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旧有的标准化运行模式已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甚至制约了我国标准化的发展。本文就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展开研究,探讨了新的监管模式对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三方受众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标准化;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影响;对策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备案制被确定为我国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该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对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标准化意识、培养标准化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有的企业标准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曝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1. 备案制抑制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2. 备案过程复杂、周期长,企业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影响了企业的直接竞争力;3. 企业标准备案由管理部门审核把关,致使企业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模糊;4. 备案制制约了标准的公开,导致企业产品标准缺乏有效监督。 上述问题的存在迫切地要求对企业标准监管体制进行改革, 以适应当前新的经济形势。2015年3月,国务院印[1]

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中指出要“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自此,企业标准化改革被提上了日程,并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确定为新的监管模式。而这项新制度的建立,必将对企业标准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从一名标准化基层工作人员的角度,通过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剖析,从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三个方面,讨论了这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探讨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

1. 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规范文件。根据它的性质,它必须具备三项功能:1. 质量评定的依据,企业依据该文件进行产品质量把控、检测及出厂;2. 监管的依据,监管部门在定检时作为判定的依据;3. 仲裁的依据,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问题时,第三方以该文件作为仲裁的依据。综上所述,企业产品标准是多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它的制定应有参

照,应能反映消费者的安全及相应需求,并应达到标准应有水平。

2.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是指企业向社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同时就公开的相关信息表达企业的态度并接受监督。

2014年10月,国标委决定在上海、福建、浙江等7个省、市开展“探索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试点工作。半年来通过试点的实践和探索,多地已经出台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

现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为例,摘取部分内容,作为实施借鉴:

“一是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自主制定并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备查(简称书面备案),或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简称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接受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二是要求企业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3][2]

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三是要求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时,应当公布企业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和标准的名称、编号、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测试方法等内容,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四是要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技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对标准进行修订的,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五是要求企业对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申请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撤销。

六是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辖区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七是规定行业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和其他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是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

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后果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不良质量信用记录。”

3. 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影响及对策

我国的标准化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式,有别于国际上典型的由市场主导的标准化管理模式,这是由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建立则标志着我国的管理模式易将由政府主导式向市场主导式进行转变。但是在旧有的政府主导模式下所形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必然会与新的监管模式产生激烈的碰撞,而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则是这次碰撞中最为直接的受众,现就从这三方面入手讨论新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并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而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

3.1影响

3.1.1企业

3.1.1.1企业修订标准非常自由,可以完全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创新能力;

3.1.1.2企业制定标准过程简便,可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做出战略调整;

3.1.1.3通过声明,明确了企业为责任主体,利于企业质量提升;

3.1.1.4企业标准水平难以管控。在逐利条件下,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自觉性,制定较高水平标准;在缺乏专家把关的条件下,不是所有企业都拥有制定较高水平标准的条件;

3.1.1.5企业可能会滥用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短时间内窜改标准内容,钻监管时间漏洞,为其获利;

3.1.1.6靠企业单方面力量,很难保护其公开信息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受侵害。

3.1.2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

3.1.2.1明确了责任主体,消除了备案制带来的责任主体不清的可能性;

3.1.2.2通过简政放权式的改革,剔除了标准备案环节,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量,更多地节约政府公共资源与力量专注于监督责任;

3.1.2.3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公开声明制度从法理上与老旧但仍在执行的法律相冲突;

3.1.2.4缺乏人力、物力和技术对企业公开信息进行网上网下动态管理监督。

3.1.3消费者

3.1.3.1通过建立标准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消除了消费者在原企业标准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可以收集、

对比企业产品信息,为自己的消费活动提供指引;

3.1.3.2消费者可以对企业公开标准信息进行监督,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1.3.3消费者缺乏专业的方法和知识,不可能完全的收集产品信息并对该信息作进一步的对比,从而辨别优劣。

3.2对策

3.2.1加快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法制建设,确保该制度的执行,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应结合新形势和工作实际,对旧有的“备案制管理规定”进行及时修订,以形成新的“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新规定”应具备以下3点要求:

3.2.1.1确立自我声明公开的法律依据;

3.2.1.2确定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义务、内容,以及公开内容的管理办法;

3.2.1.3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和运行体制。

3.2.2推动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保证企业发布标准水平。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实施有一个隐形前提,那便是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标准化管理水平、标准化意识以及较高专业素养的人才,而我国的标准化基础事业薄弱,在企业的层面上更是重灾区。在缺乏像“备案制”中专家把关的新环境下,如何保证企业发布标准的水平,对比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3.2.2.1释放政府资源。通过全国标准化改革大背景的标准化战略,一方面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营造标准化建设良好氛围,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设立标准化改革的利好政策,刺激企业主动参与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

3.2.2.2释放社会资源。利用标准化改革的市场红利,吸引标准化技术机构介入企业标准化建设,利用其现有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可以及时帮助企业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合格评定等。但是对比国外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行业,我国标准化由于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致使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基本处于空白。要想完全释放社会资源,笔者认为标准化研究院、行业协会的市场化,以及利用市场资本驱动私营标准化机构的培育是可行的办法。

3.2.3开发智能化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平台”不能只是简单“告示板”,而是应当具备以下几项功能:

3.2.3.1智能数据储存。企业信息一经上传系统,当与现行国家技术指标对比,确认无误,方可公开发布,并对数据做储存。后更新数据覆盖原有数据,原有数据不作删除,当储存至大数据库,这样即可以控制产品标准水平,又可以方便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 “动态监管”;

3.2.3.2智能数据搜索。一方面,智能搜索能够方便广大消费者,收集、对比消费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从而达到最优的消费目的;另一方面,智能搜索可以刺激企业展开良性

竞争;

3.2.3.3智能数据保护。对企业上传信息中涉及自主知识产权和隐私内容,应具备数据读写、权限读取保护功能,从而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伤。

4.结语

企业标准并不单单是指导企业生产、帮助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它更是一个国家的质量基础、核心技术的摇篮,能精准地代表一个国家的技术竞争力,可谓国之重器。而在我国,企业标准的发展一直处于被动,这一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施行把企业标准从幕后拉到了台前,彻底展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将为企业标准的发展带来莫大的机遇。

按照《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规划,到2017年,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会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而在这过程中,我们必将会面对上述和许多意料之外的问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为标准化改革事业拿下这一城,将成为我们每一位基层标准化工作者未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王鹏.带你深入了解“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

[EB/OL].http://www.stdinfo.org.cn/membercms/html,2014-12-22/2015-06-08.

[2]未知.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影响及对策

[EB/OL]. http://www.xzbu.com/8/view-6755366.html,2015-03-29/2015-06-08.

[3]中国质量新闻网.浙江省出台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EB/OL]. http://www.cqn.com.cn/news/zjpd/dfdt/1040698.html,2015-05-27/2015-06-08.

[4]王忠敏.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标准化事业的发展[N].中国质量报,2003-09-05(4).

[5]孙晓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动两个“回归”

[J].中国标准化,2015,(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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