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制度PPT

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

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

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

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法律形式

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乡、里是县以下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至东汉末年,州被确立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统管属下郡县,从而使行政机构由原来的两级改为三级。

汉朝地方上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立的政治局面。

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拔与任免

汉初选拔官吏以“功之高下为先后之次”。

汉朝最先实行察举制度,即根据皇帝诏令,由中央或地方长官负责选贤举能工作,由行

政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如知而不举,官吏要受到免职处分。

2、职官考课与奖惩

主要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核。

3、监督与弹劾制度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向全国派遣“监御史”,加强地方行政监察。 丞相等高官违法乱纪者,御史大夫有权向皇帝提出弹劾。

刑事法律

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3)阑入和失阑罪;(4)犯跸罪;(5)不道罪;

(6)不敬、大不敬罪;(7)僭越、逾制罪;(8)祝诅、巫盅罪;(9)腹诽罪。

2、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1)“左官”罪;(2)“附益”罪;(3)“阿党”罪;(4)“酎金”违例罪;(5)“事国人过”罪。

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2)“篡囚”罪;(3)盗窃与盗伤罪;(4)持质罪。

4、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

文、景帝刑制改革及其社会价值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正式下诏宣布废除肉刑。同时宣布废除野蛮的宫刑制度。

2、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在文帝改革刑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废肉刑的过程。使残酷的碎尸刑废除,代之以弃市死刑,使死刑种类与方法进一步规范化。规定笞杖尺寸等及笞打部位与行刑程序,深刻地影响到后世。

3、刑制改革的重要价值

顺应了历史潮流,使得刑罚手段开始由繁苛野蛮向简缓与人道主义的方向发展,为隋唐新五刑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

1、死刑:(1)夷三族;(2)枭首;(3)弃市。

2、徒刑:种类繁多,不少犯人被过度劳累致死。

3、徙边:即把重刑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服苦役戍边。

4、禁锢:即采取决绝的方法,永远不许某些人为官从政。

5、罚金: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一种处罚方式。

6、赎刑:汉朝允许某些犯罪以钱赎刑。

刑罚适用中的创新

1、上请原则

即通过请示皇帝对犯罪官贵给与一定的优待。

2、恤刑原则

对老幼残疾等人宽待处理。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家庭成员相互隐瞒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伸礼屈法,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反映。

民商法律

民事法律

1、傅籍制度

汉代的傅籍制度相当于秦代的名籍制度,用以解决关系人身份与权利义务问题。 “男子二十始傅”,即年龄在二十岁的男子傅籍后,就有相对独立的身份,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2、所有权制度

颁布《田律》等,严格保护封建官有和私有土地所有权,保护民田自由买卖与继承。官田严禁交易买卖。

3、债权制度

重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定借贷必须立“券书”,并规定归还日期。

汉律还规定了限制高利贷的条款,不得“取息过律”,以防高利盘剥激化社会矛盾。

4、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维护“夫为妻纲”的信条,保护以夫为中心的婚姻关系。

实行“七弃”“三不去”制度。

5、封建继承制度

特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度。

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商事法律

1、农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2、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3、市场交易与商事立法

4、金融财政立法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汉朝承袭秦制,皇帝仍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最大的司法审判官。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报请皇帝“裁决”。

汉朝仍以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即所谓“诏狱”,以及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2、地方司法机构

汉朝和以往相同,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分为郡县两级。郡守下设“决曹椽”,协助郡守具体审理案件。县令下设“曹”,协助县令具体审理案件。

汉朝地方审判机关司法权限比较大,郡守县令不仅掌握案件的批准权与难案的上报权,而且掌握死刑案件的判决权。

诉讼审判制度篇二: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一)奏谳书

1.案情史料

[4]

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钱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辞。●鞠之:毋忧变(蛮),大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

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吏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

2.案情今译

本案大意是:(高祖十一年)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告他被征发屯戍,但未到屯所即行逃亡。毋忧辩称:自己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出五十六钱作为徭赋,就不应再为屯戍,所以当屯尉发遣为屯时,为到屯所而逃亡。窑称:南郡尉根据命令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规定不许为屯,所以发遣毋忧,不知他为何逃往。经审问,以上供述皆属实,夷道司法官吏难以决断毋忧十分有罪,因此于八月六日奏谳此案,并附上两种判决意见,一是处毋忧腰斩,一是判处毋忧无罪。案件(逐级)上报后,廷尉判决毋忧腰斩。

