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1

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一、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我镇各村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后的村民代表,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成,是村民委员会决策、监督组织。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以及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议题须经党支部确定同意后方可组织,议题应于会议召

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提交党支部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每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15-20户授权,所讨论决策的事由须符合15-20户村民的意愿。讨论下列有关方面的事项:

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嘎查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公共事业经费筹资、组织实施和管理;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及收益的使用;大额集体资产购置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事业改制;嘎查村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申报;计划生育、农村牧区低保、新型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落实以及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会代表达到三分之二可以开会,决议和决定要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规则经村民代表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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