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

如何处理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

相邻权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财产所有人或其他财产权利人(如财产占有人、财产使用人、财产经营管理权人)之间,因其不动产相互毗邻而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相邻权关系实质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一种权利的延伸和另一种权利的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利益和协调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相邻权关系种类很多,在处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见》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予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的补偿。

(5)对于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的,应予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6)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共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房屋、宅院内增添或改变财产状况,或正在

进行某项行为,确实影响对方生产和生活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综合上述,廊坊刑事律师表示,在处理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时,应从实际出发,坚持有利生产、方便于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权关系。

原文出自廊坊刑事律师http://www.lanfxslaw.com/mlist3708/5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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