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

大方县2012年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臵”的方针,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作风建设推进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以管理创新推进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升。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加快推进动物疫病防控长效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降低畜禽死亡率,提高畜禽的养殖效益,开创动物防疫工作的新局面,促进现代生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全年无大疫、有疫不流行”。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各项措施,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总体要求,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剂”,有效提高防疫密度,全面落实免疫、监测、检疫、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提高免疫质量,强化

免疫抗体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全面完成全年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三、目标任务

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强制免疫密度100%,动物挂标率100%,出栏动物及产品检疫率100%);实现“两个确保”(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实现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零发生”,确保动物疫病死亡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

四、工作内容

(一)动物强制免疫:在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期间,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饲养密集区和高风险区域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通过常年补针,使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动物疫病监测:对规模养殖场(户)和重点区域的散养户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按照《大方县2012年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完成采血监测任务,认真开展动物死亡率定点调查和发生疫情时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疫情应急处臵: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建疫情处臵应急队伍,更新应急物资储备,积极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四)常年免疫工作:各乡镇在以往常年免疫示范点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每月5日、20日的统一防疫日制度,在春

季集中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示范点动物防疫基础资料,为适时免疫、常年补针建立科学的信息库。

(五)信息管理工作:(1)制定年度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各项阶段性工作和总结、报表(报表必须同时有电子版);(2)县级的月监测信息、疫情信息要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上报,强制免疫进度及时如实上报;(3)县、乡上报的简报内容要有典型性。

(六)动物检疫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程,认真抓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进出境检疫和流通环节监管等工作。活畜交易市场要100%开展监督工作,杜绝无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动物进入市场交易。严格落实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实行到场、到点、到户检疫。对进出境动物检疫要严格查证验物,凡跨省、地引进畜禽,必须严格执行引种申报制度,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屠宰检疫要全面开展,检疫率、持证率、耳标回收率、无害化处理率必须达到100%。同时要加强对产地、运输、屠宰、加工、销售、仓储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动物防疫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使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进一步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疫责任。动物防疫是政府行为,各级动物防疫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动物防疫工作。为了将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要明确2名以上技术干部专门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层层签订防疫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

位等原因导致免疫密度、抗体水平未达到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而引发疫情的,将按《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毕署办通[2009]78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基础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各乡镇要按照 “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免疫、监测、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安排好人力、财力和物力,确保免疫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组、村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针不漏剂”的要求,做到免疫注射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漏洞。要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免疫监管,落实技术人员联系场户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实施自主免疫和填写免疫档案。各乡镇还要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搞好常规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计划免疫工作。

(三)强化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建立和完善疫情监督监测预警机制,实行村级疫情观察员报告制度。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有的放矢采取防控措施,及时加强防范。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制度,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和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牲畜集散地等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测,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将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疫情突发和蔓延。

(四)加大经费投入,落实资金保障。按县人民政府要求,各乡镇要在县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把动物防疫所需的补充经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误餐补助、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临时聘用防疫人员的工资等)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原则上每乡镇每年不低于1万元。

(五)强化技术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县动物疫病预防制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学习计划,通过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同时组织其他兽医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兽医人员技术水平和防疫意识,为防疫、检疫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技术保障。

(六)落实后续服务,完善补偿措施。疫苗反应死亡补偿费由县农牧局按标准补偿,反应死亡必须先经乡镇技术干部鉴定后,填写动物免疫反应死亡补助申报表,在24小时内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制控中心,经县、乡技术人员签字认定后造册登记,畜主在登记册上签字后领款。对虚报、假报死亡牲畜,冒领反应死亡补偿费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加大宣传力度,实现群防群控。《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法制化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为契机,依法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宣传,使社会公众、养殖农户熟悉了解《动物防疫法》的内容,使广大群众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动物疫病的合力,达到群防群控的目的。

(八)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是促进动物防疫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对防疫工作决不能只局限于安排部署,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对工作进行跟踪、督促,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县农牧局组成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组,对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较差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到位,引发重大动物疫情而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防疫工作将作为县政府年终考核乡镇的依据之一。

五、进度安排

(一)集中强制免疫

1、准备阶段:2月份和8月份为“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的准备阶段。期间各乡镇积极宣传发动,认真安排本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防疫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保证疫苗、反应治疗药品的充足供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保证免疫标识的及时发放。

2、免疫实施阶段:3~4月份和9~10月份为实施阶段。各乡镇要组织力量,根据免疫计划,对所辖区域内的动物进行集中免疫,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不留死角死面,并认真落实动物免疫标识的佩戴、强制免疫卡发放及免疫档案登记工作,切实做到“一村一档案、一畜一标识,一户一卡片”,同时做好驱虫灭疥工作。

3、查漏补缺阶段:

集中强制免疫基本完成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免疫后超过20天的畜禽进行抗体水平抽样监测。各乡镇结合监测结果,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防疫工作开展自查,对漏免和补栏动物及抗体水平不合格者及时补免。

4、总结上报阶段: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各乡镇在各项工作完成后,将总结和报表(汇总到村)按时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上报资料的,视为未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总结、报表要求完整,数据结构要有逻辑性。

(二)其他工作

1、常年免疫示范建设

各乡镇在集中免疫的同时收集、完善示范点动物防疫信息资料,按照统一防疫日制度,开展适时免疫、常年补针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对常年免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县动物疫控中心。

2、动物疫病监测

全年分别在5月、11月份进行二次集中监测。日常监测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采样,及时检测。县动物疫控制中心在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及工作总结上报地区动物疫控制中心。日常监测每月1日至7日将上月的监测结果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系统”上报。

3、动物死亡率定点调查

11月1日至15日,采取定点定户、主动巡查、样品采集等方式对各种动物的发病死亡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汇总表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县疫控中心。

4、秋防结束后,各乡镇按照本辖区动物防疫员的编制数,将每个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继续留用、改聘、临时聘用防疫人员的聘用意见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县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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