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基础知识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消防基础知识 建筑防火技术

胡 云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介绍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三个科目;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考试设置“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二个科目,各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 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识

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相关消防专业技术和标准规范,独立辨识、分析、判断和解决消防实际问题的能力。

相关重要标准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4版将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GB 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已经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05年部分修订) 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相关重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重要的部门规章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120号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考 试 题 型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题型为选择题、简答题。 “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

“多项选择题” 的每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错选不得分;漏选,所选的每个选题得0.5分。

“简答题”依据问题中的设问进行简要回答。在全部选择题 中,有5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个简答题,每题4分。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占分值的30%) 和主观题(占分值的70%),客观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三个科目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考 试 例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一栋综合楼,高60m,设有集中空调系统,地下一层为设备层,地下二层为汽车库,地上一至三层为商场,地上四层及以上是写字间。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该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 h计算。

A.1 B.2 C.2.5 D.3

答案 D

2、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当管道内排出的烟气温度达到( )℃时,阀门自动关闭。 A.100 B.200 C.180 D.280

答案 D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商场地上四层,地下两层,建筑高度20m,总建筑面积36000㎡。每层建筑面积6000㎡,地下二层商场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为11m。该商场地下部分应满足( )要求。 A.设置防烟楼梯间

B.设置带乙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 C.货运电梯按照消防电梯设置 D.设置开敞楼梯间 E.设置防、排烟设施

答案 AE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下列系统 属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C.雨淋系统 D.水幕系统

E.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案 ABE

三、简答题

1、火灾的概念是什么?

2、一幢30层宾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当消防人员测试宾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时发现,管网末端的静压比动压高许多,原因可能是什么?

(2)当测试宾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的放水管路时,发现水力警铃长时间不响,原因可能是什么?

(3)当在消火栓处直接按下启泵按钮时,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哪几个信号反应?

三、1、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1)管网可能有堵塞 ;

(2)报警阀通向水力警铃的管路堵塞,或该管路阀门关闭,或水力警铃损坏,或报警阀后压力大于阀前压力;

(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显示消防泵启动工作或故障状态。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第一篇 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 燃烧基础知识 第一节 燃烧条件

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和链式反应。

第二节 燃烧类型 一、燃烧类型分类 (一) 着火 (1) 点燃

(2) 自燃(化学自燃、热自燃) (二) 爆炸

二、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一)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称为闪点。

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低,其火灾危险性也越大。例如,汽油的闪点为-50℃,煤油的闪点为38~74℃,显然汽油的火灾危险性就比煤油大。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二)燃点

1.燃点的定义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三)自燃点

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在这一温度时,物质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发生燃烧。 影响自燃点变化的规律:

不同的可燃物有不同的自燃点,同一种可燃物在不同的条件下自燃点也会发生变化。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就越大。

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内径等因素的影响。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燃烧方式与特点 一、气体燃烧的特点

(一)扩散燃烧 (二)预混燃烧 二、液体燃烧的特点

(一)闪燃 (二)沸溢 (三)喷溅 三、固体燃烧的特点

(一)蒸发燃烧 (二)分解燃烧 (三)表面燃烧

(四)熏烟燃烧(阴燃) (五)动力燃烧(爆炸)

第四节 燃烧产物

火灾中因燃烧而产生一类物质,其成分取决于可燃物的组成和燃烧条件。大部分可燃物属于有机化合物,它们主要由碳、氢、氧、氮、硫、磷等元素组成,燃烧生成的气体一般有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碳、丙烯醛、氯化氢、二氧化硫等。

(四)木材的燃烧产物

木材是一种由碳、氢、氧等元素组成混合物,主要以纤维素(C6H10O5)X分子形式存在。木材在受热后发生热裂解反应,生成小分子产物。在200℃左右开始,即生成二氧化碳、水蒸气、甲酸、乙酸、一氧化碳等产物。

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其对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气高出250倍,因而,它能够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志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

第二章 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 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一、火灾的定义

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5907,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 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等。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②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③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④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节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一、电气

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在我国火灾中居于首位,据有关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因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32.2%。

