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产权关系的特征认识所有制的性质

作者:吴宣恭

高校理论战线 2004年08期

  一、产权特征与所有制性质

  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不能不分析它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分析一种所有制关系,又必然涉及所有制主体的特点,探讨所有制的性质。那么,怎样判别所有制的性质呢?

  第一,要从最重要的权能去区分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产权体系当中,起主要和决定性作用的是归属权,即狭义的所有权(Ownership)。谁掌握了归属权,谁就是所有者,就是所有制客体的合法主人。所有者有权支配他(他们)的所有物,决定到底是自己使用、闲置或者赠予、出租、出卖它们,有权在其所有物上设定其他的权能,决定这些权能如何安排、处置,并有权获得利用其所有物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权的转换表示财产的主人更改了,其他一切的产权也会随之转移到新的主人手中。正是由于归属权的重要作用,通常所说的所有制的性质是由财产归属于谁,即所有者是什么样的人去判别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产权可能发生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把归属权以外的产权让渡给别人,只是产权结构的调整,属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转换,所有者没有变化,不会发生所有制性质的改变。例如,把一家国家所有的工厂承包给本厂职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或者外国资本家,经营者发生了变化,但工厂作为国有财产的性质却不会改变。至于管理方式或具体管理制度的改变,有的只是产权的局部调整,有的根本不影响到产权,更不会发生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因此,判断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所有制性质的影响,首先应分析归属权是否发生变化和有何变化。

  第二,要通过所有者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判别所有制的性质。

  这就是要根据所有者的阶级属性、社会地位、范围结构去分析归属权主体,区分不同的所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所有制、资产阶级所有制,首先是根据其所有者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地位去划分的。它们是性质不同的剥削阶级的所有制,所有者都依靠他们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不同的方式奴役、剥削广大的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分别建立起不同的生产关系,如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是,就财产的权能和利益来说,它们又具有某些共同点。这就是,在这些所有制中,生产资料都归彼此分开、互相独立的个人(包括其家庭,下同)所有,所有者都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私下决定其财产如何处置和使用,他们所得的财富及其增殖和积累也只供个人享有。这些所有制关系都可以归纳为私有性质的所有制,即私有制。

  那么,在以劳动者为归属权主体的所有制中,是不是就没有性质的区别呢?不是的。尽管这些所有制的归属权主体,就其阶级地位看都存在共性,即他们都是自食其力的不剥削别人的劳动者。但是,由于这些所有制的构成范围不同,导致归属权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他们与社会的关系出现差别,因此它们在性质上也就不一样。根据构成范围加以区别,以劳动者为归属权主体的所有制又可区分为财产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者个体所有制、财产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以及财产归全社会人民共同所有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它们也是不同的所有制。在个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直接占有和使用归他们所有的生产资料,得到自己劳动的全部成果,在等价交换的条件下,既不受别人剥削,也不剥削别人。因此,它在性质上不同于剥削阶级的所有制。但是,个体劳动者也是为了私人利益而行使其所有权,各自决策和处置其财产,所得的利益只供个人和家庭使用,不与别的劳动者分享。这种所有制受到个人狭隘利益界限的分割,劳动者之间没有共同的财产关系,仍然属于私有的性质。至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一方面,它们在所有制内部存在着生产资料和产品共同所有的关系,共享由共同劳动创造出来的全部利益,存在密切的共同财产关系,都属于公有性质的所有制。另一方面,由于集体所有制的构成只限于狭小的范围,虽然在企业或单位中存在着共同的财产权能和利益,但不同集体各有只归自己支配的不相同、不相等的权利,集体之间和集体与社会之间不共同分享权利。这种产权关系同全民所有制相比,仍然存在差别,两者是不同的所有制基本形式。

  所有者的阶级属性、社会经济地位或构成范围改变了,人们之间通过物形成的关系就会随之改变,所有制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从一种所有制转变为另一种所有制。例如,同一块土地,当它被从封建地主手中没收过来并分给农民,所有权主体的阶级属性改变了,生产资料的封建所有制就被劳动者个体所有制所代替;当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成立生产合作社,农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他们的经济地位发生了变化,土地的个体所有制就转为集体所有制;当国家有偿征收集体的土地改作他用,土地又成为国家所有的财产了。相反,如果所有者的阶级属性、经济地位或构成范围没有发生本质性变革,而只有资产经营组织形式或具体管理方式的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就不一定会变化。

  第三,从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和行使方式去分析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及其特征。

