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本建设项目以及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建设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保质保量按期顺利完成,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凡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

2.1 坚决杜绝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

2.2 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90%以上。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1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2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3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4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3.5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

3.6 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

3.7 设计单位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4.1 监理单位要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方对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2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小组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监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调换或增加监理人员。

4.3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4.4 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理责任。

4.5 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4.6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与或组织工程项目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4.7 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改的建议,必要时有权进行罚款。

4.8 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9 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

4.10 监理单位的巡检、验收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5.1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5.2 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未经建设方认可的队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5.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不得委派有工程纠纷或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对建设单位的承诺组建,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其成员,成员调换要经建设单位批准。各专业管理人员须

具有上岗资格证,施工单位及其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

5.4 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经过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4日内,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试验方案》、《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并严格执行。

5.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以及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实施。

5.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材料。

5.7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或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二次以上的,建设方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并进行经济处罚。建筑物在开槽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复核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8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建设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建设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5.9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5.10 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较复杂的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5.11 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建设单位验查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层或样板间,统一做法,并得到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5.12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或返修,杜绝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

5.1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给建设单位。因资料不齐全,造成工期延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14 对于需要整改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5.15 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各种材料每次进场必须提前2小时上报甲方、监理;经甲方、监理及施工方代表现场共同验收,并填报材料进场确认表后才能进场。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共同取样,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检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留相应的记录,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自行更换材料的,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1000至20000元的经济处罚。

5.16 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监理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并在搅拌机旁挂施工配合比牌匾,设立专人计量监控,监控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监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搅拌配合不合格,则视为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5.17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在房屋竣工后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现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500——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5.18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5.19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管理措施

6.1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处2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1设计单位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图纸设计的;

6.3.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6.3.3设计单位未及时对设计文件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作出处理的;

6.3.4现场服务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6.3.5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的。

6.4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该罚款现金支付:

6.4.1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人员未经建设方允许随意调动的;

6.4.2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范、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6.4.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4.4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介绍他人分包施工的;

6.4.5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6.4.6监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未及时进行过程验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造成影响的;

6.4.7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

6.5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处以2000-20000元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整修;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予计算工程量,罚款和赔偿现金支付。

6.5.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6.5.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5.3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在施工中不按配合比搅拌的;

6.5.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6.5.5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5.6不按照验收程序进行过程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6.5.7建筑材料检测、复检弄虚作假的;

6.5.8不执行样板开路,未按样板工艺施工的;

6.5.9对于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

6.5.10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隐瞒不报的;

6.5.11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造成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6.5.12现场管理人员不服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管理的;

6.5.13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6.6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管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有权终止该人员在该工程的工作,并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6.6.1不能履行有效的现场管理职责,致使政令不通,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

6.6.2违反管理制度被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管理责任人;

6.6.3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过硬,造成不良管理和质量后果的;

6.6.4不服从统一管理,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

6.6.5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有权将其立即清除出场。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人员的相关责任。

6.7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对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6.7.1 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

(2)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准备工作质量。

(3)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手段,落实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6.7.2 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计划。

(2)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

(4)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

(5)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状态,保证其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6)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7)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6.8 对工序的质量控制

6.8.1监理单位审核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等)、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检查等记录。隐蔽工程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签认,并经建设方认可后方可隐蔽。

6.8.2对于重要及特殊结构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6.8.3对于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结构或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监理人员进行跟踪检查,确实做到万无一失。

6.8.4对于监理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及检验报告》进行检查,严重的应报领导签认。

6.8.5建设单位将定期对工程项目、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待项目开工后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7.2 本制度自工程开工之日实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1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工程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本制度。

1.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4 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单位,必

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依法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二条 安全管理目标

2.1 坚决杜绝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2.2 安全达标率100%;

第三条 基本职责

3.1 各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建设安全措施备案手续,保证建设程序的合法性,检查参建各方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各方严格遵照执行。

3.2 勘察单位负责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

3.3 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保证设计文件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

3.4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3.5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3.6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4.1 勘察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要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2 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要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予以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

若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

4.3 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满足现场安全施工的要求,审核后并及时进行审批;施工期间,监理人员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措施中的各项要求;监理单位须与代表政府的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作以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条例的贯彻实施。

4.4 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彻底整改,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强制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4.5 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6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4.7 各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为促进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4.8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1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除合同约定的部分分包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分包。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驻场项目经理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的人员担任,不具备此资格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建立健全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及其他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严格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至少1名),负责日常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现场设1名专业电工,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通过建设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并达到合格要求。 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同时

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3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工现场专业较强的单项工程,如临时用电、脚手架、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模板工程、爆破、拆除、起重吊装、塔吊拆装、物料提升机拆装、客货电梯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拆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工程中涉及的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大型构件吊装、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4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要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5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臵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即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保护。

5.6 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总体现场布局编制各自的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图,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分开设臵,保持安全距离,并划分管理责任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保安昼夜值班。

办公生活区建筑物应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要有产品合格证。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要符合卫生标准。

办公用房推广使用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应按照经理办公室、技术办公室、会议室分开设臵,并经常打扫保持室内整洁。

