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

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

1、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下列手续: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告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5)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 ,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份。

(6)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7)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2、对受刑事处罚的共产党员作党纪处理时,需要哪些材料? 党组织怎样履行党纪处理手续?

答:党组织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共产党员进行党纪处理时,除需要从司法部门取得判决书或免于起诉书,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材料外,还必须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写出事实调查报告。党组织履行党纪处理手续,仍须根据党章的规定,由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纪委直接作出决定) ,按批准权限程序报批。

3、党员受处分妁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答: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4、党员干部因犯错误被停职检查的,在正式决定处分后,是否需办理撤销停职检查的手续?

答:对于犯错误被采取了停职错误的党员干部,在正式决定处分后,如果所给予的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党外职务处分以上的处分,则不需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措施的手续;如果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免于处分的,则应将处分连同批复一起抄送报准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机关,由他们办理撤销停职检查的手续,恢复正常工作。

5、对犯错误妁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将按什么程序报批?

答:根据中纪法复(1995)2号文件精神,免予党纪处分,是按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的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6、改变或撤销处分,应怎样覆行批准手续?

答: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妁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7、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答: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8、党员干部犯错误结案材料应如何处理?

答:为便于组织,人事部门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对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凡经过查实,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于党纪处分的,纪检机关均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处理意见) 、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指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处理意见) 的意见,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L 抄遂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9、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耳晚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11、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如何执行?

答: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个职务,不要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顺序撤销。

12、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别?

答: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13、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以及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是否降低工资?

答:根据中纪办(1988)92号梢神,凡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原则上要降低工资,降低工资的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 办理执行。降低工资的手续,由其任命单位办理。

1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否还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

答:留党察看处分是比撤消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的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消,不必再另外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

15、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16、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从什么时侯算起?

答: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尚未办理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手续,又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应在尽快查清问题后,再讨论决定是否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或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只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其党籍。不能在已经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的情况下,不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或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决定。

1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这种察看,是必要的,有益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定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

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19、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20、党员因某些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释放之日算起。因为在监禁期间,已经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无法直接进行考察了解,只有在刑满释放后,参加了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才便于直接考察。

2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可否开除党籍?

答:党章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中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满后,由于改正错误不好,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可以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到期仍坚持不改正错误的或者又犯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当开除党籍。

22、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23、党员受刑法处罚的是否都要开除党籍?

答:共产党员违犯刑法,受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

按照1954年6月《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

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共产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反革命罪犯和经济犯罪不在此列。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以留党察看处分。共产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组织生活。

24、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答: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25、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

答:开除党员党籍是党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

党组织对被宣布除名的人不应该歧视或打击,应热诚地团结、帮助他们。

26、党员在受处分以后,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怎么办?

答: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的某种纪律处分后,党组织又发现其隐瞒错误,这说明他不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党组织应根据其隐瞒错误的情节和性质,或严肃批评教育、或加重处分。

27、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由该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主要责任外,还应按照作出和执行错误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不能因为错误决定是集体作出的而不追究个人应负的责任,该处分的也不给处分。但在执行这种纪律处分时,应与纯属个人

犯错误有所区别。

28、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常任制。因此,党代表大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时候,应同其他党员一样,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29、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能在党内提升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答:《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0、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

答:2001年12月19日,中纪委办公厅针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答复如下:

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上列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奖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一些地方已经发布并适用于党政干部的奖励政策中,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相抵触的内容,与本答复所提要求不符的内容,应当修改或者废止。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因引进奖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中纪办[2001]220号)

31、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答: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消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消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32、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而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受党纪处分时,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按党的隶属关系,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后,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但在上报前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核定。

33、犯错误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答: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

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3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应如何处理?

答:《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有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这一规定,也适于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求退党的党员。

35、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应如何理解?

答:1996年3月5日中央纪委对党章所称“特殊情况”应如何理解,答复如下: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三、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基层党组织被撤消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五、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六、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七、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36、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被处分的党员是否有权到会申辩?

