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对照大纲资料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1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

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

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

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

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谓周礼。

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

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4 “世卿世禄”制: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连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5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训后得出来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对统治者而言,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对统治人民而言,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宽以待民,使民心归服。

②慎罚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则和政策上的体现,包括: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刑罚适中。

6 国之四维: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他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绳索断了,国家就会倾斜、危险、动乱甚至灭亡。因此,只有整顿、推行礼义廉耻,君主政令才会通行无阻。

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分成二十多个乡。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士大夫统管。

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思想内容和特点:

①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

②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

③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①“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

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7 子产的立法救世主张:子产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的刑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

⑴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论礼,一方面把礼与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强调礼应适应民心。这就使礼自然化、社会化,为沟通礼与法创造了条件。

⑵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具体措施为:

①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

②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奖赏忠于职守和奉公节俭的贵族与官吏,打击骄奢淫逸的不法之徒;

③作丘赋,确认土地私有制;

④铸刑书。

⑶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晋国叔向写信批评,引起一场争论。这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两种礼刑观的矛盾。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的意义在于:

子产铸刑书的有关争论及其意义: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即将刑法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产铸刑书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叔向写信批评,认为刑法的公布违背了传统,既不合时宜,又破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回信作答,表明了自己的坚定立场:其一,铸刑书是为了救世,巩固各方面改革的成果,为郑国的生存和富强提供保障。其二,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意义:①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⑷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要求统治者执法宽容,但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不如执法严厉,即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在运用刑罚方面,子产强调罪刑相当,以情断狱。

8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发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9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即主张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②“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荀子认为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③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反对刑罚。

④论法与刑。孔子要求统治者应关心法度。认为只有遵循礼的原则,使用刑罚才能适当。孟子则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妻室儿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主张慎刑慎杀。

⑤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孔子反对准求财利,主张富民、足食。要求统治者减轻剥削,使劳动者得以安心生产。孟子和荀子都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

⑥“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先秦儒家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10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⑵“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礼治论的内容主要有:

①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

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

③礼乐兴,刑罚中;

④礼之用,和为贵。

⑶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教化,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还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

⑷宽刑慎杀,反对冤狱。主要内容:

①宽刑慎杀;

②赦小过;

③反对冤狱;

④无讼思想。

⑸“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认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至关重要,他把国家政事的兴废,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

①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及儒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智慧和美德,它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

②孔子的思想,经过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11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

②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认为,对待死刑,要持慎重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人不孥。

③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孟子主张分给农民土地,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对人民实行“薄税敛”的政策。 ④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孟子认为,对于那些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诛杀。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于重要的地位。

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还特别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民贵君轻:孟子的著名思想。意思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罪人不孥: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12 荀子隆礼重法论的思想:

⑴“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这是荀子提出的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荀子把分作为群的基础,把礼义作为维持分的手段。所以,人类为了“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义法度,以及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

⑵隆礼而王,贵贱有等。荀子是第一个全面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主要内容:

①礼的起源;

②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

③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④平政爱民,节用裕民。

⑶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是“性恶论”。

①法以礼为标准;

②论法的作用;

③先礼后法;

④罚当其罪。

⑷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13 先秦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

①圣贤决定礼法。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律。

②身正则令行。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14 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的特点:

①墨家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

②墨家有严格的纪律;

③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④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强调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并认为人类只有努力劳动,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他们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惩罚那些不劳而获的行为,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墨家对待赏罚提出的原则: ①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

②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

③赏罚要公正无私。

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兼相爱,意思是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交相利明确肯定了小生产者追求和保有实际利益的合理性。

以天为法:墨家强调“以天为法”。他们把“兼相爱,交相利” 说成是“天志”。“天志”的重要性在于: ①“天志”爱人利人;

②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

③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尚贤说: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认为,必须用提高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办法来找纳天下的贤士,从而做到“官无长贵,而民无终贱”。

墨家的“兼爱”与儒家的“仁爱”的区别:

①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厚薄,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强调普遍的爱、平等的爱。

②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是有己有人,先人后己。

③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15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统治者应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

②“无为而治”论。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

③废弃仁义圣智说。道家认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只有摒弃,才能使人们保持纯朴的天性。

④否定人定法。道家主张废弃一切法度和规章制度。⑤“君人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老子的自然法主张:“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老子的道,从本质上看,它是第一性的,而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老子认为,虽然由道生育万物,但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的支配,应当效法自然。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

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原因:

①自然法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

②自然法对人无所偏爱;③自然法是永恒的。

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老子认为

①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

②治理国家应不要过多地干预人民的生活,听其自然,国家就能治理好;

③天下之所以混乱,人民之所以难治,就是由于统治者喜欢有为,他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表现在: A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

B反对苛政暴敛;

C反对战争;

D不尚贤。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它认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破坏了自然的和谐,导致人民越来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窃钩者诛,窃国者候:战国时期道家庄子的思想。他认为仁义礼义是 “大盗”窃国的工具。于是盗窃钩的人被杀死,而盗窃国家的人却成了诸侯。

16 法家推行“法治” 的方法(法家法律观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①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级,他认为,在下世,人们激烈争夺,为了确定事物的所有权,需要制定法律,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

②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

⑵“以法治国”论。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①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

②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反对包括君主在内的统治者枉法任私。

③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

④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广为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⑶法的纲要——赏与刑。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17 以刑去刑:战国时期法家的主张。认为实行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犯罪人得失相当,就还会心存侥幸去犯罪,只有对轻罪用重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罪,才会达到“不刑而民善”的境界。

定分止争: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就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商鞅认为,没有法以前,人人争夺,造成了混乱的局面。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不法古,不修今: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治,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

权重位尊:战国中期法家的慎到认为,国君要推行法治,使臣民服从法令,必须依靠自己的权势,并使自己的权势远远超过一切臣僚。

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失的基

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⑴以法为本。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他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法令,它使百姓确信守法的一定受赏,犯法的一定受罚。

①治国必须以法为本。法是治国的惟一标准,是统一人们行动的准则。

②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他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赏刑结合的思想,把刑赏看成君主维护其权势的两大权柄。

⑵法、势结合论。韩非讲的“抱法处势”,就是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的意思。这是韩非法治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

⑶法、术结合论。韩非主张用法行术,使法和术结合起来。

①综核名实之术;

②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韩非还吸取道家的无为思想,变成积极进取的人君“南面之术”。

18 法家学派形成的历史过程: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反映其意志和利益的法家学说也逐渐发展起来,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术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学家的集大成者。

19 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

①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规定,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

②此对立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方法。

③两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上。法家则认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20 事统上法:根据“事统上法”和“法令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的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秦朝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分: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治狱程式。 天人感应:董仲舒创造的一种神学目的论。在他看来,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

谶(chèn)纬神学:西汉末年和东汉时期形成并风行的一种经学神学化理论,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谶”是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是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谶纬有利于统治者愚弄和统治人民。

21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内容的基本要点:

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采用了无为而治的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②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

③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汉初统治者提出了“约法省刑”等一系列对人民让步的思想主张并付诸实施,使社会矛盾有所缓和,出现了政宽人和的局面。

④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统治者在“约法省刑”的同时,又主张以农为本,轻徭薄赋,把法律的作用同发展农业生产联系起来,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2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①皇权至上,发自君出。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②应经合义,礼法融合。董仲舒义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③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

④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

要工具。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同样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23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⑴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他特别推崇《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

①《春秋》大一统思想;②更化论;③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⑵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创造的“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系统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完全适应和满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

①天人感应与天罚论;②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⑶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

①君为臣纲;②父为子纲;③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⑷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为了汉王朝的长治久安,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去代替法家的严刑,系统地论述了德主刑辅说。

⑸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势力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24 杜预的法律思想:

①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②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③区分律、令的界限。他所谓的律,仅指刑法,是专门规定关于违法行为所犯的罪名及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方法的;令指各种规章制度。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就是说,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繁密。

纲举网疏:西晋刘颂的法律思想,纲举主要是要求严惩“大奸犯政”“豪强横肆”的行为;网疏主要是对贤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贵手。

张杜律:是张斐、杜预注释的《泰始律》,以礼为本,以经为本,以经注律。他们的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布天下,与晋律视为一体,后称张杜律。

25 刘颂在施政方面的三条总纲:息役、平籴、著信。

刘颂重法主张的主要内容:

①复肉刑;②纲举网疏;③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

越名教而任自然:魏晋时期嵇康的玄学思想,嵇康认为自然以名教是对立的,名教不出于自然,而是当权者有意构造出来的,公开要求抉破名教、礼法的束缚。

名教:是指儒家提倡的以纲常伦理作最高准则来正名定分的封建礼教,是一种政治理论,并形成一套与其理论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

玄学: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是魏晋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是儒道结合的混和体,是一种以道家的虚无来论证儒家纲常的思想理论。

