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婚姻法解释相关热点问题及案例

王琳:婚姻法新解释无碍婚姻伦理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并作了解答。婚姻中感情永远大于财产,但了解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hold住”。(“hold住”是近日的网络热词。“hold住”就是指面对各种状况都要坚持住,充满自信,从容应对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

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

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

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

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记者 李冲 陈珊珊

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

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

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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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张辉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底,两人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张辉根本没有能力买房。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买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让张辉和王梅住了进去。因为房子张辉没有出钱,到房产局办理登记的时候,就登记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张辉虽然心里不舒服,但因为自己一分钱没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产证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个女儿。张辉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太高兴。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从未有过的轻视张辉的情绪。2007年,双方经过几次大的冲突之后,协议离婚了。但离婚后不久,张辉又表示了后悔。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双方终于复婚。

2009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秦淮法院受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协议离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又复婚了。到今年5月,这对离婚又复婚的男女,又走上离婚的道路。王梅将张辉起诉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那么,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认为,按照旧的婚姻法解释,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们婚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但按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如此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参照此条解释,房子就跟张辉一点关系没有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 宁雪妍实习生 严兰 记者 罗双江

案例2女方也怕男方“蹭”房产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丈母娘放了心

2010年岁末,一对老夫妻来到南京雨花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女儿小娟成家后遇到的烦恼。原来,老夫妻家里有套房子刚拆迁,拿到了一笔拆迁款,老两口这么多年也有一点积蓄,想给女儿、女婿买套房子,但是听家门口的人讲,结婚后买的房子就有女婿一半了。女儿小娟和男友经过恋爱新婚不久,尽管小两口感情很好,可老人联想到电视上不时播出年轻人闹离婚,为了房子争得不可开交,心里就感到不踏实。老夫妻说出事情的原委后问公证员,有没有什么办法使房子就属于女儿一个人。

公证员告诉他们,这种情况下,房子买下后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是由他们的女儿、女婿双方约定,房子是女儿一个人的。小娟的父母产生顾虑,觉得女儿、女婿才结婚就提这个事情,会不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公证员让老人回去叫女儿女婿过来,由公证员跟他们讲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

过了几天,小娟和丈夫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向双方说明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并向他们介绍说,这种约定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夫妻财产分配制度,也不是互相不信任,或者留一手什么的,只是本着公平原则的一种处理方式。

小娟的丈夫杨军在IT 行业工作,自身收入不错,听了介绍后,杨军表示这种公证虽然是第一次听说,但他可以接受,本来就是女方家出的钱,虽然夫妻关系很好,以后也不可能产生离婚的纠纷,但是为了让岳父、岳母放心,他和小娟自愿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双方约定,小娟父母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小娟一个人名下,钱款来源于自家房屋的拆迁款以及老两口的积蓄,小娟和杨军约定:该房屋属于女方小娟一个人的财产。

评析: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于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但办理此类公证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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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必须真实自愿;2、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按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3、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陶赟 魏晓昕

“全国丈母娘”网上联合起来了

网友提议把装修的钱用来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已满一周,作为获利方,男人们还算淡定,一些男人中的杰出代表甚至主动向女友和老婆保证“感情第一”,可是对女人们来说,眼下的承诺根本不能打消将来的忧虑。于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的老规矩行不通了;于是,在“加名字”之前,领证生娃的计划都暂停了……更有好事者急女方之所急,在网上成立起“全国丈母娘联合会”,号称要为丈母娘们出谋划策,穷尽办法为女方争取“婚姻利益”。

“全国丈母娘联合起来了”网友恶搞突显女方焦虑

“本联合会表示,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当不满,非常愤怒!”“本联合会就要有所动作了!”8月13日,婚解三刚刚实施,一个名为“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的组织就应运而生,并在网络上频频发言表达立场。随后,在网友们的围观和起哄下,该会一本正经地抛出应对办法——进一步细化“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明确“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

没错,“全国丈母娘联合会”是网友急女方之所急,恶搞出来的一个“组织”。虽是恶搞,折射的却是真实普遍的情绪。新规明确谁家出钱房子归谁,无疑触动了围城内外万千男女的敏感神经,尤其是那些把有房当作嫁女前提的丈母娘们,用网友的话说,更是“集体凌乱了”。

嫁女儿怎么才能不吃亏?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

不要以为“丈母娘们”只是说说而已,记者从律师事务所和房管部门了解到,很多有女儿的家庭已经回过神来,开始钻研新规,寻找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方案。这两天,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也接到很多丈母娘和准丈母娘的咨询电话,而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大多是公婆来电咨询如何“防”儿媳。据值班律师统计,咨询中最集中的问题是“怎样出嫁妆最划算”。让我们看看值班律师,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如何解答:

与其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网友提议把装修和买嫁妆的钱省下来,跟男方一起买房,这个意见比较靠谱,根据新司法解释,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不管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可以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考虑到房子增值,装修和车贬值,对双方比较公平的方案是,双方根据能力各自出一笔钱,一起买房买车,一起装修,将来一起还贷,这样既可以共享增值也可以共担贬值,将来离异的话,按出资份额分割即可,谁也不吃亏。

对于已经按照“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模式出嫁的女孩,也有补救措施,即跟男方协商,将房屋连同装修约定为一整项财产,按照各自的金钱付出,约定产权份额。这其实是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的再约定,与新司法解释不冲突,也比较公平。对于婚前没有付出、婚后想共享财富的男女,罗律师表示无法提供帮助,因为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感情范畴的事儿。 明确了房子归属,还应考虑双方过错

“房产证上不写我女儿的名字,以后你岂不是想离婚就离婚?”“我生了娃还了贷熬到中年被下堂,想要补偿,还得苦兮兮地提供还贷证明,我多亏啊我!”这段时间,相信很多男人的耳根都不清净。面对丈母娘的咄咄逼人,老婆的忐忑怀疑,男人们怎么想?

