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钻孔和灌浆

7 钻孔和灌浆

7.1 说明

7.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建筑物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

(1) 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

(2) 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和化学灌浆。

水泥灌浆适用的范围为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触灌浆和接缝灌浆; 化学灌浆适用的范围为水工建筑物裂缝和结构的补强和防渗灌浆,以及基岩和地下洞室特殊部位的加固和防渗灌浆等。

7.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提供其所需的人工、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

(2)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并通过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

(3)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地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钻孔布置、钻灌参数和钻灌程序时,应将修改的钻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7.1.3 主要提交件

7.1.3.1 施工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灌浆试验成果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 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2) 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3) 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4) 钻孔和灌浆的质量保证措施;

(5) 灌浆试验大纲;

(6) 钻孔和灌浆的施工人员配备;

(7) 施工进度计划等。

7.1.3.2 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 钻孔和灌浆工程各项目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工程量;

(2) 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3) 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4) 本章第7.8.6、7.9.4、7.10.6和7.11.6条的质量检查记录;

(5)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1.3.3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灌浆工程的竣工图;

(2) 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3) 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实物、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4) 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7.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2)《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25—92;

(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4)《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试行)SDJ204—81;

(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补充部分)DL5006—92;

(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7.2 材料

7.2.1 说明

承包人应负责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采购的水泥、外加剂、掺和料和化灌材料等,均应符合有关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7.2.2 水泥

(1) 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用的水泥品种。用于回填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用于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用于坝体接缝灌浆和钢衬接触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525号。

(2) 帷幕灌浆和坝体接缝灌浆的水泥细度要求通过80µm 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5%;当坝体接缝张开度小于0.5mm 时,对水泥细度的要求为通过71µm 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细水泥或超细水泥等特种水泥,承包人不得拒绝,其引起的变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3) 灌浆用的水泥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的水泥。水泥不应存放过久,出厂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不应使用。

7.2.3 水

灌浆用水应符合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 C 。

7.2.4 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黏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质量应符合SL62—94第2.1.6条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7.2.5 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SL62—94第2.1.7条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关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7.3 设备

7.3.1 钻孔设备

(1) 承包人在地下洞室及其它封闭区域中使用气动钻孔设备时。应带有消音器和除尘装置,不得使用内燃机驱动的钻孔设备。

(2) 钻孔和钻头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选用,帷幕灌浆的钻孔宜采用回转式钻机和金刚石钻头或硬合金钻头;固结灌浆可采用适宜的钻机和钻头钻进。

(3) 取岩芯的各类灌浆孔、检查孔、抬动变形观测孔以及声波测试孔等的钻孔应采用回转式钻机,按孔径要求采用金刚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不得便用碾砂钻头。

(4) 使用的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设备,水泵的工作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定,并应保证在所有压力都有足够的供水量,保证压力稳定、出水均匀、工作可靠。

(5) 承包人应准备足够的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软管、供水管及阀门等备品。

7.3.2 灌浆设备

(1) 承包人提供的灌浆泵性能应与灌浆液的类型和浓度相适应,其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注纯水泥浆液应采用多缸柱塞式灌浆泵。

(2) 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配置高速和低速浆液搅拌机,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的浆液类型及灌浆泵排浆量相适应,并应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所有搅拌设备,在用于拌制浆液前应在现场进行试运行。

(3) 灌浆管路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灌浆泵和灌浆孔口处均应安装压力表,进浆管路亦应安装压力表。所选用的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率定,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核对,不合格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4) 灌浆塞应与采用的灌浆方法、灌浆压力及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易于安装和卸除。

(5) 灌浆压力大于3MPa 时,应配置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

1) 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

2) 耐蚀灌浆阀门;

3) 钢丝编织胶管;

4) 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值应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2.5倍;

5) 孔口封闭器或专用高压灌浆塞。

(6) 集中制浆站的制浆能力应满足灌浆进度高峰期所有机组用浆需要,制浆站应配备除尘设备,当浆液需掺加掺合剂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的设备。