26 鲍敬言的“无君论”: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其法律观的内容特点是:

①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

②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

③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制。其历史意义:鲍敬言的“无君论”脱胎于老子“小国寡民”的社会图景,复古颂古倾向,同时其中包含着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有不科学的一面,但在一千

多年前的古代社会,能直接批评和否定神权政治,揭露批判君主专制的罪恶,又具有合理和积极的一面,在法律思想史上有重要意义。

27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汉化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①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②法为治要,慎刑恤刑;

③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存留养亲:是北魏孝文帝创制的制度,指对于身犯死罪的,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符合儒家孝的伦理观念,为后世遵行。

28 杨坚在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

①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

②慎断死罪;

③行罚不避亲贵;

④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期间主持制定和颁行的法律,集中体现了杨坚“除削繁苛,以轻代重”的立法主张,对《唐律》《唐律疏议》的制定有重要影响。

29 李世民集团的主要立法思想:

⑴以隋为鉴,安人宁国。李世民亲自经历了隋朝的由盛而衰、迅速灭亡的全过程,深深感受到农民起义的威力,为了缓和统人民的矛盾,制定了安人宁国的方针。在方针的指导下,李世民集团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

⑵立法公平,务求宽简。李世民君臣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

①既制礼,又立刑;②立法必须公平;③国家法令,惟须简约;④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⑶慎狱恤刑,务求其“实”。李世民君臣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注重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①慎狱恤刑;

②创立九卿议刑制度;

③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

④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⑷明正赏罚,一断以律。李世民君臣十分重视赏罚对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魏征认为赏用以劝善,罚用以惩恶。所以,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

⑸纳谏与执法相结合。李世民的求谏纳谏是和他的举任贤才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

①求谏纳谏,以成治道;

②各尽其言,群策群力;

③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综上所述,李世民集团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并将它们发展为更加缜密和精巧,使之更能适应时势的发展和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虽然这些立法思想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他们的法律和法治思想,仍然是一种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的家天下的思想,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李唐王朝的长治久安的。

30 《唐律疏义》的法律思想:

①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②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唐律疏议》的基本特点是“一准乎礼”,它将作为封建王朝统治基础的“三纲五常”予以法律化,规定凡对此内容有违背者,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③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疏议把人们分为许多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当贵族官吏犯法时,有八议等减免罪责的规定保护他们。

封建纲常法律化在《唐律疏议》中的反映:唐律疏议的制定,以三纲为原则,一准乎礼,三纲在法律条文中得以充分体现:

①君为臣纲。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②父为子纲。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

③夫为妻纲。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

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31 道统论:韩愈著名的思想观点。为了反对佛教,韩愈杜撰出儒家之道有一个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子、孟子的传授谱系,并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志在阐扬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论,用儒家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

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这种性三品说,为统治阶级的严刑峻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32 韩愈“道统论”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①君权至上与道统论。韩愈提出“道统论”,来维护君权和巩固封建统治。主张打击藩镇割据势力,宣扬君主至上,加强中央集权封建政府的权力。

②圣人“制刑”与天刑说。韩愈认为法律和刑是圣人创造和设立的。他还宣扬天刑说,认为天具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如果违背了天的意志,就会受到天的惩罚。

③德礼为先,辅义政刑。他认为礼、法同为治国工具,但应坚持“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原则,强调要恢复和加强礼义的教育,刑罚的目的在于使劳动人民惧怕而减少犯罪,公然把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33 天人不相预: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他认为天和人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

法起于势:是唐朝柳宗元的法律思想。他从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的观点出发,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他认为国家和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上天有意制造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

刑、礼、道迭相为用:是唐朝白居易的思想。他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这反映出白居易对传统思想兼容并蓄的开明态度。

王叔文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抑制藩镇割据势力;②打击宦官势力;③严惩贪官暴吏,推行“用人惟贤” 路线;

④减轻剥削,释放宫女。

34 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一代理学家在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还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总结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原则神圣化,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惟主流。在理学家看来,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论礼道德观念。

35 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 “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朱熹思想中德、礼、政、刑的关系: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

③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手段;④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

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朱熹极力主张刑罚以严为本,以宽济之。在朱熹看来,为政严则令行禁止,制止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

①主张恢复肉刑;

②限制赎刑;

③严惩“奸凶”。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纲常伦理。

36 《大学衍义补》:是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丘濬的著作。此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专门论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在广泛汇集整理前代关于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丰富资料的基础上,阐发和总结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37 范仲淹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主张:

