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修改稿)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适应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11‟2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4‟4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国人口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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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

(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信息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

(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

划;

(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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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 乡(镇)、村(居)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内容、形式

第五条 全员人口信息范围

(一)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居住在本地半年以上,户口不在本地的人;

(三)户口在本地,离开户籍地县域不足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四)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五)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的人(流出人口);

(六)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成年流动人口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但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其中,(一)~(四)项统计为全员常住人口,(五)、(六)项统计为全员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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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

(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

(四)计划生育奖惩、利益导向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等。

第七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形式: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管理。

(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离线系统进行下载,数据管理。

(四)村级设臵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级利用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信息系统运转主要通过乡、村两级信息引导单、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的形式运行。

第三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流程

第八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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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自主采集主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一条 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二条 部门交换是指以乡级为主,利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系统,推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三条 信息整合是指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需要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及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四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村级逐人落实,实现信息引导。乡级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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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 信息统计和管理对象

第十六条 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依据“户籍”结合“常住”,确保“不重不漏”,确认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第十七条 现居住在本行政区域„指本县(市、区)范围,下同‟内的所有常住人口、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本辖区内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在现居住地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在均本行政区域内的,均作为本地管理对象;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

1、女方为农业户口,在男方户籍地管理,若女方招亲的在女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

2、女方为城镇户口,在女方常住,女方户籍地管理上报;不在女方常住,均为男方户籍地管理对象。特例的,经双方协商只能有一方作为常住人口建档管理和上报。

(三)户籍为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在本地已居住1个月以上人员为流入人口,纳入流入人口统计和管理,发生婚、孕、育、节育等信息的通报原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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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信息统计和管理的几个特殊情况

(一)全员人口相关问题解决口径

1、户籍地和流入地均作为常住人口建档或上报出生的,流入地一方变更人口类型,即由流入地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将该育龄夫妇基本信息中的人口类型变更为流入人口;

2、男方户籍地和外嫁女户籍地均建档或上报出生的,女方户籍地从其父母家庭中注销女方信息(注销原因选择婚嫁),删除重复的建档和上报出生信息;

3、夫妻双方均属县外流入人口,在本地经商做生意,并且有固定住所的,仅作为流入人口在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建卡上报;

4、夫妻双方户籍在本地,流出外地打工或经商做生意的外县先建卡管理并上报出生的,户籍地正常上报并提请对方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未启用前在WIS上)该育龄夫妇基本信息中变更人口类型为流入人口,或作为流入人口在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建卡上报;

5、男女双方均为本县人且长期居住在本县,被外县先建卡管理上报出生的,本地建卡上报并提请对方删除卡片退出管理;

6、同一城区有两处或多处住房,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在常住或相对常住的一方保留信息,其它方注销信息(注销原因选择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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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上学或就业(指正式职业,即公职或企事业单位聘用)户籍迁往外地的单身子女,户籍地从其父母家庭中注销子女信息(注销原因选择上学或迁出);

8、因举家(包括父母子女)迁移到外县,户籍已迁出的,原户籍地注销全员信息(迁出);户籍未迁的,现居住地作为流入人口管理;

(二)非常住户籍人口: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夫妻双方原均居住在本地,现离开本地6个月以上,但本地仍有住房的,或其有父母、子女在本地居住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三)“挂户”人口: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 在本省其它地区居住的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孕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和现挂户地通报。

挂户人员与现居住地重报,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和正式职业的,一律以常住人口在现居住地建档上报,挂户地注销信息(注销原因选择重卡)。

(四)“口袋户”:

1、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假迁出户),由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的,纳入本地统计和管理外,发生孕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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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抱养子女

1.抱送养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但抱送养双方均在同一乡镇(街道)且政策内抱养的,由送养方上报,“孩次”以在送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2.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六)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嫁入妇女

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不论是否属于合法婚姻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本次婚姻的《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无婚姻状况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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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村两级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寻或借助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原户籍地进行信息查询,同时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

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寻“存根”、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均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本次婚姻《结婚证》的不予审批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七)婚外生育子女

婚外生育子女指生育前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存在有合法婚姻和配偶,现其亲生父母为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女。

1.婚外生育子女,父母双方身份均确定的,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双方分别累计计算并以高孩次一方统计,并统计为政策外。

2.婚外生育子女,其父母一方不能确定的,纳入确定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上述统计。

(八)涉外出生子女

1.中国大陆公民在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境外出生证), 10

以孩子是否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入户为准,入户的上报出生,否则不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计算。

2.双方非中国国籍,所生(含抱养、收养)子女在内地入户,由婴儿户籍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中国大陆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在父亲或母亲所在户籍地上报出生。

第五章 人口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完善人口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人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信息统计和管理主体发生地域变化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原户籍地并做好管理衔接,省内跨县人员的信息交流通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本县(市、区)范围内不能界定的人员,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和按照“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纳入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避免人口信息“重卡”。

第二十二条 常住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跨县区)的,现居住地掌握迁入信息后,通报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并核实对象户婚育信息,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原居住地收到通报信息后15天内反馈回执,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权限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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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流入人口信息交流。省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安徽省流动人口交流平台管理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省际流入的,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

第六章 《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管理和提供育龄夫妻更优质的服务,本着谁发证、谁管理服务和谁上报出生的原则,规范《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一致的:

(一)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现居住地一方的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向现居住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

(三)育龄夫妻不在同一地居住,《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办理,若在男方户籍地办理的,办理单位要与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做好管理衔接(如委托管理)和信息通报。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 12

(一)人户分离的育龄夫妻在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办理单位应向另一地通报相关信息。

(二)育龄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现居住地,原则上在本省男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若女方招亲的可在女方户籍地办理,但必须有相关文字证明),申请人必须出具女方户籍地本人婚育状况证明,在现居住地超过6个月的,必须出具现居住地本人婚育状况证明,办理单位应向女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通报相关信息,现居住地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并及时通报孕育信息。

(三)育龄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现居住地,在本省现居住地超过一年以上,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双方均应向办理单位出据必须出具婚育状况承诺书和双方户籍地本人婚育状况证明,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办证及孕育信息要向双方户籍地通报。

第七章 信息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人口信息提供建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凡是提供县级及以上范围人口信息,需经市级批准,并报经省级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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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统计部门要利用全员人口信息

系统,推进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引导基层开展孕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各项服务,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社会保障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级信息引导单等是人口信息采集基础性资料,属非密基础信息,但作为个人隐私不得向外提供。原始资料归档按年由乡级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存放。

第三十条 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信息异地备份,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全量备份。

第三十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安装运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软件的计算机要严格管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每天升级病毒库、查杀黑客程序,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第三十二条 依托省电子政务平台,省级建立全员人口数据中心,根据国家《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机房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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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数据中心机房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八章 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至少要有两名以上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信息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和信息化管理能力,承担本市、县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指导乡级开展信息化应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机关其他人员,站、所等技术服务人员,具备条件的村级计生专干要经过培训,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三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须经专业

培训,取得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统计和信息化培训制度。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也要建立培训制度,按年有计划地安排信息化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每年至少

参加一次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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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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