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律师辩护思考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辩护思考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对辩护律师而言,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是辩护律师应尽的义务。准确的说,辩护律师是基于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委托,辩护律师所履行的是一种委托合同义务。辩护律师的上述义务是当事人辩护权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权利,没有辩护权,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也就没有保障,刑事审判必将演化成形式,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就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由此可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无非两类,一是事

实被颠倒,或是屈打成招,或是诬告陷害;一是枉法裁判,任意曲解法律。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被告人没有辩护的权利或者辩护权没有被重视。所以,让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包括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这是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和法制的标志。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法理上并不排除被告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将无罪错误理解为有罪。并且,即使被告人认罪且有罪,也有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总而言之,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出席法庭为其辩护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人权。在审、控、辩的法庭结构中,被告人是被控、被审的对象,其自我辩护权受制于自身和地位等因素,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辩护律师的出现必将强化辩方在法庭结构中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被告人也是人,享有做人的

权利,也有尊严,应该得到应由的尊重,包括被审判时,也应该体面的出现在法庭上,而不是像旧社会的犯人,被押着跪在大堂上,甚至被打得皮开肉腚。第二,这是被告人对所受指控的反制。这也就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