①克服独断、偏听;②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③舍一心之私,执法公证。

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①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②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③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三不足”理论:是北宋思想家王安石为推行其变法提出的一种理论。其含义主要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整,是王安石法律思想的闪光之处。王安石的“人治法治统一说”:是指立法离不开贤人、执法离不开贤才。

38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①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②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③整饬吏治,慎用刑罚;

④法在必行,奸无所赦。

39 完颜雍慎行“议亲”、“议贤”,确立君主最高权威的主张:

①明确后族的议亲范围;

②缩小宗室议亲的范围;

③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

④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

⑤再次声明,八议制度最根本的一条是“拟请奏裁”,即皇帝说了算。

耶律楚材的封建法制取代落后习惯法的法律思想:

①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

②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

③统一司法,禁止滥杀。

④因地制宜,建立了封建赋税制度。

《便宜一十八事》: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40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一种主张。意思是,学校不仅仅是“养士”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这可以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黄宗羲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

①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

②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夺和残害;

③集中批判君主的独断与专横;

④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①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

②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③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

④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41 趋时更新: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

①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③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讨论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

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①立法“必循天下之公”;

②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③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42 龚自珍“更法改图”思想:

①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②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③不拘一格降人才;

④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师夷长技以制夷”:是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代表魏源提出的。即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之的目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是魏源的变法思想。即变法愈彻底,对老百姓愈有利。他列举历代关于赋税、选举、劳役、兵役等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制度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自身发展的法则。

43 洪秀全“人无私财”的主张:他认为,产生广大农民群众悲惨的境遇的根源是“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他主张建立一个“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这种经济上的公有思想,突出表现在分配和消费上。《天朝田亩制度》是这种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

构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授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

洪秀全的严刑峻法、轻罪重刑思想:

①把刑罚的矛头指向敌人和其他一切反革命分子;

②太平天国法网严密;

③洪秀全的重刑思想在刑罚上表现为极端的残酷性;

④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具有强烈的反封建的革命性,又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所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也是太平天国的土地法。它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有田同耕的理想,还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提倡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它充分反映了农民革命的平均主义思路,带有浓厚的空想色彩。

44 洪仁玕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国家以法制为先。他借鉴中外历史经验,将“立法制”作为治国之本,不但要立法制,还要立法当、立法善,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28条改革措施,其内容归纳为:

①政治方面。他要求“权归于一”,加强中央的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

②经济方面。发展交通,发展金融事业,发展工矿业,邮政事业既可公办,也可私办。

③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主张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设学堂,办报纸,开医院奖励慈善事业,办育婴堂、养老院。

④对外关系方面。国与国之间自由通,平等往来。

⑵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他认为,威就是指执法严,要“执法严”,必须注意:

①国家官吏必须以身作则,遵法守纪;

②“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

③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45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洋务派形成于1856至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洋务派主张“自强”“求富”,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企业;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不违反封建纲常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维护纲常名教,法律应以纲常名教为本源。其法律思想的特点:

①强调礼的原则,将一切变革纲常名教的主张视为大逆不道;

②赤裸裸地宣扬重刑主义,主张对农民起义进行暴力镇压。

曾国藩维护纲常名教的主张:为了维护纲常名教,曾国藩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所谓以礼自治,就是用礼来呼吁他的反革命同伙,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反革命团结,同心协力地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所谓以礼治人,就是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曾国藩作主张的礼或礼治,并不是要施仁政于民,而是把它当作维护清王朝统治的一种重要工具。

46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是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提出的法律思想。其中“中学”是以孔孟之道为核心,

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这个体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而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西学本身也有体和用,为中体服务的只能是西学之用。

张之洞的“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的主张:张之洞认为,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但西法中的一切先进的东西,他又是反对的。如反对民权和男女平等,反对罪行法定,反对司法独立等。

《劝学篇》:作者是张之洞,对洋务派的中体西用思想做了全面的发挥和阐述。他认为三纲五常万不可变。张之洞的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张之洞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强制老百姓服从统治秩序,张之洞指出,中国“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即纲常名教是封建统治的根本。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封建上层建筑都不能离开这个根本,都必须贯彻这个原则。

47 康有为“托古改制”思想: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的思想,实际上是宣扬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他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的祖师爷,其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据乱世是暴主之酷政的时代,升平世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时代,还有一个太平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时代。对中国而言,是“进至升平”的时代,因此中国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