(7) 所有灌浆设备、仪器、仪表均应始终保持工作状态正常,并应配有足够的备用设备。电力驱动的设备,应在接地良好并经确认了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方可使用。

7.4 钻孔

7.4.1 说明

(1) 钻孔的孔位、深度、孔径、钻孔顺序和孔斜等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执行。

(2) 在钻孔过程中,应进行孔斜测量,并采取措施控制孔斜,孔斜应符合本章第7.4.2条的规定。

(3) 钻孔结束,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进行下步操作。

7.4.2 灌浆孔的钻孔

(1) 灌浆孔的开孔孔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帷幕灌浆孔的开孔孔位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因故变更孔位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并记录实际孔位。

(2) 钻机安装应平整稳固,钻孔前应按监理人指示埋设孔口管,钻孔方向应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钻孔时必须保证孔向准确。

(3) 灌浆孔的施钻应按灌浆程序,分序分段进行。

(4) 垂直或顶角小于5︒的帷幕灌浆孔,其孔底偏差值不得大于表7—1规定的数值:

表7—1 帷幕孔底偏差值

理人的指示执行。

固结灌浆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大于1/40孔深。

(5) 所有帷幕灌浆孔均应全孔测斜。承包人应采取可靠的防斜措施,如发现钻孔偏斜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偏,或采取经监理人批准的其它补救措施。纠偏无效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报废原孔,重新钻孔。

7.4.3 勘探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 对于顶角大于5︒和深度大于60m 的帷幕灌浆孔,其孔斜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或监

(1) 勘探孔及灌浆检查孔的孔位应按监理人的指示确定。

(2) 灌浆检查孔的孔底偏差要求与灌浆孔相同,其它各类钻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小于1/40孔深或符合施工图纸规定。

(3) 除监理人批准外,在排水孔周边30m 范围内(或监理人指示范围内)的灌浆孔尚未灌浆之前不得钻进排水孔。

(4) 排水孔钻进过程中,如遇有断层破碎带或软弱岩体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若钻进中排水孔遭堵塞,则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

7.4.4 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

(1) 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它钻孔,应予钻取岩芯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并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

(2) 芯样的最大长度应限制在3m 以内,一旦发现芯样卡钻或被磨损,应立即取出。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对于1m 或大于1m 的钻进循环,若芯样获得率小于80%,则下一次应减少循环深度50%,以后依次减少50%,直至50cm 为止。如果芯样的回收率很低,应更换钻孔机具或改进钻进方法。

(3) 在钻孔过程中,应对钻孔冲洗水、钻孔压力、芯样长度及其它能充分反映岩石或混凝土特性的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并提交监理人。

(4)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对钻取的岩芯和混凝土芯进行试验,并将试验记录和成果提交监理人。

(5) 承包人应对每盒或每箱芯样拍两张彩色照片,并作好钻孔操作的详细记录,一并提交监理人。

(6) 监理人指示应予保存的岩芯,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存放,防止散失和混装。

7.4.5 钻孔保护

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承包人应妥加保护,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任何因承包人的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7.5.1 说明

(1) 承包人应在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

(2) 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帷幕灌浆孔的裂隙冲洗,应按监理人指示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的方法进行。

7.5.2 冲洗

(1) 灌浆孔均应进行冲洗。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风水联合冲洗或用导管通入大流量水流,从孔底向孔外冲洗的方法进行冲洗;裂隙冲洗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通过现场灌浆试验确定。

(2) 冲洗压力:冲洗水压采用80%的灌浆压力,压力超过1MPa 时,采用1MPa ;冲

洗风压采用50%灌浆压力,压力超过0.5MPa ,采用0.5MPa 。

(3) 裂隙冲洗应冲洗至回水澄清后10min 结束,且总的时间要求,单孔不少于30min ,串通孔不少于2h 。对回水达不到澄清要求的孔段,应继续进行冲洗,孔内残存的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20cm 。