宿舍要牢固、防火、通风、保温、美观。宿舍必须设单人床,禁止设通铺,每舍居住人数不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宿舍要要有职工存放个人物品的空间,纱门纱窗要齐全,地面要硬化处理,冬夏季要有防寒保温隔热措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文化教育管理,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生活区、办公区要按规定设立读报栏、宣传栏、黑板报,建立职工学习活动室,添臵娱乐器材,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有条件的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保持整洁。施工现场内所有人员都要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5.7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四周采用装配式彩钢板设臵封闭围挡,围挡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

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臵定型化大门,搅拌机、配电箱也必须采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棚,并应保证结构牢固、安全、美观。

工程建设采取楼体封闭式施工,外脚手架外排架杆统一为黄色,剪刀撑、防护栏杆及挡脚板刷成红白相间的警示色;围护封闭用密目网必须挂牢,保持整洁、美观、色泽一致。

施工现场基坑开挖,四周临边必须按照标准设臵防护栏和挡水墙,护栏必须统一刷红白相间的警示色。楼层临边防护也必须刷成红白相间警示色。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并保证坚实、平坦、畅通,安排专人进行经常性保洁,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

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临时排水要自成系统,在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附近及其他机械设备冲刷处设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

物料和构件按照现场平面图的指定位臵堆放整齐,并设臵标识牌。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各工种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现场设垃圾池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最多三天之内要外运出场。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

要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对空气的污染。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8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用水、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蓄水池、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臵明显标志,利用临时通道设臵消防车通道。

5.9施工单位要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管理,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施工单位要向作业人员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中发生危

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10 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11 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5.12 施工单位使用的塔吊、客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重大设备,进场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安装前编制并报审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13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14 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包单位在该应急救援预案框架下建立自己的应急预案。

5.1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汇报建设单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5.16 重视天气预报,做好雨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雨水或气象灾害的预兆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安全。

5.17 每天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准时到施工现场,如有急事,应向甲方现场代表请假批准。

5.18 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甲方及静安里现场代表的督查。

5.19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合同履行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若施工方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除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规定进行经济罚款。

5.20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已建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5.21 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道路、桥梁等做好恢复工作。

第六条 管理措施

6.1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处2000-2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现金支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安全事故的。

6.1.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6.2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6.2.2 未针对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建立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控制程序或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6.2.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6.2.4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发生事故的。

6.2.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3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现金支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

6.3.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

6.3.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3.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的。

6.3.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

6.3.6对上级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未按期完成或整改不彻底的。

6.3.7施工时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审批或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6.3.8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

6.3.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

6.3.10施工现场未采用彩钢板围挡实现全封闭或不牢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的。

6.3.11施工现场的大门,搅拌机、配电箱的防护棚未采用定型化、工具化的。

6.3.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

6.3.13生活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外运的,道路未采取经常性保洁措施的。

6.3.14物料及施工机具未按现场平面图进行布臵或者堆放不整齐的。

6.3.15外脚手架、基坑临边防护、楼层临边防护等安全防护用料具不符合本规定的。

6.3.16现场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因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6.3.17现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或因工资问题造成集体上访的。

6.3.18在上级部门的各种检查中出现不合格现象,得到通报批评、罚款或停工整顿的。

6.4 施工单位应积极响应上级主管部门的号召,严格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基础工程完成后,须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但还须通过主管部门安监站的安全报监阶段验收,否则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

6.5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的,要求其改正,并视情况扣回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 有关合同或补充协议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违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待项目开工后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7.2 本办法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工地现场协调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包括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经甲方考察认定进入施工补充协议,方可安排进场。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现场项目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决定其是否留退。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主要管理人员保证每日24小时畅通(发现一次电话不通罚款500元),工地要有人值守。

第三条 监理公司人员必须保证在施工期间都有监理人员在场,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总监应保证及时到工地解决。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5天内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现场项目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第七条 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如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责任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

第八条 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立即直接向甲方提出,在经三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第十条 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不得与甲方制定的施工合同附件中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甲方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类通知,施工单位认可但不执行将给予300 -5000元/项、次的罚款。

第四章 工地现场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1 为加强工程建设制度化管理,加强参建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了实现工程建设总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实行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二条 主要内容

2.1工地会议实行双例会制度,每周召开监理例会,由现场监理组长主持;每周召开甲方例会,由工程现场负责人主持。例会实行会议签到制度,所有与会人员均要按时参加,列为考核项目。

2.2 例会参加人员:

2.2.1 监理例会:(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

甲方工程部有关人员

监理部全体人员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2.2.2 甲方会议:(由工程现场负责人主持)

甲方工程部全体人员

监理部全体人员

施工单位公司现场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另外,阶段性会议必要由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由甲方工程部负责提前24小时通知。

2.3 对参会人员的要求:

2.3.1 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清楚所管辖的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带到会议上的内容必须真实、详实;

2.3.2 与会、参会人员对于会议上决定的事项及会议精神,要有能力带回去落实;

2.3.3 参会人员不允许随便更换,有必要调整时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及甲方说明。

2.4 会议地点:

2.5 会议质量的要求:

2.5.1 监理例会:关于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指标的总结、偏差纠正安排等。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工作是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管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就是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并严格执行规范及合同条款进行监理。

2.5.2 甲方例会:侧重于计划的调整、临时任务的安排以及传达上级部门和外部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指令;掌握各项承包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指挥并协调解决,

2.6 会议精神:提高管理水平,高效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浪费时间,达到多沟通、少误解、多总结、少教条、多主动、少被动的工作目的。

2.7 会议纪律的要求:

2.7.1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例会,无故迟到罚款100元,无故旷会罚款300元。

2.7.2 会议期间手机调成振动或静音,不允许接打电话。

2.7.3 会议期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离开会场,无故早退罚款100元,确有急事现场说明原因。

2.7.4 对于以上的考核措施:

甲方人员、监理人员:从当月工资扣除;

施工单位人员:当场交纳,否则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双倍缴纳,对于拒不缴纳者,将申请财政给予4倍扣除。

2.7.5 会议违纪行为由甲方或监理负责考核,监理给予处罚。

第三条 例会的请假规定

3.1 常规例会与会人员请假必须分别经得监理组长和甲方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生效;

3.2 阶段性例会的与会人员请假必须经得甲方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生效;

3.3 请假的项目经理必须安排人员代替自己参加,并给予相应的授权,使参会人能够代为决策和能够将会议精神落实下去。

3.4 因公出差人员免除请假和罚款,但必须在24小时前通知会议主持人。

第四条 会议纪要的整理

4.1 例会由现场监理负责整理留存,并报甲方留存;

4.2 会议纪要均需要两日内(包括会议当日)整理完毕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发各单位。

4.3 会议上确定的事项不再单独行文,以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准,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自工程开工之日起生效,到各参建单位完工撤场失效。

第五章 工期管理制度

为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有效的控制,以达到拟定的工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施工单位工程进度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

第二条:开工日期: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竣工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因素。

第三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前5天内将总的施工计划(公司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加盖公章)报监理审批后报甲方,在甲方总体工期控制节点前提下,于每月25日前报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所有报送的分进度计划文

件必须由公司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及责任工长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合同工期及自身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机械设备等资源,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进度目标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制订自己的控制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在数量上和业务能力上能否满足要求,并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的审查和监督实施是否到位。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各阶段的主要目标进度和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工期的实现。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分析、纠正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偏差,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及时协调好各施工单位及供货商之间的配合工作,确保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按时供应到场。

第九条:当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又纠正不力时,可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组织调整措施;仍无效时可解除施工合同,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甲方另行安排的刚性进度指标必须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竣工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章 现场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工地施工用电由施工方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接电用电。临时配电箱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电表须经电业公司校验,安装位臵由甲方指定,不得随意安装。

第二条:临时水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必须安排专人日常巡视,杜绝漏水漏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第三条:电表应于每月25日完成并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施工单位负责人给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开工前每楼预交5000元电费。

第七章 工程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条:样品封样

2.1 需封样的内容:所有材料定样后,需同样品比对才能更加体现其技术标准的,均须封样,封样内容包括实物、承诺书、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2.2 封样工作组织人:由甲方、监理方、施工方相关人员签认后,移交给监理公司存放于现场样品间,由监理公司保管。

2.3 依据样品验收:样品是作为批量供货时的检验标准,监理公司及履约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批量货物进行验收是否合格负全责。 第三条:工程材料分类控制原则

3.1 甲控材料:即甲方为保证工程质量,选定材料品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由乙方购买。

3.2 乙方自购材料。

第四条:工程材料的采购

4.1 甲控材料、乙方自购材料由乙方按规范标准要求采购,采购材料前,乙方必须将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及材料样品(水泥、沙子、石子可不送样品,材料到现场检验)报送监理,经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进,商品砼采购前必须将商品砼生产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甲方和监理。

4.2 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将合同原件报甲方备案。

4.3 甲方选定的品牌材料,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其他品牌材料,擅自更换的材料,一律按不合格处理,乙方必须立即将材料从现场运走,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 4.4 未经审批使用材料、设备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材料的管理

5.1 甲控材料和乙方自购材料在进场前4小时内由乙方通知甲方和监理公司,材料到达现场经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对产品按照样品进行初验(详见附件3:材料进场确认单),合格后才能进场,同时由乙方和监理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材料经检验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将材料从现场运走,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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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甲控材料、乙方自购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分批进场的材料必须保持同样品一致。若因材料质量问题,确需更换材料品牌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查明情况属实的,可以重新选择材料品牌,并将重新选择的材料相关资料及样品报甲方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其他:

6.1乙方不得使用其它材料代替甲控材料和甲方认可的乙方采购的材料,若发现使用的材料与样品不符,乙方必须将与样品不符的材料从已施工部位拆除,并处以1000----20000元/次的罚款。同时将未使用的材料从现场运走,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乙方使用其他材料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除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用户的索赔。

6.2 乙方必须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标准对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并严格执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6.3 因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在甲方或业主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对乙方进行索赔。

附件3:《材料进场确认单》

工 程 材 料 进 场 确 认 单

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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