  认为只要一群人合在一起拥有财产就算公有制,这是只看表面现象不分析本质的肤浅看法。产权既然是主体之间围绕客体形成的关系,研究产权性质就必须深入到产权主体的关系之中,探究各种产权的本质特征。产权特征,特别是归属权的特征不同,就反映出产权性质的差异。

  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的差别为例。它首先在所有者的阶级属性上根本不同于剥削阶级的私有制,即生产资料不归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所有,而属于全社会的劳动人民,所有者和劳动者是合一的、同一的,劳动者同时具有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身份。这就使自主的联合劳动成为可能,排除了任何人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剥削的条件。

  其次,从所有权的结构或存在形式看,它也具有自身的特征。一是所有权构成的公共性,即它将生产资料归个人(家庭、家族)所有改变为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这就是马克思在论述资本必然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时所说的:“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4页,人民出版社,1974)二是权利享有的平等性,全体劳动人民在归属权上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没有任何个人可以在生产资料的归属上多占一份或取得特殊的权力,并借此为个人牟取私利。三是产权结构的统一性,全体劳动人民组成为一个整体,成为全民所有制资产的共同所有者,它的财产是联合体整体所有的,是全体人民的“集体财产”或“公共财产”,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都不得瓜分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并将其据为己有。四是产权存在形式的不可分性。虽然全民所有制中每个成员都能得到一份平等的权利,但它不把每人应得的权利分解给个人,不搞财产权利的分散化或是“量化”到个人,个人不得也无从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别人(否则就会导致和促进所有权的不平等,甚至在不平等性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瓦解全民所有制)。

  再次,从归属权的行使方式看,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根据整体的意志和整体的利益,由整体的法定代表(在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国家)行使产权权能,获取产权利益。这就是归属权行使方式的整体性。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不得违背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独自行使归属权,否则就是对共同产权的侵犯或破坏,也同样会产生瓦解全民所有制的危险。联合成为一体而不互相分离的产权,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不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种种客观条件决定了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不能实行过分集中的产权结构。在它的内部还必须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将生产资料交给企业,借助于劳动者对集体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关心,进行更加有效的经营管理。因而企业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方面还存在某些差别,由此形成的各自的局部利益也有差异。因此,企业不仅是经营管理的一个层次,也是享有一定权力和利益,即具有一定产权的层次,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由于各个企业占有的生产资料在数量和质量上互不相同,实际上,企业之间在产权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实行“两权”分离的结果,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出现了集体性产权,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企业产权的差别可能越来越大。但这只是经营权与归属权关系的调整,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就归属权而论,生产资料仍然归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制的全民所有的性质依然没有改变。而且,从一个企业内部观察,同样具有产权的共同性、平等性、统一性和不可分性,具备了公有制的基本特征。

  反观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伙制和股份制,它们在形式上看虽然也同样归一群股东“共同持有”,但它们的产权特征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迥然不同的,远远谈不上是公有制。对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也应该这样认识。它只在形式上具有全体民众共同所有的外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剥削为首要职能,从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获得最大利益的是资产阶级,特别是垄断资产阶级,所以它在实质上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

  二、股份制的产权特征与性质

  我国习惯于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情况多种多样,在所有制性质上也各不相同。本节拟先剖析最具典型意义的资本主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特征,明确其所有制性质,然后再谈及社会主义社会里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由众多出资人投资组建,并雇佣大量劳动者进行生产和经营。于是,公司内部成员就分为三部分:掌握大多数股权的或大或小的股东、代表股东经营管理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没有股份和拥有少量股份的劳动者。1958~1987年,美国收入最高的1%的家庭,拥有的股份占股票总额的51%;占人口5%的高收入家庭拥有的股份,占股票总额的83%;而占人口90%的普通家庭拥有的股票不到6%。日本参与职工持股会的92%的职工拥有的股份,仅占实行员工持股企业股份总额的0.88%。(转引自项启源:《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兼与厉以宁教授商榷》,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因而,劳动者与公司的财产几乎没有关系或只有微不足道的关系,基本上被摒弃在所有者的行列之外,无权参加公司的管理,无权享受公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公司可能产生的风险当然也同他们没有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公司利润的大小与劳动报酬存在着互为消长的对立关系,所以,股份制的股权所有者与劳动者的权力、利益是分离甚至对立的。即使有的劳动者也可能持有少量的股份,蝇头小利般的分红仍然改变不了这种基本关系。这种把劳动者排除或基本排除在所有者之外并且与他们在利益上相对立的关系,是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最基本的产权特征,表明它只是股东们的私有财产,不具有公有制的性质。

