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反对家庭暴力

  近年来,南京养父母虐童案、广州信宜8岁女童被母亲管教致死案、杭州女孩因抄作业被父亲打死案等一系列因暴力管教导致儿童死亡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关注,也使对失职监护人的监护权干预问题进入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视野。

  《反家庭暴力法》中已明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自然也包括家长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更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心理、经济上都依赖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法像成年人一样独立寻求帮助,所以未成年人在家暴中受到伤害特别是心理创伤往往隐蔽性更强,程度更深,持续时间也更长。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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