二、吸烟

2012年,全国因吸烟引发的火灾占到了总数的6.2%。 三、生活用火不慎

2012年,全国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占到了总数的17.9%。 四、生产作业不慎 五、设备故障 六、玩火 七、放火 八、雷击

第三节 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一、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 (一)热传导 (二)热对流 (三)热辐射

二、建筑火灾的烟气蔓延

三、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

图1-2-1 建筑室内火灾温度-时间曲线

第四节 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一、冷却

可燃物一旦达到着火点,即会燃烧或持续燃烧。将可燃物的温度降到一定温度以下,燃烧即会

停止。

二、隔离

将可燃物与氧气、火焰隔离,就可以中止燃烧、扑灭火灾。

三、窒息

可燃物的燃烧是氧化作用,需要在最低氧浓度以上才能进行,低于最低氧浓度,燃烧不能进行,火灾即被扑灭。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在着火场所内,可以通过灌注不燃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蒸汽等,来降低空间的氧浓度,从而达到窒息灭火。此外,水喷雾灭火系统实施动作时,喷出的水滴吸收热气流热量而转化成蒸汽,当空气中水蒸汽浓度达到35%时,燃烧即停止,这也是窒息灭火的应用。

四、化学抑制

化学抑制灭火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卤代烷(已淘汰)。化学抑制法灭火,灭火速度快,使用得当可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 爆炸的概念及分类

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声响的现象。 一、爆炸的定义

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

二、爆炸的分类 (一)物理爆炸

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的爆炸叫物理爆炸。物理爆炸的特点是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均不改变。

(二)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是指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而形成的爆炸现象。化学爆炸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和性质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1.炸药爆炸 2.可燃气体爆炸 3.可燃粉尘爆炸

(3)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各类可燃性粉尘因其燃烧热的高低、氧化速度的快慢、带电的难易、含挥发物的多少而具有不同的燃烧爆炸特性。但从总体看,粉尘爆炸受下列条件制约:

①颗粒的尺寸。颗粒越细小其比表面积越大,氧吸附也越多,在空中悬浮时间越长,爆炸危险性越大;

②粉尘浓度。粉尘爆炸与可燃气体、蒸气一样,也有一定的浓度极限,即也存在粉尘爆炸的上、下限,单位用g/m³表示。粉尘的爆炸上限值很大,例如糖粉的爆炸上限为13500g/m³,如此高的悬浮粉尘浓度只有沉积粉尘受冲击波作用才能形成;

③空气的含水量。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 ④含氧量。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

⑤可燃气体含量。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第二节 爆炸极限

一、爆炸浓度极限

可燃气体、液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源会发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浓度极限,简称爆炸极限。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浓度称爆炸上限,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浓度称爆炸下限,上限和下限之间的间隔称爆炸范围。可燃气体、液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不一定都能发生爆炸,只有其浓度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才发生爆炸。浓度高于上限,助燃物数量太少,不会发生爆炸,也不会燃烧;浓度低于下限,可燃物的数量不够,也不会发生爆炸或燃烧。但是,若浓度高于上限的混合物离开密闭的空间或混合物遇到新鲜空气,遇火源则有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危险。

(一)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浓度)极限

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极限通常用体积百分比%表示。不同的物质由于其理化性质不同,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如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下限会降低。部分可燃气体在空气和氧气中的爆炸极限如表1-3-1所示。

(1)火源能量的影响。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2)初始压力的影响。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3)初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4)惰性气体的影响。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宽,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当加入的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不能发送爆炸。

(二)可燃粉尘的爆炸(浓度)极限

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中粉尘的质量(g/m³)表示。可燃粉尘爆炸浓度上限,因为太大,以致在多数场合都不会达到,所以没有实际意义,通常只应用粉尘的爆炸下限。表1-3-2列出了部分粉尘的爆炸下限。

三、爆炸极限在消防上的应用

物质的爆炸极限是正确评价生产、储存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的主要参数,是建筑、电气和其他防火安全技术的重要依据。控制可燃性物质在空间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是保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基本措施之一。具体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①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②爆炸极限是评定气体生产、储存场所火险类别的依据,也是选择电气防爆型式的依据:生产、储存爆炸下限