3.法律评析

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全国疑狱久滞不决的情况十分严重,高祖下令在全国实行疑狱谳报制,要求司法官对难以判处的疑难案件,均应逐级上报至廷尉,直至由皇帝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县道→二千石→廷尉→皇帝的审级序列。

[5]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这一审级序列。

4.参考结论

由于秦朝重刑主义的强大惯性的延伸,廷尉判决毋忧腰斩明显处罚过重,但是审级分明的复审制度的确立,又表明慎罚精神已经初露端倪。奏谳制度对于破除法律教条、推行仁政以实现法律儒家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文帝除肉刑

1.案情史料

[6]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

2.案情今译

西汉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依律应被处以肉刑,皇帝下诏将其押送到京师长安。„„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非常难过,陪父一同到长安领罪。缇萦上书给皇帝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大家都称赞他为官清廉公平,如今他犯法要被处刑。死者不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不能再恢复,变成了残废,即使罪人以后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这实在令人伤感。我愿意被收为官府的奴隶,以此来折抵我父亲的罪过,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汉文帝看到了缇萦的上书,非常感动,就下诏说:“我听说尧舜时无肉刑,以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 老百姓都不犯法,真是天下大治!如今法律规定了多种肉刑,仍然不能制止犯罪,这是谁的过错呢?这难道不是因为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明吗?因为我不能教化百姓而致使愚民陷入罪刑,我很惭愧。《诗经》上说君子是万民的父母,如今百姓犯法,我没有教化他们却先对他们处刑,即使他们想改过也不可能了,我很可怜苍生。刑罚之酷以至于要斩断肢体、在肌肤上刻字,受刑者终身受苦受辱,这样的刑罚太残忍太痛苦,有伤仁德!这哪里是民之父母的本意!应当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来替代„„这被以法令的形式颁布。”

3.法律评析

从汉文帝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看到德治思想对其的影响。汉文帝废除肉刑,以髡钳城

旦舂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刖刑),以弃市代替斩右趾。宫刑也被废除。然而实行的结果是过重的笞刑常常导致受刑者死亡、残废。汉景帝时又对其加以改革,将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还特别制定了《箠令》,明确规定刑具规格和受刑部位。此后,笞刑逐渐成为封建五刑之一,为后世沿用不替,直至清末。

4.参考结论

肉刑是夏商周以来最为广泛适用的刑罚,带有原始、野蛮的色彩,随着西汉统治者德治、民本观念的加强,以少女缇萦上书为导火索,汉文帝终于采取果断的措施,废除了肉刑。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一些问题,甚至有“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批评。但是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善政仁政,尽管从东汉到魏晋时代呼吁恢复肉刑者不乏其人,宋代还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墨刑(刺配),但总体上来说肉刑寿终正寝的局面始终没有改变。

(三)犯跸案与“法信于民”

1.案情史料

[7]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2.案情今译

汉文帝的车驾行进到一个桥上,突然有一个人从桥下走出来。汉文帝的马受了惊,于是派人逮捕惊, 了车驾了人,交给廷尉处理。廷尉张释之审问改人,他说:“小人在路上听说皇帝的车驾要来,就躲在桥下避让。等了很久,以为车驾已经走了,就从桥下出来,结果正碰见车驾,就立刻闪避。”张释之上奏说:“此人犯跸(冲撞了皇上车驾),应当判处罚金。”汉文帝大怒说:“此人惊吓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性情柔顺,若是其他的马受惊,非让我受伤不可。廷尉居然才判处他罚金!”张释之回答说:“法律是天子与百姓共有的天下公器。法律规定就是犯跸应处罚金,如果加重处罚,法律就失去信用了。况且如果是您逮捕犯跸者时就下令杀了他也就罢了,而您却把他交给廷尉处理。廷尉执掌天下的公平,一旦廷尉有失公平,全国的司法都会轻重失衡,老百姓就不知所措了。希望陛下能够体谅。”汉文帝过了很久才说:“廷尉的判决是正确的。”

3.法律评析

历史的教训以及黄老学说“明法”思想的影响,使得汉初的统治者比较注意明法守身,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的一致性。汉文帝便是其中的代表,他与著名法官张释之的几次冲突,表现了一位帝王很可贵的“法信于民”的法律意识。