答: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时,受处分的党员不参加会议,但在会前要与他谈话,听取他的申诉。

37、如何理解党章第三十九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两年,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的规定?

答:所谓坚持错误不改,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或者又犯其他同类性质的错误以及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对于处分不服进行申诉上访的同志,要认真分析原因,不要轻易认为凡是申诉、上访的就是“态度不好”,“坚持错误不改”。应看本人申诉是否有理,有道理的应妥善解决。如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教育无效,仍无理取闹的,应视为坚持错误不改,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38、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是否也应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党员干部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手续的通知》(中纪发[1981]6号)的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承办?

答:经与劳动人事部商定,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任命机关办理,不再经过人事部门。具体办法,参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执行。

39、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由哪一级党组织讨论决定?

答: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除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或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决定外,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的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报批。

40、按照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之后,是否还要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答: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后,必须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1、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2/3以上的多数是按全体委员人数计算还是按全体会议实际到会的委员人数计算?

答:是指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数的2/3以上的多数,不是指实际到

会委员人数的2/3。

42、某部委一副局级党员干部离休后组织关系转入地方从事一般党员干部工作,后因贪污而被判刑,党支部对其作出的开除党籍处分应由哪里审批?

答:应由该离休干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其原职务和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有关报批。上级机关在了解情况后,应予审批。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理情况通知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

43、党员干部犯错误,决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免予党纪处分时,可否在处分决定或批复中写上免除党内职务或建议免除行政职务的意见?

答:在决定给予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免予党纪处分时,不应在处分决定或批复中写免除党内职务或建议免去行政职务的意见。因为免除职务不是处分,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范围。

44、党员触犯刑律,若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是在人民法院宣判之前还是在宣判之后?

答:对触犯刑律的党员予以纪律处分,可以在公安、检查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不作统一规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45、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严重错误的,是否可以撤消原任的党内职务和建议撤消原任的党外职务?

答: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了严重错误的,不宜给予撤消原任的党内职务和建议撤消原任的党外职务的处分,可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46、有的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的错误,在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应给予撤消职务处分的,但他已经不在职了,是否还要给以这种处分?

答: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了错误,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确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和建议撤消党外职务处分的,就应当给予这种处分。如果属于可撤消可不撤消的,则考虑给予其他轻处分。

47、给予违纪党员干部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时,如本人已从犯错误时所在单位调走,是撤消原任职务还是现任职务?如原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命新的职务,可否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答:凡受审查的党员,在审查期间一般不得调离其原工作单位。如果在决定给党员干部以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时,其本人已从犯错误的单位调走,一般应撤消其现任职务。如因查处其问题而被免职审查的,也可以给予撤消原任职务的处分。如在查处其问题前,原任职务已被免去或落选,又未任命新的职务,即不使用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可考虑给予其他党纪处分,但对其受处分后的职级应同时作出决定。

48、受处分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处分决定是否有效?

答:党员因犯错误受到纪律处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或部分保留意见的,除了可在党的会议上发表和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外,还应当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这是执行党的纪律所应履行的一项手续。党组织在处分党员时,不让受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本人拒绝签署个人意见,都是不对的。受处分的党员如果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时,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个人意见”,以便备查。

但是,受处分的党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有效的一个条件。即使受处分的党员拒绝签署个人意见,只要处分决定是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即可生效。

49、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被安排在比原职务低的职位上工作,但仍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对这部分干部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按其享受的待遇还是按现职务履行批准手续?

答:根据中纪办[1999]188号精神,“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被安排在比原职务低的职位上工作,但仍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对这部分干部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按其享受的待遇还是按现职务履行批准手续”的问题,中央纪委曾作过答复,指出“军队转业的党员干部,职务没有得到相应的安排,仍享受原职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因犯错误须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其原职级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报批。”

考虑到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对这部分党员干部一般是按其现任职务进行管理的,如对这部分干部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仍按原职级报批,就会在同一级党委中造成对这部分干部有权任免无权处分的现象,不利于对这部分干部的监督管理和违纪问题的查处。经中央纪委研究,并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对这一问题重新作出如下答复:

对没有按原职级安排,但仍享受原职给待遇的军队转业干部因违纪须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现任职务和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报批。

50、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51、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个人擅自决定,是指违反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度、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52、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或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

其他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

53、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的公证手续。

54、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55、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56、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包括:本企业的下级企业、本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57、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办公厅答复如下: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给予党纪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三条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监察对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接受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答复处理。

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定性处理。

58、纪检机关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应如何办理?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办公厅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设监察机关的部门、单位或者系统,纪检机关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冻结存款的,可到所在行政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开具监察文书。

59、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怎样掌握?