③根据爆炸极限可以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面积、防火墙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和灭火设施;

④根据爆炸极限,确定安全操作规程,例如,采用可燃气体或蒸气氧化法生产时,应使可燃气体或蒸气与氧化剂的配比处于爆炸极限范围以外,若处于或接近爆炸极限范围进行生产时,应充惰

性气体稀释和保护。

第三节 爆炸危险源

一、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一)物料原因 (二)作业行为原因 (三)生产设备原因 (四)生产工艺原因 二、常见爆炸点火源

三、最小点火能量

所谓最小点火能量,是指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都有起爆的最小点火能量,低于该能量,混合物就不爆炸,目前都采用mJ作为最小点火能量的单位。表1-3-5中列出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在空气中的最小点火能量。

第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 爆炸品

二、爆炸品的火灾危险性 (1)爆炸性。 (2)敏感度。

第二节 易燃气体

一、易燃气体的分级 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级: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爆炸下限

二、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易爆性

①比液体、固体易燃,且燃速快,一燃即尽。

②一般来说,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如氢气(H2)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

③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二)扩散性

(三)可缩性和膨胀性 (四)带电性

(五)腐蚀性、毒害性

第三节 易燃液体

一、易燃液体的分类

二、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性 (二)爆炸性 (三)受热膨胀性 (四)流动性 (五)带电性 (六)毒害性

第四节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一、易燃固体

(一)易燃固体的分类与分级

根据燃点的高低,燃烧物质可分为易燃固体和可燃固体,燃点高于300℃的称为可燃固体,如农副产品及其制品(也称易燃货物)。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如大部分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但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属可燃固体。 表

(三)易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 1.燃点低、易点燃

2.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 3.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二、易于自燃的物质

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1)遇水或遇酸燃烧性。这是此类物质的共同危险性,着火时,不能用水及泡沫灭火剂扑救,应用干砂、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等进行扑救。

(2)自燃性。有些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如碳金属、硼氢化合物,放置于空气中即具有自燃性,有的(如氢化钾)遇水能生成可燃气体放出热量而具有自燃性。因此,这类物质的贮存必须与水及潮气隔离。

(3)爆炸性。一些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如电石等,由于和水作用生成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其他。有些物质遇水作用的生成物(如磷化物)除易燃性外,还有毒性;有的虽然与水接触,反应不很激烈,放出热量不足以使产生的可燃气体着火,但是遇外来火源还是有着火爆炸的危险性。

第五节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一、氧化性物质

这类物品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

(二)氧化性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1)受热、被撞分解性。 (2)可燃性。

(3)与可燃液体作用自燃性。 (4)与酸作用分解性。 (5)与水作用分解性。

(6)强氧化性物质与弱氧化性物质作用分解性。 (7)腐蚀毒害性。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一章 概述

建筑防火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对生命财产

的危害。通常,建筑防火措施包括被动防火和主动防火两个方面。建筑被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建筑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构造、建筑防火分区分隔、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主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三、建筑防火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一)总平面布置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要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一是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体积及火灾危险性等,从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选择建筑物位置。二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存储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三是为防止火灾因传导热、对流热、辐射热影响而导致火势向相邻建筑或同一建筑的其他空间蔓延扩大,并为火灾扑救创造有利条件,在总平面布置中,应合理确定各类建(构)筑物、堆场、贮罐、电力设施及电力线路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四是要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考虑扑救火灾时所必需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扑救面。

(二)建筑结构防火

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对钢梁、钢屋架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敷等等。

(三)建筑材料防火

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四)防火分区分隔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内容纳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消防扑救能力和消防设施配置、人员疏散难易程度及建设投资等情况综合考虑。

(五)安全疏散

建筑安全疏散技术的重点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位置和疏散距离。基本要求是: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至少两个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必须满足室内最远点到房门,房门到最近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行走距离限值;疏散方向应尽量为双向疏散,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减少袋形走道的设置;选用合适的疏散楼梯形式,楼梯间应为安全的区域,不受烟火的侵袭,楼梯间入口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门保护;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得与地上楼梯相连,如必须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通过防火门出入;疏散宽度应保证不出现拥堵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清晰的空间高度内为人员疏散提供引导。