4.参考结论

张释之所谓“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都值得我们好好体会。

(四)武帝少年断案

1.案情史料

[8]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2.案情今译

汉景帝年间,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杀死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论罪,廷尉据此判处防年大逆之罪,并上奏景帝。景帝颇感疑难,问及身旁年仅12岁的太子(也就是日后的汉武帝)刘彻。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比之于母。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下手之时,母恩已绝,所以防年杀其罪与杀旁人同,不应判处大逆罪。景帝采纳了刘彻的意见。

3.法律评析

法律教条是杀继母如同杀亲母均为大逆之罪,实际案情是继母杀亲父已绝(继)母子之情。所以不以杀母论处大逆,只应定为杀人罪。

4.参考结论

本案可说是春秋决狱之先声,武帝在少年时代即显现出了其早熟的政治决断天赋以及对儒家思想的青睐。武帝继位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与春秋决狱司法便呼之欲出了。

(五)春秋决狱

[9]

1.案情史料

案例(1)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10]

案例(2)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11]

案例(3) (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诣北阙,自称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之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京兆尹(雋)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侯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据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

[12]

2.案情今译

案例(1) 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次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案例(2) 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为酒色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不应被判殴父。

案例(3) 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这时京兆尹雋不疑赶到现场,将其逮捕下狱。其依据是《春秋》蒯聩的故事:定公十四年,卫灵公之世子蒯聩违抗父命,出奔宋,后来又奔晋;灵公立其孙蒯辄,是为出公;后来,蒯聩欲回

国,遭蒯辄拒绝;而《春秋》以灵公无杀子之意,蒯聩不应出奔,故以蒯辄为是。雋不疑认为,在本案中卫太子与蒯聩情况相似,即使诣北门者真是卫太子,也仍应论罪。于是将

其下狱。

3.法律评析

所谓春秋决狱,也称春秋折狱、春秋决事、春秋断狱,是依据春秋经义与事例来辅助、补充制定法,比附定罪,解决疑难的刑事案件。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他以当时的司法实践为素材,作《春秋决狱》232事。由于统治者对经学的推崇与董仲舒等人对司法实践的实际参与,使春秋决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流行于世的审判方式。君臣父子之义是《春秋》的最高纲领,春秋决狱的根本,就是用君臣父子之义去评判是非、决断善恶。春秋决狱是汉儒“通经致用”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慎密而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努力展现人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志”(主官动机、意图)的善恶。春秋决狱为一时之盛,史籍多有记载,可实际案例残留无几,散见于《通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春秋决狱不仅风行于两汉,到魏晋时遗风犹存,至唐,以“一准乎礼”的唐律之产生为标志,儒家经义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春秋决狱遂失去其原有的意义而消亡。 案例(1)依儒家教条殴父乃大逆,汉律亦作殴父当枭首的规定,此处变经为权,比附许止进药,认为甲非律所谓殴父。与其牵强说是法律儒家化,倒不如说是依据人情对儒家经义教条化的修正。

案例(2)又是子殴父的案子,甲虽未曾养育乙,但毕竟为生父,董仲舒断甲不坐,表面原因是甲乙义绝,实则主要是因甲无赖。

案例(3)中卫太子刘据原为汉武帝太子,因“巫蛊之狱”而自尽身亡,但民间谣传他并未死。到了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而卫太子如若果真未死而归来,因为其为武帝长子,将可能危及汉昭帝皇位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春秋决狱已经成为解决政治疑难的司法手段。

[13]

4.参考结论

在中国古代,由儒生发展了一种在经与权、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的审判技术——春秋决狱。当制度设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致“善”的结果,有伤人情时怎么办?儒家经典的经与权的学说为我们提供了变通的办法。“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孟子·离娄》)依据传统礼教,“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之间尤其要注重男女大防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可当嫂嫂落水时,为叔者就不能一味墨守教条,而应出手相救。人命关天,亲情致贵,这些远比教条更重要。所以赵歧为此作注:“权者,反经而善者也”。

[14] 只要是善的,一时违反制度也在所不辞。在一定范围内的“反经”其实拯救了“经”本身,因为如果制度僵化到常常违背人性、导致不善的后果,整个制度必将被规避,被漠视,最终被推翻。其实,在西方,规则也不排斥人情,《圣经》中同样有着与“经-权”类似的例子,在犹太律法中关于安息日的规定因过于严格变得死板,而基督却教导人们说安息日是为人设定的,以人性来恢复安息日的正确精神:

[15]

在一个安息日,基督遇到一位手干枯的人,想立刻为他治疗。当时法利赛人提出法学上的异议而问道:“在安息日治病合乎法律吗?”基督回答:“你们中有人有一头羊,而在安息日那头羊跌落坑里,谁不把它捉住拉出来呢?一个人的价值比一头羊的价值重要得多!所以在安息日行善是合乎法律的。 ”

历来研究春秋折狱大都强调其原心定罪、儒家教义入律的一面,本案例分析中也强调其注重人情、化重为轻的一面,其原心定罪常常是原情定罪以求宽免。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春秋决狱视为一种司法的技术,它可能在实践中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法律儒家化并非其必然的结果。所以儒者徇吏能本着宽厚之心,一以防君主之暴,一以制文法吏之酷,原心依情地推行仁政;而酷吏也能攀附经义,使一事进退于“二律”与“二经”之间,使春秋决狱成为打

击异

己、徇私枉法的工具。对春秋决狱本身我们不必过于苛责,“今人站在近代法实证的立场,而批判春秋折狱之漫无目标,这种说法对于?不通经?之陋儒酷吏的曲经附会而言则可;如系对于?通经?之贤者徇吏?以经辅律?或?以经补律?而言,似嫌过苛。

” [16] 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儒者徇吏融情入法,推行儒家“仁政”的理想,这一传统对后世影响致深。

(六)盐铁论

1.案情史料

[17]

孝昭始元六年,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曰:“愿罢盐铁酒榷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示以俭节,然后教化可兴。”

御史大夫桑弘羊难诘难议者之言。以为:“此国家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往者豪强之家,得管山海之利,采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放流之人,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相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家人有宝器,尚犹柙而藏之,况天地之山海乎?夫权利之处,必在山泽,非豪人不能通其利。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人,赡穷乏以成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今纵人于权利,罢盐铁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矣。盐铁之利,佐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不可废也。”

文学曰:“人庶藏于家,诸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是以王者不蓄,下藏于人,远浮利,务民之义。义礼立则人化上。若是,虽汤武生存于代,无所容其虑。工商之事,欧冶之任,何奸之能成?三桓专鲁,六卿分晋,不以盐冶。故权利深者不在山海,在朝廷;一家害百家,在萧墙,不在朐邴。”

大夫曰:“山海有禁而人不倾,贵贱有平而人不疑,县官设衡立准而人得其所,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今罢之,则豪人擅其用而专其利也。”

文学曰:“山海者,财用之宝路也;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死士用则仇雠灭,田野辟而五谷熟;宝路开则百姓赡而人用给,人用给则富国,而教之以礼,礼行则道有让,而人怀敦朴以相接而莫相利也。夫秦、楚、燕、齐,士力不同,刚柔异气,巨小之用,倨勾之宜,党殊俗异,各有所便。县官笼而一之,则铁器失其宜而农人失其便,器用不便则农夫罢于野而草莱不辟,草莱不辟则人困乏也。”

大夫曰:“昔商君理秦也,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人强,蓄积有余,是以征伐敌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军师以赡。故利用不竭而人不知,地尽西河而人不苦。今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务于积蓄,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用,无害于人。” 文学曰:“昔文帝之时,无盐铁之利而人富,当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见利之所利而见其所害。且利非从天来,不由地出,所出于人闲,而为之百倍,此计之失者也。夫李梅实多者,来年为之衰,新谷熟,旧谷为之亏。自天地不能满盈,而况于人乎?故利于彼者,必耗于此,犹阴阳之不并曜,昼夜之代长短也。商鞅峭法长利,秦人不聊生,相与哭孝公,其后秦日以危。利蓄而怨积,地广而祸构,恶在利用不竭乎?”