(4) 当邻近有正在灌浆的孔或邻近灌浆孔结束不足24h 时,不得进行裂隙冲洗。

(5) 灌浆孔(段)裂隙冲洗后,该孔(段)应立即连续进行灌浆作业,因故中断时间间隔超过24h 者,应在灌浆前重新进行裂隙冲洗。

7.5.3 压水试验

(1) 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进行,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简易压水”、“单点法”及“五点法”进行压水试验。

(2) 简易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或结合裂隙冲洗进行。压力为灌浆压力的80%,该值若大于1MPa 时,采用1MPa ;压水20min ,每5min 测读一次压水流量,取最后的流量值作为计算流量,其成果以透水率表示。五点法和单点法压水试验按SL62—94附录A 执行。

(3) 对帷幕灌浆,无论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或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先导孔应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试验,并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五点法或单点法。其它各次序孔的各灌浆段,可进行简易压水试验。检查孔应采用五点法压水试验。

(4) 基岩固结灌浆的检查孔应按SL62—94附录A 的规定进行压水试验,检查孔的数量应不少于灌浆总孔数的5%。

7.6 灌浆试验

7.6.1 说明

(1) 灌浆作业开工前

(2)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将试验的详细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报送监理人。

7.6.2 浆液试验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同水灰比、不同掺合料和不同外加剂的浆液进行下列项目试验:

1) 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

2) 浆液密度或比重测定;

3) 浆液流动性或流变参数;

4) 浆液的沉淀稳定性;

5) 浆液的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

6) 浆液结石的容重、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

7) 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

(2) 用于现场灌浆试验的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应通过

浆液试验选择,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7.6.3 现场灌浆试验

(1)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建筑物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与实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

(2) 根据灌浆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或按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

(3) 在每一灌浆试验区内,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拟定的施工程序和方法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的效果,承包人应整理分析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的试验资料,并将灌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4) 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

7.7 制浆

7.7.1 制浆材料称量

制浆材料必须称量,称量误差应小于5%。水泥等固相材料应采用重量称量法。

7.7.2 浆液搅拌

(1) 各类浆液必须搅拌均匀,测定浆液密度和黏滞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

(2) 纯水泥浆液的搅拌时间:使用普通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min ;使用高速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0s 。浆液在使用前应过筛,从开始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4h 。

(3) 拌制细水泥浆液和稳定浆液,应加入减水剂和采用高速搅拌机,高速搅拌机搅拌转速应大于1200r/min,搅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细水泥浆的搅拌,从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2h 。

7.7.3 集中制浆

(1) 集中制浆站宜制备水灰比为0.5:1的纯水泥浆液,输送浆液流速应为1.4~2m/s,各灌浆地点应测定来浆密度,并根据各灌浆点的不同需要调制使用。

(2) 浆液温度应保持在5~40℃,低于或超过此标准的应视为废浆。

7.8 岩基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

7.8.1 一般要求

(1)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在先完成固结灌浆,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帷幕灌浆。

(2) 平洞内的帷幕灌浆应在平洞的支护(锚杆、混凝土衬砌等)作业完成后进行。

(3) 在需要从岩石表面进行灌浆的区域,在灌浆前应将漏浆或漏水的裂隙进行清理,并将松动岩石移走,以便堵漏。

(4) 岩基固结灌浆宜有混凝土盖重情况下进行,其钻孔和灌浆均需在相应部位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方可开始灌浆;采用无盖重灌浆,应经监理人批准。

(5) 对设有抬动观测设备的灌区,须待抬动观测仪器装置完毕,并完成灌浆前测试工作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在进行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和灌浆施工过程中均应进行抬

动监测,观测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抬动变形值超过设计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送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6) 在已完成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 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7) 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吸浆量大等情况时,承包人应按SL62—94第3.8节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8) 固结灌浆应进行灌前和灌后的声波测试,其灌后的波速应满足设计要求。

7.8.2 灌浆压力和灌浆方法

(1) 灌浆压力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示确定,灌浆压力应尽快达到设计值,接触段和注入率大的孔段应分段升压。

