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质量管理缺陷责任

5.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5.3.1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字至工程项目通车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5.3.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a.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b.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c.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a. 死亡30人以上;

b.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c. 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a. 死亡率0人以上,29人以下;

b.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c. 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a. 死亡率人以上,9人以下;

b.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c. 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5.3.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2)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3.4 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

6. 《招标文件范本》对质量管理的规定

6.1对分包工程的管理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将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范本》3.1、4.1)。

6.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 ,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 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

(3)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4)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范本》8.1)。

(6)作业方法。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范本》8.2)。

(7)合同文件的差错。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范本》8.3)。

(8)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时,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范本》15.1)。

(9)施工机械。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范本》15.2)。

(10)职工。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范本》16.1):

a. 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b.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

c. 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11)事故报告。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情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

应尽快报告监理工程师,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范本》35.2)。

6.3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6.3.1 一般要求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前,承包人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范本》36.1)。

6.3.2 样品和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 验细目或专项检(试) 验细目,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试) 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细目的,或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另行支付(《范本》36.2)。

6.3.3 作业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应能进人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复件,监理工程师应对这种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 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复验。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范本》37)。

6.3.4 试验室

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再由所在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范本》37.5)。

6.3.5 覆盖前的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

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已根据要求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范本》38)。

6.3.6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9. 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

9.1工程移交

9.1.1交工证书

当工程已经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业主(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 ,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人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

(2)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

(3)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

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按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上述程序与处理办法,也适用于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范本》48)。

9.1.2竣工验收与鉴定书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 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6整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业主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9.2缺陷责任与保修

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 ,达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

(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并应

(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3)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变更估价”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缺陷修复的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一起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 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 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

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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