(六)防烟排烟

划分防烟分区是为了在火灾初期阶段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便有组织地将烟气排出室外,使人员疏散、避难空间的烟气层高度和烟气浓度处在安全允许值之内。防排烟系统可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排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控制建筑内的有烟区域保持一定能见度的系统。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系统。防烟、排烟是烟气控制的两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计防烟、排烟系统。

(七)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时,应根据爆炸规律与爆炸效应,对有爆炸可能的建筑提出相应的防止爆炸危险区域、合理设计防爆结构和泄爆面积、准确选用防爆设备。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一)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另外,气体的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性、带电性以及受热膨胀性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其火灾危险性。

(二)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此外,液体的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三)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此外,在评定时,还应从其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及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目前,国际上对生产厂房和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国内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5类,其分类及举例见表2-2-1。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 建筑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 表第二节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及分级

(一)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

(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据的主要参数及概念

(1)材料。指单一物质均匀分布的混合物,如金属、石材、木材、混凝土、矿纤、聚合物。 (2)燃烧滴落物/微粒。在燃烧试验过程中,从试样上分离的物质或微粒。

(3)临界热辐射通量。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30min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

(4)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试样燃烧的热释放速率值与其对应时间比值的最大值,用于燃烧性能分级。FIGRA0.2MJ是指当试样燃烧释放热量达到0.2MJ时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0.4MJ是指当试样燃烧释放热量达到0.4MJ时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

(5)THR600s。试验开始后600s内试样的热释放总量(MJ)。

第三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1.不燃性

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

。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3.可燃性

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耐火极限的概念

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二)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1.材料本身的属性 2.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3.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5.材料的老化性能

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三)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中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确定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础,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制定的。根据火灾的统计数据来看,88%的火灾可在1.5h之内扑灭,80%的火灾可在1h之内扑灭,因此将一级(具体分级标准见下节建筑耐火等级要求)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的定为1h,以下级别的则相应降低要求。其他结构构件按照在结构中所起的作

用以及耐火等级的要求而制定了相应的耐火极限时间,如对于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撑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极限值要求相对较高,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3.0h,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2.5h。这样的要求,对于大部分钢筋混凝土建筑来说都可以满足,但对于钢结构建筑,就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方可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

第四节 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一、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表2-3-6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一)周围环境要求 (二)地势条件要求 (三)考虑主导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 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三)节约土地资源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20

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参见图2-4-1)。

图2-4-1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2-4-4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a)高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b)高层民用建筑与普通建筑之间间距 图2-4-2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

图2-4-3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图2-4-4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第三节 建筑平面布置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 的需要量,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

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墙和楼板等构件作为一个区域的边界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它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表2-5-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

2-5-1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面积过大时,室内容纳的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相应增大,为了减少火灾损失,对建筑物防火分区的面积按照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限制。表2-5-3 给出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2-5-3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二节 防火分隔

二、功能区域分隔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二)人员密集场所

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四、中庭防火分隔

(二)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玻璃幕墙防火分隔

玻璃幕墙的防火措施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1.对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1.2m 的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2.为了阻止火灾时幕墙与楼板、隔墙之间的洞隙蔓延火灾,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该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六、管道井防火分隔

楼梯间、电梯井、采光天井、通风管道井、电缆井、垃圾井等竖井串通各层的楼板,形成竖向连通孔洞,其烟囱效应十分危险。这些竖井应该单独设置,以防烟火在竖井内蔓延。否则烟火一旦侵入,就会形成火灾向上层蔓延的通道,其后果将不堪设想。高层建筑各种竖井的防火设计构造要求,见表2-5-6。 表2-5-6 井道防火分隔要求

第三节 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是通过防火分隔构件来实现的。

一、防火墙

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实体墙。在设置时应满足六个方面的构造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50cm。

2.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3.建筑物外墙如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突出墙的外表面40cm,或防火墙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二、防火卷帘 (二)设置要求 1.替代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冷却水幕,计算水量时,其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3.00h考虑。

2.设在疏散走道和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延时下降功能。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能电动和手动控制。

(三)设置部位

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三、防火门窗 (一)防火门 1.分类

(1)按耐火极限: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 1.00h,和0.50h,对应的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门。

