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从证据的真实性角度来看
*******属于被骗人身份,由于被告人从他们手中拿走8000元却未帮助王宁找到工作,在索要8000元未果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存在报复心理,使得他们判断事物的角度可能有失公正,以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建议法庭对其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不予采纳。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
1、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描述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所谓招摇,即招摇过市,有到处炫耀的意思。与典型的招摇撞骗罪相比,被告人从未通过制造虚假的身份证件或者穿戴副所长制服等行为手段,来欺骗被害人。
2、***与被告人刚开始谈恋爱的时候,被告人当时确实是在派出所做协警工作,后来因为翘班才被开除。被告人想让王宁顶替自己的职位空缺,才答应为王宁找工作的。并且,被告人与派出所的其他协警较熟,因此,答应找工作并非被告人力所不及的事情。
三、从主观方面来看
1、本案中,被告人从未以言语相告自己是派出所副所长,在***
的姐姐误认为自己是副所长的情况下,只是秉持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放任态度。最后导致***全家产生误解,也非被告人积极追求的结果。
2、被告人对被骗人并无所求,从未想从他们身上获取非法利益。比如,被告人在拿到王升华给的8000元钱后,本有机会携款潜逃,相反被告人出于好玩,瞒着家人带王宁上网玩游戏,这表明,被告人只是想圆住既成的谎言,保全自己的面子,其从始至终都没有骗取钱财的目的。
四、从受害人角度来看
被告人才刚满十九岁(1994年12月1日生),对于十九岁能够当上派出所副所长这一职位,稍有一点社会经验的人都不会相信。本案受害人是出于对权势的崇拜,并且在有求于被告人的情况下才轻易上当的。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被告人,不得不说“受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告人犯下这一无法挽回的错误。
总之,被告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招摇撞骗,但并不构成刑法上的招摇撞骗罪。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在考虑被告人系初犯,且已将所骗钱款退还受骗人的情况下,请求法庭慎重量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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