答:中央纪委答复如下: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三、处理贪污、受贿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四、中央纪委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答复相抵触的,1997年10月1日后以本答复为准。

60、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

答: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

61、党员干部私自驾车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未经批准私自驾驶本单位车辆外出,或者没有驾驶执照擅自开车,或者虽

有驾驶执照但违反交通法规开车,均属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共产党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62、嫖客已付给卖淫女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对嫖客已付给卖淫妇女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虽未发生性关系的,仍应以卖淫、嫖娼行为定性处理。因为,给付卖淫妇女财物是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财物的易手说明双方有卖淫、嫖娼的故意,并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只是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种情形可比照即遂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宜以“其他流氓行为定性处理”。

63、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如何确定等次?

答:1998年4月8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虑,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64、党组能否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答:根据党章规定,给党员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

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负责批准给党员纪律处分(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党组,其职权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党委(支部)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65、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接收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解释?

答: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其他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因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家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了,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

66、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对浙江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答:《浙江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实施和管理办理》规定,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凡应上交的礼品,不准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礼品登记、保管、上交等工作。省直属各单位上交礼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由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礼品,应妥善保管,并按本级负责礼品管理和处理工作的部门的要求上交集中处理。其中,鲜活商品、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副食品,登记后由各单位自行处理,《礼品登记表》上交本级负责礼品管理和处理的部门。

上交礼品时,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另两份随同礼品上交本部门、本单位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各单位集中上交礼品时,应将《礼品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随同礼品上交。

67、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

答: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对已检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所进行的审查处理工作。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案件审理工作部门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对案卷材料所做的审核工作;二是党组织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各级政府和它的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

68、基层党委案件审理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对管辖范围内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在党委审批之前,进行集体审议、提出审理报告。

69、基层党委案件审理小组在办案中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应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检查与审理的关系,采取交叉办案的办法。对于一个具体案件,强调一定要有未参加检查的同志来审理,审理小组同志不得同时参加一个案件的检查,避免发生自查自审的现象;正确处理承办人审理与集体审议的关系,在承办人审理后,审理小组要集体审议,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避免片面性;正确处理审理与审批的关系,审理不能代替审批,处理案件最后要由基层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70、如何理解立案检查后需要作出审查结论的案件要移送审理?

答:中纪法复[1993]1号的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称“审查结论”,是指纪检机关对于违反党的纪律、应该给予党纪处分、但因具有免予处分的情节而免予处分的党员所作出的正式书面结论。凡经立案检查需作出审查结论的案件,都要移送审理。审理这类案件,仍执行中央纪委颁布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71、申诉案件复查或复议由哪一级党组织承办?

答:确定复查或复议的申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转交原决定处分的党组织或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复议。原单位已经撤消的,应由申诉人现在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组织负责复查或复议。必要时,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进行复查或复议。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需要复查或复议的申诉案件,下级党组织应及时办理,并报告结果。

72、案件的呈请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两项内容:

(1)案件集体审议后,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和审理报告送纪律检查委员会主管领导,呈请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批。

(2)按照《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凡需要报同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委审批的案件,在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审理部门办理呈请审批手续。

73、履行备案手续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一、按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报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必须由审批案件的党委或纪委正式向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报送备案报告,不可只送备案材料。

二、报送备案的材料必须齐全。凡报送新处理的备案案件,应报送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受处分党员的检查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意见的说明、批准机关的决定及批复。复查处理的备案案件,应报送复查报告、复查中所取的主要证据材料、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申诉者本人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和原处分决定、原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三、报备案的各项材料的份数,新案的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复查案的复查处理决定、复查报告,均送一式三份,其它材料各送一份。报中央纪委备案的材料,除主要证据材料只送一份外,其它材料均各送一式三份。