  再就出资者的内部关系看,股份公司的产权特点也具有不同于公有制的许多特点,主要是:

  1.所有权结构的分散性和可分性。

  股份公司的出资者是彼此分开、互相独立的所有权主体。每个股东在公司里都有自己的一部分股权,数量明确,分别记在自己名下,由自己掌握和支配。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决策购买更多的股票,也可随时出卖股票,脱离与公司的关系。所以,公司的股东是分别、独立地成为股权的所有者的。他们不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而只是一群可能随时分手的互相间没有牢固关系的所有者。这个产权特点也造成公司在产权结构上的分散性,在公司内部形成众多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产权主体,容易为了争夺权力和利益产生分歧。这种组合关系显示出股份公司产权的私有性质,必然增大协调内部利益关系的困难、工作量或者“交易费用”。这与存在长期共同利益的公有制相比,在产权关系上是泾渭分明的。

  2.产权份额的不平等性。

  股份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差别巨大,股票多的达几百万、上千万股,少的只有几股。股东都按不同的持股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包括“一股一票”的投票权和按股享有的股息、红利受益权。所以,股份公司的股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是不平等的,甚至是悬殊的。这种产权结构不仅不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切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状况,而且与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合作制也不一样。产权的不平等自然会造成人们的地位和利益的差别,不仅影响到企业内部关系的协调,削弱了企业的内在凝聚力,而且还频繁出现控股股东或公司管理层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

  3.产权主体构成的不稳定性。

  股份公司的股东凭借他们的投资享有股权,但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盘算随时在市场上将股票抛出。当人们拥有公司的股票时,他们一起成为公司投资的所有者,一旦其中的某些人抛售了股票,这种联合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或出资者会随着股票的买卖而经常变化,不但出资者的数量,而且连股权份额的数量和构成,都是不稳定的。在某些时期,这种构成的变化还非常频繁。股权的频繁转换不可避免地会严重削弱出资者对企业的关切度以及进行监督和约束的职能,也会影响股东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稳定的股东监督。产权关系中的这种散兵游勇式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里当然不会出现,这反映了股份公司与公有制企业在产权性质上的巨大差别。

  4.财产责任、权力和利益不对称和分歧。

  股份公司内部存在着财产责任和经营责任的高度分离。董事、经理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力,他们主要是用别人的财产进行经营,无需担负基本的财产责任,却享有巨额的报酬。企业的盈亏直接影响着广大股东的利益,他们担负着财产责任,却没有经营权力,影响到他们参与分配的份额。这些责任和权力的不对称以及利益的分歧,造成公司的重重矛盾,由此产生了让经济学家们头疼的委托代理关系难题和“内部人控制”的弊端,从而导致大量为了抢夺控制权力的委托权争夺战(proxy fight)。个别资本“巨鳄”利用各种公开隐蔽、合法非法的手段,控制公司的大权,攫取惊人利益,将某些号称规范的治理结构变成急剧敛财的机器,不仅掠夺了广大的企业劳动者,也严重伤害了大量的普通股东。这类屡见不鲜的事实,有力地暴露了股份公司产权的私有性质。

  马克思深刻地论述了股份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作用:“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7页,人民出版社,1974)这里的意思是,从生产高度社会化的角度看,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越来越具有社会性质,它们理应成为社会的财富,但在股份制关系中,它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仍然是私人财富,属于私有的性质。股份制以信用手段聚集了巨额的社会财富,扩大了资本的控制力,加强了少数人对劳动群众的剥削,因而,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的矛盾不但没能通过股份制得到克服,反而加深了。总之,纵观资本主义股份制的产权关系,充其量无非是私有基础上的“共有”,亦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将“共有”区分为“分别共有”(或称“按份共有”)和“公同共有”(或称“整体共有”)。股份公司只能算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分别共有”或“按份共有”,其“共有”的程度连“公同共有”、“整体共有”还不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很多由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境外资本和私人投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们的所有制性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公司自然有所不同。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指出,股份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和集体的股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显然,这只是说国家或集体持有的那一部分股份属于公有财产,而不是指整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公有的。这如同说,在这种股份公司里,私有制企业或私人持有的股份属于私有性质,不等于整个公司是私有企业,二者道理完全相同。所以,严格地说,存在多种性质出资者的股份公司是由公有股和私股组成的,既有公有制成分又有私有制成分,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混合的所有制。既然如此,只能说,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和集体股权分别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里虽然还有部分股权属于私有制企业和私人所有,这部分股权也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却不能认为,混合所有的股份公司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