五、防火阀

防火阀是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用于管道内阻火的活动式

封闭装置。空调、通风管道一旦窜入烟火,就会导致火灾在大范围蔓延。因此,在风道贯通防火分区的部位(防火墙),必需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熔断断开而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第四节 防烟分区

二、防烟分区分隔措施

其从顶棚下垂的高度一般应距顶棚面50cm以上,称为有效高度。

第六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安全疏散基本参数

一、人员密度计算

二、疏散宽度指标

安全出口的宽度设计不足,会在出口前出现滞留,延长疏散时间,影响安全疏散。我国现行规范根据允许疏散时间来确定疏散通道的百人宽度指标,从而计算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即实际需要设计的最小宽度。

(一)百人宽度指标

百人宽度指标是每百人在允许疏散时间内,以单股人流形式疏散所需的疏散宽度。

百人宽度指标

N

bAt (式2-6-1)

式中:N——疏散人数(即100人);

t——允许疏散时间,min;

A——单股人流通行能力(平、坡地面为43人/min;阶梯地面为37人/min); b——单股人流宽度,0.55~0.60m。

(二)疏散宽度 1.厂房疏散宽度

厂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宽度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1m/百人计算确定。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三、疏散距离指标

安全疏散距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疏散距离,二是从房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我国规范采用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办法来保证疏散行动时间。 表2-6-9 厂房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m)

(三)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表2-6-12增加5m。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2-6-12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2-6-12的规定减少2m。

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一、安全出口

(三)安全出口设置基本要求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2个安

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2.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五)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

3.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54m 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

二、疏散出口 (一)基本概念

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疏散门是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个特例。

第三节 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一、疏散走道 (一)基本概念

疏散走道是指发生火灾时,建筑内人员从火灾现场逃往安全场所的通道。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保证逃离火场的人员进入走道后,能顺利地继续通行至楼梯间,到达安全地带。

二、避难走道 (一)基本概念

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一、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 3.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

第四节 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三、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指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或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四、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系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发生火灾时, 防烟楼梯间能够保障所在楼层人员安全疏散,是高层和地下建筑中常用的楼梯间形式。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4.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第五节 避难层(间)

避难层是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如果作为避难使用的只有几个房间,则这几个房间称为避难间。

1.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及避难人员面积指标

(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面积指标。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2.避难层的设置数量

根据目前国内主要配备的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范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可将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由云梯车救援下来。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所在设备层的布置需要和使用管理以及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45m。

第六节 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一、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一)应急照明 2.设置要求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二)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第一节 电气线路防火 第二节 用电设备防火

(二)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1.在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和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选用定型照明灯具有困难时,可将开启型照明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灯,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有良好的通风;向室外照射的一面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其中至少有一层必须是高强度玻璃,安装位置不应设在门、窗及排风口的正上方,距门框、窗框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2.照明与动力合用一电源时,应有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配电盘盘后接线要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应采用锡焊焊接并应用绝缘布包好。金属盘面还应有良好接地。

3.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内及特别潮湿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

5.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6.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各种零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不得过电压、过电流使用。 8.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石板或石棉布。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瓷夹板隔热,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9.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灯具、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的电源导线,均应穿钢管敷设。

10.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其功率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应超过60W。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11.各种零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不得过电压、过电流使用。

二、电气装置防火

(一)开关防火

开关应设在开关箱内,开关箱应加盖。木质开关箱的内表面应覆以白铁皮,以防起火时蔓延。开关箱应设在干燥处,不应安装在易燃、受震、潮湿、高温、多尘的场所。开关的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均应和实际使用情况相适应。降低接触电阻防止发热过度。潮湿场所应选用拉线开关。有化学腐蚀、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把开关安装在室外或合适的地方,否则应采用相应型式的开关,例如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采用隔爆型、防爆充油的防爆开关。

