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跳单,中介起诉索要佣金

(顺便进个广告:目前郑州不动产交易登记中,不少小区土地手续出现了问题,买房人付完房款却办不出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陷入进不能进退不能退的囧境。特别是因为开发商抵押大土地证,土地大证抵押一事卡着买房人,导致买房人借了高利贷付了房款却办不出不动产证,卖房人卖了房子却拿不到房款,抵押银行拿着判决却不敢申请强制执行,等等,针对此类因土地问题无法办理权证问题,欢迎单个客户、集团客户致电[1**********]咨询,帮助大家早日摆脱制度困境)。

一,案例:?

原告:郑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康某。?

2012年9月,被告康某找到原告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房源。原告根据自己掌握的房产信息提供给被告,应被告的要求,原告让单位员工带领被告实地看房。看房前,原告告知被告:看房要填写看房确认书,填写确认书的目的:一是证明原告带被告看过这套房子;二是原告第一次带被告看过的房子成交时需经过原告,原告收取相应的中介费。被告同意并接受原告所提供的条件。被告在原告的努力下,几经对比,看中了亚新美好时光某号楼1单元6层西1户(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原告为了让被告买到如意的房子曾多次带领被告及其亲属、同事到现场实地看房,同原房主谈价,但是被告不顾原告的一再建议,借口工作忙加以拒绝。后原告得知该套房产已经卖出的消息后,讯问被告是否购买,被告一再矢口否认并且表示已经在其他地方购买了房产。2013年11月原告经多方打听得知就是被告购买了该套房产,向被告索要佣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

2013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称,当时领被告看房时已经明确告知原告的劳动是有偿的,被告愿意接受原告所提条件,并且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服务,但是被告为了达到既接受原告的服务又不付报酬的目的,恶意欺骗原告,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被告辩称,看房确认书中条款:“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如甲方与乙方所介绍的上述房屋的房东,不论以任何方式及任何价格私自成交,甲方应该按该房屋的房东委托乙方出售委托协议所挂牌销售总价或者实际成交价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签署看房确认书时,原告员工告诉被告,此仅作为公司考核需要,在其不断催促下,且未提醒被告其中应承担的责任,被告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签署了此确认书。此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不应具备法律效力;被告在进行买卖时有权利进行货比三家,在价格、服务、售后等各个方面进行从优选择;原告无法提供原房东签订的独家委托协议,事实上,房东也在委托其他多家中介机构进行房屋销售。原告诉讼请求欠缺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客户看房确认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房屋居间、房屋查询、房屋推荐、现场带看、促进成交、签订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等服务,原告具体看房地址为案涉房屋地址,自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如被告与原告所曾介绍的上述房屋房东不论以何种方式及任何价格私下成交,被告应按房东委托原告的出售委托协议上挂牌销售总价或实际成交价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后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已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了案涉房屋,但被告拒绝按照看房确认书要求向原告支付中介费,酿成诉讼。?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客户看房确认书属居间合同范畴,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看房确认书签订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了看房确认书中确定的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看房确认书中约定支付2%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看房确认书时应对其中的条款是明知的,被告主张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签署了确认书,既无证据证明,也违背社会常识,本院对被告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42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该案判决后,被告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被告如期支付违约金。?

图片发自简书App

图片发自简书App

图片发自简书App

图片发自简书App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