  在我国,还有许多全部由私有企业和个人投资组建的股份公司。这些企业或者原来属于公有的资产已经全部转让给非公有主体,公有成分已经完全退出了,或者始终没有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投资。它们与资本主义国家里的股份公司在出资者的社会属性和内部产权特征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属于私有制企业。十五大报告写道:“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这类公司由私有企业和私人持有全部的股份,远不止掌握控股权,不能因为它们处在社会主义国家而将其定性为公有制。这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因所处的国家不同而变更私有制性质是同样理由。

  总而言之,股份公司不外乎两类:一类是由公有资本(国有或集体所有)和私有资本(私有企业或个人私有)一起投资兴办的,企业内部虽有或多或少的公有成分,其他部分却是私有的,因而属于公私混合的所有制。另一类则全部由私有资本组建,尽管有的也冠以“公众持股”的名义,却没有半点属于公有的成分。资本主义国家将股份公司分为“私人持股(private held或close held,准确的应翻译为私下持股或私下募股)”和“公众持股(public held,应译为公开持股)”,都只缘于集资方式、股份发行方式的差别,不具有在所有制性质上区分公有或私有的意思。我国有些同志把“公众持股”当成是性质上的公有,是从汉语望文生义,没有理解其真正涵义。它们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其私有性质昭若观火。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其组成经济成分各有差别。有的全部由国有企业或全部由集体企业组建,仍然分别属于国有和集体性质;有的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共同组建,虽然包含了国有和集体的不同成分,属于混合所有制,但它们是不同公有制的混合,仍可归类于公有性质的所有制。那些由国有、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境外资本和私人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兼有公有和私有的成分,应属于公私混合的所有制。还有一些全部由私有企业、境外资本和私人合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内部没有丝毫公有的成分,无疑地具有私有性质。

  三、对某些有关所有制性质的观点之评析

  1.民营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经济?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分清所有制与经营方式。如上所述,所有制性质是由财产归属权主体(或所有者)的不同状况决定的,而经营方式则只同经营性产权有关。在某些条件下,所有者自己行使包括占有、处分、使用等权能和利益在内的经营权,出现归属权与经营权、所有者与经营者统一于一个产权主体的经营方式。有时,所有者不自己行使经营权,而把它们让渡给别的主体,实行归属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现了另外的许多经营方式。在国有经济中,前一种经营方式就是国有国营,后一种则形成国家所有而转让给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或个人经营的多种经营方式。可见,经营方式和所有制是不相同的,它只涉及相关资产由谁经营,怎样经营,经营的利益归谁所得等关系,不同于资产归谁所有,所有者的社会性质怎样的关系。所以,不能假借经营方式为所有制定性。

  将个体户和私有企业称为民营企业,是理论界有些同志为了回避乃至掩盖私有经济的性质,故意混淆所有制和经营方式不同范畴而造出的模糊概念、歪曲概念。在改革初期,许多人对私有经济的积极作用还心存疑虑,为了减少发展私有经济的阻力,这样回避未尝不可。如今,私有经济的作用已被充分和广泛地认可,党和国家制定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这种条件下,继续使用模糊概念,对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经济实践都没有好处。这时,有的同志提出讨论这个模糊概念的所有制性质。实际上,只要真正按照产权关系的特征去认识所有制的性质,解决这个问题并无困难。但是,在论证中,有的同志非但不对过去被归入“民营”范畴的一些经济成分做实质性分析,反而故意把“民营”的模糊概念更加扩大化,将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一切企业,包括国有资产重组建立的股份制企业等等也拉进“民营企业”的理论稀粥里,把所有制性质与经营方式搅拌得更加混杂,(根据经营状况区分,这位同志应该把实行承包或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在民营企业之内,可是这么一来,读者就可看出这不是谈论所有制性质问题,就难以利用概念混淆去进行理论歪曲了)然后借口“民营经济”中含有多种所有制成分,反对将私有性质的经济和企业“正名”为私有经济和私有企业。不仅如此,他还大谈发展趋势,甚至抬出私人企业主“有可能”捐赠部分财富给公益事业(当捐赠仅仅是可能而尚未实现时,这笔财富仍然是私有的,同公有制有什么关系?在捐赠之后,它的归属权已经转让给公益事业团体,私人企业主就不再是它的主人了。可见,不能以捐赠去否认私有企业的本来性质)之类的个别现象,将完全由私人集资、归私人所有、具有明显非公有属性的民营经济同新公有制挂上钩。经过这一步骤,就没有哪一种民营企业称得上是私有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公有与私有就从互相混杂变成等同了。这不仅违背了经济科学严格分析的基本要求,而且失去了讨论问题的严肃态度。

  2.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是不是所有制性质的判断标准?