康有为倡导的“君主立宪”的思想:康有为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在建立君主立宪,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上,康有为着重讨论了建立代议机构即立法机构的问题。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①设议院开国会;

②制定宪法;

③行三权分立。

《孔子改制考》: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撰写的著作。书中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

公羊三世说: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

太平之世不立刑:是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世界。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而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去九界”:是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致的大同社会。

48 梁启超“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

①变法必先变人;

②变法必兴民权;

③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

梁启超实行法治、兼重人治的主张: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人治弊端重重,

①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但一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人亡则政息,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

②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

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只靠人治是行不通的。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①人能制法,非法能治人;②徒法不能以自行。

49 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谭嗣同提出的当时最激进的口号,他猛烈地批判了封建

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认为这是一切酷律之源,主张用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原则来代替封建制度。 《仁学》:是谭嗣同的名著。书中提出了“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激进口号。在这一口号下,他吸取和运用西方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以及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重民轻君思想,深刻揭露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暴虐,并从正面宣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这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从反对变法维新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

50 礼法之争:是清末修律过程中产生的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论战,两派论战的焦点在于是采用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论战的结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礼法之争,实质上是一场围绕对封建法律革新与守旧的斗争。

51 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内容:

⑴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在他看来,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就能国家富强。

①论法的性质和作用,他认为法的作用在于治国与治民;

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③法须统一、平等;

④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⑵“平恕”为审断之本。他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以资产阶级得罪行法定的原则批判了古代中国的比附援引制度。

⑶“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提出了具体培养法律人才的方法,设置法律学堂与法律博士。

⑷法学盛衰说。他强调法理学习对于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他把法学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法学的盛衰作为衡量政治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指出“法学之盛衰”同政治的治乱“息息相通”,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的结论。

52 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特点:

①反封建性;②民主性;③民族性;④一定的反帝性。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创立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总称“三民主义”。三民主义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又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53 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

⑴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主张废除清朝的种种虐政。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立即下令废除不合理的等级制度。

⑵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其主张有: ①民主政治靠法律来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但他受法律万能论的影响,认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法律; ②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废止了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行大量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进法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他还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人民主权思想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

⑶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制度,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孙中山的这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制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

54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他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

①“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取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主张从中国国情出发,反对照搬西

方,反对奉西方三权分立为金科玉律。他的“五权宪法”确实是近代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宪法学说。

②“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其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三权分立的最高原则是制衡,五权宪法则是权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前者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后者是直接民主,实行全民政治。因此,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

③通过五权分立建立“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的空想性。首先,国家权力本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孙中山却以为“五权宪法”、权能分立可以实现“直接民权”,显然是过于幼稚。其次,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也受到其世界观的局限,他把权和能的关系比作阿斗和诸葛亮的关系,人民有权而无能,应由行使治权的有能的“先知先觉”者从上面赐予“公权”。这显然是脱离人民的阶级局限性和唯心的历史观。最后,孙中山不能正确把握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反帝反封建,总想超越革命阶段,建立“万能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这不能不陷入主观社会主义中去。

55 直接民权:是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保障,也是五权宪法的精华所在。孙中山认为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

56 《代议然否论》:章太炎为否定西方资本主义所实行的代议制而写的著名文章。文章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揭露了代议制的种种弊端。章太炎看到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弊病,并加以深刻揭露,无疑是合理的,但为了反对代议制,章太炎不惜美化中国封建专制,则有失偏颇,不合历史潮流。

57 章太炎的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章太炎反封建专制特权法之道而行之,要求在推翻清朝后,立法上、司法上“抑官伸民”、“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总起来说,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⑴“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具体地说,是要像五朝法律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出于“抑强辅微”的需要,章太炎在量刑、刑罚等问题上也提出了一些独特的主张,如:

①“轻盗贼之罪”,并反对“以赃论罪”;②“轻谋反之罪”,“重叛逆之罪”;③宽平省刑。

⑵“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限制元首”,曾提出“置四法”。这四法是:均配土地;官办工厂;限制继承;公散议员。除公散议员属政治方面的,其余都是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加上他在其他地方论及的民事和经济立法主张,总合起来,其宗旨是“抑富强,振贫弱”,具体内容为:

①均配土地; ②官办工厂; ③限制继承权; ④统一货币; ⑤稳定赋税。

⑶“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与“抑强辅微”、“抑富振贫”相应,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权分立为基础,进一步制定旨在“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以保护民权,人人得享受平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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