(2) 灌浆应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由三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进行边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中排孔的灌浆;由两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进行下游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上游排孔的灌浆,每排应按分序、分段施工。

(3) 灌浆孔的基岩段长小于6m 时,可采用全孔一次灌浆法;大于6m 时,按监理人指示选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

(4) 帷幕灌浆段长度采用5~6m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缩减或加长,但不得大于10m 。

(5) 进行帷幕灌浆时,坝体混凝土和基岩的接触段应先行单独灌浆并应待凝,接触段在岩石中的长度不得大于2m 。

(6) 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塞应塞在已灌段段底以上0.5m 处,以防漏灌,孔口无涌水的孔段,灌浆结束后可不待凝。但在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则宜待凝,待凝时间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要求确定。

(7) 为防止岩石面或混凝土面抬动,固结灌浆原则上一泵灌一孔,当相互串浆时,采用群孔并联灌注,但并联孔数不宜多于3个,并应控制灌浆压力。

7.8.3 浆液水灰比和变浆标准

(1) 应按灌浆试验确定的或监理人批准的水灰比施灌,灌浆浆液应由稀到浓逐级变换。当灌浆压力保持不变,注入率持续减少时,或当注入率保持不变而灌浆压力持续升高时,不得改变水灰比。

(2) 当某一级浆液注入量已达300L 以上,或灌注时间已达1h ,而灌浆压力和注入率均无显著改变时,应换浓一级水灰比浆液灌注;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根据施工具体情况,可越级变浓。

7.8.4 灌浆结束标准

(1) 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注60min ,或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90min ,灌浆即可结束。

(2) 固结灌浆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群孔灌浆不大于0.8L/min时,继续灌注30min ,灌浆即可结束。

(3) 当长期达不到结束标准时,应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7.8.5 灌浆孔封孔

(1) 每个帷幕灌浆孔全孔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灌浆孔才能进行封孔。

(2) 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孔封孔应采用“分段压力灌浆封孔法”;固结灌浆孔封孔应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

7.8.6 灌浆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岩基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质量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

7.8.6.1 帷幕灌浆质量检查

(1) 帷幕灌浆质量检查应以分析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为主,结合钻孔、取岩芯资料、灌浆记录和测试成果等评定其质量。

(2) 按监理人指示布置检查孔,其钻孔位置应选在:

1) 帷幕中心线上;

2) 岩石破碎、断层、大孔隙等地质复杂的部位;

3) 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

4) 钻孔偏斜过大的部位;

5) 灌浆情况不正常以及分析认为帷幕灌浆质量有问题的部位。

(3) 帷幕灌浆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10%,一个坝段或一个单元工程内至少应布置一个检查孔。

(4) 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进行。承包人应在灌浆结束7天或监理人批示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位置。

(5) 帷幕灌浆检查孔应按本章第7.4.4条的规定提取岩芯。

(6) 帷幕灌浆的封孔质量应逐孔进行检查。

(7) 帷幕灌浆压水试验合格标准:坝体混凝土与基岩接触段及其下一段的合格率应为100%;再以下段的合格率应为90%以上;不合格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100%,且不集中,则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7.8.6.2 固结灌浆质量检查

(1) 采用测量岩体波速或静弹性模量,并结合分析灌浆孔和检查孔的钻孔取芯以及压水试验和灌浆试验成果为辅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2) 采用单点压水试验方法进行检查,其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检查结束后应进行灌浆和封孔。

(3) 采用压水试验、岩体波速、静弹性模量法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应分别在灌浆结束后3到7天、14天、28天进行。检查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的孔位。

(4) 固结灌浆质量的压水试验检查,其孔段合格率应在80%以上;不合格孔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50%,且不集中,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若达不到上述合格标准的,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7.9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