  有的同志主张,公众持股的企业是不是真正成为公众所有,取决于是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姑且不论他们所谓的“公众所有”根本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仅就所有制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看,他们的看法也是错误的。所有制的性质是由所有者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同样的所有制可以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而法人治理结构又是经营管理方式的一个具体形式,同样的经营管理方式可能采用不同的治理结构,如垂直型结构、倒U型结构、多部门结构、扁平型结构等等。各种结构各有其优点和缺陷,所谓完善仅是相对的,根本无法断定哪种结构形式才算完善。何况随着企业制度的创新,治理结构的形式还会不断增多,一时认为完善的结构,过一段可能又变为陈旧的了。怎能按照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去断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呢?即使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缩小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的关系,其组成和结构也有不少差异。如西欧设有监事会,美国就没有,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州、省,对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组成和职权,都有不同的规定。如何断定哪一种才算完善?又怎能通过分清优劣将一地、一州、一国的公司说成是一种性质,而将其他地区、国家的公司列入别的性质?可见,根据法人治理结构,即经营管理具体形式的完善程度去判断所有制的性质,是完全错误的。

  3.能不能从“动态”和“趋势”去判断所有制的性质?

  有的同志认为,从动态和发展的角度看,个人、家庭、家族所有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迟早都会改为股份制企业,就不宜把它们称为私营经济或非公有经济。但发展趋势不等于现实,经济研究的基础是现实,必须从客观的现实情况出发,弄清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表现形式,才能探索其发展规律,然后才能预计其趋势。绝不能颠倒过来,把将来才可能出现的事物当作现在判断的根据。难道,可以因为资本主义将来必然被社会主义所代替,就不能说美国、日本现在是资本主义国家吗?

  4.集体财产股份化、证券化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吗?

  有的同志在慷慨地为私有经济奉送“公有”帽子的同时,却极力否认原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企业的公有性质,认为这些单位和企业的成员对归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所拥有的处置权、转让权等都是不明确的,因而不是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他还认为,所有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者能处分、转让自己的财产,实现不了这一点的只是徒有“集体”之名而已。这是对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基本差别不理解导致的错误。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不是个人财产的简单堆集,其成员不是分散、独立和互不联系地成为所有者,而是组织为一个整体,成为整体的一分子,共同享有所有权。诚然,能否行使所有权,处分、转让自己的财产是所有制的核心。但是,在集体所有制中,行使所有权的是集体或集体的代表,而不是一个个的成员。我国大量的实践证明,过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确实拥有自己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别的集体、国有企业或国家如需要某个集体的物品,只能与集体或集体的代表商谈,通过买卖进行等价交换,而不能无偿调拨。这表明集体所有制是真正存在的实体,并非徒有虚名。反之,如果每个成员都可随意处分、转让集体财产,那么,集体所有制岂不就被瓦解了,那还有什么集体所有权之实?至于把集体财产分给个人,并在此基础上搞股份化、证券化,则是集体所有制的消失和股份制的组建。替代它们的股份制企业已经不是集体所有制了。这在前面已经论证过,不再赘述。

  5.什么是公有化?

  化者,变也,改也,表示某种形态或性质消失,转化为其他形态或性质。用于所有制关系上,公有化指非公有的企业或单位失去原有的性质,转化为公有制。根据这个解释,个体农民脱离了原来属于私有性质的个体所有制,参加或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称为合作化,即公有化的一种方式。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经过赎买去掉私有关系和属性,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也属于公有化。但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从个人、家庭家族所有改为合伙企业,或进一步改为股份公司,仅仅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企业内部的私有产权并没有消失,特别是,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关系被强化了,所有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没有改变,丝毫谈不上什么公有化。在我国,私有企业吸收外界投资组建股份公司,如果投资者也是私有企业或个人,企业原有的私人资本主义性质依然存在,所有制的性质没有变化,只是实现形式改变了,同样不能称为公有化。至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出让部分股权给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这部分资产原有的公有属性就丧失了,转化为外企或私人所有,这是明显的私有化。说它是公有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难以说得通。

作者介绍:作者工作单位:厦门大学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