在中性点接地的系统中,单极开关必须接在火线上,否则开关虽断,电气设备仍然带电,一旦火线接地,有发生接地短路引起火灾的危险。尤其库房内的电气线路,更要注意。

对于多极刀开关,应保证各级动作的同步性且接触良好,避免引起多相电动机因缺相运行而损坏的事故。

三、电动机防火

(一)电动机的火灾危险性 1.过载 2.缺相运行 3.接触不良 4.绝缘损坏 5.机械摩擦 6.选型不当 7.铁心消耗过大 8.接地不良

(二)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 1.合理选择功率和型式 2.合理选择启动方式 3.正确安装电动机

4.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装置 5.启动符合规范要求 6.加强运行监视

7.加强电动机的运行维护

第八章 建筑防爆

第一节 建筑防爆基本原则和措施

二、防爆措施

(一)预防性技术措施

1.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 2. 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 (二)减轻性技术措施 1.采取泄压措施

2.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 3.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第二节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1)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场所。

(2)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3)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2.爆炸性粉尘环境

(1)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二、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4.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第三节 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

一、泄压

(一) 泄压面积计算

爆炸能够在瞬间释放出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室内形成很高的压力,为了防止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因强大的爆炸力遭到破坏,将一定面积的建筑构、配件做成薄弱泄压设施,其面积称为泄压面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

(式2-8-1)

式中 A— 泄压面积(㎡);

V— 厂房的容积(m³);

C— 厂房容积为1000m³时的泄压比(㎡/m³), (二)泄压设施 2.泄压设施的选择

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二、抗爆

(一)防爆结构形式的选择 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 1.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这种框架结构由于梁、柱与楼板等接点处的刚性较差,抗爆能力不如现浇式框架结构。若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则应在梁、柱与楼 3.钢框架结构。

(二)隔爆设施

在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场所,应设置隔爆设施,如防爆墙、防爆门和防爆窗等,以局限爆炸事故波及的范围,减轻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防爆墙上不得设置通风孔,不宜开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应加装防爆门窗。

第四节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一、电气防爆原理与措施 (二)电气防爆基本措施 1.宜将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2.采用防爆的电气设备。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如无特殊需要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3.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一般情况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仍应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4.设置漏电火灾报警和紧急断电装置。 5.安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四、防爆电气设备

(一)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型式 1.隔爆型(d) 2.增安型(e) 3.本质安全型(i) 4.正压型(p) 5.油浸型(O) 6.充砂型(q) 7.无火花型(n) 8.浇封型(m) 9.特殊型(S) 10.粉尘防爆型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 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第二节 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1.甲、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止排出的含有可燃物质的空气重新进入厂房,增加火灾危险性。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如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如棉、毛、麻等),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

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之后,再循环使用。

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因为甲、乙类生产厂房排出的空气中常常含有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如果将排风设备与送风设备或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一旦发生设备事故或起火爆炸事故,这些可燃物质将会沿着管道迅速传播,扩大灾害损失。

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当管道在防火分隔处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且高层建筑的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能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要求设在管井内。

(1)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2层楼板。 (2)排风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

(3)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 (4)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6.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7.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应根据可燃气体、蒸气的密度不同而有所区别。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的顶部;比空气重者,则应设在房间的下部,以利及时排出易燃易爆气体。进风口的位置应布置在上风方向,并尽可能远离排气口,保证吸入的新鲜空气中,不再含有从房间排出的易燃、易爆气体或物质。

二、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5.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

(1)送、回风总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主要防止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单元之间的火灾蔓延扩散。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房间(如重要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贵重物品间等)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如易燃物品实验室、易燃物品仓库等)隔墙及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以防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房间,或者防止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发生火灾时经通风管道蔓延到机房或其他部位。

(3)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以防火灾穿过楼板蔓延扩大。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在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各设一个防火阀,以使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求,起到有效隔烟阻火的作用。

6.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熔断器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宜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安装时,可明装也可暗装。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为保证防火阀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作用,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具备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5)有关防火阀的分类见表2-9-1 。 表2-9-1 防火阀、防排烟阀的基本分类

9.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卫生间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设施或在支管上设

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当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以免影响平时厨房操作中的排风。

第十章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第一节 装修材料的分类与分级

二、分级

(一)标准分级

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将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按燃烧性能划分为4级,与GB8624—2006标准的分级对应关系见表2-10-1。 表2-10-1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新老标准对比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可按表2-10-4中的举例确定。固定家具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根据材料的性质,参照表2-10-4中的等级划分确定。 表2-10-4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五)多层和复合装修材料

