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 关于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关于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徐民[2004]6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人员规定》、《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苏民福〔2004〕2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经市民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后,决定在我市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促进养老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目前,我市各地养老服务业发展较快,但服务不规范、护理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普遍。因此,加强养老护理员的正规化、专业化培训,实行统一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规范养老护理市场,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要求,今后我市凡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职工都必须进行相应职业资格培训,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上岗。因此,我市各级民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

二、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组织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程序

我市养老护理员的组织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分别由市民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经市民政局建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定,选择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全市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这次的培训的范围和对象,主要面对全市国办、集体办、社会办等各类养老机构,以及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具有住养功能的)社区家庭类养老服务中心或设施中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制定的规划,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培训教材主要采用国家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统一制定颁发的教材。课程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设置,采用理论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课时按1:1比例设置的方式进行,即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参加培训的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养老护理员职业设四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按国家已颁布的养老护理员标准、鉴定规范进行,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前期准备工作

为认真做好组织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确保我市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专门设计了徐州市各类养老机构及养老护理员情况调查表,发至各县(市)、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对本地区的各类养老机构及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具有住养功能的)社区家庭类养老服务中心或设施现有人员情况和适宜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人员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各类养老机构及养老护理人员情况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填写表格,护理员职业资格由劳动和保障部门确认,所填表格务必于8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我市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时间,由市民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地调查摸底上报的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今后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后,强化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按照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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