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合同文本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工商局文件

甘农牧〔2008〕448号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合同文本的通知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种子生产行为,保障种子生产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种子管理总站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印之日起实行。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均应按示范文本签订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合同。各级农牧、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秩序。通过规范制种合同,促进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种子管理总站。《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合同》文本请从甘肃省农业信息网(www.gsny.gov.cn)和甘肃种业信息网(www.gsseed.com)上下载。

联系人:师 祎

电话:0931-4860122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合同

(试 行)

甘 肃 省 农 牧 厅

监制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种子管理总站印制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示范合同(试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甲方指取得种子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乙方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乙方应当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试行),同时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

作物

品种

(组合)

面积(亩)

数量

(公斤)

质量指标

收购价格

(元/公斤)

籽粒

果穗

品种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分

≤%

籽粒

果穗

第三条     繁育材料

作物

亲本名称

(或代号)

质量指标

数量

(公斤)

价格

(元/公斤)

品种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分

≤%

合计

第四条  种子生产服务费

种子生产服务费以收购基地合格种子(果穗或籽粒)的总数量为标准,按  元/公斤计算;结合村民委员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有偿提供合格的繁育材料,繁育材料资金待兑付种子款时如数扣回。

2、按照基地落实的面积、隔离及自然生态和生产条件,安排适宜的品种(组合)。

3、根据基地生产的实际需要,应酌情为基地农户垫付地膜、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不高于当地同质量、同品牌的市场价,垫付资金待兑付种子款时如数扣回。

4、种子收购价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若第二条没有明确约定的,按收种结束次月当地粮食收购部门公布的同类作物商品粮市场价的    倍计算,同时可与乙方协商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分级定价,并单独签订协议,收购结束后      日内付清乙方全部种子款。

5、提供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制定《    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期间应在种子生产基地派驻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

6、做好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乙方抓好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在去杂、抽雄、授粉等关键时期,及时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申请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及时鉴定。

7、按约定时间及时收购乙方所生产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指标的全部种子。

8、承担因品种不适宜或技术指导失误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凡因品种不适宜或技术人员指导失误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后,由甲方承担。

9、种子款结算发放结束后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及时付清种子生产服务费。

10、须持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11、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种子生产、种子检验、检疫等技术规程和标准。

12、建立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必须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繁育材料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技术措施落实、田间检验等记录、当地气象记录、种子收购、加工及流向等内容。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选择适宜的耕地安排种子生产,保证种子生产所需的生产和管理条件。即耕地地力肥沃、均匀、排灌条件良好、水肥充足,保障落实除草、防病、防虫、浇水、施肥等田间管理措施,并如实向甲方上报生产面积。

2、种植约定农作物种子的地块必须隔离安全,不得混种和套种其它作物。

3、遵偱合同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苗)产地检疫规程,服从甲方技术指导;严格组织实施《    种子生产技术规程》,保证各项技术措施落到位。

4、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将生产的合格种子全部交售给甲方,并保证甲方提供的亲本种子(原种)不外流、不自留;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由甲方按商品价格收购后在种子管理站的监督下做报废处理。

5、接受种子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及用种客户的检查,对查出的不达标情况,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所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的约定指标。

7、承担因栽培管理不当、未按种子生产技术要求、收获后晾晒不及时、方法不得当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繁育材料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2、甲方提供的《   种子生产技术规程》不规范,技术指导不到位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甲方无故放弃对种子田的生产技术指导、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所生产的合格种子,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以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倍赔偿损失。

4、甲方不按期结清种子款,应该按欠款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  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或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操作而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6、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约定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按《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种子生产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市州以上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双方协商解决。

8、对于甲方检验结果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不予付款。乙方如有异议,在结果公布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双方封存完好的样品,会同甲方到市、州以上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复检,并按复检结果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受市场因素影响,种子收购时种子价格大幅上涨,甲方应当适当提高收购价格,具体收购价格由双方另签订协议。

2、双方对交售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鉴定、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3、甲方收种后负责检验品种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四项指标,在收种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向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申请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下列第   条方式解决:

①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甲乙双方就生产面积产生争议时,应由县级种子管理站组织甲、乙双方重新测定。

6、本合同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送交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主题词:种子   合同   通知

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局)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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