四、审理备案案件,必须按《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审理结束后,须正式向常委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纪委的处理决定,经分管审理的委领导签字同意后即可归档;如认为应改变下级纪委的处理决定的,须报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上级党委或纪委对下级常委或纪委报送的备案案件,一般不下达批复,故处分决定一经批准或已直接决定,就应及时下达执行。备案报告上可写“如有不当,请指示”,而不必写“当否,请批示”。

74、报上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备案的案件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1)处分决定;(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或对处分决定意见及党组织或监察机关对其意见的说明;(4)批准机关的决定和批复。

75、审理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答: 经审理部门审理报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委,以及原来报经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批准过的案件中的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案件;本委领导临时交办的申诉案件。以及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提出的申诉。

76、如何确定申诉案件的复查或复议?

答:审理部门接到党员、党组织对处分结论不服的申诉后,应指定专人研究申诉理由,并调原处分卷进行审查。如确实在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复查或复议的,应提出具体意见,按立案程序报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审定。凡属原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影响定性量纪的重要情节有出入,或在手续方面严重违反组织原则而影响了正确处理,申诉人又提出一些新的线索等情况,则应进行复查;凡属原定主要事实无误,只是定性处理不当的问题,则应通过复议解决。对申诉案件是否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则上要由原批准单位党组织确定;原批准单位已经撤消的,由申诉人现在所在地区的县以上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确定。

77、申诉案件复查或复议由哪一级党组织承办?

答:确定复查或复议的申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转交原决定处分的党组织或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复议。原单位已经撤消的,应由申诉人现在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组织负责复查或复议。必要时,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复查或复议。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需复查或复议的申诉案件,下级党组织应及时办理,并报告结果。

78、申诉案件审批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申诉案件经复查、复议或复审、复核后,上报审批时应具备下列材料:(1)犯错误人员的申诉材料;(2)主要证据材料;(3)复查、复议决定或复审、复核决定及有关组织的意见;(4)申诉人对复查、复议决定或复审、复核决定的意见和有关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5)原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79、案件审理中如何阅卷?

答:一般方法是:(1)认真阅读全案材料。首先,重点阅读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便对案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然后再从头到尾地阅卷,并认真做好阅卷摘录。(2)在从头到尾阅读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应将调查报告与本人检查、本人申辩材料与证据材料、调查报告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与证据材料对照审阅,看事实是否清楚,情节是否吻合。然后进行摘录案件材料工作,主要是摘录能够证实受处分人有错的证据和能够证实受处分人无错的证据,以及相互矛盾的证据。在摘录证言时,不要只摘证言里的某一句或某一段,而要注意到证言的联贯性、全面性,还要注意记明原卷名称、年、字号、页数、证据种类、所证实的事实、时间、地点等。(3)在认真细致地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应进行综合分析,看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是否清楚,有关人员责任是否明确,是否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以便为定性和处理打下基础。

80、结案材料的抄送是指什么?

答: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受处分党员的处分决定、主要错误事实材料和批复抄送管理干部的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干部部门。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撤消党外职务或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和批复及主要错误事实材料抄送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如有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同时抄送有关司法部门党组。

81、什么是案卷材料的立卷归档?

答:立卷归档,就是对已审批结案的案件,按照要求,对案卷材料全部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卷,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归档材料包括:(1)上级党委、政府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批复。(2)《案件结案审批表》、审理报告和审理过程中与犯错误人员谈话记录。(3)下级党委、政府监察机关的请示。(4)呈报单位同犯错误人员的谈话记录。(5)有关组织对犯错误人员的处分决定或对申诉复查的结论。(6)犯错误人员的检查材料或申诉材料。(7)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复查结论或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有关组织对受处分人员上述意见的说明材料。(8)调查报告或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报告。(9)主要证据材料。(10)立案依据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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