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权利告知

林业行政案件证人/受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证人/受害人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办案人、鉴定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对本案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有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陷害或做伪证、隐瞒事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件无关的问题,证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申辩,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没有阅读能力,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询问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由证人逐页签名、捺指印。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原因。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亲属遭到威胁时,有权要求执法机关为其提供保护。

笔录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执法机关将予以保密。

五、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被侵害人有权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行政证人、被害人签字: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在第一次询问时一份当场交给当事人,一份当事人签字后存卷。

权利:

1、 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3、 如实陈述案情、提供,不得隐瞒和夸大案情事实。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说明理由。对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 对询问中涉及到证人、受害人的隐私,证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6、 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没有阅读能力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自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 义务:

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违法事实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告知书已于月时向我宣读∕交我阅读。 被告知人(签名并捺手印):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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