于是丞相奏曰:贤良文学不明县官事,猥以盐铁为不便,宜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奏可。

2.案情今译

本案大意如下:

汉昭帝始元六年,(中央)征举贤良文学,向他们征求意见,大家都说应当废除盐铁和酒类官营,还有均输平准法,政府不要与百姓争利。

御史大夫桑弘羊反驳贤良文学说:盐铁和酒类官营和均输平准法都是国家的大计,它们

可以充实国库,是国家“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而且盐铁之利在民间很容易被豪强垄断,危害中央统治。汉景帝时吴王作乱便是明证。盐铁官营之利,可以补贴国家军费,赈济百姓,不可废除。篇三:第六章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两汉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巩固和发展的新阶段。《九章律》为代表的汉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不仅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而且还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

学习重点

1、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3、西汉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4、引经决狱制度

5、两汉的刑罚适用原则变化

6、汉律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思想

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 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七十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尤其是将黄老学说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

第二时期 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汉初以黄老为主、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当然汉朝统治者确认的已不是春秋末期的“孔子之术”的简单翻版,而是经过孟子、荀子的改造、充实和发展,吸收了各家学说中的有用部分,特别是采用了法家学说中的一些正确主张,而形成的儒法合流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就是“德主刑辅”,是以礼为主、礼法并用。这一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不仅对汉代的法制, 而且对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黄老学说

黄老之学对汉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也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秦朝帝王在立法思想选择上的严重失误,促使其后来者依托黄老进行新的抉择。抉择后的立法思想,在儒道法三家合一的黄老学说的指导下,体现出重大的价值转换。

汉兴之初,颇得刘邦赏识的陆贾经常在刘邦面前称引《诗》、《书》,刘邦斥道:“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贾当即尖锐地指出:“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刘邦闻后颇受震动,随即让陆贾“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陆贾由此撰成“高帝未尝不称善”的《新语》十二篇,提出了“文武并用,长久之术”的恤刑思想。

汉高祖七年(前200),长乐宫落成, 诸侯群臣按照叔孙通制定的朝仪之法进殿朝贺,人人振恐,无不肃敬,庄严的情景令刘邦叹为观止,他由衷地感慨:“吾乃今日知为皇帝贵也!”自马上而得天下的刘邦,经陆贾的理论启蒙与叔孙通朝仪之法的感染后,第一次意识并体验到了文治的威严与功效,由此促使他完成了由崇尚武功到文武并用的转变。

陆贾“文武并用”的主张发展到汉文帝时期,由著名的青年政治家、思想家贾谊演绎为德刑相济的理论。贾谊吸取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明确提出“变化因时”为“万世法理”的重要性。他指出“秦?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者笑”最根本原因就是“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即秦以武力征服六国,繁法严刑令天下振恐,这在当时不失为有效手段。但是此后仍不尚仁义,错误地将专任刑罚定位为基本的指导思想,结果最终导致“百姓怨望而四海叛”的惨烈后果。由此贾谊主张,汉统治者应当以亡秦为鉴,以礼治国。贾谊主

张以礼治国,但并非排斥法制的作用。他在指出礼的功效是“禁于将然之前”的同时,也强调法的功效在于“禁于已然之后”,二者不可缺一。然而从长治久安考虑,礼法关系又应当是主从之分。

陆贾与贾谊是汉初最重要的两位思想家,他们的思想与理论对统治者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将先秦儒家的德刑关系理论导入黄老思想,不仅使长期受到冷落排斥的儒家思想得以复苏,上升为影响统治者立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而且为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以儒为本完成了理论铺垫。

约法省禁

约法省禁是汉初黄老法律思想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在完成了对立法思想的选择与定位后,便开始对秦朝遗留下来的苛法进行改革,实践立法思想,其中酷烈的刑法与思想言论罪成为蠲(juan)削与修正的重点对象。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攻克秦都咸阳,入主关中,驻军霸上。随后即召集附近各县父老,宣布了著名的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虽然是权宜性的临时法令,然而却是两汉四百余年历史中第一次在约法省禁思想指导下实施的立法活动,简洁明快的语言蕴含着顺应民心的倾向,令饱受秦法荼毒的百姓无比喜悦。

汉惠帝即位后,随即积极地推行黄老之治。惠帝在位七年,废除三族罪一直是他的夙愿,只是未及议决而去世。高后元年(前187),吕后临朝听制,颁诏废除三族罪。三族罪即夷三族,是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三族(父母、兄弟、妻子。一说父族、母族、妻族)的酷刑,为秦时常法。汉高祖入关后,虽然除秦苛法,但死刑中仍有夷三族之令。该令规定:当夷三族者,一律先黥面、劓鼻、斩左趾,然后笞杀,再枭首、菹醢(剁成肉酱),骨肉示众于市。犯诽谤詈诅罪者,还要先断其舌,称“具五刑”。汉初功臣彭越、韩信皆受此刑而死。高后元年明令除三族罪后,尽管此后新垣平谋反败露后,又恢复了三族之诛,而且被夷三族的韩信也正是由吕后设计诱入长乐宫后被斩杀的,但能够公开颁诏废除此令,毕竟表现出黄老立法思想对统治者的深度影响以及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渐趋成熟。