其实,新司法解释的逻辑是“谁出钱谁拿房”,讲真的并没有偏袒哪一方。业内人士认为,在理顺财产关系的同时,还应理顺权利义务关系,现行婚姻法关于过错补偿的规定模糊,不利于婚姻中弱者的权益,期待司法解释(四)予以完善。

婚姻法新解释分析:婚前购的房另一方未必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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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热议

记者从杭州市房管局产权中心了解到——

婚后购房署一方名 仍需双方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出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买的房,属婚前财产。

最新司法解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婚前买房,婚后另一方是否肯定没份?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目前杭州可不可行?记者为此做了一番探访。

婚前购的房,婚后另一方未必没份

楼市中,未婚夫妇共同署名的很多

婚前一方买的房,是不是一定和另一方无关了呢?当然不是,除非买房一方已经单独把所有的房款支付完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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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个人财产?

舒军律师回复: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和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会按共同财产来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会继承给我老公。想问下,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子,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舒军律师回复: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子女买房是不一样的。

问:我和男友马上要结婚,我们双方父母约定,他家买房,我家来买车和装修。这样做,现在是不是很不合算?

舒军律师答复:一般结婚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及买车,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女方肯定是不合算了,因此,最好婚前买房时共同出资,或婚后共同承担还贷。 赵红燕

法律界澄清婚姻法误解:男女保护相对平衡

田享华 曹齐

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虽然重点是为了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问题,但是公布全文后引起的争议和误解可能也是始料不及。尤其是在网络微博上,与该解释相关的各类段子都在疯转,最集中的一点便是这解释让女人在离婚时容易一无所有。而法律界人士看来,很多热议的例子理解并不准确,整部司法解释还是相对平衡。

其中一个流传最为广泛的段子就是:“一男婚前购买100万房,他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5000。婚后女产后在家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这个例子获得大多数的同情转发或者深感受伤而批判。

但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甚至说它根本就不是司法解释(三)造成的问题,相反而是它要解决的问题。上海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张黔林律师就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上海法院此前的司法实践就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房屋升值部分也不会在离婚时给配偶。”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第十条,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对应的部分有升值的话,是应当分给配偶。”张黔林认为,这个规定其实是对女方的保护,上海地区此前的做法更符合《物权法》的本意,男方婚前购房,登记肯定也是男方(如果没有与女方有其他协议),那么他就享有物权,包括增值的部分。但是现在的新解释让女方也享受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个人财产的增值。

全国律协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建议稿》课题组成员张静律师在昨天的某网的“微访谈”上也说到,如果是一方婚前即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司法解释(三)没出来前就一直是这样处理的。“如果婚后有还贷,按现在的解释,除共同还贷本金部分要返还外,还要计算一部分增值。”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女方至少可以补偿105万。 当然,结合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也引发不少争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这条款通常被理解为“公婆给儿买房儿媳没份”后引起一些女士的不满。张黔林说,这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这么操作的,现在只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并不是新的规定。“如果说第七条偏向男方,那第十条就是偏向女方,总体上是一种平衡的制度设计。”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并没有绝大多数在网络流传的案例中那么简单的推理和分析,通常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它并不会造成一些说法称的:女方很容易被“净身出户”。“女方无房居住还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卢明生也这样告诉记者,对于一些因为误解而 6

产生的忧虑,他建议说,“相爱之人也不离婚。不离婚,也就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好好爱。或是让心爱的人去办理产权更名。”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被指偏袒 法律专家澄清误解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其中出现了片面解读、误读现象,许多人从中读出了作为女性的“悲哀”,认为男性从婚姻中获利多,女性很受伤。8月17日,记者请曾参与《婚姻法解释(三) 》草案全国意见征询修改的市中院民五庭法官徐奎浩、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曲天明做权威回应。

质疑1

能婚前购买房屋的往往是男性,产权证往往也只落男方的名字,这是中国的风俗使然。这一规定让为家庭奉献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有些网友感慨“老公变房东”、“富二代嫁不得”。

专家说法

婚前约定好是保护女性权益

曲天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实际上都是以往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的,并且基本都是按此次的司法解释审判的,这次只是将以往审判实践中的“传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来。

如果当事双方在婚前对房子产权问题进行约定,女性也拥有一部分房产,这就是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离婚时女方就不会净身出户。此外,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是同样对待的,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同样也没份。

另外,我个人认为这一规定真正的用意是保护父母财产,是对出资方的保护,对物权的保护。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一旦小两口离婚时,将房产分出去一部分,这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徐奎浩: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这才是最大亮点。

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质疑2

当新解释出台后,不少法律人士支招,一定要在婚前签好约定,特别是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就有人在考虑:“男方家出钱买的房,我只加了名字,以后就可以分到一半房产”。

专家说法

房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资比例

徐奎浩:在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其中会考虑各家购房时出资比例。因此,并不都是采取平分的方式。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另外,还会考虑到女方是否有经济困难,如果离婚后生活特别困难,会考虑让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或者将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使用权或产权判归女方。

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避免财产分割有太大偏差,我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控制上下浮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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