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是否拿工资应由业主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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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是否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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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还是死?是《哈姆雷特》一句著名的台词。引用到眼下热议的业委会成员该不该拿工资这一话题,就变成了:拿,还是不拿?这个问题已成为相当一部分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甚至政府相关基层部门人士的困惑。

业委会成员可适当拿津贴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所谓业委会“工资”的性质。“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拿“工资”,则意味着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取酬,根据市场价,按资历、学历、能力等决定工资金额。显然,这一规定对于业主委员会这类兼职义务劳动为主的机构不相符合。

在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通篇只字未提业委会成员“工资”或是“补贴”。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倒是有所提及,如2007年《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请注意,此处提到的是“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按照笔者的理解,津贴应该是指补偿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

文\胡真

业自主

行决定

出的补充形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非专职劳动收入。

解决了“工资”的性质后,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工资”的标准。还是说回深圳,仅能找到的依据是上个世纪末出台但现在已过时了的《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试行)》,其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以笔者服务过的小区深圳南天一花园为例,小区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住户1140户,业委会成员共9人,按每户每年5—8元计,业委会成员平均每人每年可得“津贴”1013元,摊到每月为84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新的政府标准出台)。从这里看到,拿“补贴”,有法规支持,适当的拿是名正言顺的。

然而,不“拿”的业委会也确实存在。这部分人有自己扎实的经济条件,有自己的理想与抱负,是个人选择。南天一花园小区业委会在深圳乃至全国均有知名度,它理性维权,长期坚持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业委会也获得了广大业主甚至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在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与其等待政府来制定法规细则,或是靠舆论评判来定一个标准,不如通过正确引导,培养业主自治的意识,让广大业主运用自己的权益,根据自己的小区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家的事情。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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