作为废除三族之诛的艰难延续,文帝二年(前178)制诏丞相、 太尉、御史,要求讨论废除收孥相坐律,但修正遇到了来自高层统治者内部的强大阻力。经此反复,“尽除收孥、相坐法”的法令才得以颁布。变革总是艰辛的,纵然是文帝自身,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时时不能挣脱传统势力的束缚。夷三族之诛虽然自正刑中被废除,但现实中的一再复活,鲜明地折射着理想的缺陷与现实间的鸿大差距。无怪乎班固在叙述了新垣平夷三族案后如此评论道:“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汉书·刑法志》)然而尽管变革的阻力往往来自变革者自身,变革的进程并没有停止。

汉初统治者对刑法系列改革的最大举措, 就是文帝十三年(前167)下令废除肉刑。《汉书·刑法志》记述了这一颇具历史意义的事件: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令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 从文帝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清楚地把握到汉初思想家憧憬的德治理想已对帝王发生

了深刻的影响,刑法改革已是在理性思想指导下发生的一种自觉行为。此次改律,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刖刑),弃市代替斩右趾。又据《汉书·景帝纪》:“孝文皇帝??除宫刑。”可知当时肉刑中的宫刑也被废止。

尽管在事实上,肉刑之废反而导致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注:《汉书·刑法志》。)的一时后果,例如以弃市代替斩右趾,受笞刑者未及笞毕即毙命等,使本不致死的罪犯受刑致死。但文帝废除肉刑,是自肉刑产生以来对其进行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技术上的缺陷并不能掩盖认识上的进步,废除肉刑的意义完全不可以低估。

日本秦汉法制史学者富谷至认为,中国传统肉刑积淀着深厚的潜在观念:黥刑的实施为黥面,与异族的“纹身”同俗,因此黥刑意味着将罪人排斥为异族;劓刑以剥夺正常人的容貌,象征着将罪人排斥出人类的第一个阶段;刖刑以剥夺有足动物的资格,象征着上述排斥的加重;宫刑则是将罪人排斥出动物界;死刑最终将罪人排斥出生物界。肉刑的轻重等级,正是反映了人们企图通过毁伤身体的刑罚,将罪人从社会集团中摈弃乃至消灭的意识。(注:富谷至《古代中国的刑罚》第二章“秦汉的刑罚”。日本中央公论社1995年)因此肉刑之废,不仅体现了汉初统治者以德化民黄老法律思想的实践,显示了人类由野蛮至文明的必然历程,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汉代刑罚种类的系列化及刑期的明文化,为原始五刑(黥、劓、刖、宫、大辟)向封建制的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的过渡,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完成了不可或缺的过渡。

在蠲除酷烈刑罚的同时,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黄老法律思想的驱动下,汉初统治者还将思想言论罪也纳入了约省的范畴。

汉初的妖言罪与诽谤罪也是沿用秦律罪名。妖言诽谤指以怪诞不经之说诋毁他人,非议皇帝及批评朝政的言论更被视为妖言。高后元年(前187)与废除三族罪的同时,亦下令废除妖言令。但对妖言诽谤罪的惩治仍相当严酷。如果百姓最初互相为誓,共行诅咒皇帝,即使此后背弃停止,没有谋逆行为,仍将被视为大逆不道;如果还有其他言论,还将被视为触犯了诽谤罪。文帝二年(前178)五月,文帝颁布《除诽谤法诏》。

以文帝、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群体对黄老学说中“约法省禁”立法思想的积极实践,使得整个时代的政治逐步形成了安定清静的局面,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薄赋互为一体,社会经济与风尚缘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史家记载不无增色,但汉初统治群体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如何统治成功提供的范例,深刻地说明了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法制应当怎样顺应民意,合乎时宜。

在提倡以德化民、约法省禁立法思想的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功效与作用,特别强调统治者应当以身守法,明法修身,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国家政权的有效运行。陆贾曾多次告诫统治者要加强自身修养,国家的兴衰强弱系于君主一身,不可不慎。他还以春秋时鲁庄公以身乱法,导致“继位者无所定,逆乱者无所惧”的历史教训,提醒统治者“威不强还自亡,立法不明还自伤”。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