7.9.1 一般要求

(1)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应按高程自下而上分层进行。拱坝横缝灌浆应从大坝中部向两岸推进;当兼有横缝和纵缝时,灌浆施工顺序应按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陡坡基岩上的坝段,其灌浆施工顺序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但需经监理人批准。

(2) 各灌区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灌浆:

1) 灌区两侧坝块混凝土的温度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规定值;

2) 灌区两侧坝块混凝土龄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采取有效措施下,也不得少于4个月;

3) 除顶层外,灌区上部应有9m 厚混凝土压重,其温度已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灌浆温度。

4) 接缝的张开度不应小于0.5mm ;灌区密封,管路和缝面畅通。

(3) 同一高程的纵缝(或横缝)灌区,需待一个灌区灌浆结束,并间歇3天后,方可开始其相邻的纵缝(或横缝)灌区的灌浆,若相邻的灌区已具备灌浆条件,可同时进行灌浆,或逐区连续灌浆。连续灌浆应在前一灌区灌浆结束后8h 内,再开始后一灌区的灌浆,否则,仍应间歇3天后,方可进行灌浆。

(4) 同一坝缝需待下一层灌区灌浆结束,并间歇14天后,方可开始上一层灌区的灌浆;若上、下层灌区均已具备灌浆条件,可连续进行灌浆,但上、下层灌区灌浆间歇时间应不大于4h ,否则,仍应间歇14天后,方可进行灌浆。

(5) 在混凝土坝体内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测缝计和测温计,并进行定期观测,观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6) 在灌浆过程中出现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大吸浆量等情况,承包人应按SL62—94第3.8节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7.9.2 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和安装

(1) 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和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加工完成后,应逐件清点检查,合格后方可迁送到现场安装。

(2) 无论采用塑料拔管方式、预埋塑料管方式或采用预埋铁管方式,均应按SL62—94第5.3.3条至第5.3.4条的规定执行。

(3) 止浆片、出浆盒及其盖板、排气槽及其盖板的材质、规格及加工、安装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4) 承包人应保证各灌区的止浆片,特别是基础灌区底层止浆片的埋设质量,止浆片的安装不得错位,发现已埋设的止浆片有缺陷时,应及时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

7.9.3 灌浆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1) 承包人应在每层混凝土浇筑前和浇筑后,对灌浆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各项灌浆设施的维护工作。

(2) 采用塑料拔管方式时,在每层后浇块混凝土拔管后,应对升浆管路进行通水检查和冲洗;采用预埋管方式时,在先浇块浇筑前后及后浇块浇筑后,均应对预埋灌浆系统进行通水检查。

(3) 整个灌区形成后,承包人应再次对灌浆系统通水复查,不合格者,应及时处理,并将通水复查记录提交监理人。

(4) 灌浆系统的外露管口和拔管孔口均应严密封堵,妥善保护;在浇筑前应将先浇块的缝面用清水冲洗干净,并应防止污水流入接缝内。

7.9.4 灌浆前的准备工作

(1) 承包人应负责测定灌区两侧坝块和压重块混凝土的温度,测记缝面的张开度。

(2) 对灌区的灌浆系统应进行以下内容的全面检查:

1) 查明灌浆管路通畅情况,灌区至少应有一套灌浆管路畅通,其通水流量应大于30L/min;

2) 查明缝面通畅情况,两个排气管的单开出水量均应大于25L/min;

3) 查明灌区密封情况,缝面漏水量应小于15L/min,发现外漏,必须进行处理。

(3) 当灌浆管路发生堵塞时,应用压水或风水联合冲洗,力求贯通。若无效,应采用打孔、掏洞和重新接管等方法恢复管路畅通。

(4) 灌浆前必须先进行预灌性压水检查,压水压力等于灌浆压力,检查情况应作记录;灌浆前还应对缝面充水浸泡24h ,并将水放净或风吹净缝内积水后,方可开始灌浆。

(5) 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缝面上安设变形观测装置。

7.9.5 灌浆作业

(1) 灌浆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控制灌浆压力和缝面增开度。

(2) 在纵缝(或横缝)灌区灌浆过程中,可观测同一高程未灌浆的相邻纵缝(或横缝)灌区的变形,如需要通水平压,应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3) 浆液水灰比以及灌浆的变浆标准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定。若采用一次浓浆进行接缝灌浆,应由承包人提出措施,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4) 当排气管出浆不畅或被堵塞时,应在缝面增开度限值内,提高进浆压力至达到限值为止。当达到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持续20min ,灌浆即可结束。若无效,则在顺灌结束后,立即从两个排气管中进行倒灌。

