(自有)及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请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材料及步骤

1、 提供材料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 2、 申请步骤

(1)自愿向创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汇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贷款担保的申请人的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3)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保送市担保机构。

(4)市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

(5)商业银行经审核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协议。

案例:

德兴市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主动

发布单位: 市人劳和保障局 生成时间: 公开方式:

公开

索 引 号:

E25140-0403-2009-0024 公开时限:

为推动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支持和鼓励广大群众积

极投身创业实践,降低初始创业成本,营造全民创业氛围,

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额度

创业基金来源于当年市财政拨款、上年末创业基金结余款、存款利息、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市就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民创业发展基金项目。每年创业基金总额为300万元。重点用于市内本土初创业企业、微小企业、科技型成长企业的扶持和创业文化建设、创业活动实践、创业促进机构的无偿资助。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德兴籍下岗再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承担创业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必须依据《劳动法》为职工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3、必须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

资格的企业。

4、必须是当年在本市新办注册资本达3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

第五条: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有利于环保、企业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

2、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一定投入产出比。

3、项目单位有相应的自筹基金及较好的借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扶持标准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科技型成长企业,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安置2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15—30万元资助。

2、工业项目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达3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安置本市德兴籍5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10—20万元资助。

3、商贸项目当年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100

万元以上,安置本市德兴籍20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5—15万元资助。

4、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可获得2—5万元资助。

第七条 项目申报。

1、申报时间: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每年1-2月间,向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2、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基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6)、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8)、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凭证;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0)、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并上报相应软盘。

(11)、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八条:项目审批。

1、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申请,按照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就业创业领导小组评审后确定。

2、经就业创业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业基金项目合同书。

3、市财政局、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合同书进行项目执行,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批拔付。

第九条:建立检查制度。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创业基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以上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方案由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关于申请拨付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

专项基金资金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各县(市、区)团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根据团中央、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决议,基金会将向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的县级团委资助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关于拨付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专项经费的通知》(中青办通发[2009]37号)要求,现将我省申请拨付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

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陕西107个县(区)团委

二、资助额度

每个县级团委2万元,共计214万元。

三、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支持县级团委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四、资金拨付程序

该专项资金的下拨程序严格遵循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须经过县级团委申请、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团省委)评审以及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团省委)、县级团委三方签订资助协议等程序。具体程序为:

1、县级团委提出申请

各受资助县级团委需向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团省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县级团委作为丙方签署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助协议》(见附件2)。

2、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团省委)汇总评审

(1)各县级团委务必于2009年12月15日下午6时前将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团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进行审核,条件包括:拟利用资助资金开展的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符合本文规定的资金用途,项目可行性强,经费预算符合客观实际;资助协议的签署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县级团委,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团省委)作为乙方参与签署资助协议,并与其申请表和本省(区、市)县级团委申请资助汇总情况说明(见附件3)一并报至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基金会终审签约

基金会对各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提交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资助申请,基金会作为甲方参与签署资助协议。

4、资金逐级下拨

(1)基金会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将资金分别拨付至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团省委)指定银行账户;

(2)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团省委)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受资助的县级团委指定银行账户。

五、资金使用监管

1、县级团委对所接收资助资金的使用,由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团省委)负责指导、监管和评估;

2、各县(区)团委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本县(区)团

委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团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

联 系 人:王小军、路佳

联系电话:029-88418539、88412064

传 真:029-8840641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

2、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

3、县级团委申请资助汇总情况说明址:西安市红缨路158号 邮 编:710068 项目专项基金申请表 项目专项基金资助协议

共青团陕西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

2009年12月11日

附1: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

申 请 表

县级团委全称: (盖章)

附2: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

资 助 协 议

甲方: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有关资助资金拨付和使用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条 资助背景

1、甲方是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宗旨为: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2、乙方在本资助过程中负责接收和向丙方拨付甲方的资助资金,并受甲方委托对丙方使用资助资金情况进行指导、监管和评估。

3、丙方接受甲方的资助,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

第二条 资助方式

甲方将贰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拨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资金后,将贰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收益一次性全部

拨付至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贰万元人民币存入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甲方同意拨付给丙方的贰万元及其产生的收益全部为资助资金的组成部分,由丙方按照协议约定支配使用,在本协议终止前不得要求丙方归还资助资金的任何部分。

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或丙方提出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4、甲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决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如丙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丙方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的30日内退还全部贰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

5、甲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此次公益资助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拨付的资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贰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存入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

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乙方无权获得甲方对丙方的资助资金及其所产生收益的任何部分。

3、乙方有权随时向丙方查询甲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

4、乙方在收到甲方对丙方使用资助资金情况的查询要求,或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收回对丙方的资助资金时,应给以甲方积极配合。

5、乙方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对丙方使用资助资金情况的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管理甲方的资助资金,保证资助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2、丙方对甲方的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范围:

(1)在本地区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活动。

(2)在本地区开展其他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宗旨

的活动。

3、丙方在收到甲方或乙方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的查询要求时,应当及时如答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支出明细和财务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资助资金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开具合法收款凭证。

5、丙方有义务对甲方及其原始基金发起人的资助行为进行宣传,并在使用甲方资助资金的过程中,说明资金来源于甲方的资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丙方对受助资金的使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收到甲方终止协议和收回资助资金通知后的30日内,退还全部贰万元资助资金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附3:

县级团委申请资助汇总情况说明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经审查,我省(区、市)共 个县级团委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申请条件,共申请资助经费 万元。

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或省级团委)全称:

(盖 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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