多层装修材料是指几种不同材质或材性的材料同时装修于一个部位。当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复合型装修材料是指一些隔音、保温材料与其他不燃、难燃材料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只有贴在等于或高于其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上时,其燃烧性能等级的确认才是有效的。但对复合材料判定时,不宜简单地认定这种组合做法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的试验,合理验证。

第二节 装修防火的通用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中,对某些部位装修材料的防火要求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对这些具有共性的方面提出通用性技术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二、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三、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的作用主要是减缓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蓄烟以及排烟口的排烟效

果。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变形缝

这里所指变形缝,是指建筑物在墙与墙、板与板等结构构件之间为防止建筑物因受温度变化、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地震等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形等现象而设置的缝隙。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温度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五、消火栓门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六、配电箱

为了防止配电箱可能产生的火化或高温金属熔珠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和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七、灯具和灯饰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灯饰应至少选用B1级材料,若由于装饰效果的需要必须采用B2或B3级材料时,应对其进行阻燃处理使其达到B1级的要求。

八、饰物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第四节 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二、允许放宽条件 (一)局部放宽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大部分房间的装修材料都可满足规范的要求,而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因特殊要求,需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且该局部又无法设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那些面积小于100㎡,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甲级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房间的装修材料在表2-10-5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放宽

现在很多建筑物内安装了自动灭火与报警系统,这些设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建筑物抵御火灾的能力。有研究表明,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中,初期火灾的扑灭率高达80%。因此,宜从合理经济的角度出发,统筹考虑。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当单、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2-10-5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2-10-5的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受限制。

第七节 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一、基本原则

1.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二、建筑外保温材料

(一)外保温材料分类

从材料燃烧性能的角度看,用于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以矿棉和岩棉为代表的无机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不燃材料;二是以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为代表的有机-无机复合型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难燃材料;三是以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括EPS板和XPS板)、硬泡聚氨酯和改性酚醛树脂为代表的有机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可燃材料。

第十一章 灭火救援设施

第一节 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过,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二)消防车道的荷载

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 t;重系列消防车其最大总质量15t~50 t。作为车道,不管是市政道路还是小区道路,一般都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且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规模及当地消防车的实际参数。

(三)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

车道转弯处应考虑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以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是指消防车回转时消防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轻系列消防车≥7m,中系列消防车≥9m,重系列≥12m,因此,弯道外侧需要保留一定的空间,保证消防车紧急通行,停车场或其他设施不能侵占消防车道的宽度,以免影响扑救工作。

(四)消防车道的回车场

尽头式车道应根据消防车辆的回转需要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五)消防车道的间距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 150m 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 的间距应为 160m。

第三节 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4.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 的丁、戊类厂房。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 台。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 台消防电梯。

2.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3.消防电梯应具有防火、防烟、防水功能。

4.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或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 ㎡。

(3)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在扑救建筑火灾过程中,建筑内有大量消防废水流散,电梯井内外要考虑设置排水和挡水设施,并设置可靠的电源和供电线路,以保证电梯可靠运行。因此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及行驶速度。为了满足消防扑救的需要,消防电梯应选用较大的载重量,一般不应小于800kg,且轿厢尺寸不宜小于1.5m×2m。这样,火灾时可以将一个战斗班的(8人左右)消防队员及随身携带的装备运到火场,同时可以满足用担架抢救伤员的需要。对于医院建筑等类似建筑,消防电梯轿厢内的净面积尚需考虑病人、残障人员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消防电梯要层层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层。为了赢得宝贵的时间,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8.消防电梯的电源及附设操作装置。消防电梯的供电应为消防电源并设备用电源,在最末级配电箱自动切换,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使之能快速回到首层或到达指定楼层;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方便队员与控制中心联络。

9.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节 直升机停机坪

二、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一)起降区

1.起降区面积的大小。当采用圆形与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边长尺寸应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1.5倍;当采用矩形平面时,其短边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的长度。如图2-11-5所示。并在此范围5米内,不应设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旗杆等突出物。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