(5) 倒灌应使用最浓比级的浆液,在施工图纸规定的压力下,缝面停止吸浆,持续10min 灌浆即可结束。

(6) 同一高程的灌区,同一坝缝的上、下层灌区相互串通时,应采用SL62—94第

5.6.10条和5.6.11条规定的灌浆方式进行灌浆。

7.9.6 灌浆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质量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

(1) 各灌区的接缝灌浆质量,应以分析灌浆记录为主,结合钻孔取芯和槽检等的质检成果,按下列各项内容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

1) 灌浆时坝块混凝土的温度;

2) 灌浆管路通畅、缝面通畅以及灌区密封情况;

3) 灌浆施工作业情况;

4) 灌浆结束时排气管的出浆密度和压力;

5) 灌浆过程中有无中断、串浆、漏浆和管路堵塞等情况;

6) 灌浆前、后接缝张开度的大小及变化;

7) 灌浆材料的性能;

8) 缝面注入水泥量;

9) 钻取岩芯、缝面槽检和压水检查成果以及孔内探缝、孔内电视等测试成果。

(2) 灌区灌浆质量合格的条件:

1) 灌区两侧坝块混凝土和温度达到施工图纸的规定值;

2) 两个排气管均排出浆液且有压力;

3) 排浆密度达到1.5g/cm3以上;

4) 有一个排气管处压力已达施工图纸要求压力的50%以上。

(3) 接缝灌浆质量检查应在灌区灌浆结束28天后进行。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确定检查部位。

(4) 钻孔取芯、压水试验和槽检工作,应选择评定为较差的灌区进行,若该区各项检查均满足要求,即可认为灌浆质量合格。孔检、槽检结束后应回填密实。

(5) 接缝灌浆灌区的合格率应达80%以上,不合格灌区不得集中,且每一坝段内纵缝灌浆灌区的合格率不应低于70%,每一条横缝内灌浆灌区的合格率不应低于70%,即可认为接缝灌浆质量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7.10 灌浆工程验收

7.10.1 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

灌浆工程的验收应在钻孔和灌浆作业过程中,按照本章规定的各项施灌工艺标准和本章第7.8.6、7.9.4、7.10.6和7.11.6条所列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逐项验收,并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报送监理人。

7.10.2 灌浆工程完工验收

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7.1.3.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7.11 计量和支付

7.11.1 钻孔

(1) 凡属灌浆孔、检查孔、勘探孔、观测孔和排水孔均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各部位(从钻孔钻机或套管进入覆盖层、混凝土或岩石面的位置开始)钻孔的每延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包含钻孔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不予计量和支付。

(2) 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孔及其检查孔等取芯钻孔,应经监理人确认,按取芯样钻孔,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取芯样钻孔的每延米单价支付。由于承包人失误未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不予支付。

(3) 芯样试验根据本章第7.4.4条规定的钻孔取芯及其试验项目按总价列项支付。总价中应包括试验所用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一切费用。

(4) 任何钻孔内冲洗和裂隙清洗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钻孔项目的灌浆作业单价中。

7.11.2 水泥灌浆

(1) 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直接用于灌浆的进尺的每延米长度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灌浆每延米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含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2) 回填灌浆和接缝灌浆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的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灌浆的单价支付。

(3) 灌浆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浆液损耗应包含在相应的灌浆作业的单价中。

(4) 灌浆用水包括钻孔、灌浆、冲洗、压水试验等作业的用水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各灌浆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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