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时间:2009-10-22 11:3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浏览:247次 评论:条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辖安全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辖的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未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辖安全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但不对各方责任主体的不履责行为或工作失误承担直接责任。
二、监 督 内 容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协调同一项目内多个建筑施工总包企业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五)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情况;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人员资格具备情况。
(二)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的落实情况。
(三)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法定证照的持有情况、法定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和实体安全防护的情况。
(四)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情况。
(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遵照执行情况。
(七)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机械设备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情况。
(八)按规定组织参与验收情况。
(九)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第九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十条 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内容包括法定证照的持有情况、法定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和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一条 法定证照重点监督以下证照的持有情况: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是否有效齐全;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
4.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证照。
第十二条 法定制度重点监督以下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制度。
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0、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实体安全防护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作业、办公、生活三区分离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的合格情况以及提供使用情况,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相关材料的合格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临时施工用电体系、“四口”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悬挑构件设置、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平台、卸料平台的搭设等是否按相关标准制定方案,并正确设置和使用;
4.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造册、公示及监控记录;
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监管部门巡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及回复情况;
6.工程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各项安全措施落实验收记录。
8、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 督 方 式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方式主要采取程序监督和现场监督。
程序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制订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审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的报送相关资料的监督活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按照监督计划,深入施工现场和企业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责任主体所制定的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活动。
程序监督和现场监督应互为补充,对照检查。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实施程序监督:
一、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二、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三、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四、招投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分为计划监督巡查和随机监督巡查。
计划监督巡查是指安全监督部门综合考虑所监督工程的数量、种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管理能力、工程施工难度等因素,遵循重点监控和差异化管理原则,科学分配监管力量,制定的一段时期内安全监督巡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巡查活动。
随机监督巡查是指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随机开展的监督巡查活动。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工作主要流程为:
1.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2.制定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3.按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程序监督和现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执法;
4.工程竣工后,对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监理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并按《施工现场开工前安全措施备案复表》提供相关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进行备案复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复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资料重新申报。
未进行安全措施备案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工程,不昨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组织成立监督组代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监督组根据所承担监督工程的具体情况,5日内制定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为:
1.监督工程基本情况,如工程类型、建筑面积、结构型式、主要参建单位、预计工期、受监编号等;
2.工程可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
3、程序监督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4.工程现场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时间安排,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巡查计划表》;
5.监督力量调配方案和监管方法;
6.可能出现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和应急预案;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监督计划应根据监管情况及时调整。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监督工作计划得调整应经监督机构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应合理分配和调整监督力量,督促监督组按计划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巡查应根据工程主要参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并保持一定的频度。
1.凡被列入省、市重点监控的企业所承担的建筑工程,其巡查频度不少于每月2次;
2.巡查中发现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项目,应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其巡查频度不少于每月2次;
3.一般项目巡查频度不低于每月1次;
4、连续3个月巡查中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规范,防护设施设置和使用情况良好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巡查频度可降低。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员应对安全生产巡查过程进行记录,填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记录》,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进行检查。
监督记录必须记载准确及时,并附有相关图片和资料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证照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法定制度未建立或法定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情况,应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下达通知书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暂停使用。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执行的情况,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下达通知书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暂停使用。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实体防护不达标的问题,可责令监理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并督促整改,监理通知及整改情况报监督小组备查。
第二十四条 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填报《安全隐患整改回复》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整改回复的15天内复查。
规定时间内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所列整改项目进行整改或整改复查达不到要求的。监督小组应立即提出停工整改建议,并收集整理有关文字及图片资料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3日内下达《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或书面向相关单位提出执法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局部停止施工通知书及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应计入企业不良记录,并采取公示、责令项目代转或其他有效方法告知企业。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应将竣工验收证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监督机构将对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监理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四、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同一施工项目二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其项目和项目负责人记入当地不良记录;施工项目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其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当地重点监控名单。
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季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不良记录和重点监控情况,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质安总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企业、项目负责人不良记录和重点监控情况实施相应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评价为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位将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评价为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核发单位将对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重新考核。监理总监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评价为不合格的,省建设厅将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复查。
五、监 督 档 案
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采用A4 尺寸装订整齐,工程竣工后由监督小组交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一般保存至工程竣工后2年。
第三十一条 监督档案内容包括:
1.受监登记表;
2.安全措施备案复查表及备案复查意见书;
3.工程监督计划及其审查、修改调整记录;
4.监督记录及相关证照、程序、实体检查资料;
5.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知书及相对应的佐证图文资料和整改复查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单;
7.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监理总监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档案整理、检查和保管制度。监督档案记录必须与工程监督和工程实际进度相符。
第三十三条 根据使用信息化手段和信息平台加大对工程的及时监控。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拆除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未纳入监管范畴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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